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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的正義: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歷史

最後的正義: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歷史

Out of Order: Stories from the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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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紐約時報暢銷書
美國首位女性大法官,民眾票選最有權力也最受尊崇的女性

  「聯邦最高法院經歷了何等波折,成為形塑美國社會從建國到現在的強大力量,歐康諾大法官做了完美的導覽。」

—安妮特‧高登‧理德(Annette Gordon-Reed,哈佛法學院法學史教授)

  聯邦最高法院是法律和政治爭議的終審單位,歐康諾大法官親身述說其艱辛的草創歷程、權力角力、司法審查衝突、法官群像、運作祕辛;這些故事與判決改變了美國民主的樣貌,也深深影響我們的生活。

本書特色

  @美國第一位女性大法官,身分具有特殊性,對於當時美國的司法深具指標性意義。

  @作者經手包括美國多個極具爭議性的案件,是很好的史料參考資料。

  @作者以其生動文筆以及本身的法理能力,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沿革與歷史變化,以及諸多判決的時代意義,做出了精彩敘述;更寫出了大法官們在法律之外人性的一面。

名人推薦

  我們都知道歐康諾是位充滿智慧與想法的大法官,我們不知道的,是她同時也是位說故事的天才與歷史學家。在她最新的這本著作中,收錄了充分和可讀性極高的聯邦最高法院故事,而這正足以證明歐康諾卓越的才能。——戈登‧S‧伍德(Gordon S. Wood, 布朗大學榮譽歷史教授)

  歐康諾大法官從局內人的角度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寫下精闢且迷人的歷史,身為首位女性大法官,她本身就是個歷史人物。聯邦最高法院經歷了何等波折,成為一股形塑美國從建國到現在的強大力量,歐康諾大法官做了完美的導覽。。——安妮特‧高登‧理德(Annette Gordon-Reed,哈佛法學院法學史教授)

  身為歷史的創造者,歐康諾大法官透過這本引人入勝的作品,把讀者帶入聯邦最高法院這個或許是理解美國最重要的機構中,證明了自己是個優秀的歷史學家。憑藉著她條理分明的常識和說故事的天分,歐康諾大法官送給我們一項珍貴和有趣的禮物。--喬恩‧米查姆(Jon Meacham,藍登書屋執行副總編,普立茲獎得主)

  簡潔、生動地說明了現今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為何會有如此發展--如此強大、如此爭議多端、如此經常被媒體層層剖析--居然有著讓人如此驚異的不起眼與不確定的開端。--《紐約時報》

  這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簡明史,由一個活生生的歷史人物以及法理上的權威所撰。--《波士頓環球日報》

  充滿了軼事以及緊湊的歷史敘述,閱讀起來又非常輕鬆愉快,你會覺得自己正置身於高中課堂之中。--美聯社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珊卓拉.歐康諾(Sandra Day O’Connor)


  出生於1930 年 3 月 26 日生,德州人,美國法學家。

  歐康諾是美國首位女性大法官,在長達二十五年的任期中(1981年至2006年),不但目睹了美國政治及司法上的強烈變動,也曾參與或執筆多個具高度爭議性的釋憲案,如:「哈姆迪訴拉姆斯菲爾德」(Hamdi v. Rumsfeld)、「布邁丁訴布希」(Boumediene v. Bush,此兩案為反恐作戰中的人身保護令爭議)、「布希訴高爾案」(Bush v. Gore,美國總統大選爭議),本身就是聯邦最高法院精彩歷史的一部分。退休後,歐康諾除了著書推廣理念和參與其他公職之外,也致力於美國學校中的公民教育,特別是強調三權分立的重要性。

  歐康諾大法官曾獲總統自由勳章。

譯者簡介

陳森


  縱橫香港財經界多年,論盡財經天下事。心願:改變世界,天國在人間。翻譯作品包括:《富足:解決人類生存難題的重大科技創新》、《微權力:從會議室、軍事衝突、宗教到國家,權力為何衰退與轉移,世界將屬於誰?》。
 

目錄

推薦序:誰來為台灣的大法官寫歷史? 文/范立達
介紹
CH1 危機隱伏:歷史中總統與聯邦最高法院的交鋒角力
CH2 服務的召喚:司法任命
CH3 何處是吾家:駛往第一街的旅程
CH4 卑微地蹣跚前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第一個十年
CH5 風塵僕僕的大法官:騎乘巡迴
CH6 聯邦最高法院司法管轄權的演變
CH7 鐵齒銅牙:聯邦最高法院的口頭辯論
CH8 聯邦最高法院的規矩與傳統
CH9 大法官席上的歡笑聲
CH10 超群絕倫的大法官
CH11 退而不休:司法機關的退休制度
CH12 聯邦最高法院的「第一次」
附錄一
附錄二
圖片版權聲明
 

推薦序

誰來為台灣的大法官寫歷史? 文/范立達


  我們常說,美國是個民主自由的國家。國人在討論民主法治時,也常常師法美國,三不五時就會提出:「這件事,在美國,會怎麼處理?」但,美國真的這麼好嗎?

  但是,醉心美國文化的人,可能並不知道,美國的民主政治並不是一開始就長成這個樣子的。美國憲法第一條就明白揭示,美國人民的投票權並不是票票等值的。男性白人,一人一票;所謂的「其他人民」(即指黑奴),一人只有五分之三票。女性,不管是什麼膚色,沒票。

  這種情形延續了多久?1870年,美國憲法第15條修正案通過,禁止聯邦或州政府根據公民的種族、膚色或以前曾是奴隸而限制其選舉權。自此,黑奴才有了投票權。但這條修正案沒提到「性別」,因此,美國女性依然不能投票。直到二十世紀都過了五分之一,美國女性才終於能夠進入投票所,投下神聖的一票(1920年,美國憲法第19條修正案通過後,才賦予美國女性參政權)。

  這樣看來,早年的美國,真的有比東方國家文明嗎?

  但時至今日,我們不得不承認,在很多方面,美國的許多民主思想,的確超越大部分的東方國家。是什麼樣的動力,讓人類保守的文明邁向先進?美國的歷史,不過短短兩百多年,為何能夠在這麼短的時間內超越千年東方古國,而成為民主法治的代表?

  美國是怎麼做到的?靠行政部門的主動積極?靠立法機關的回應民意?其實都不是。真正影響美國民主政治,讓「人權」兩字從抽象的文字建構成具體的保護體系,憑藉著,是高坐在聯邦最高法院審判席上的九位巨人。這九位終身職的大法官透過每年兩次的審判期,以手中威力強大無比的調卷令,選擇想要受理的上訴案件,之後,這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在同僚之間傳遞,彼此交換意見、發生激辯、產生共識,最後作出擲地有聲且振聾發聵的偉大判決。這些判決有些是無異議的一致通過,有些是在高度爭議下的五比四微距之差產生。但不管九位大法官合議的結果如何,判決一出,全國上下都受拘束。即使是高貴如總統,在判決面前都不得不低頭(如美國訴尼克森案,United States v. Nixon,418 U.S. 683〔1974〕,尼克森總統因此而被迫交出水門案錄音帶);即使賤如囚民,也同受公平審判的保護(基甸訴溫賴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 372 U.S. 335 〔1963〕)。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過哪些具里程碑意義的判決(landmark case)?信手捻來,如:確立聯邦最高法院具有憲法審查權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Marbury v. Madison,5 U.S. 137 (1803))、逮捕嫌犯時必須向嫌犯提示保護權利的米蘭達訴亞利桑那案(Miranda v. Arizona,384 U.S. 436〔1966〕)、婦女擁有自主墮胎權的羅伊訴韋德案(Roe v. Wade, 410 U.S. 113 〔1973〕)、廢止種族隔離政策的布朗訴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347 U.S. 483 〔1954〕、確立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保障的紐約時報訴蘇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S. 254 〔1964〕)、肯認媒體有權刊登具有國家機密性質文件的紐約時報訴美國政府案(New York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 403 U.S. 713〔1971〕)等。甚至,連美國總統人選,有時也不是由選民,而是由聯邦最高法院決定的(布希訴高爾案,Bush v. Gore, 531 U.S. 98〔2000〕)。最近一件轟動國際的判決是歐伯蓋菲訴霍吉斯案(Obergefell v. Hodges, 576 U.S. ___〔2015〕),在這件判決中,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些微差距判決同性婚姻合法化。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雖然一再作出這麼多劃時代的判決,但說起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制度,其實是最違反民主原則的設計。舉例來說,聯邦最高法院有權決定自己要受理哪些案件,被他們拒絕受理(駁回上訴)的案件,不必附理由;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不是經由選舉產生,而是由總統提名,經國會同意後任命,根本沒有民意基礎可言;九位大法官都是終身職,一經任命,除非自請退休,否則就可作到老死,嚴重違反輪替制度;更「詭異」的是,九位非民選產生的大法官,卻能夠推翻國會通過的法律,或直指總統的行政權違憲。而國會、總統,可都是依多數民意所產生的。也就是說,最不具民意基礎的最少數人,可以否決多數民意的共識。

  為什麼?

  其實,這就是制衡。

  試想,如果今天國會有某位媚俗的民代提案:要對全國排名前十的首富課征富人稅,所得平均分給全國民眾。這樣的提案,除了被課稅的十位富人會投反對票之外,大概無人會反對。這種多數決雖然符合民主程序,但符合公平與正義嗎?當民意代表和執政團隊都為了選票而拼命討好大多數選民時,少數人的權利該由誰來保障?除了不受民意左右且可終身任職的大法官之外,誰能擔此重任?

  明乎此,或許就能更深切的體認,三權分立制度的設計,果然有其巧妙之處。而這麼巧妙的設計,如果能夠透過文字、透過出版,傳播給更多普羅大眾知曉,這對於推動民主制度或強化人民的法感,一定會有幫助。

  其實,近數十年來,美國圖書界也出版過不少與聯邦最高法院有關的法普書籍,更可貴的是,部分卸任的大法官常退而不休,自己提筆著書立作,以回憶錄形式,把任內作過的最精彩判決,以爆內幕方式把其中的折衝過程披露出來,這些最高法院殿堂內的祕辛,非圈內人根本無從得知,所以,當這類書籍一出,我們這些「局外人」看了之後,更會有恍然大悟或大呼過癮之感。

  而這本《他們,改變了美國民主的樣貌:歐康諾大法官講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故事》自然也是屬於上述所說的法普書籍之一。

  比較特別的是,本書的作者歐康納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第一位女性大法官。她在1981年進入最高法院服務,工作了四分之一個世紀後,才在2006年退休。退休後的歐康納仍然筆耕不輟。她在另一本介紹最高法院的著作The Majesty of the Law(中譯:我在最高法院的日子:歐康諾訴說法律的尊嚴,博雅書屋出版)用了比較多的篇幅介紹了她自己以及女性。九年後,在本書中,她則選擇以更輕鬆、更淺顯易懂的文字為社會大眾導覽了整個最高法院的歷史,此外,她也為讀者一一回顧每位大法官,著墨的文字或多或少,有褒有貶,但大體上,算是對最高法院的建物、歷史沿革、規矩傳統與制度、廁身於其中的人物作了一次非常全面而完整的速寫。

  走筆至此,筆者不免有些感慨。我國第一位女性大法官范馨香比歐康納更早出現,她在1972年就已經走馬上任,至1987年過世為止,任期達15年。但今天,知道范大法官的人,可能寥寥無幾。更令人感嘆的是,介紹美國釋憲機構或大法官們的書籍,就算稱不上汗牛充棟,但也絕非屈指可數。可是呢?台灣本土的類似著作,卻始終難得一見。台灣人民普遍不相信司法,或許與司法機關一直堅持不肯卸下神祕的面紗有關。試想,如果不能讓人民更了解司法體系的運作,更明暸大法官在作出釋憲決定前的反覆思辨,誰會知道一號釋憲案的產生,是經過怎樣的千錘百鍊?誰對於釋憲案的出爐會產生敬意?

  民主法治之所以能深植人心,教育與傳播絕對有潛移默化的效果。美國的大法官在立功、立德、立言上,都有傲人的表現,台灣的大法官們,或許也可以思考,任內,既然能夠橫眉冷對千夫指,不畏譏讒無所動搖的作出釋憲文,退休後,是不是也願俯首甘為孺子牛,用最淺顯的文字或話語,把累積多年的經驗與思想,代代傳承下去?

  (本文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9295666
  • 叢書系列:莫若以明書房
  • 規格:平裝 / 304頁 / 15 x 21 x 1.52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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