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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問題,熟年知多少?

不動產問題,熟年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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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房地合一施行後需留意哪些事項?
  ◎贈與不動產給子女該如何節稅?
  ◎媳婦與女婿有沒有繼承權?
  ◎熟年第二春,是喜還是憂?
  ◎家有身障者,該如何保障其財產?
  ◎不肖子女,父母可剝奪繼承權!
 
  本書分為不動產/遺產稅/熟年家庭財務/繼承四大主題,並集結作者於《熟年誌》之理財專欄,加入時下與大眾最息息相關的法令。

  內容為作者所經手的各種案例與請示法條的過程講解,讓繁複的稅法變得簡單易懂,並針對熟年人常會遇見的各種財產稅務問題做警惕與解釋,是不得不仔細了解一番的熟年理財書。

本書特色

  ◎本書分為不動產/遺產稅/熟年家庭財務/繼承四大主題,並集結作者於《熟年誌》之理財專欄,加入與熟齡族群最息息相關的法令。

  ◎本書整理編製相關案例解析與實務範例,是相當適合相關從業人員研讀援引的工具書。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趙坤麟
 
  82年國家特考合格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88年普考合格不動產經紀人

  經歷
  佳榮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
  台北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委員
  全國聯合會地政研究委員兼執行編輯
  台北市地政士公會理事
  全美代書聯誼會會長
  永然文化出版公司作者
  永汀文化出版公司作者
  世潮出版有限公司作者
  馥林文化出版公司作者
  稅務法令雜誌社節稅專欄作者兼顧問
  透明房訊雜誌社地政顧問兼講師
  國立中正紀念堂法律常識班講師
  台北市中山區民眾服務社顧問
  台北市信義區民眾服務社顧問
  台北市松山區民眾服務社顧問
 
  榮譽
  
  ◎榮獲前總統李登輝召見嘉勉

  ◎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財政部核定公文86年2月15日台財稅第851924523號函釋原請釋代理人

  ◎避免徵收補償費,造成領取人不諳稅法被課或罰逃漏贈與稅,財政部86年6月5日台財稅861055728號核准函原請釋代理人

  ◎土地所有人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時出售,申請一併申報得由任一土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統一受理,財政部90年3月23日台財稅第0900451813號核准函原請釋代理人

  ◎依法應核退五年地價稅加計利息不應再循行政救濟程序擾民,再經財政部91年8月13日台財稅第0910454520號令原請釋代理人

  ◎遺產中訂有三七五租約農地,可享全免遺產稅優惠,經作者多次請益,終被財政部採納,業經立法院89年1月26日修法公布

  ◎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免再檢附「法院判決書」或「全體繼承人同意書」,財政部94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028號令原請釋代理人

  ◎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義務人為公司法人,申請抵押權設定或內容變更登記,免再提供法人或其代表人印鑑章,內政部95年2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967號函釋原請釋代理人
 
趙育頡

  國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學系畢業,
  佳榮地政士事務所特別助理。
  興趣:騎自行車、慢跑、游泳、滑雪等。
 

作者序
 
  《熟年誌》是一本針對退休熟年人士所編輯的雜誌,從身體保養、健康維護、老年或重殘長照關心、理財規劃、老人休閒乃至年老後之後事處理,本著尊崇虔誠的心,無不都為熟年長者對退休後生涯一系列關心所安排的資訊,希望熟年長者能繼續開拓退休後充實的第二人生。因為有心也多次榮獲文化部金鼎獎推薦為生活類雜誌優良出版品。作者有幸受邀負責其中【理財研究所】專欄,感謝《熟年誌》給予我能與熟年長者互動之平臺。

  【理財研究所】是作者本著專業將心得以最摯誠的心,恭敬地把工作實務苦口婆心撰寫專欄邀您分享。尤其配合時事把握最新資訊,例如:〈民法第1030-1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修訂〉、〈房屋稅的大變革〉、〈房地合一新制的施行(連載)〉、〈地籍清理條例為何物〉、〈父母無為造就啃老族,誰的錯?〉及〈家庭凶殺案悲劇,都是遺產惹的禍!〉等都讓您能即時掌握理財稅務與繼承相關的訊息。

  也有熟年長者來電指定題材給我,希望以他自己的得失與感慨能喚醒其他長輩切勿再踏錯,步上他的後塵;也有讀者每月期待《熟年誌》之寄達,分享後更熱誠的轉送給社區或社會公益團體繼續分享;還有南部讀者來電預約要筆者能為她協助處理家務棘手財產事;更有遠自國外慕名熟年誌作者專欄而擇期返臺委託處理繼承事等等,都是些感人溫馨的迴響。

  感謝熟年誌上下同仁的熱心將【理財研究所】整理編輯成此書,更感謝出版的泰電公司宋董事長鼓勵與為我開拓這專欄。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4050222
  • 叢書系列:Life Plus
  • 規格:平裝 / 248頁 / 25k正 / 14.8 x 21 x 1.24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不肖子女,父母可剝奪繼承權!
 
我常常受託辦理遺產與繼承登記的案件,看盡子女對父母之間的情感,有溫馨的、有不捨的,也有怨懟的。
 
坊間常見最會讀書的子女較受到父母寵愛,他們省吃儉用的就是為了能讓子女出國留學,子女在海外學成業就後,也不見能讓父母省吃儉用。初期可能會寄幾百美金告慰父母,也讓父母持美金到處炫耀:「這是我子女寄回來孝敬我的。」假以時日寄回來的美金愈來愈少,甚至最後毫無子女的消息。
 
當然也有子女想盡辦法慫恿年邁父母過戶家產,然後藉機遺棄父母。或是平日對父母少有噓寒問暖,甚至父母年老也藉故工作忙碌而無暇送終,但有的為了得到一份分配的遺產或繼承登記,又見到他回來關心並參與其中。
 
繼承人若能體認父母養育之恩,做好子女應盡的孝道,將來子女們也會老,你如何孝敬父母,兒女都看在眼裡,將來也會以同樣方式回報你,這就是身教與言教。
 
將來父母離開了,其遺產繼承可依《民法》規定應繼分、特留分,或是依被繼承人生前立下的遺囑,來分配遺產。
 
倘若遇到不肖子女,雖然有特留分的法律對於繼承人的保障,但父母是有權利不讓不肖子女繼承的。根據《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的第五項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事情,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但若要排除不孝子女的繼承,以及父母去世後子女對遺產繼承衍生事端,最好的方式就是「先立遺囑」,在遺囑內容中詳細指明該不肖子女的重大虐待或侮辱事蹟,並表明不得繼承的事實。該遺囑應該要辦好公證,以免口說無憑或造成子女間的疑慮。
 
雖然該不肖子女不能繼承,但其子女仍可依法代位繼承。除非在遺囑又指明如果因不能繼承而其子女有代位繼承的權利,可在遺囑再排除其子女的繼承權利,使其子女的繼承權只剩下特留分。
 
曾有一名張姓兒子,為家中長子,常常對父母惡言相向,且為了爭家產將他們棄置於養老院,因此父母特地生前找來律師見證,並在遺囑上指明:「吾兒乖違不逆,讓兩老痛心疾首,其為了分家產而將兩老棄置養老院的不肖事實等,經兩老預立遺囑,特此聲明剝奪其可繼承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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