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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法

教育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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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人,沒有教育,難得未來。教育,決定了人的一生。國家的存在既是以人民為目的,國家就應該提供人民 — 不受出生或身體「環境」限制的教育,促進人民最大可能的自我實現。如果國家做不到這件事,那只是一個不公義的國家,政黨即使執政,也應感羞愧。如何讓使人受限於環境的教育體制,從我們生活的社會中逐漸消逝,是一門教育的法藝術。如果說,法律是一門善良的藝術,要設計規範讓人如何找到最大可能幸福;那教育的法藝術即意謂著,要設計規範去導向人們在追求幸福時,如何以自我實現的方式去達成。因此,在台灣建構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學後,一方面將使每個人民的人格得以自由開展,另一方面也同時養成對他人負責的公民社會前提。這本書就是作者在:「自我實現與尊重負責」理念下的嘗試,整本書總共分成六個部分,分別為: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I)、教育基本權作為縱向教育法建構(II)、憲法基本原則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III)、教育法上的在學關係(IV)、以教育基本權為核心的學校法制(V)、以學術自由為核心的大學法制(VI)、以社區大學為核心的終身學習教育法制(VII)。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許育典


  【現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兼社會科學院院長
  歐洲當代台灣研究中心(ERCCT)諮詢委員
  澳門法學學術顧問委員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理事
  台灣教育法學會常務監事
  教育部法規委員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台南地方法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法規、廉政、教育、教師申訴、文化古蹟、兒少保障委員會委員
  財團法人永續台灣文教基金會董事

  【經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
  國立成功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課外活動指導組主任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研究獎學金(2006-2007)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資深學者研究獎學金(2014)
  國科會暨德國學術交流總署研究獎助(2003、2004、2005)
  中華民國第47屆十大傑出青年
  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法規委員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委員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訴願審議、特殊教育、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委員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監事

  【學歷】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德國杜賓根大學宗教學院研究
  德國哥廷根及杜賓根大學教育學院研究

  【著作】
  Selbstverwirklichungsrecht im pluralistischen Kulturstaat.(Duncker & Humblot)
  憲法(元照)
  人權、民主與法治:當人民遇到憲法(元照)
  為人民說人權故事(元照)
  從法治國家到人權保障的希望工程:以人權教育為中心(元照)
  基本人權與兒少保護(元照)
  法治國與教育行政:以人的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元照)
  教育憲法與教育改革(元照)
  大學法制與高教行政(元照)。
  學校法制與學校行政(元照)
  跨領域的教育法制與教育行政(元照)
  文化憲法與文化國(元照)
  文化基本權與多元文化國(元照)
  宗教自由與宗教法(元照)
  宗教團體、宗教法制與宗教教育(元照)
  宗教自由、宗教詐欺與比較法制(元照)
 

目錄

自我實現的教育法植根——代序
本書引註格式說明

I. 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
§1 人、教育與法律
壹、人、自我實現與教育/1
貳、人、教育與國家/2
參、人、國家與法律/3
肆、法律與教育交織的教育法/5
§2 國民教育相關思想的發展
壹、宗教改革的萌芽/6
貳、產業革命的影響/8
參、政治革命的醞釀/10
肆、民族主義的促成/11
§3 教育基本權的發展與意義
壹、教育基本權的發展/12
一、作為國家教育權的義務說/13
二、過渡時期的權利兼義務說/14
三、作為國民教育權的權利說/16
貳、教育基本權在台灣發展的文化阻礙/19
一、日據時期以來的專制文化背景/19
二、國民黨執政以來的威權文化統治/20
三、經濟奇蹟造就的物質文化取向/21
四、升學主義與管理主義教育的文化遺毒/22
五、軍事、經濟與科技發展的文化迷思/23
參、教育基本權的憲法意義/25
一、教育基本權在被動地位上的意義/25
二、教育基本權在消極地位上的意義/26
三、教育基本權在積極地位上的意義/27
四、教育基本權在主動地位上的意義/28
§4 從憲法到教育法的教育基本權保障
壹、自我實現作為憲法保障基本權的本質/29
貳、自我實現、多元社會與法秩序/30
參、基本權作為自我實現與法秩序的整合/31
一、他人的權利/32
二、合憲的秩序/32
三、道德法則/32
肆、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基本權保障/33
伍、從教育憲法到教育行政法的教育法/35

Ⅱ. 教育基本權作為縱向教育法建構
§1 自我實現作為教育基本權核心的意義
壹、對學生的精神思想自我實現的意義/37
貳、對學生的政治自我實現的意義/38
參、對學生的經濟自我實現的意義/39
§2 教育基本權的主體
壹、教育基本權的基本權主體/41
貳、保障教育基本權實現的參與者/42
一、父 母/42
二、教 師/44
三、國 家/45
四、父母、教師及國家的共同參與/46
§3 教育基本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壹、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48
一、防禦權的保護法益/48
二、共享權的保護法益/50
貳、作為客觀法的功能/51
一、客觀價值秩序的保護法益/51
二、制度性保障的保護法益/53
三、組織與程序保障的保護法益/55
§4 教育基本權在我國的保障範圍
壹、我國憲法上教育基本權的理論與現實/57
貳、教育基本權在我國的概念釐清/57
參、從教育基本權到國民教育法的落實/59
肆、從教育基本權分析教育基本法的立法迷思/60
伍、教育基本權在我國保障範圍的釐清/61
§5 教育基本法作為教育基本權的落實起點
壹、憲法教育的積極推動/64
貳、教育機會均等、教育經費編列與小班小校的保障/66
參、私人興學的鼓勵/68
肆、學校參與成員的權利保障/70
伍、教育事務在地方自治的落實/72
陸、教育基本法作為實證教育憲法/75

Ⅲ. 憲法基本原則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
§1 民主國
壹、民主國的發展/79
一、君主專制與君主立憲/79
二、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79
三、內閣制與總統制/80
四、多黨國家與一黨國家/80
貳、民主國的主要內涵/80
一、直接民主或代議民主/81
二、多黨制度/81
三、民主正當性原則/82
四、多數原則與少數保障/82
五、政治言論與活動自由的保障/83
參、民主國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84
一、民主國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的連結/84
二、民主國、教育基本權與學校行政/85
§2 法治國
壹、法治國的發展/86
一、從自由法治國到社會法治國/87
二、從形式法治國到實質法治國/87
三、法治國原則的實質意義/88
貳、法治國原則的主要內涵/89
一、憲法的最高性/90
二、基本權的保障/91
三、權力分立原則/91
四、依法行政原則/93
五、法的安定性原則/96
六、比例原則/99
七、權利救濟的保護/101
八、國家賠償責任/102
參、法治國原則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104
一、法治國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的連結/104
二、法治國、教育基本權與學校行政/106
§3 社會國
壹、社會國的發展與概念/108
一、社會國的發展/108
二、社會國的概念/110
貳、社會國的主要內涵/111
一、社會安全/111
二、社會正義/112
參、社會國原則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113
一、社會安全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的連結/113
二、社會正義對教育機會均等的教育法建構/116
§4 多元文化國
壹、多元文化國的發展與意義/117
一、多元文化國的發展/117
二、多元文化國作為國家目標/120
貳、多元文化國的主要內涵/122
一、國家中立性原則/122
二、國家寬容原則/125
參、多元文化國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126
一、多元文化國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的連結/126
二、多元文化國、教育基本權與學校行政/128
§5 憲法教育作為教育法與友善校園的實踐
壹、憲法教育在教育法與友善校園的重要性/133
一、憲法教育作為憲法基本原則在教育法的實踐/133
二、人權教育作為友善校園的建構與實踐/135
貳、憲法、人權與教育的互動/137
一、憲法為人權的保障書/137
二、人權的發展及其憲法意義/138
三、以教育人權為基礎的人權教育/140
參、人權教育的意義、內容與檢討/141
一、人權教育的意義/141
二、人權教育的內容/141
三、人權教育內容實施的檢討/143
肆、友善校園作為人權教育的具體實踐/145
一、人權教育與友善校園/146
二、友善校園的具體落實/147
三、友善校園的未來願景/152

Ⅳ. 教育法上的在學關係
§1 在學關係作為法律關係
壹、在學關係的爭議及思考/153
貳、在學關係與特別權力關係/155
一、特別權力關係的發展與解構/155
二、特別權力關係對在學關係的影響/157
三、在學關係的現代意義/158
參、在學關係作為法律關係的核心內容/159
一、法律保留原則於在學關係的適用/160
二、在學關係成員的權利救濟保護/162
三、在學關係作為一般法律關係/163
§2 教育行政、在學關係與國家監督
壹、教育行政在權限與組織的法律關係/164
一、教育事務的行政權限歸屬分析/164
二、教育行政的組織法走向/165
貳、國家監督教育行政的憲法規定/167
一、憲法第162條作為國家監督的法律基礎/167
二、憲法第21條作為教育行政的法律監督內容與界限/169
參、國家對教育行政的依法律監督/170
一、憲法第162條依法律監督的意義/170
二、憲法第162條依法律監督的內涵/172
§3 在學關係中學校的法律地位
壹、在學關係中學校的法律意義/175
貳、在學關係中學校的主要權利與義務/177
一、學校的教育規劃權與其它義務/177
二、學校的教育規劃權的界限/177
參、在學關係中學校的維持校園秩序措施/178
§4 在學關係中學生的法律地位
壹、在學關係中學生的法律意義/180
貳、在學關係中學生的主要權利與義務/182
一、自我實現權與學習自由/182
二、言論自由/182
三、平等權/184
四、學生的主要義務/185
參、在學關係的學生成績評定/187
§5 在學關係中教師的法律地位
壹、在學關係中教師的法律意義/189
一、教師在法律上的資格取得/189
二、教師在法律上的聘任/193
三、教師在法律上的地位/198
貳、在學關係中教師的教學自由/204
一、教師教學自由的概念/204
二、國民教育階段:憲法第21條的國民教育基本權/206
三、大學教育階段:憲法第11條的講學自由/209
參、在學關係中教師的其他權利與義務/210
一、教師的其他權利/210
二、教師的主要義務/223
§6 在學關係中學生與教師的權利救濟
壹、權利救濟保護的重要性/233
貳、學生申訴制度的建構/234
一、大法官解釋釋字第382號/234
二、現行學生申訴制度的法源/236
三、我國學生申訴制度的程序及運作/237
參、教師申訴制度的建構/239
一、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62號/239
二、現行教師申訴制度的法源/240
三、我國教師申訴制度的程序及運作/241
§7 私立學校在學關係與私立學校法制
壹、私立學校在學關係的理論基礎/246
貳、經許可的私立學校在學關係同於公立學校的論證/249
一、私立學校在學關係得否作為完全的私法上契約關係/249
二、私立學校得否作為行政機關/252
參、我國私立學校的相關法制/253
一、私立學校的憲法根據基礎/253
二、私立學校的設立自由/256
三、私立學校的設立原則與程序/259
四、獎勵私人興學的理由與法制/265
§8 在學關係下學校事故的國家賠償
壹、教師作為公務員的國家賠償/268
一、教師因作為而生的國家賠償責任/268
二、教師因不作為而生的國家賠償責任/272
貳、學校作為公共設施的國家賠償/275
一、學校是否為公有公共設施/276
二、學校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是否有欠缺/276
三、師生生命、身體或財產是否受有損害/276
四、學校公共設施與損害有無相當因果關係/277

Ⅴ. 以教育基本權為核心的學校法制
§1 學校法制下的教育改革問題
壹、學校法制下的防禦權與教育改革/280
一、學生自我開展與決定權的問題/280
二、父母教育權的問題/281
三、教師教學自由的問題/283
貳、學校法制下的共享權與教育改革/284
一、現有教育設施入學請求權的問題/284
二、必要教育設施創設請求權的問題/286
參、學校法制下的客觀價值秩序與教育改革/288
一、課程標準的問題/288
二、教育計畫的問題/291
三、教科書編制的問題/292
四、師資培育的問題/294
§2 學校法制下的學校自治
壹、中小學的學校自治問題/295
貳、學校自治作為落實教育基本權的教育改革/297
參、憲法基本原則作為學校自治的理論基礎/300
一、民主國作為學校自治落實教育基本權的基礎/301
二、法治國作為學校自治落實教育基本權的基礎/302
肆、教育基本權作為學校自治的憲法理論基礎/303
一、學校自治作為教育基本權組織與程序保障的理論基礎/304
二、學校自治作為落實教育基本權的組織與程序/305
三、學生參與學校自治作為落實教育基本權的組織與程序/306
四、父母參與學校自治作為落實教育基本權的組織與程序/308
五、教師參與學校自治作為落實教育基本權的組織與程序/309
伍、邁向學校自治的教育改革/310
§3 學校法制下的教師教學自由
壹、中小學教師教學自由的權源與界限/311
貳、中小學教師教學自由的保障內涵/313
一、課程編成權/313
二、教材選用自由/314
三、教學方式自由/316
四、學習評量自由/317
五、專業自由/318
參、中小學教師對學生的輔導、管教與懲戒問題/319
一、教師教學自由下的維持教學秩序權/319
二、教師對學生的輔導、管教、懲戒與體罰/320
三、教師行使輔導與管教權的原則/322
§4 學校法制下的教科書編制
壹、教育改革下的教科書編制與權力轉變/326
一、知識、權力與教育/326
二、教科書作為特定知識的輸送帶/327
三、教科書編制與國家權力/329
四、教育改革下的教科書編制轉變/331
貳、教科書審定制對教育基本權的限制/338
一、對教育基本權作為客觀價值秩序的限制/338
二、對教師教學自由的過度限制/339
三、對父母教育權的過度限制/340
四、對學生自我實現的可能限制/341
參、教科書審定制對出版自由的限制/342
一、出版自由與多元社會/343
二、教科書與傳播性的問題/344
三、事前審查與教科書審定/345
四、審定對教科書內容的管制/346
肆、教科書審定制的合法性檢驗/349
一、教科書審定的法律羈束與行政自由性/349
二、對現行法規的檢討/354
伍、教科書審定制的正當性與必要性分析/357
一、公益目的的正當性檢驗/357
二、比例原則的必要性檢驗/360
陸、以學生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科書編制/365
§5 學校法制下的學校教育財政
壹、學校法制下的學校教育財政比較/368
一、德國的學校教育財政制度/368
二、英國的學校教育財政制度/369
三、我國學校教育財政改革的過程/371
貳、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下的學校教育財政/373
一、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的實施前後/373
二、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的委員會設置/374
三、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的內容/376
四、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的基金管理問題/381
參、學校法制下學校教育財政的實踐問題/390
一、教育預算總額保障的問題/390
二、教育經費分配與管理的問題/391
三、教育財政監督的問題/397
肆、學校法制下學校教育財政的出路反思/397
一、中央與地方財政能力不足的出路/397
二、地方教育財政功能的加強/399
三、專業視導制度的建立/400

Ⅵ. 以學術自由為核心的大學法制
§1 學術自由與大學法制的發展
壹、學術自由的保障源由/401
貳、從德國大學制度發展瞭解學術自由/402
一、中世紀時期的大學制度/402
二、普魯士改革以前的近代大學制度/403
三、普魯士改革到第一次大戰期間的發展/405
四、第一次與第二次世界大戰之間的發展/406
五、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發展/408
六、德國大學綱要法的制定公布/410
參、我國憲法保障的學術自由與大學制度發展/412
§2 學術自由作為大學法制的建構基礎
壹、學術自由的保障範圍/414
貳、學術自由的主體/415
一、個人的基本權主體/416
二、團體的基本權主體/417
參、學術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418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防禦權的保護法益/418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423
肆、學術自由下大學教授的職位要求/428
一、德國大學教授資格取得的參考/429
二、大學教授的能力、責任與自由/432
三、大學教授的多樣性作用/434
四、大學對教授的不同要求/434
§3 公立大學公法人化作為大學組織趨勢
壹、我國公立大學公法人化的爭議與發展/435
一、1994年大學法修正時的爭議起點/435
二、2005年大學法修正時的爭議發展/437
貳、德國公立大學的法律地位與組織架構/439
一、德國公立大學的法律地位/439
二、德國公立大學的組織架構/443
三、德國大學公法人制度作為我國的參考/449
參、我國公立大學公法人化的實踐檢討/451
一、我國公立大學公法人化的正反意見/451
二、大學自治與公法人地位的關係/453
三、公法人的概念釐清/454
四、公立大學公法人化的組織架構/456
五、邁向公立大學公法人化之路/457
§4 大學入學制度的法制檢討
壹、大學入學的憲法請求權可能/461
一、教育基本權/461
二、平等權/462
三、學術自由/464
貳、大學入學制度的規劃/467
一、我國大學入學制度的更迭/468
二、大學入學考試的正當性/468
參、我國大學入學制度的檢討與建議/471
§5 大學退學制度的法制檢討
壹、二一退學所涉及的基本權/473
一、可能涉及的基本權/473
二、將二一退學的事實涵攝到符合的基本權/474
貳、大學生的學習自由是否受侵犯/475
參、二一退學的形式合憲性探討/477
一、合憲的憲法直接限制:憲法保留原則/477
二、合憲的法律限制:法律保留原則/477
三、合憲的憲法內在限制:利益衡量原則/479
肆、二一退學的實質合憲性探討/481
一、公益理由的檢驗/481
二、比例原則的檢驗/482
§6 大學學生自治事務的法制建構
壹、大學學生自治事務的法制現況/483
貳、大學學生自治的憲法基礎/485
一、學術自由與教育基本權的交錯/485
二、學習自由作為大學學生自治的憲法基礎/486
三、大學自治作為大學學生自治的憲法基礎/487
參、大學學生自治組織的法律性質/488
一、德國法制下的學生自治組織及其任務/488
二、我國大學學生自治組織的發展導向/489
三、我國大學學生自治組織的法律定位/491
肆、大學學生自治組織的任務及大學的介入/494
一、學生自治組織的任務/495
二、非專屬學生的其他校務事項/496
三、補助作為大學輔導學生自治組織的權源/498
伍、我國大學學生自治的未來出路/499

Ⅶ. 以社區大學為核心的終身學習教育法制
§1 社區大學與終身學習教育的聯結
壹、人、教育與社區大學/501
貳、社區大學的發展及其理念/503
一、社區大學的發展/503
二、社區大學的理念/505
參、社區大學作為終身學習教育的實踐/507
一、終身學習的發展趨勢與我國問題/507
二、回流教育的體系建立與我國問題/509
三、社區大學作為終身學習教育的實踐及其問題/511
§2 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終身學習教育法制
壹、終身學習的意義、相關概念與社區大學/513
一、終身學習的意義與社區大學/513
二、終身學習相關概念與社區大學/514
貳、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終身學習權/518
一、從學習權到終身學習權/518
二、我國終身學習權的憲法基礎/519
參、德國終身學習作為我國推展的參考/520
一、德國的終身學習推展/520
二、我國的終身學習推展/523
§3 社區大學法制化的問題與出路
壹、社區大學法制化的爭議問題/526
貳、社區大學法制化的背景/527
一、社區大學的定位問題/528
二、社區大學的學位授予問題/529
三、社區大學的師資來源問題/530
四、社區大學的經費問題/531
參、社區大學法制化的困難及迷思/532
一、從授予學位的爭議談起/533
二、社會運動作為社區大學的理念?/534
肆、社區大學法制化的出路/535
一、制定開放大學法/535
二、制定地方社區大學設置自治條例/538
伍、社區大學法制化作為公民社會的願景/541
本書主要參考文獻/543
索引/547
 

代序

自我實現的教育法植根


  人,沒有教育,難得未來。教育,決定了人的一生。國家的存在既是以人民為目的,國家就應該提供人民──不受出生或身體「環境」限制的教育,促進人民最大可能的自我實現。如果國家作不到這件事,那只是一個不公義的國家,政黨即使執政,也應感羞愧。

  我的一生,能夠平安喜樂,皆緣教育。生命的記憶開始,是從六歲那一年。之前的歲月痕跡,已被一場火車意外除去。同樣是出生於醫院,卻與別人有兩樣情。印象中,看到的也是,母親夾雜著悲喜,而充滿關懷的偉大面容。只是母親喜的是我撿回生命。在這一場火車意外,老天爺奪走了我的左手。未料,卻給了我更多。而這改變的實質,是日後一連串的「人福」。在人福的沉載中,我克服了「環境」的限制,自我實現的理念,也悄悄植根在我的意志。

  走出醫院之後,世界變了。一開始,我的名字先變,「斷手仔!」在街坊間此起彼落。好動的我,初不以為意,但他人眼光的「關照」,總讓幼小的我感傷。進入小學後,這情形依舊,甚至偶爾還被拳腳欺侮。所幸,升學主義作祟,我的成績漸佳,主流社會接受了我。有趣的是,我研究教育法學,時時批評升學主義,可悲的升學主義,竟成我幼時的救命恩人。這讓我看到,無論事或制度,總有兩個面向,凡事在面對時,應深刻瞭解之後,比較不會執著。因事「實」兩面,沒有絕對,而堅持一面,執著的,只有人的「知」。過度確信的知,未經深刻瞭解,容易產生絕對的執。當青少年自我實現受到阻礙時,通常是來自成人經驗累積的執,而總是忽略了個體間的差異開展。

  中小學時代,因父母以挑磚為生,在抱磚頭日子的磨練下,讓我懂得珍惜自我實現的機會。印象中,自己奮鬥向學的立志,是小五目睹母親第一次挑磚時,肩膀沁血的痛苦表情,靜靜隱入廁所啜泣。我的「出身」,深深影響我的關懷,維繫我的法學思維,讓我深刻瞭解,出生或身體的「環境」,幾乎左右自我實現,範圍及於教育與未來。想想,一個法律人,能夠做什麼,想了十年,找到出路:人的自我實現,是法與教育的共同目的,如果法與教育的目的,可透過人權與法治教育的實施,經由法與教育的自然互動,型塑自我實現的多元文化環境,成為人民的具體生活文化,人的自我實現才有最大可能。事實上,教育是一個人的未來,是教育讓人生有了色彩。如果教育體制使人受限於環境,而無法自我實現與共享教育,這無異是一個不公義的社會,國家或執政者都難以卸責。

  作為一個教育者,我們應該瞭解:人,有血有肉,毛病很多。做人,難免會出錯,我自己就常犯錯。因此,我們必須理解,連成人在處理問題時,都無法避免出現一些錯誤,何況是正在學習成長的兒童?千萬別因孩子犯錯,就動輒施以體罰,那會使他失去嘗試的勇氣,從而逐漸失去主體性。為了鼓勵學生提問,我常跟學生說:「犯錯是進步的前提。」提問就是一種主體性的展現,因為那是發自本心的問題。提問本身就難得,養成習慣之後,對錯可慢慢累積,漸漸終辨是非。何況是非有時主觀,仔細思考,我們將發現,許多關於人生的見解與信念,早在人年幼的教育過程中,就已隨著社會的主流文化,植入我們的心中。社會主流的是非,難說為絕對的是非。為了能夠自我實現,人必須自我觀照與反思,不斷的提問與明辨,以建立自我的主體性。也唯有如此,未來公民才能質問社會主流的政策,成為社會進步的泉源。

  如何讓使人受限於環境的教育體制,從我們生活的社會中逐漸消逝,是一門教育的法藝術。如果說,法律是一門善良的藝術,要設計規範讓人如何找到最大可能幸福;那教育的法藝術即意謂著,要設計規範去導向人們在追求幸福時,如何以自我實現的方式去達成。而人在自我實現時,最重要的是不妨害他人的自我實現。如果我們仔細觀察,所有經由立法制定的法律,都透過民主的多數決方式,來解決個人與他人自我實現的衝突。而依據法律執行的行政,或依據法律審判的司法,也同樣在解決這個問題。在此我們知道,每個人的自我實現,都應該對他人的自我實現負責。對他人的責任感,代表了作為個人以及由個人組成的社會一分子,我們有責任不妨害社會中的其他人,無論他們的身體狀況或心靈思考能力是優是劣。因此,在台灣建構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學後,一方面將使每個人民的人格得以自由開展,另一方面也同時養成對他人負責的公民社會前提。

  事實上,教育不只是知識與技術的傳承,而且應該開展學生的世界觀,使他們認識到他人的權利。為了邁向自由民主法治憲政國家,我們必須使下一代瞭解,他們的行為對別人應該負責。在此,最重要的是人權與法治教育的環境,國家應在學校教育中盡可能要求,學校與教師負起身教的責任。也就是說,教師應以自己的行為作榜樣,因為教師對學童所造成的影響,可能會伴隨著學童一生。如果教師時時尊重學生,並處處對他學生負責,他們的價值觀將會在學生心中烙下深刻的印象。如此一來,教師對他人尊重與負責的教誨,將會直指學生的內心深處。在這樣友善校園的潛移默化下,自由民主法治的文化自然逐漸在台灣生根,校園暴力、家庭暴力、社會暴力等亂象才能消逝,因為人與人懂得尊重與負責。這其實是人權與法治教育的真諦,也是教育與法律在人自我實現下的共同追求。

  這本書就是作者在:「自我實現與尊重負責」理念下的嘗試,整本書總共分成六個部分,分別為: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Ⅰ.)、教育基本權作為縱向教育法建構(Ⅱ.)、憲法基本原則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Ⅲ.)、教育法上的在學關係(Ⅳ.)、以教育基本權為核心的學校法制(Ⅴ.)、以學術自由為核心的大學法制(Ⅵ.)、以社區大學為核心的終身學習教育法制(Ⅶ.)。

  書稿寫就,沉吟不已。如果說,我的學術投入是塊園地,那它的成長與茁壯,要歸功於我的家人、師長、朋友與學生們。你們「人福」的持續灌溉與豐富,不斷形成我的奮鬥動力,源源不絕。在此,尤其感恩愛妻周慧珍的寬容與交摯,在伊的獨立自主與充分體諒的促勵下,我想利用青年歲月全力埋頭學術的理想,才得以漸漸點滴而略有所成。同時,也特別感謝德國宏博基金會(Alexander von Humboldt-Stiftung)提供的研究獎學金,讓我有機會在杜賓根山城沉澱醞釀此書。

  事實上,這本教科書初版的撰寫始於2000年。在撰寫期間,筆者的學術思考與生命關懷,在教學過程深受學生的導引、督促與鼓勵。猶記1999年入秋之時,筆者初任教職,懷著成長背景所型塑的教育理想性格,用心設計著與學生進行對話的講學方式,講著……講著,就快要滿8年了。在這8年講學與研究的互動中,我的學生們,都是我生命中的貴人,面對他們求知的投入臉孔,我的思考脈絡得以生生不息。在此,感恩他們認真投入我的生命與學術,持續鼓勵著我的教育法學開展。吳幸怡、盧浩平、曹秀蘭、紀筱儀、凌赫、李佳蓉、王碩禧、林維毅、劉惠文、陳又禾、洪嘉佑、范欣蘋、蔡文健、張立群與陳碧玉等同學,無論是在討論上,或在校稿上,都對這本書的出版有所貢獻,感謝他們。尤其是浩平在博士班與教學研究的忙碌下,仍主導校對與格式化等繁重工作,在此特別致謝。

  這本教育行政法教科書的第2版,要感謝林宗翰、林修睿、李慶南、黃絲榆、陳頌揚、許文耀與黃鈺茹等同學的整理與校稿。尤其是宗翰與慶南主導校對與格式化等繁重工作,在此特別致謝。此外,這本第2版教科書的完成,也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良善互動與積極鼓勵,才能在此與讀者相見。

  我的父母,來自鄉間,不識幾字,卻用真實生活,教育我一生。猶記 先父最常告誡我的話:「三日沒餾,就爬上樹」。意思是由冷食物的蒸熟,引申為新學習後的複習,即三日沒有複習,所學就會爬上樹,從而憑空消失。我一路走來,總受益這句話,習慣於重複。凡事,我總在重複中熟練;凡物,我總在重複中懂得;凡人,我總在重複中瞭解。重複之後,感情投入,懂得珍惜,慈悲感恩。親恩無限,感謝我的父母,我的點點滴滴都受惠於他們。最後,這本書要用心獻給他們,希望他們高興,也有安慰。

2016年8月5日11時
寫於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院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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