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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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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是將去年出版的《刑法各論上卷》和《刑法各論下卷》修訂之後,匯集而成的。

在本書執筆之際,筆者主要留意到了以下三點:第一,在敘述上,采用傳統方法的同時,盡量將新近展開的理論吸收進來,並聯系司法實踐,以進行系統的解說;第二,對判決書,盡量以原文的形式引用。因為,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刑法解釋,已經相當成熟,正確地理解判例,對於學習刑法的人來說,是最為重要的事情;第三,盡量明確和刑法總論之間的關系。因為,總論和各論處於互相補充、不可分割的關系,所以,在研究和學習的時候,不能不考慮這一點。

根據上述立場,將新近展開的學說觀點詳加列舉,然後說明筆者自己的想法,因此,本書多少顯得有些龐大,但是這種龐大還是有其價值的。

大谷實,男,1934年生,日本茨城縣人,1957年畢業於日本同志社大學法學部,法學博士。現為同志社大學法學部教授,學校法人同志社理事長,法務省人權保護促進議會委員,前司法考試考查委員,日本學術會議會員,日本放送大學客員教授,武漢大學客座教授。主要著作有:《刑事責任的基礎》,《人格責任論研究》、《被害人的補償》,《刑事規制的界限》,《刑法總論重要問題》,《刑法各論重要問題》,《刑法總論講義》,《刑法各論講義》,《刑事政策講義》,《刑事法入門》。
 

目錄

緒論
第一編 對個人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對生命和身體的犯罪
第一節 人的意義
一、概說
二、人的開始時期
三、人的結束時期
第二節 殺人犯罪
一、概說
二、殺人罪
三、尊親屬殺人罪的刪除
四、殺人預備期
五、自殺關聯罪、同意殺人罪
第三節 傷害犯罪
一、概說
二、傷害罪
三、傷害致死罪
四、現場助威罪
五、同時傷害的特別規定
六、暴行罪
七、攜帶凶器集合罪、准備凶器集結罪
第四節 過失傷害罪
一、概說
二、過失傷害罪、過失致死罪
三、業務過失致人死傷罪
四、重大過失致人死傷罪
第五節 墮胎犯罪
一、概說
二、墮胎的基本概念
三、墮胎罪
四、同意墮胎罪、同意墮胎致人死傷罪
五、業務墮胎罪、業務墮胎致人死傷罪
六、不同意墮胎罪、不同意墮胎致人死傷罪
第六節 遺棄犯罪
一、概說
二、遺棄罪
三、保護責任人遺棄罪
四、遺棄致人死傷罪
第二章 對自由和私生活的安寧的犯罪
第一節逮捕和監禁的犯罪
一、概說
二、逮捕、監禁罪
三、逮捕、監禁致人死傷罪
第二節 脅迫犯罪
一、概說
二、脅迫罪
三、強要罪
第三節 綁架和誘拐犯罪
一、概說
二、綁架、誘拐未成年人罪
三、以營利等主目的的綁架、誘拐罪
四、以勒索贖金為目的的綁架、誘拐罪、勒索贖金罪
五、移送國外目的的綁架、誘拐罪
六、收受被綁架、誘拐者罪等
七、未遂罪
八、解放被綁架、被誘拐都減輕其刑的規定
九、勒索贖金目的的綁架、誘拐預備罪
十、自訴罪
第四節 對性自由和感情的犯罪
一、概說
二、強制猥褻罪
三、強奸 罪
四、准強制猥褻罪、准強奸罪
五、強制猥褻罪強奸罪未遂
六、排除違法性事由
七、自訴罪
八、強制猥褻、強奸死傷罪
九、勸誘賣淫罪
第五節 侵犯住宅罪
一、概說
二、侵入住宅罪
三、不退去罪
四、未遂罪
第六節 對業務的犯罪
一、概說
二、妨害業務罪
三、以破壞電子計算機等手段妨害業務罪
第七節 侵害秘密的犯罪
一、概說
二、開拆信件罪
三、泄露秘密罪
四、自訴罪
第三章 對名譽和信用的犯罪
第一節 對名譽的犯罪
一、概說
二、損害名譽
三、被證明為真實時候,不處罰
四、損害死者的名譽
五、侮辱罪
六、自訴罪
七、罪數和與其他犯罪的關系
第二節 對信用的犯罪
一、概說
二、損害信用罪
第四章 對財產的犯罪
第一節 財產犯罪總論
一、財產犯罪
二、財產罪的分類
三、財產犯罪的對象
四、財產犯罪的保護益
五、非法占有的意思
第二節 盜竊犯罪
一、概說
二、盜竊罪
三、侵奪不動產罪
四、親屬間犯罪的特別規定
第三節 搶劫罪
一、概說
二、搶劫罪
三、搶劫利益罪
四、事後搶劫罪
五、昏迷搶劫罪
六、搶劫致人死傷罪
七、搶劫強奸罪、搶劫強奸致死罪
八、強奸預備罪
第四節 詐騙犯罪
一、概說
二、詐騙罪
三、利益詐騙罪
四、准詐騙罪
五、使用電子計算機詐騙罪
第五節 敲詐勒索犯罪
一、概說
二、敲詐勒索
三、敲詐勒索利益罪
四、行使權利和敲詐勒索罪
第六節 侵占犯罪
一、概說
二、侵占罪
三、業務侵占罪
四、共犯
五、罪數和與其他犯罪的關系
六、侵占和與其他犯罪的關系
第七節 背信犯罪
一、概說
二、背信罪
三、和其他犯罪的關系
第八節 有關臟物的犯罪
一、概說
二、對象
三、無償收受臟物罪、搬運、保管、有償收受
四、罪數和與其人世間犯罪的關系
五、親屬間犯罪的特別規定
第九節 毀棄以及爭匿的犯罪
一、概說
二、毀棄公文等罪
三、毀棄私文書等罪
四、損壞建築物等罪、損壞建築物等致人死傷罪
五、損壞器物罪、傷害動物罪
六、破壞界標罪
七、隱匿書信罪
第二編 對社會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對公共安寧和安全的犯罪
第一節 騷亂犯罪
一、概說
二、騷亂罪
三、聚眾不解散罪
第二節 放火和失火罪
一、概說
二、對有人居住建築物等放火罪
三、對無人居住建築物等放火罪
四、對非建築物放火罪
五、延燒罪
六、預備放火罪
七、妨害滅火罪
八、失火罪
九、業務上失火罪
十、爆炸罪
十一、過失爆炸罪,業務過失爆炸罪、重奪過失爆炸罪
十二、泄露煤氣等致人死傷罪
第三節 決水和有關水利設施的犯罪
一、概說
二、水淹有人居住建築物等罪
三、水淹無人居住建築物等罪
四、妨害防水罪
五、過失水淹建築物等罪
六、決水危險罪
七、破壞水利設施罪
第四節 妨害交通的犯罪
一、概說
二、妨害交通罪
三、妨害交通致人死傷罪
四、威脅交通罪
五、顛覆、破壞火車等罪
六、顛覆火車等致人死亡罪
七、威脅交通的顛覆破壞火車等罪
八、過失威脅交能罪,過失顛覆、破壞火車等罪
第二章 對公眾健康的犯罪
第一節 有關飲用水的犯罪
一、概說
二、污染凈水罪
三、污染水道罪
四、凈水投毒罪
五、污染凈水致人死亡罪
六、水道投毒罪水道投毒致人死亡罪
七、破壞水道罪
第二節 有關鴉片煙罪
一、概說
二、走私鴉片煙罪
三、走私吸食鴉片煙用具罪
四、海關職員走私或允許走私鴉片煙等罪
五、吸食鴉片煙罪
六、提供吸食鴉片煙場所罪
七、持有鴉片煙場所罪
第三章 對公眾信用的犯罪
第一節 偽造貨幣的犯罪
一、概說
二、偽造貨幣罪
三、使用偽造的貨幣罪
四、偽造外國貨幣罪
五、使用的偽造的外國貨幣罪
六、獲得偽造的貨幣罪
七、獲得偽造貨幣後知情使用、交付罪
八、准備制造假幣罪
第二節 偽造文書的犯罪
一、概說
二、偽造文書犯罪的基本概念
三、偽造詔書等罪、變造詔書等罪
四、偽造公文罪、變造公文罪
五、制作虛假有印文書罪、制作虛假無印文書罪
六、在公證書等原件中做不實記載的犯罪
七、使用偽造公文、虛假公文罪
八、偽造私文書罪、變造私文書罪
九、制作虛假診斷書等罪
十、使用偽造私文書,虛假診斷書罪
十二、非法制作電磁記錄罪
十三、提供非法制作的電磁記錄罪
第三節 偽造有價證券的犯罪
一、概說
二、偽造有價證券罪、變造有價證券罪
三、在有價證券中做虛假記載罪
四、使用偽造有價證券罪
第四節 偽造印章的犯罪
一、概說
二、印章署名
三、偽造御印等罪非法使用御印等罪
四、偽造公章等罪
五、非法使用公章等罪
六、偽造公記號罪
七、非法使用公記號罪
八、偽造私章等罪
九、非法使用私章等罪
第四章 對風俗的犯罪
第一節 猥褻以及重婚罪
一、概說
二、公然猥褻罪
三、散發淫穢罪
四、重婚罪
第二節 有關賭博和彩票的犯罪
一、概說
二、賭博罪
三、慣犯賭博罪
四、開設賭場營利罪,聚眾賭博營利罪
五、博彩罪
第三節 有關禮場和墳墓的犯罪
一、概說
二、不敬禮場所罪
三、妨害傳教等罪
四、發掘墳墓罪
五、損壞遺棄尺體罪
六、發掘墳墓損壞遺棄罪
七、密非正常死亡者罪
第三編 對國家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對國家存在的犯罪
第一節 有關內亂的犯罪
一、概說
二、內亂罪
三、預備陰謀內亂罪
四、援助內亂罪
第二節 有關外患的犯罪
一、概說
二、誘致外患罪
三、援助外患罪
第二節 有關患的犯罪
一、概說
二、誘致外患罪
三、援助外患罪
四、預備,陰謀外患罪
第三節 有關國交的犯罪
一、概說
二、損壞外因微章罪
三、預備陰謀私占罪
四、違反中立命令罪
第二章 對國家職能的犯罪
第一節 公務員和公務機關
一、概說
二、公務員的意義
三、公務機關的意義
第二節 妨害執行公務的犯罪
一、概說
二、妨害執行公務罪
三、職務強要罪、強迫辭職罪
四、破壞封印罪
五、妨害強制執行罪
六、妨害拍賣等罪
七、私下串通罪
第三節 脫逃犯罪
一、概說
二、脫逃罪
三、加重脫逃罪
四、奪取被羈押者罪
五、幫助脫逃罪
六、看守人員等幫助脫逃罪
第四節 藏惹犯罪和隱證據的犯罪
一、概說
二、藏慝犯人罪
三、隱來證據罪
四、親屬間的犯罪
五、威逼證人罪
第五節 偽證犯罪
一、概說
二、偽證罪
三、虛假鑒定虛假口譯罪虛假筆譯罪
四、坦白減免刑罰
第六節 有關誣告的犯罪
一、概說
二、誣告陷害罪
三、坦白減免刑罰
第七節 污職罪
第一款 濫用職權罪
一、概說
二、公和員濫用職權罪
三、特別公務員濫用職權罪
四、特別公務員暴行凌虐罪
一、特別公務員濫用職權致人死傷罪
第二款 賄賂犯罪
一、概說
二、賄賂的意義
三、受賄罪
四、受托受賄罪
五、事前受賄罪
六、間接收賄罪
七、加重收賄罪
八、事後受賄罪
九、翰旋收賄罪
十、沒收,追征
十一、行賄罪
十二、賄賂犯罪和其他犯罪人的關系以及犯罪數
 

本書是《新版刑法講義總論》的姊妹編。作為新版出版的理由和寫作方針,基本上和總論的場合一樣。但是,隨著時代的巨大變化,各論研究日益精進,其水准也有了飛躍性的提高,有鑒於此,本書希望將這些成果盡量吸收進來。

在執筆本書之際,筆者最為留意的,是和總論的關系。刑法總論,特別是犯罪論,是各個刑罰法規的解釋原理,因此,可以說,刑法各論不可能脫離犯罪論而存在。雖然刑法各論也是具有獨自體系的學術領域,但它畢竟要以犯罪論作為基礎。

在我所主張的形式的犯罪論中,首先,從某個刑罰法規中所規定的行為是什麽的立場出發,形式地確定構成要件,然後,從具體處罰的必要性的實質角度出發,個別地判斷違法性和責任。由於違法和責任,可以看作為是在任何犯罪中都共通的犯罪成立要件,因此,作為對刑法各論,最為重要的是,探討各個刑罰法規中所預定的構成要件。本書之所以以行為主體、對象、行為、結果、故意和過失、因果關系之類的構成要件要素為中心進行敘述,道理就在這里。

本書也力求考慮教科書的特點,恰如其分地分配所述內容,對主要學說和判例進行整理,然後表明筆者自己的見解。由於希望能夠詳細地敘說,對最新的判例、學說盡量介紹,因此,本書的篇幅稍稍有些龐大,但這樣,讀者理解起來可能也更容易一些。

由於本書是和《新版刑法講義總論》同時出版的,因此,以總編輯土井三男為代表的成文堂出版公司編輯部的各位,付出了非常辛勤的勞動。另外,在本次的修訂過程中,我的三男、法曹進修生大谷太也提供了幫助。謹列上述各位,以志謝忱。

大谷 實200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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