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綁架了文化創意?:如何找回我們的「自由文化」
- 作者:勞倫斯.雷席格
- 原文作者:Lawrence Lessig
- 譯者:劉靜怡
- 出版社:早安財經
- 出版日期:2008年03月05日
- 語言:繁體中文 ISBN:9789867458933
- 裝訂:平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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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作者有「網際網路時代最重要的智慧財產權思想家」之稱(《紐約客雜誌》〔The New Yorker〕語),亦經常被視為文化環境主義者(cultural environmentalist)的領袖。此書中,他關注的焦點在於「科技與法律繞著『創意』所創造的環境」──不只是「市場權力集中化」,還有「因法律的實際影響範圍出現巨大變化而導致的權力集中化」。 我們的文化是從「自由文化」(free culture)的傳統中產生。藉由賦予智慧財產權,自由文化直接支持並保護創作者和創新者。但自由文化也間接限制了這些智慧財產權所轄範圍,從而盡量保證後繼的創作者和創新者能擁有自由、不受過去所控制。但法律正在改變,此變化正在改變我們的文化產生方式,眼看「許可文化」(Permission Culture)──亦即創作者只有在取得擁有權力者或過去的創作者的許可,才能進行創作──有取代「自由文化」的態勢。作者的目的,便是在呼籲眾人捍衛一個在「無政府」和「控制」之間取得平衡的自由文化。 書中作者旁徵博引諸多發明(柯達相機、新興媒體、校園網路,甚至電影、唱片工業等等)的簡史及發明問世時的法律環境,引導讀者審思「若當時的法律規定並非如此,該發明的命運會怎麼樣?現今的人們又會蒙受什麼樣的損失?」進而檢視「自由文化」傳統轉變為「許可文化」的軌跡。作者告訴大家,自由文化就像自由市場一樣,充滿了財產/財產權,而且不是(像許多反對人士以為的那樣)所有東西都免費──自由文化並不會令藝術家得不到報酬,它的「自由」毋寧是在確保後來的創意得以發揮、也在確保智慧財產能為更多人享有。 作者簡介 勞倫斯.雷席格(Lawrence Lessig) 美國史丹佛大學法學院教授,史丹佛大學網路與社會中心(Stanford Center for Internet and Society)創辦人,著有《網路自由與法律》(Code: And Other Laws of Cyberspace)和The Future of Ideas(簡體譯本名為《思想的未來》)等,也是Creative Commons計畫(http://creativecommons.org)的主席。雷席格曾於賓州大學、劍橋大學和耶魯大學就讀,先後擔任過美國聯邦第七巡迴上訴法院的理查?波斯納(Richard Posner)法官及聯邦最高法院安東尼?史卡利亞(Antonin Scalia)大法官的助理。 譯者簡介 劉靜怡 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律組副教授。 專攻網路規範和法律經濟分析,多年來,積極推廣Lessig所主張的「知識共享」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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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譯者導讀
「自由」做為一種文化價值和社會公義
這是一本在網路上已經有不少同好協力合作進行翻譯的書,那麼,為什麼我還要將這本書一字一句完整翻譯成繁體中文版呢?除了這是一本深入挖掘分析網路現象的Amazon.com暢銷好書這個理由之外,或許該從作者的背景說起:
本書作者Larry Lessig是我在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求學時的博士論文指導教授,這是不值一提的事實;出生於一九六一年的Larry Lessig,早在十年前便已經獲得芝加哥大學、哈佛大學、耶魯大學和史丹佛大學等校法學院競相且幾乎同時提出終身有效的優渥條件,欲延攬其擔任講座教授的法學界明星,更是馳名國際學術社群和法律實務界的網路法學者,也是眾所周知的事實;Lessig近年來致力於推廣Creative
Commons(簡稱CC,台灣有譯為「創用CC」者)的理念和運動,引發了幾乎可以說是全球性的響應風潮,成了和主流著作權制度得以共生甚或共榮的另類選擇,更是無庸置疑。這位本以「憲法解釋學」在法學界嶄露頭角的嚴肅法學教授──請勿懷疑,我在芝加哥大學法學院上的Lessig第一堂課,便是「憲法」的「政府架構」(Governmental
Structure)主題,與其後才選修了他第一次在芝加哥大學法學院開的The Law of Cyberspace。當時Lessig和一邊在芝加哥地區獻身公益法律事務,一邊在芝加哥大學法學院兼課的目前美國民主黨總統候選人Barack
Obama,同是授課內容與風采均相當吸引人的年輕憲法學教授──把網路世界的規範架構及其諸多爭議,當做憲法議題來研究,誰曰不宜?或者,除此之外,如何能夠找到法學連接網路時更恰如其分的接合點呢?這是Lessig的研究領域吸引我進一步進入博士論文寫作過程的主要原因,而Lessig這十多年來將憲法中所強調的自由價值,當做其網路規範研究中的焦點,並且將其當做書寫、演講、倡議運動等的鼓吹對象,其所闡述的理念和所做的種種努力,幾乎全部呈現在這本由他先前所寫的專欄文章集成並修改的書裡,內容既淺白易懂又頗具警世意義,讀來頗有樂趣。幾經考慮和延宕,於是,閱讀樂趣轉化成了具體行動,終有這本台灣中文翻譯版的誕生。
Larry Lessig在為Iowa大學傳播學系Kembrew McLeod教授所著的 Freedom of Expression?: Resistance
and Repression in the Ag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aperback,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2007)這本書所寫的短序中,並不出人意表地明確指出:多數美國人非常認真地看待法律,幾乎是把法律當做無可質疑的對象,這種毫無置疑的尊敬,等於是將法律當做誡令或真理,一旦自己的看法跟法律所規定者不同,通常會歸咎於自己。對於Lessig來說,是一種不健康的現象,尤其是助長了日益擴張的著作權勢力範圍,而這種現象,則不該在稱職的法律人身上出現,因為,稱職的法律人,其基本職責所在,是建構各種論述,用來討論法律「應該」如何解釋,以及法律「應該」如何修正。Lessig在這本書裡所扮演的,或許正是如此這般的稱職法律人角色。
在網路研究的領域裡,Lessig可以說是個不折不扣的「公共知識份子」(public
intellectual),他向以精準預測網路科技如何潛入文化議題當中,和預言網路科技如何成為數位時代的主要管制力量而著稱於世,而且從來不閃躲不畏懼地耿直發言。在Free
Culture這本書裡,身為法律人的Lessig,在提倡「自由的文化」(free
culture)的本書中,則是進一步提出其對智慧財產權制度既存狀態的深入觀點。Lessig指出:在智慧財產權的領域裡,彼此間互動日趨密切的社會規範、市場、法律、及科技發展等力量,已經將原本應屬「創造的文化」(creative
culture)的文化型態,轉化成「許可的文化」(permissions culture)。換言之,Free
Culture這本書,已經不限於是一本法律人討論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傳統論述,而是進一步引導讀者去理解數位時代裡的智慧財產權制度,相對於文化生產而言,其影響究竟如何。
順著此一論述主軸,Lessig毫不遲疑地點名一些文化獨佔者是如何以嚴重危害甚或緊縮「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的方式,來回應網路科技所帶來的挑戰。即使,當Lessig在分析此一現象可能會帶來何種形貌的智慧財產權集中狀況,以及不斷限縮創作的權能時,特別指出:在我們的歷史上,從來沒有過任何一個時期像我們現在這樣,有這麼多的文化是處於被擁有的狀態。也從來沒有過任何一個時代像現在這樣,控制文化如何使用的力量集中的狀態,是如此理所當然地被視為理所當然,我們已經可以嗅出其基本立場為何,不過,針對這些集中化的力量所衍生的議題,Lessig所做的回應,一點也不是天真而簡化的回應。相對地,Lessig承認科技並不是中性的,而法律的形成過程,更不是中性的,其實是各種文化、社會和經濟因素彼此複雜交互運作之後的結果,而我們眼前所遭逢的智慧財產權不平衡狀態,其實正是各種力量分配不平衡且高度發揮影響力之後的結果。
然而,此處值得特別注意的是,Lessig的基本訴求,向來都是在於求取不同力量互相競逐時的平衡狀態,他從來未曾主張無政府狀態,也從來未曾主張應該顛覆智慧財產權制度,也未試圖將迪士尼或者Adobe予以妖魔化,他所在乎的重點─透過書中一個又一個故事的自我解說─而這也是讀者在閱讀過程中必然會清楚意識到的重點,在創作和知識作品的發展歷程上,過於強調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私益」,明顯擊敗了智慧財產權本應崇尚的「公益」,而這正是讓本書作者尋思解決之道多年的癥結點。
在本書的前三分之二篇幅裡,Lessig將自己的論點,耐心且完整的鋪陳出來,頗有娓娓道來之效。而在後三分之一的篇幅裡,則是轉向針對Lessig自身為Eldred
v. Ashcroft這個案子辯護的經驗。 Eldred此一判決所挑戰的,是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 of
1998的合憲性。Lessig最終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輸掉了這場法律戰役─一場被他視為如何保留公共領域,使其不受到著作權保護無限制的滲透甚或控制的戰役-這個結果,對於許多為智慧財產權度改革而努力不懈的人來說,的確是個令人失望的結果,然而,Lessig在此也多少告訴了我們:在既有的管制架構下,著作權相關的「法律」,在某程度上是扮演了球員兼裁判的角色。接著,本於以上的論述和經驗,在本書末了,Lessig提供了一份綜觀與規劃未來的草圖,Lessig提供了許多可以協助我們真正達成改革目標的一些步驟,這些解決方案,從草根式的「街頭」到「國會」的改革均有之,其中當然也包括了Lessig自己開風氣之先,將本書英文版以Creative
Commons授權條款釋出的獨特出版方式。
整體而言,本書針對網路時代的智慧財產議題,提出了一種既清澈平易但卻不失精緻的論點,讓複雜的議題變得更容易理解,如果你沒有法學訓練背景,Lessig這本書,應該是塊讓你可以更快掌握智慧財產權當代爭議的入門磚,如果你是個不耐國內傳統智慧財產權論述的法學者,或者是個長期習慣浸淫在諸如
James Boyle、William Fisher和Julie
Cohen等美國當代智財理論學家作品當中的嚴肅讀者,Lessig這本以銳利觀察著稱的小書,自然也是必讀的佳作。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Lessig這本書,也可以說是對智慧財產權成文法化趨勢及其在美國出現的司法發展方向的回應。針對上述發展路徑,Lessig認為立法部門與司法部門都可以說是已經向媒體集團和強勢利益團體屈服了,因此侷限了公共領域的範圍,增強了創作活動的受控制程度、這種對自由文化的威脅,其實是與美國根深蒂固的傳統,形成相當強烈的對比。從法律經濟分析的觀點來看,一般會認為common
law和成文法相較之下,來得有效率,然而,Lessig針對美國法院處理智慧財產權議題的歷史分析,卻不見得能夠支持這項論點。更重要的是,在Lessig的分析中,自十八世紀以來,立法部門處理智慧財產權的趨勢,無疑就是朝單一化、線性化和擴張化的方向發展,並不是出自任何具有理論系統性的規範思考,反而是利益團體施壓的結果,而相關市場本質上的改變,例如出版、娛樂及製藥產業等相關市場變得更為集中化,也使得這些壓力可以對立法部門發揮明顯的作用。
深入追究之下,可以發現Lessig其實並不是一味地反對智慧財產權,他只是提醒大家:我們應該以一種更均衡的取徑,去定義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和功能。事實上,本書雖未明說,Lessig也是接受智慧財產權的法律經濟分析理論的。有趣的是,法律經濟學家者一向偏好自由市場,不喜政府管制,然而,智慧財產權制度本身究竟是屬於自由市場機制,還是屬於一種政府管制,其定位其實並不清楚。細究之下,法律是創造智慧財產這種無實體財產權的主要工具,因此,智慧財產制度自然是屬於對市場的干預。然而,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因為市場必須以私有財產此一機制做為運作前提,所以智慧財產財自然也是屬於自由市場機制的一環。
再者,法律經濟分析所追求的首要目標之一,是社會福祉的極大化,因此,論者不乏以為:倘若沒有智慧財產權的保障,便會欠缺創造誘因,文化及科學的活動和發展,也都會因此嚴重遲滯甚至停止。然而,任何新的發明—無論是科學活動或是文化活動—都必須以既有的科學成果或文化成就當做基礎,因此,任何觀念或表達完全財產化的結果,也將會阻礙科學及文化的進展,於是,Lessig才會特別指出:自由的文化應該同時支持並保護創造者及發明者。自由的文化會藉由賦予智慧財產權此一手段直接達成這個目標,也會間接透過限制這些權利此種手段達成。自由的文化,並不是全然拒斥財產權化的文化,與自由的文化相對立的,只是「許可的文化」,Lessig所主張的,是將大家的創造活動,從過度緊縮的許可文化中解放出來,而這自然也是法律經濟分析下可以選擇的重要手段之一。
同時,Lessig對於智慧財產權脈絡下的科技角色所提出的觀點,也是法律經濟學應該重視的,其主要理由,便是在於科技狀態常是大部分法律經濟分析容易忽略掉的因素。以寇斯定理(Coase
Theorem)為例,其預測了在零交易成本的世界裡,法律制度如何安排並無關緊要,市場力量自然會引導我們走向有效率的結果,無論是誰被賦予權利,以及用何種方式去保護該權利,均無不同,然而,這個曾被Calabresi和Melamed等人發揚光大精彩分析模式,其實也隱含了科技狀態或科技變遷視為理所當然的假設。在過去科技變遷比較緩慢的世界裡,此一假設或許並不是此一法律經濟分析模型的重大缺陷,然而,以今天科技變遷迅速的現實來說,將科技此一因素納入上述法律經濟分析模型中,恐怕便是不可避免的了。
換言之,Lessig的主張或可補充此處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分析的不足:科技的發展,在無意間改變了自由文化和許可文化兩者相應的法律效果及其範圍。即使論者不乏主張「合理使用」(fair
use)此一內蘊於著作權法的機制應該足以重新平衡科技所帶來的改變,但是,Lessig卻認為:法律的重心一旦移到合理使用此一機制上,訴訟及律師的角色自然會顯著增加,由於必須確切了解自己每個行為合法與否,數位時代的內容使用者和創作者自會因此轉向律師諮詢。而投入營利活動的創作者,則是希望能夠倚賴既有智慧財產權法,增加其收入。
在這樣的脈絡下,對於無力在法院進行抗爭的個人來說,自然經濟威脅甚大,所以也就經常必須選擇妥協,即使妥協條件再怎麼無理,絕大多數都會選擇屈服,而非對抗。於是,改革之所以需要,原因即在於此。至於類似的論點,以及如何改革的建議,或也可從現任哈佛法學院教授Yochai
Benkler前年出版的著作The Wealth of Networks: How Social Production Transforms Markets
and Freedom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6)中看到。至於Lessig所提出的改革方案,是否真能在維護他一貫堅持的自由「價值」和社會「公義」的奮鬥過程中,發揮充分的功效,便有待讀者翻開這本書去細細品味和反覆提問了。
此處值得附帶一提的是,顯然Lessig對於這些解決方案的作用,顯然仍是有所保留的,因此,在提倡並參與Creative
Commons等網路運動多年之後,Lessig發現這類運動無法達到其平衡智慧財產權制度的成功目的,其最大阻礙,竟是政治交易中的貪腐現象(political
corruption),因此,Lessig去年宣布其將把研究和努力的重心,轉移到研究和對抗這種現象上去,而在今年一月底發表了其最後一場關於「自由文化」的演說後,甚至還一度考慮競選因加州前資深聯邦眾議員藍托斯(Tom
Lantos)病逝後遺留的聯邦眾議員位子,以親身參與國會政治運作的方式,實踐其甫著手進行的名為「改變國會」(Change
Congress)此一計畫。Lessig可能參選聯邦眾議員的這個消息,不但備受網路界矚目,一時之間也成為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等大報的新聞,雖然,Lessig目前打消了這個念頭,然而,這種實際參與的傾向,正如同其發起的Creative
Commons一樣,是不是會因為這個憲法學者的堅持性格而真的蔚為一股起自網路的國會改革運動,從而對網路的未來帶來更深更遠的影響,或許真的是值得大家拭目以待的了。
劉靜怡,巴黎旅次
二○○八年二月
科技決定論的窮途末路
「經常聽人這麼說,電視改變了世界」。<<電視:科技與文化形式>>擁有10多種譯文,是經典作品,該書作者、辭世迄今剛滿20載的雷蒙•威廉斯(Raymond
Williams)一開始就對這個命題提出挑戰。
<<電視>>出版已經30多年,惟科技決定論的想法長青。差別只在於,許多在模模糊糊意識下,以為科技決定了一切的人,如今大概會信口就說「網際網路改變了世界」。但科技真能決定嗎?科技真能帶來自由嗎?或說,帶來誰的自由?
這本書的重要貢獻之一,就在當頭棒喝科技決定論,就在指出如果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繼續依照現有趨勢而橫行霸道,科技所許諾的自由就難以實現。因此,讀完雷席格教授的鋪陳與論述,我們應該會在前述命題之前,加上另一句,「智慧產權權法改變了網際網路」:在美國愈來愈嚴苛的IPR法制下,保護期間不斷延長,從最早的14年、1973的32.2年,至2003年已經是95年;保護範圍則從著作物本身擴展至所有衍生作品,以致於網路上常見的「複製、貼上」與「剪下、貼上」都有犯法之虞,運用軟體從事修改與創作等繪圖工作,可能動輒得咎。
作為一種生產、典藏與傳輸兼而有之的科技,網際網路究竟在哪些條件下被人使用,而又產生偏厚哪些國度(社會、地方)與哪些人的效能,其實是法律決定的。流行意識以為科技是老大,到頭來是一場空,真正能決定科技用途及其性質的泉源,還是人與人的較勁、想法與想法的角力結果所決定。
在大資本與小公司、小創作者或一般公民之間,贏家顯然是大廠。代理公司為了促銷迪士尼影片,從這些影片取材製作預告片後,打算通過網際網路推出廣告片,居然被迪士尼求償1億美元。擁有辛普森卡通劇的福斯集團獅子大開口,對小廠想在劇碼一景的一個小角落,使用辛普森劇4.5秒,索價1萬美元。四位大學生在校內從事完全與本身專業相符的研究,卻遭致美國唱片公會(RIAA)提起980億美元的賠償,當事人只好忍辱也忍痛以1.2萬認賠。普林斯頓教授寫成論文,指出加密系統的弱點,招徠Sony與
RIAA的控訴威脅。至此,讀者不免生氣,這些不都是合理使用,不都是自由創作與表達意見的範疇嗎?美國既然有憲法第一修正案,怎麼還可能出現這些慘狀?問題就在這裡,「合理使用」在美國是付錢請律師打官司,決定你的創作是否是一種合理使用。若以前述大學生為例,興訟後,他得花25萬美元律師費,但即便勝訴也無法得到補償。何以有這樣的法律?因為國會回應大廠的「民意」:1998年,國會再次延長著作權年限,好萊塢與RIAA投入約170萬美元遊說費,外加迪士尼也花費80萬的捐贈或選舉獻金。
再看古老的勞資鬥爭,資方勝出。1997至2006年間,網際網路與DVD等新科技興旺,好萊塢獲利日盛,股東收入若增加100,編劇工會則不到70,加劇雙方原本已經存在的巨大落差:劇作家平均年薪5至7萬5千美元,好萊塢公會的資方代理人華倫提(Jack
Valenti,1921-2007)在2004年高薪135萬;美國音樂藝人平均年薪4.59萬,RIAA總裁超過1百萬。美國編劇工會(Writers Guild
of America, WGA)於是在去(2007)年11月起罷工,至鼠年大年初六、奧斯卡頒獎典禮前十二天,WGA約1萬3千會員投票,正式結束三個多月的罷工。工會認為這是美國工會運動近年來的重大勝利,但有人立即指出,根據新契約,通過網際網路付費下載電視節目或劇情片若未超過一定數量(電視10萬次、電影5萬次),WGA所得與現況相同(總下載費0.36%),若超過則比例分別增加至0.7與0.65。不過,現況顯示,超過這兩個數字幾乎不可能,因此WGA在網際網路方面可說毫無斬獲。
對於WGA此次行動的得失,工會內外人士的判斷並不相同。但對於台灣在內的其他國家來說,還有另一層意思:著作權、商標權與專利權為主所合成的IPR,除了對於不同類型的人造生利益分配高低的影響,它也對利益如何在不同國家之間分配,具有左右的能力。美國每年貿易赤字高達6千億美元,但影音產業不但出超,並且高達3、4百億。此外,美國專利權的授權費收入在1998年就有360億,設在華府的「專利與商標署」(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年預算達10億,相關的技術與法律專才超過3000人,司法系統則有600多位以上法官有這方面的專長。單計好萊塢所在地洛杉磯,還有400多位專司娛樂業訴訟的律師。
IPR既然更為有利於特定階級,在華人世界也是相同。去年,台灣有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IFPI)迫使反應過度的教育部與各大學,在11月下令,原則上禁止在校園內使用P2P軟體。有男子盜賣得3百萬台幣,換來2年多徒刑與7億4千萬罰金,蕭雄淋律師稱之為「本末倒置,不符公平正義」。香港市民陳乃明因廣開自家電腦,通過BT供人無償下載電影被判監禁3個月,5月定讞。唯一「勝利」是12月30日北京上訴法院認為各大影音廠對百度搜索引擎的控訴,無理。
這種統治權貴的連結,雷席格稱之為「黑手黨世界...要錢還是要命」地扼殺了創新,一定損人,卻又不一定利己,是一種異化行為。比如,RIAA自己統計,2002年美國下載增加2.6倍,銷量只跌6.7%,可見大力阻止點對點傳輸,社會效益的損失遠大於廠商利潤的減少。更讓影音集團驚悚懼怕的指標,是一件「小事」:2006年,全球第四大音樂出版公司EMI邀請青少年到倫敦總部,讓他們與管理人員談談聽音樂的習慣。結束後EMI放了一大堆CD讓來賓免費自由取用,但是,沒有人要拿。這或許顯示,CD做為獲利來源的末日,為期不遠。雖然業者在公開場合說,數位下載可望填補空缺,但其實不然,下載增加雖快,但不足以彌補CD銷售量的下滑。2007年前半年CD及其他實體音樂產品在英國跌6%,日法西9%,義大利12%,澳洲14%,加拿大21%,美國在2007年整年的下跌則19%。
怎麼辦呢?先得心理建設,其次游擊戰,最後是正規戰。心理方面,我們或許可以將道德分作三個等級。最低等級最不可取:沒有得到授權,逕自為了牟利而大量複製,且將百分之百利潤中飽私囊。第二等級是,將大量盜用所獲得的利潤,扣除自己的生活川資之外,完全轉用來作為所得的重新分配,或倡導重新分配全球的財富。這是另一種不可取,但與第一種有別,它用來重新分配的程度愈高,不可取的程度剛好因而低些。最後,稍稍可諒解,或甚至不無讓人欣慰的是,「廖添丁的劫富濟貧」模式。這指的是,假使把很暢銷、甚至獨佔或寡佔市場的產品,自行複製使用,以此節省的金錢用來購買或支持對社會有價值,但卻比較欠缺市場接受力的(資訊等文化)產品,從而等於是鼓勵了這類(資訊)產品的製作,那能夠說是罪大惡極嗎?
心防之後,有人就會從事游擊戰,其中相當有趣的是瑞典反IPR團體海盜灣(the Pirate Bay),他們還一度大搖大擺地使用IFPI的網域,並且將它改名為「盜版權益國際同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Pirate
Interests),直到去年10月才因訴訟失利而停止。雷席格是正規戰的大將,雖然也許如其自況,對於改變的可能,他是「一個超級悲觀主義者」。他認為烏托邦「是愚蠢的」,因此他的主張應該說是非常低調與務實,指控他太「激進」,實在是誤會或太過短視。雷席格建議對於IPR的保障,應該從創作重新回到註冊保護主義,如此可讓98%不再具有商業生命的作品在50年後進入公用範疇(public
domain)。這個方法雖然簡單(著作權人每50年僅需花10鐘填表,美國退伍軍人則得填寫90分鐘才能得退休金),但涉及修法,實施之日似乎遙遙無期。另兩個建議分別是對硬體使用者收費,以及建立並擴大「創用CC」。向硬體取費以求支持內容生產者,在小規模裡,已經是許多國家的部分影音政策,如歐洲聯盟27個會員國當中,已經有20國實施,一年約課捐8.87億美元。私部門自行協商的商業策略與作法也不少,如去年12月全球最大影音公司Vivendi-Universal(VU)與Nokia簽訂合約,提供將於2008年12月推出的Nokia新型手機使用者,下載所有VU旗下的音樂至手機與電腦,且可永久保有(即便一年約期後改換手機),VU則從每具賣出的手機,取得一筆固定費用。主張「部分保留權利」的「創意CC」起自2002年12月,倡議健將包括雷席格,至今已經蔚為風潮;台灣也在中研院資訊所主力下,參與推動。他認為「創意CC」的概念與實踐對於商業無害,並且還有可能提供商業建制一種研發功能,但看在「財產權基本教義派」的眼中,CC還是有風險,因此微軟成功遊說美國政府,致使2003年8月原定由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召開的「旨在創造公共財的開放性合合作性計畫」會議,為之流產。
創意CC與商業,究竟是相互支援還是衝突?概括的答案是既衝突也支援,但究竟是衝突多一些,還是支援多一些,很值得探討。這正如同俗稱Web
2.0的年代,雖強調分享,但這樣的分享是走向自我擴大而終止商業牟利與私人積累,還是迎合商業更大的有效滲透,實在是嚴肅的課題。具體地說,這裡可以衍生而舉例提問,公共政策能不能、是不是要讓純正的分享而無任何廣告的維基百科繼續茁壯,還是坐視類如Google去年底表明,要另外創建作者署名而必然引入商業機制的G版網路百科全書,有朝一日瓜分乃至取代維基百科?
與雷席格出身相近的班克拉(Benkler, Yochai)對於資訊與傳播科技條件變化的研究,精神也許相通,筆觸與涉獵則顯得更為敏感與投入,他多年的相關作品已經在前年結晶為<<網絡之富:社會生產轉變了市場與自由>>。已經翻譯雷席格兩本著作的劉靜怡教授也許願意再次付出,迻譯班克拉的近作,讓華人在思考「價格、市場機制」、「國家」與「分享」作為資源配置的三個模式之關係時,得到更有效的參照?
馮建三,古關八仙山十文溪谷佳保台地 2008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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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本書作者有「網際網路時代最重要的智慧財產權思想家」之稱《誰綁架了文化創意》以趣味且重要的角度,檢視媒體產業和新興科技兩者冷戰的過往歷史和未來發展。──馬克.安德森(Mark Andreessen),網景(Netscape)共同創辦人網際網路固然早已引發關於「智慧財產」的激烈辯論,但這本立論清晰尖銳且具挑戰性的書,更將辯論帶上另一個層次。──《哈佛商業評論》(Harvard Business Review)
作者 勞倫斯.雷席格專為中文版 重新撰寫序文
譯者 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律組副教授劉靜怡 導讀
政大新聞系系主任馮建三、中研院資訊所莊庭瑞推薦
內容連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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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1
二○○二年秋天,來自紐約州Oceanside的傑西•喬登(Jesse Jordan)在位於紐約州Troy的壬色列理工學院(Rensselaer Polytechnic Institute, RPI)註冊成為新生。在壬色列理工學院,他主修資訊科技。雖然他不是程式設計師,但在那年十月,他決定開始摸索研究壬色列理工學院校園網路上就能取得的搜尋引擎科技。
壬色列理工學院是美國最重要的科技研究機構之一。它提供涵括建築、工程和資訊科學等領域的學位。該校五千名學生中,有超過六五%在所就讀的高中以排名前十%的成績畢業。因此,這所學院可說是個才幹和經驗的完美組合,令人勾勒一個網際網路世代的誕生及建立。
壬色列理工學院的電腦網路連結了學生、教授和行政部門,也跟外面的網際網路連結。壬色列理工學院校園網路上的東西,並非都能在網際網路上找到。但這個校園網路設計的目的,是要讓該校學生可以使用網際網路,也讓壬色列理工學院這個社群內的成員能更密切地溝通。
◆他只是個摸索科技的孩子——傑西的搜尋引擎
搜尋引擎是衡量網路親密程度的度量之一。藉由大幅改進在網路上搜索的品質,Google讓網際網路與我們更為親近。專業搜尋引擎甚至能做得更好。「內部」搜尋引擎——亦即在某機構內部網路進行搜尋的搜尋引擎——這種構想,用意是要讓該機構的使用者能更容易取得該機構提供的資源。商業組織一直是這麼做的,它們允許其員工取用外人無法取得的資源。許多大學也是這樣做。
這些引擎之所以能運作,是拜網路科技本身之賜。例如,微軟公司有個網路檔案系統,它讓搜尋引擎能輕易跟著網路調整,去查詢內部網路上公開的資料。傑西所建立的搜尋引擎就要利用這種科技,它用微軟的網路檔案系統建立一個索引,該索引收壬色列理工學院內部網路所找得到的所有檔案。
傑西的搜尋引擎並不是為壬色列理工學院網路所建的第一個搜尋引擎。事實上,他的搜尋引擎是將別人設計好的搜尋引擎做些簡單的修改而來的。他對那些搜尋引擎所做的最重要的改進,是修改微軟的檔案分享系統中的一個程式錯誤,該錯誤會導致用戶的電腦當機。用以前的搜尋引擎,如果你試圖在離線的電腦透過視窗系統的瀏覽器取用某個檔案,你的電腦會當機。傑西稍微修改了系統,以解決那個問題,他的做法是加一個按鈕,讓用戶可以點擊查看留有那個檔案的電腦是否上線。
傑西的搜尋引擎在當年的十月底上線。之後的六個月,傑西繼續進行調整,以改善其功能。到二○○三年三月前,該系統運作得相當不錯。傑西在其目錄中收集了超過一百萬個檔案,包含使用者的電腦中可能出現的所有檔案類型。
因此傑西的搜尋引擎所製造的索引包括:學生可以用來放在自己個人網頁上的圖片、筆記或研究報告的複本、資料冊的複本、可能是學生自己創作的影片片段、大學手冊——基本上,就是壬色列理工學院網路使用者在其電腦的公共檔案夾中存放的所有檔案。
但這個索引還包含了音樂檔案。事實上,傑西的搜尋引擎列出的檔案清單中,有四分之一是音樂檔案。但這當然也意味著「另外四分之三不是音樂檔案」;而且毫無疑問的是,傑西並沒有做什麼事勸誘別人把音樂檔案放在其公共資料夾。他沒有特意設計搜尋引擎以取得這些檔案。他不過是個在自己研究資訊科學的大學中摸索個類似Google這種科技的小夥子,而且,他純粹只是想搞懂這玩意兒。重要的是,他不像Google或微軟,他跟任何可能從這項實驗中獲利的生意沒有牽連。他只是個摸索、探究科技的孩子,而在他所處的環境,那正是他應該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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