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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的經濟思惟

法學的經濟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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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嘗試闡釋經濟學在生活上的廣泛思考應用,特別注重經濟學和法學之間的關聯。自1991年起,「法律經濟學」這個項目,即列於美國經濟學會出版的《經濟文獻期刊》索引,可見其在經濟學的領域中,已具有眾議僉同的地位。

  對臺灣而言,在自由化、國際化的過程中,「法律經濟學」的重要性亦不容忽視。作者汲取多位知名經濟學者的精闢觀點,如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寇斯、英國政府首席經濟學者凱克斯爵士、香港經濟學家張五常等,藉此剖析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種種法律問題,用深入淺出的方式具體呈現了法律經濟學的多元面向。

  作者在書中以詰問的方式,言簡意賅地揭露經濟學者的思辨歷程,不僅可為深層思索判斷的參考座標,同時指引了一條進入法律經濟學的最佳途徑。

本書特色

  1. 華語散文界「巨俠」熊秉元教授最新作品
  2. 言簡意賅地揭露經濟學者的思辨歷程
  3. 以深入淺出的經濟思惟,剖析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種種法律問題

作者簡介

熊秉元

  著名法律經濟學家。台大經濟系畢業,於美國布朗大學取得碩士、博士學位後,返回母校任教。現任台大經濟系暨研究所教授,任教於香港市立大學經濟財金系。出版過多本散文,並曾在《經濟日報》定期發表專欄。

  主要研究領域為法律經濟學和經濟學方法論,除學術論文外,出版過《燈塔的故事》、《尋找心中那把尺》、《大家都站著》、《我是體育老師》、《會移動的城堡》、《熊秉元漫步法律》等書。熊氏是經濟學家,也是散文家,在臺灣經濟學界,他是新四人幫的得力戰將;在華語散文界,他與著名的經濟散文學家「頂俠」張五常並稱,有「巨俠」之譽。

  他的作品被國內知名文化評論家南方朔譽為「熊氏散文」,其中有兩篇文章被選為臺灣高職國文的課文,在華人經濟學界,僅有熊氏一人獲此殊榮。

 

目錄

推薦序
自序  貼上一片磁磚

第一篇 倫常關係和公共財
第一章  經濟學和社會學的關係
第二章  倫常關係乃競租
第三章 關係、民主和法治
第四章 公地、逆式公地、和兩者之間

第二篇 法律經濟學
第五章  十問:向法律學者請益
第六章 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論上的幾點考慮
第七章 法律的經濟分析:本質上的釐清
第八章 「法律經濟學」在臺灣的現在和未來

第三篇 寇斯和寇斯定理
第九章 寇斯、凱克斯和英式風格
第十章 寇斯的英式風格和張五常的中國風味
第十一章 寇斯定理和臺海兩岸衝突
第十二章 寇斯定理與我

第四篇 經濟學012
第十三章 經濟分析的智慧結晶
第十四章 基準點和經濟分析
第十五章 財政學、憲法經濟學和憲政改革
第十六章 經濟學對《金剛經》的闡釋

參考文獻

 

法學與經濟學共通?

  早在1998年,我就與著名法律經濟學家熊秉元教授結識,而且過從甚密。當年,我與夫人在臺大經濟系訪問教學。我參加了熊教授的研討會,而且作了很直接的評論。熊教授的研究生為他辯護,而熊教授認為我的評論正確。之後,他接二連三地請我吃午餐、晚餐、甚至早餐。可見得熊秉元是有雅量,能夠接受評論的學者。

  2001年,香港信報社長林山木先生,宴請到香港城市大學訪問的熊秉元教授,邱翔鐘先生和我是陪客──信報和明報同為香港公信力最高的報刊,邱翔鐘是當時信報總編輯,林山木更是「香江第一健筆」。我也聽過有「香港三支筆」一說,指的是寫武俠小說的金庸,寫科幻小說的倪匡,和寫評論的林行止(林山木的筆名)。

  我先問熊秉元,如果一座鐘的長短針都一直指著12點(零時零分),是否可以說:此鐘秉元。熊教授說可以,因而對聯是:

  熊林邱黃,山木有光,翔鐘秉元;
  馬關李白,漢卿居易,鴻章致遠。

  上聯是我們四人的姓名,而又有一般性的意義;例如,第一句是說:樹林中藏有熊的土山是黃色的。下聯也有一般性的意義,如第一句是說:在有馬匹的關上,李子是白色的。而且,依據上聯的姓與名的次序,嵌入了馬致遠(對熊秉元)、關漢卿(對林山木)、李鴻章(對邱翔鐘)、白居易(對黃有光)的姓名。馬對熊,白對黃,等等,可算工整。

  熊秉元戲稱我為「大俠」。我說,「如果我是大俠,那你就是巨俠!」十多年後的現在,我們電郵來往,彼此寄發文章與相互評論等,還是以「大俠」與「巨俠」相稱。熊秉元能在小事中存論大道理,有兩篇文章被選為臺灣中學生的課文。至少在這些方面,我肯定比不上他;稱他為巨俠,並非全是客氣。

  法律經濟學,是經濟學帝國主義的豐碩成果。而《法學的經濟思惟》闡釋經濟學在生活上的應用,特別注重經濟學和法學之間的關聯。熊秉元認為,這是由於法學與經濟學之間,研究主題與分析方法的共通性。這個共通性,可以從其中的一個大斑來窺全豹。「法律經濟學第一發言人」Posner認為:法律的制定與案件的裁決,應該依據財富極大化的原則。對於有平等觀念的人,這好像是過分著重效率而忽視平等。我於1975年左右證明,(在個別措施上)應該採用「一元等於一元」的效率掛帥原則;在這之前,我也曾極力反對財富極大化的原則。

  我於1974年到Monash大學任副教授,聘請我的Parish教授告訴我:一元就是一元。我向來有左傾的思想,極力反對,試圖證明:富人的一元不等於窮人的一元。然而,證來證去,得出:在個別措施上,應該採用「一元等於一元」的效率掛帥原則!此文寫於1975年左右,但由於觀點很右,比右傾的經濟學者還右,所以很難發表;經過多次退稿,到1984年才發表於《美國經濟評論》,但我在1979年的《福祉經濟學》書中就有一些論述。

  在個別問題上,以效率掛帥,而平等的目標,則是由整體的政策來達致。所謂以效率掛帥,並不是不考慮公平,而是對公平的考慮,必須以不違反效率為原則。如果一項措施能提高效益,但會對某些人造成損失,以效率掛帥的原則並不排斥對這些人補償;而是不允許為了公平或其他原因,不採取能提高效益的措施。即使由於補償的困難,使這項措施會對某些人造成損失,也不可以用平等上的顧慮來反對這措施。

  提高效率而增加了不平等,社會福祉未必會增加。通過增加總體政策的強度(增加對富人的稅與對窮人的補貼等),這個問題可以解決。不過,這會打擊誘因,而造成效率上的損失。為了減少這損失,多數經濟學者反對增加平等政策的幅度,而容忍、支援、甚或鼓吹在個別問題上的平等措施;例如,在成本效益分析上,以收入加權,把富人的一元算成五毛,把窮人的一元算成二元。雖然有效率上的損失,卻因為在平等上的考慮而被接受。

  人們決定是否多工作、多掙錢,是根據多掙得錢的總購買力。因此,平等政策對誘因的打擊,是根據所有平等政策的總和而定。把平等政策分散到多方面,只要是對平等的達致是一樣的,對誘因的打擊也一樣,並不能減低。相反地,在個別措施上的平等政策,除了對誘因的打擊外,還會在不同物品之間造成扭曲。因此,會在效率上造成更大的損失。對平等的追求,應該由總體的平等政策來達致。在個別措施上,應該以效率掛帥,這就是我「一元就是一元」的主要論點。(詳見我的《效率、公平與公共政策》,經濟文獻出版社,2003年,第六章。)

  那些造成總體平等政策不完善的因素,大都也會在個別措施上起作用。因此,如果因為總體平等政策的不完善,而想通過個別措施來促進平等,除了會大量犧牲效率外,也未必真能達到平等的目的。例如,如果某些掌握權力的人,能夠避免受總體平等政策的影響,他們也能利用權力來避免受個別措施的影響。因此,在個別措施上以效率掛帥的原則,是支持Posner的財富極大化原則。法學與經濟學的共通性,這應該是一個重大的層面。

  在本書第一篇第一章,熊秉元提出關於倫常的五個問題,在第二篇又提出法學與經濟學之間的十個問題。愛因斯坦說過,提出一個問題,往往比解決一個問題更加重要。解決問題可能只是技術上的處理而已,而提出一個問題卻需要新思惟,而且標誌科學的真正進步。

  十個問題中的問題六,是關於生命的價值。我也曾經在與Parish教授爭論後,論證出原來想不到的結論:即使給定已知的終生收入,而且可以自由借貸,一個人生命的金錢價值,可能隨年齡增加而大量增加十多倍,愈老愈值錢!本書探討很多重要而有趣的問題,有理論探討,也有問卷調查等實證研究。我讀了本書的章章,覺得獲益匪淺。相信絕大多數讀者,如果用心細讀,也會有很大的收穫。

  不過,對本書的論述,我也有一些不理解或不同意的地方。例如,「市民社會(第六倫)的概念,和五倫(君臣、父子、夫婦、兄弟、朋友)支撐的社會,是直接而明顯的抵觸」(頁10)。我認為由五倫支撐的社會,也能夠發展出市民社會。我也認為,倫常關係雖然包含競租,但超越競租。我看不出,為何莫斯科關門的店鋪,是「可貴的資源已經消失」(頁93)。我也看不出,莫斯科關門的店鋪,與印第安保留地有何不同,為何後者是「有效率的情形,沒有出現」。莫斯科的店鋪還在,只要突破「逆式公地」問題,隨時可以開店,也是有效率的情況,還沒有出現。熊秉元說鄧小平確定走資本主義的大方向,我認為應該稱為「市場經濟」,而不用「資本主義」。市場經濟不但惠及資本家,也惠及全社會絕大多數人民;叫做資本主義,可能有很大的誤導性。

  我雖然不完全同意本書的論述,卻確認本書的貢獻,這更加肯定本書的學術地位。我向讀者強力推薦本書!

黃有光
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經濟系Winsemius教授
(澳洲Monash大學榮譽教授)
2013年1月6日於南洋理工大學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8891654
  • 規格:平裝 / 416頁 / 16k菊 / 14.8 x 21 x 2.08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第五章

十問:向法律學者請益


本文先提出十個問題,然後自問自答,希望能延續法律學者和經濟學者之間的對話。這些問題包括:因果關係的性質,法學和經濟學所運用的參考座標,道德的意義,法理式分析的長處和弱點,法學理論的適用範圍等等。文章最後總結經濟分析的精髓,希望有助於法律學者的研究。

壹、 前言

近代法律經濟學的發軔,公認是Coase(1960)和Calabresi(1961)這兩篇論文。經過四十年左右的蓬勃發展,這個新興領域已有非常可觀的成果。Posner法官認為:經濟學往外拓展,而進入政治、社會、和法律等範圍裡,其中最成功的就是法律經濟學。

此外,學者也指出,法律經濟學已進入第二個階段:早期的研究,是利用簡單的經濟學概念,討論各種法律問題;在第二個階段裡,則是開始運用較嚴謹的模型,並且強調利用實證資料來檢驗理論。因此,這個新興學科不但持續茁壯,而且也逐漸成熟。

不過,對傳統法學而言,到底法律經濟學有多大的影響呢?由法學的期刊和論著來看,情形並不樂觀。在許多法學論述裡,不但排斥且否定經濟學者和經濟學,而且經濟學者和傳統法律學者,好像在兩條平行線上,各行其是。就學術的發展和智識的累積來說,這當然是很令人遺憾的情況。

因此,在法律經濟學繼續往前進展的同時,也值得一而再、再而三的嘗試與傳統法律學者溝通對話。否則,法律經濟學者可能演變成自成體系的小圈子;在圈子裡自得其樂、彼此唱和,但是卻忽略了他們真正想影響的傳統法律學者。

在此希望在最基本的觀念問題上,和法律學者溝通。主要目的不是在說服,而是在澄清。如果能稍稍澄清法律學者對經濟分析的一些誤解,或許才能真正進行有意義的對話或論辯。我採取的方式,是向法律學者提出十個問題,希望能在論述方式上,突顯傳統法學和經濟分析的差異。我將先提出問題,解釋這個問題對法學的意義,然後說明經濟分析對這個問題的看法。

本文的主要對象,是傳統法律學者;不過,對法律經濟學者而言,有些問題也非常重要。因為,法律學者排斥經濟分析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在某些基本問題上,經濟學者並不能提出(法律學者看來)有說服力的解釋。因此,雖然這十個問題是要向法律學者請益,經濟學者也可以藉機琢磨,自己是不是能提出合情合理的說明。譬如,雖然經濟學者一再強調,經濟學的行為理論(behavioral theory)是一套強而有力的分析工具。可是,至少對許多法律學者來說,行為理論的精髓為何,卻並不清楚;而且在觀念上,如何把行為理論和法學問題結合,也很模糊。因此,本文也可以視為一種嘗試,希望藉著對一連串問題的探討,從不同角度來烘托經濟分析所隱含的智慧(insights)。

畢竟,情人眼中才出得了西施;要使經濟分析成為法律學者眼中的西施,經濟學者必須能提出讓法律學者接受的理由,而不能只是不斷地好自矜誇而已!

貳、十個問題

問題一:如果人們只活一天,還需要懲罰嗎?

在法學理論裡,關於實現正義(justice)的目的,主要有兩種觀點:懲罰和防範。無論是刑法、侵權行為、或契約法,一旦行為上有過失或造成傷害,善後的措施只是一種手段;主要的目的,是希望發揮懲罰或防範的功能。在這兩種目標裡,懲罰的精神是補救,也就是「回頭看」(backward looking);防範的精神,是避免未來再發生同樣的事件,因此是「往前看」(forward looking)。

可是,如果人們只活一天,沒有未來,防範的作用自然消失;剩下的,似乎只有懲罰的功能。不過,既然人們只活一天,任何補救措施幾乎立刻失去意義。所以,懲罰所具有的內涵,絕大部分也將消失不見。譬如,如果我們確定明天慧星將撞上地球,人類即將毀滅;在這種情形下,還需要監獄嗎?由此可見,表面上看懲罰似乎是回頭看,其實在更深一層的意義上,本質上還是因為有未來。也就是,要持續處理已經發生的事件,主要是為了未來;在這一點上,經濟學者有很深刻的體會。

經濟學者曾為喜怒哀樂等情緒,提出了一種合情合理的解釋。如果人們只活一天,事實上不需要「懊惱」(regret)的情懷;因為用不上,所以不會發展出這種情緒(機制)。人們對已經發生的事(丟了心愛的書,或不小心發生車子擦撞)懊惱不已,是希望從裡面得到教訓,避免在「未來」重蹈覆轍。所以,表面上懊惱是處理過去(和懲罰一樣),其實是為了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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