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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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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依體例共分九編,依序介紹民事訴訟法之基本架構。除了詳加討論學說理論外,作者並以自身多年民事審判實務經驗,補充相關重要判例、解釋等,使理論與實務見解並行,期使讀者在理解民事訴訟法理論之餘,亦能掌握實務之動向。此外,針對最新支付命令之修法,作者同時也有所建言,並提出修法建議方案,以建構支付命令制度作為民事事件之篩選機制,而更有利於債務人、債權人時間成本之支出,及司法資源之更有效運用。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魏大喨


  臺南市鹽水區人

  學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輔仁大學法律系學士

  經歷: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臺北、金門、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第24期結業
  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
  司法官學院民事審判實務講座、法官學院講座 

  現職:
  最高法院法官
 

目錄

劉 序
自 序
 
第一編 基礎理論  1
第一章 民事紛爭之解決  3
第二章 民事訴訟制度目的論  6
第三章 民事訴訟制度之法系  9
第四章 民事訴訟法與憲法  14
第五章 民事訴訟法與民事實體法  24
第六章 訴訟與非訟  27
 
第二編 訴訟主體  31
概 說  33
第一章 法 院  34
第一節 通 則  34
第二節 法院之管轄  37
第三節 法院職員之迴避  46
第二章 當事人  51
第一節 當事人意義及其確定  51
第二節 當事人能力  56
第三節 訴訟能力及其補充  58
第三章 多數主體訴訟  69
第一節 共同訴訟  69
第二節 選定當事人及公益法人之不作為訴訟  83
第三節 訴訟參加  91
 
第三編 訴訟客體  103
第一章 訴  105
第一節 訴之意義及各種之訴  105
第二節 訴之提出  108
第三節 起訴效果  111
第四節 訴訟要件、訴訟障礙  116
第五節 訴之利益  119
第二章 訴訟標的  129
第一節 意義及特定  129
第二節 訴訟標的理論  131
第三節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訴訟費用及訴訟救助  134
第三章 複數請求之訴訟  146
第一節 概 說  146
第二節 訴之客觀合併  147
第三節 訴之變更、追加  157
第四節 反 訴  162
第五節 中間確認之訴  165
 
第四編 程序構造及訴訟行為  167
概 說  169
第一章 程序構造及立法原則  170
第一節 訴訟程序構造  170
第二節 民事訴訟之立法原則  175
第二章 訴訟行為總論  185
第一節 當事人之訴訟行為  185
第二節 法院訴訟行為總論  194
第三章 訴訟程序發展  198
第一節 當事人書狀及送達  198
第二節 期日及期間  203
第三節 訴訟程序停止  206
第四章 訴訟之終了  212
第一節 訴之撤回  212
第二節 訴訟上和解  215
第三節 法院裁判  221
第五章 其他司法人員之處分及卷宗保存利用  225
第一節 司法事務官之處分  225
第二節 書記官之處分  228
第三節 訴訟卷宗之保存利用  228
 
第五編 第一審訴訟程序  231
第一章 言詞辯論及其準備  233
第一節 言詞辯論之準備  233
第二節 言詞辯論之過程  238
第三節 言詞辯論當事人之行為及義務  242
第四節 法院於言詞辯論之行為  249
第二章 證 據  259
第一節 證據總論  259
第二節 證明責任  269
第三節 證據調查程序  279
第四節 各種證據方法  283
第五節 證據保全  298
第三章 判 決  303
第一節 判決概說  303
第二節 判決之成立生效  315
第三節 判決效  321
第四節 既判力  328
第五節 外國法院確定裁判之承認及效力  339
 
第六編 通常審級救濟程序  343
第一章 上訴通則  345
第一節 上訴意義及目的  345
第二節 不服利益  350
第三節 移審效及遮斷效  352
第二章 第二審上訴  358
第一節 第二審上訴程式及要件  358
第二節 第二審之構造及程序  360
第三節 第二審訴之變更、追加及反訴  363
第四節 附帶上訴  367
第五節 第二審判決  371
第六節 裁判以外方式之終結  381
第三章 第三審上訴  383
第一節 意義及要件  383
第二節 上訴之提出  388
第三節 審理程序及範圍  390
第四節 第三審之判決  395
第四章 抗告程序  406
第一節 基本概念  406
第二節 抗告之要件及效力  411
第三節 抗告程序  414
第四節 再抗告  417
第五節 準抗告  420
 
第七編 既判力破除  423
第一章 再 審  425
第一節 總 說  425
第二節 再審之訴合法要件  430
第三節 再審理由  438
第四節 再審之審理程序與判決  447
第五節 準再審  452
第二章 第三人撤銷訴訟  454
第一節 概 說  454
第二節 要件限制及當事人適格  455
第三節 審理客體及程序  463
第三章 情事變更之變更判決之訴  469
第一節 基本法理  469
第二節 要件及審理程序  475
 
第八編 簡易事件及小額事件程序  479
第一章 簡易訴訟程序  481
第一節 事件範圍及審判程序  481
第二節 審級救濟及再審程序  487
第二章 小額訴訟程序  492
第一節 適用對象及程序特則  492
第二節 審級救濟及再審程序  497
 
第九編 特別程序  501
第一章 調解程序  503
第二章 督促程序  512
第三章 民事保全程序  526
第一節 基礎理論  526
第二節 假扣押程序  532
第三節 通常假處分程序  543
第四節 定暫時狀態處分程序  547
第五節 自助行為之保全程序  552
第四章 公示催告程序  554
第一節 概 說  554
第二節 一般公示催告程序  555
第三節 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  562
 
主要參考書目  567
 

自序

  作者長期擔任民事庭法官一職,審判過程中,屢有民事訴訟程序疑義發生,於蒐集研讀文獻資料後,隨手寫下心得,久而積沙成塔,進而興起撰寫民事訴訟法教科書念頭。我國已不乏權威著作,有從基礎理論出發,有以實務見解為先者,學習者當可從中汲取許多學問;作者公務原已繁重,豈敢不自量力,惟身為民事庭法官,審案過程中隨時面臨著教科書所未啟蒙之難題,著書研究已非純學理研究興趣,而是具體個案審判程序公正性的嚴肅課題,因而抱持著學以致用與教學相長心情,撰寫本書。

  現今民事訴訟理論不斷推陳出新有如潮水湧至,著實令莘莘學子難以應付。有感於此,本書先從基礎理論作體系性之介紹,並論及憲法訴訟權保障之根本內涵,及其與訴權之關連,以之為解說本法立法原理之最頂點位置。再值一提者,民事訴訟理論固然百家齊放、錯綜複雜,惟仍有一定脈絡可循,因此簡要介紹羅馬法與日耳曼法二大法系訴訟觀之差異後,對學習者而言應有提綱挈領之效果。

  法律學科研究,不外以有助於社會現實生活之實踐為目的;而民事訴訟法學,無論傳統或獨創理論,必須通過實務檢驗後,方有經世濟民之功。作者審判實務經驗中,無論學理發展如何快速,仍永遠追不上現實需求;抽象空洞理論雖有啟發作用,惟具體個案妥當性之追求,判決先例、決議意見反而彌足珍貴,因此本書不忘適予引用以為解說題材,並藉之提醒學習者,民事訴訟法學不能只談雲端理論,實踐之可行性與否,才是本學門最關鍵位置。

  著書期間,家父魏丁萬先生、家母趙罔受女士,半夜見作者埋首案牘,常再三告誡身體為重,今書雖成,二老卻相繼離世,而叮嚀情狀仍留耳際,謹以本書永懷親恩。並借付梓之機,向尚堅守審判崗位之法官同仁們,聊表敬意。

魏大喨
中華民國104年6月
 

詳細資料

  • ISBN:9789571460307
  • 叢書系列:新世紀法學叢書
  • 規格:平裝 / 584頁 / 17 x 23 x 2.92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第一編 基礎理論

第一章    民事紛爭之解決

民事紛爭
人類經營社會生活,難免發生紛爭,因此須有一定機制作為消弭紛爭手段,以回復社會生活平靜。國家組織出現後,為防免自力救濟造成更大危害,因而以公權力手段發布法律制度,以預防紛爭發生,並執為解決紛爭之依據,以求社會生活秩序之回復。法治國意義下,規範人民私生活秩序之私法體系為人民私生活之共同準則,具有劃定私權關係功能,因而當某一紛爭事實發生,並與私法秩序發生關聯時,既存之私法規範體系,成為紛爭解決及法秩序回復之憑據與目標。

法規範意義下之紛爭解決制度,雖以社會紛爭事實為解決對象,但法規範意義之紛爭事實,仍與社會紛爭事實有別。社會紛爭事實,為社會客觀存在之事實狀態,不一定具備法規範意義,而無啟動國家司法組織運作必要。反之,具有法規範意義之紛爭事實,因已涉及私法秩序之衝突,及侵害依私法而可以享有之權利,為回復私法秩序及回復當事人之實體權利,而有利用民事訴訟制度必要。基此,社會紛爭事實,須具有法規範評價之價值,始能作為民事訴訟制度之審理對象。因此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將社會紛爭事實稱為基礎事實(第255條第1項第2款),而將具法規範評價意義與價值之社會紛爭事實,稱為原因事實(第244條第1項第2款)。
 
民事紛爭之訴訟解決
民事紛爭之訴訟制度,以法規範為實體與程序依據。民事紛爭解決程序,係法規範評價作用過程。過程中,社會紛爭事實被分析為與法規範構成要件有關之事實及法規範構成要件以外之事實,其最終目的,在完成法規範效力之評價。以此為前提,民事訴訟係程序主體,依既存之訴訟制度,就社會紛爭事實之法律解決或為法之地位形成,而裁判即為權利義務關係確定之一種形態1。又有謂民事紛爭,係生活利益之衝突,當發生利益衝突時,得以訴向法院請求解決,而法院回應請求之方法係將具體之事實關係,透過法規之解釋及適用,為請求有無理由之判斷,因此被主張之生活利益,必須係被法律承認之權利或利益,始足當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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