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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釋義(一)

土地法釋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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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土地法之法現象與法律關係,交織於公法、私法領域,並兼涉實體法與程序法規定,且其相關法規範多元複雜。是於土地法學研究及土地法律適用上,除理會個別法文意涵外,尤須洞察整體法規範之內容關連與立法原理及其相關問題。本此觀點,本書就土地法所定關於「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與回復」、「禁止外國人取得之土地」、「共有不動產處分與優先購買權」、「土地登記之公信力」、「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制度」、「城市房屋租金限制」、「收回出租房屋限制」、「基地‧房屋優先購買權」、「接連地損失補償」及「被徵收土地之收回」等規定,闡釋其意涵並論述相關議題,且內容兼顧學說與實務見解實態,使理解相關規定與議題之全貌。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陳立夫


  學歷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法學士
  中興大學法商學院法律學系法學士
  日本神戶大學法學研究科法學碩士
  日本神戶大學法學研究科法學博士

  學術專長
  土地法、都市法、行政法

  現職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兼職
  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委員
  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

  主要著書
  『土地法研究』(新學林、96年)
  『土地法研究(二)』(新學林、100年)
 

目錄

自序

第一講/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消滅與回復:土地法第十二條

壹、土地法第十二條條文/1
貳、立法意旨/1
參、條文釋義/5
一、私有土地/5
二、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6
三、所有權視為消滅/6
四、回復原狀/10
五、回復所有權/11

第二講/禁止外國人取得權利之土地:土地法第十七條
壹、土地法第十七條條文/29
貳、立法意旨/30
參、條文釋義/32
一、通 論/32
二、林 地/35
三、漁 地/36
四、狩獵地/37
五、鹽 地/38
六、礦 地/38
七、水源地/38
八、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39
九、外國人因繼承取得本條所定土地權利之處理/40
十、溯及適用/43

第三講/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及優先購買權: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
壹、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46
貳、立法意旨/46
參、條文釋義/51
一、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51
二、「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之內涵/52
三、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57
四、本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範圍/59
五、對他共有人之通知或公告/66
六、他共有人應得對價或補償之保護/68
七、他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70
八、公同共有之準用/89
九、協議分割之調處/92

第四講/土地登記之公信力:土地法第四十三條
壹、土地法第四十三條條文/95
貳、立法意旨/95
參、條文釋義/99
一、概 說/99
二、土地登記公信力保護對象之登記事項/101
三、適用土地登記公信力之要件/105

第五講/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制度: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
壹、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條文/109
貳、立法意旨/110
參、條文釋義/112
一、地政機關之登記損害賠償責任/112
二、賠償範圍/127
三、賠償金來源──登記儲金/129
四、地政機關之求償權/129
五、損害賠償之請求與消滅時效/131

第六講/城市房屋租金之限制:土地法第九十七條
壹、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條文/139
貳、立法意旨/139
參、條文釋義/141
一、城市地方/141
二、房 屋/144
三、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147
四、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149
五、租金超過法定標準之強制減定/152

第七講/收回出租房屋之限制:土地法第一百條
壹、土地法第一百條條文/155
貳、立法意旨/156
參、條文釋義/157
一、通 論/157
二、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162
三、承租人違法轉租/168
四、積欠租金/170
五、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172
六、違反租賃契約/174
七、損壞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175

第八講/基地‧房屋之優先購買權: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
壹、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條文/177
貳、立法意旨/178
參、條文釋義/182
一、基地之優先購買權/182
二、房屋之優先購買權/198
三、優先購買權之順序/200
四、出賣之通知/203
五、法律效力/208

第九講/接連地損失補償:土地法第二百十六條
壹、土地法第二百十六條條文/211
貳、立法意旨/212
參、本條概說/213
肆、條文釋義/216
一、徵收之土地/216
二、因徵收土地之使用影響於接連土地/218
三、不能為從來之利用或減低其從來利用之效能/219
四、接連土地所有權人/220
五、要求需用土地人為相當補償/221
六、補償金額──低減之地價額/223

第十講/被徵收土地之收回: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
壹、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條文/225
貳、立法意旨/226
參、條文釋義/231
一、收回權之成立要件及行使/231
二、核准收回徵收土地之機關/245
三、原受領徵收價額之繳回/247
四、因可歸責事由之禁止收回/248
五、被徵收土地標售之優先購買權/251

事項索引/257
司法解釋‧裁判‧決議索引/267
 



  土地立法之主要目的,乃在規範人地關係、推行土地政策及解決土地相關問題;是其規範對象,與吾人活動,乃至國家事務,均存密切關聯性。而土地法之法現象與法律關係,交織於公法、私法規範,並兼涉實體法與程序法規定,且其整體法規範多元複雜,乃其法領域之特色。從而對於土地法律之適用與研究,既需見樹且需見林,除理會個別法文內容意涵外,亦應洞察整體土地法規範之體系關連與立法原理及其相關問題。
  
  另一方面,現行土地法律中,民國十九年制定公布之土地法,其目的本是以之作為推行土地政策之基本大法;然因時空環境變遷,時至今日,其規定內容已大多為諸多特別規定所排斥、割裂,或者僅形骸化地存在,致整部法律實際得以適用之規定,已所剩無幾(參閱拙著「土地法總點檢」收錄於『土地法研究』一書)。儘管如此,其尚得適用並發揮作用與功能之規定,對於現行土地政策與法制而言,事實上仍深具意義,且頗富研究價值。
  
  本於以上觀點,本書對於土地法此一具悠久歷史之實定法中,目前仍有效適用之部分規定條文,依其條次及法文內容次序,從側重解釋論之角度,闡釋其意涵並論述相關議題,且兼籌並顧相關學說與實務見解實態,期使理解相關規定與議題之全貌。全書內容,計有十講,包括: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與回復、禁止外國人取得之土地、共有不動產處分與優先購買權、土地登記之公信力、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制度、城市房屋租金限制、收回出租房屋限制、基地‧房屋優先購買權、接連地損失補償,以及被徵收土地之收回等兼及公法、私法之重要議題。
  
  本書內容,除「土地登記之公信力」及「被徵收土地之收回」二講,其餘各講曾發表於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然均對原內容為相當程度之修整與增補,俾以呈顯最新狀態。而筆者對於各講內容之闡述、論證,雖力求嚴謹,然或因思慮未周,恐仍難免有訛舛之處,謹祈請諸法學師長、同道不吝賜教指正。又,本書之編輯、付梓,承蒙元照出版公司鼎力協助,特致以誠摯謝意。

陳立夫 謹誌
10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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