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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權初步(七版)

民權初步(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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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民權初步》是孫中山先生思想中建國方略之社會建設,這本書於民國六年二月發表於上海,是孫中山先生參考美國學者沙德女士之會議規則而來。孫中山先生在其自敘中說道,這本書是教吾國人民行使民權的第一部方法,所以名為《民權初步》。他認為,我國舊社會凌亂散漫、毫無組織,常被恥笑為一盤散沙;復興民族,必自改造社會做起,使我們的社會成為有秩序、有紀律,合乎現代化的新社會。孫中山先生鑒於中國人一向缺乏組織習慣和團體生活訓練,常連最基本的議事規則也不懂,乃著成此書,希望全民按照《民權初步》的訓練,使之成為我們生活習慣的一部分,然後可以塑造出一個有組織的國家和民族。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孫文


  字載之,號逸仙,是近代中國的民主革命家,中國國民黨總理,第一任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亦為中華民國國父。孫文流亡日本時,曾化名中山樵,故後人慣以中山先生相稱;其後此稱謂便逐漸演化成具體的尊稱--孫中山先生。其他著作包括《孫文學說》、《實業計畫》、《倫敦蒙難記》等。
 
 

目錄

弁言
自序
 
卷一 結會
第一章 臨時集會之組織法
 2‧一節 會議之定義
 2‧二節 會議之規則
 2‧三節 會議之種類
 3‧四節 召集之通式
 3‧五節 開會之秩序
 3‧六節 主座之選舉
 4‧七節 被指名者多人
 4‧八節 指名之附和
 4‧九節 選舉書記等
 5‧十節 委員會
 
第二章 永久社會之成立法
 6‧十一節 立會
 7‧十二節 章程及規則
 8‧十三節 職員
 8‧十四節 職員之選舉
 10‧十五節 其他之選舉
 10‧十六節 無人當選
 10‧十七節 大多數與較多數
 11‧十八節 團體之成立
 
第三章 議事之秩序並額數
 11‧十九節 循行之事
 12‧二十節 議事之公式秩序
 13‧二十一節 額數定義
 14‧二十二節 額數為開會前之必要
 14‧二十三節 開會後缺額久效力
 15‧二十四節 數額數之法
 
第四章 會員之權利議務
 15‧二十五節 會長之義務
 16‧二十六節 會長之權利
 17‧二十七節 會長之權利義務
 17‧二十八節 副會長並書記之權利義務
 18‧二十九節 會體之權限並缺席廢置特別會等之規定
 19‧三十節 特務會議
 
卷二 動議
第五章 動議
 22‧三十一節 動議
 22‧三十二節 處事之手續
 23‧三十三節 動議之措詞
 23‧三十四節 何時可發動議
 23‧三十五節 手續之演明式
 24‧三十六節 附和動議
 25‧三十七節 附和之形式
 25‧三十八節 極端之當避
 
第六章 離奇之動議並地位之釋義
 26‧三十九節 收回動議之公例
 26‧四十節 收回之演明式
 27‧四十一節 例外之事
 27‧四十二節 分開動議
 27‧四十三節 對等動議
 28‧四十四節 地位釋義
 28‧四十五節 地位之討得
 
第七章 討論
 28‧四十六節 討論之權利
 29‧四十七節 討論之定義
 29‧四十八節 何時為討論之秩序
 30‧四十九節 討論法演明式
 31‧五十節 限制討論之例
 32‧五十一節 演明式
 33‧五十二節 駁論言辭
 34‧五十三節 競爭地位
 35‧五十四節 遜讓地位
 36‧五十五節 討論之友恭
 36‧五十六節 一致許可
 
第八章 停止討論之動議
 36‧五十七節 停止討論動議之用法
 37‧五十八節 停止討論動議之效力
 38‧五十九節 停止討論動議之討論
 38‧六十節 停止討論動議之演明式
 39‧六十一節 停止動議與本題動議之別
 39‧六十二節 停止動議對於他動議之效力
 39‧六十三節 停止動議對於本題一部分之效力
 40‧六十四節 定時停止討論
 
第九章 表決
 40‧六十五節 表決方式
 41‧六十六節 舉手並起立
 41‧六十七節 採法宜定
 41‧六十八節 拍掌不宜用以表決
 41‧六十九節 兩面俱呈
 42‧七十節 表決疑問
 42‧七十一節 同數
 43‧七十二節 主座之特權
 43‧七十三節 主座有表決之權利
 43‧七十四節 點名表決
 44‧七十五節 投票表決
 44‧七十六節 由少數或多於大多數以取決
 
第十章 表決     
 45‧七十七節 復議之定義
 45‧七十八節 復議動議之效力
 45‧七十九節 何發復議動議
 45‧八十節 何人可發復議動議
 46‧八十一節 折衷辦法
 46‧八十二節 討論復議
 46‧八十三節 得勝方面之釋義
 47‧八十四節 復議之演明式
 48‧八十五節 不能復議之案
 48‧八十六節 復議動議宜慎用
 48‧八十七節 取消動議
 49‧八十八節 兩動議之功效
 
卷三 修正案
第十一章 修正之性質與效力
 52‧八十九節 修正之性質
 52‧九十節 修正案須有關係
 53‧九十一節 修正案之效力
 53‧九十二節 第一及第二之修正案
 54‧九十三節 第一第二修正案之演明式
 56‧九十四節 同時多過一個之修正案
 56‧九十五節 先事聲明
 57‧九十六節 接納修正案
 
第十二章 修正案之方法
 58‧九十七節 修正之三法
 58‧九十八節 宣述修正案之方式
 58‧九十九節 加入方法
 60‧一百節 修正之三法
 60‧一百零一節 改變意思之必要
 60‧一百零二節 刪除之法
 61‧一百零三節 刪去修正案否決之效力
 61‧一百零四節 刪去案呈決之方式
 62‧一百零五節 所棄之字可加入他處
 62‧一百零六節 不字
 62‧一百零七節 刪去而加入之法
 63‧一百零八節 刪去而加入修正案否決之效力
 63‧一百零九節 替代
 
第十三章 修正案之例外事件
 64‧一百一十節 款項及時間之空白
 65‧一百十一節 人名
 66‧一百十二節 不受修正之動議
 66‧一百十三節 復議案
 66‧一百十四節 修正之秩序
 
卷四 動議之順序
第十四章 附屬動議之順序
 68‧一百十五節 順序之定義
 68‧一百十六節 獨立動議附屬動議
 68‧一百十七節 七種附屬動議及其順序等級
 70‧一百十八節 議案順序之演明式
 72‧一百十九節 七種附屬動議之目的
 72‧一百二十節 定秩序之理由
 
第十五章 散會與擱置動議 
 73‧一百二十一節 散會動議
 73‧一百二十二節 獨立之散會議
 73‧一百二十三節 散會議之限制
 73‧一百二十四節 散會之效果
 74‧一百二十五節 有定時間
 75‧一百二十六節 擱置動議
 75‧一百二十七節 擱置議之效力
 75‧一百二十八節 抽出之動議
 
第十六章 延期動議
 76‧一百二十九節 有定時之延期
 76‧一百三十節 其效力
 78‧一百三十一節 此議之限制
 78‧一百三十二節 無期延期
 78‧一百三十三節 此議之效力
 
第十七章 付委動議
 79‧一百三十四節 付委
 79‧一百三十五節 付委議之效力
 81‧一百三十六節 帶訓令之付委議
 81‧一百三十七節 問題之一部分
 82‧一百三十八節 委選之事宜
 82‧一百三十九節 獨立之付委議
 
第十八章 委員及其報告
 82‧一百四十節 委員之性質
 83‧一百四十一節 委員之權限
 84‧一百四十二節 報告
 85‧一百四十三節 報告之呈遞
 85‧一百四十四節 要求報告
 86‧一百四十五節 少數之報告
 86‧一百四十六節 報告之演明式
 86‧一百四十七節 復付委
 
卷五 權宜及秩序問題
第十九章 權宜問題
 88‧一百四十八節 權宜問題之性質
 88‧一百四十九節 權宜問題之定義
 89‧一百五十節 效力
 89‧一百五十一節 演明式
 
第二十章 秩序問題
 91‧一百五十二節 秩序問題之定義
 91‧一百五十三節 主座之職務
 91‧一百五十四節 秩序問題之效力
 92‧一百五十五節 申效
 92‧一百五十六節 申訴表決之同數票
 93‧一百五十七節 順序
 94‧一百五十八節 秩序問題及申訴之演明式
 
102‧結 論
 
附錄 章程並規則之模範
 105‧章程
 106‧規則
 109‧議事表
 
 



弁言


  孫文先生的《民權初步》,原名為《會議通則》,自初版至今,將步向百年。孫先生在自序中提到,民權發達之伊始,要由集會來固結人心。因此,這是一本教導國民如何貫通會議妙用,以踏出民權第一步的著作。

  回首來時路,民權的發展曾經舉步維艱。但隨著民智漸開,政經局勢日趨明朗,民權已非遠昔的奢望,但離理想仍有一段距離要走。本局於民國五十八年出版《民權初步》,是我們與歷史共進的第一步;今日,本局希望透過再版,重新回顧前人的足跡,方能在莫測的時局中,自信地繼續前行。

  此次再版,除了將漫漶的銅版鉛字改為清晰的電腦字體,還調整為較大的開本,讓字級、字距、行距得以舒張,適於閱讀。此外,版式增添充足的餘白空間,供讀者留下提點的註記。讀者先進若對本書有任何寶貴意見,亦請賜告本局編輯部,以利改進,是所至禱。

三民書局編輯部 謹識
 

詳細資料

  • ISBN:9789571461564
  • 規格:平裝 / 128頁 / 17 x 23 x 0.64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七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第一章  臨時集會之組織法

一節  會議之定義

凡研究事理而為之解決,一人謂之獨思,二人謂之對話,三人以上而循有一定規則者,則謂之會議。無論其為國會立法,鄉黨修睦,學社講文,工商籌業,與夫一切臨時聚眾,徵求群策,糾合群力,以應付非常之事者,皆其類也。

二節  會議之規則

嘗見邦人之所謂會議者,不過聚眾於一堂,每乏組織,職責缺如,遇事隨便發言,彼此交談接語,全無秩序。如此之會議,吾國社會,殆成習慣;其於事體,容或有可達到目的之時,然誤會之端,衝突之事,在所不免;此直謂之為不正式、不完備、不規則之會議可也。有規則之會議,則異於是:其組織必有舉定之職員,以專責成;其行事必按一定之程序,有條不紊;如提議一案也,必先請於主座以討地位,得地位而後發言;既提之案,必當按次討論,而後依法表決。一言一動,秩序井然,雍容有度。如是乃能收集思廣益之功,使與會者亦得練習其經驗,加增其智能也。
 
三節  會議之種類

會議有三種:其一臨時集會,為應付特別事件而生者;其二委員會,乃受高級團體之命令而成,以審查所指定之事,而為之解決,或為之籌備者;其三永久社會,為有一定目的而設者。此三者之分別,則如一、二兩種為暫時之會,其三為永久之會;又其一、其三為獨立之團體,而委員會則為附屬之團體。至於組織之不同,則臨時集會必當有主座、書記,各專其責,而委員會之書記,雖有用之者,然非必要,而主座常可兼之。但永久社會之組織,略同於二者之外,更加以須有正式舉定之職員,及一切之章程規則,並有定期之會議、標揭之意志、規定之人數。

四節  召集之通式

凡有同聲相應、同氣相求者,皆可召來會議。其法有以口傳,有用帖請,有登廣告於報上,有標長紅於通衢。其式如下:

敬啟者:茲值民國中興,宜張慶典。謹擇於十月二十五日,在新都成功大道民樂園開籌備會。凡我同志,屆期務乞光臨指示一切!此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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