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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修訂十版)

中華民國憲法(修訂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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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我國憲法制定於三十六年(一九四七),當時為世界各國所稱許。憲法分十四章,一百七十五條條文,參採各國體制,引進時代思潮,體例燦然大備,人權保障與政府設計為各國典範。然時移境遷,今天憲法第三章國民大會、第十二章地方制度第一節「省」凍結不再適用。同時七次修憲增修十二條條文,立法院制定及修正多項法律,司法院公布大法官解釋七百多件。然政黨政治的運作,政府組織及體制在內閣制與總統制間擺盪。「體制不明,權責不符」始終為人詬病。憲法增修條文或傾向總統制,或靠近內閣制;甚至司法解釋,或指行政院是最高行政機關(六一三號解釋),或謂總統是最高行政首長(六二七號解釋),莫衷一是,令人無所適從。八十五年總統由公民直選,八十六年立法院閣揆任命同意權撤除,修憲不見法理與方向。但無論如何,中央部會增多、地方六都形成,「人民有權,政府有能」是大家共同的心聲。今一〇五年執政黨標榜「史上最能溝通的政府」,又見國會多數、行政院及總統同屬一黨,宮中府中俱為一體。憲法架構下的效能政府應該可以期待。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陳志華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國立中興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副教授、教授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兼任教授
  英國地方政府訪問研究
  國家文官學院講座
  國立臺北大學教授兼進修暨推廣中心主任

  現職
  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兼任教授
  國立空中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兼任教授
 

目錄

憲法只是一張紙?
──二○一六年修訂版序
初版序

緒論   1
第一節 憲法的意義   1
第二節 憲法的傳統分類   3
第三節 憲法的性質   6
第四節 現代憲法的演進趨勢   14
第五節 中國立憲簡史   17
習 題   36

第一章 前言與總綱   37
第一節 前 言   37
第二節 總 綱   42
習 題   55

第二章 人民的權利義務   57
第一節 概 說   58
第二節 平等權   61
第三節 自由權   68
第四節 受益權   100
第五節 參政權   105
第六節 自由權利的保障制度   110
第七節 人民的義務   119
習 題   124

第三章 國民大會   125
第一節 國民大會的性質   125
第二節 國民大會的地位   126
第三節 國民大會代表   127
第四節 國民大會的組織   136
第五節 國民大會的職權   138
第六節 國民大會的集會   139
習 題   143

第四章 總 統   145
第一節 總統的地位   146
第二節 總統的職權   148
第三節 總統的選舉   164
第四節 總統的任期及責任   168
第五節 總統府的組織   175
習 題   181

第五章 行 政   183
第一節 行政院的地位及性質   184
第二節 行政院的組織   190
第三節 行政院的責任   205
第四節 行政院的職權   214
習 題   223

第六章 立 法   225
第一節 概 說   225
第二節 立法院的地位及性質   237
第三節 立法院的組織   239
第四節 立法院的職權   256
第五節 立法院的會期及議事原則   281
習 題   286

第七章 司 法   287
第一節 司法院的地位   288
第二節 司法院的職權及其組織   289
第三節 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   298
第四節 司法院的主要成員   312
第五節 司法官(法官)的地位與保障   316
第六節 憲法法庭   324
第七節 審判制度及參審制   326
習 題   331

第八章 考 試   333
第一節 概 說   333
第二節 考試院的地位及性質   334
第三節 考試院的職權   339
第四節 考試院的組織   342
第五節 公務暨專技人員考試   347
習 題   357

第九章 監 察   359
第一節 概 說   359
第二節 監察院的職權   365
第三節 監察院的組織及其職掌   377
習 題   389

第十章 中央與地方的權限   391
第一節 中央與地方的權限關係   391
第二節 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   394
第三節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的問題   401
習 題   413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415
第一節 省、縣自治團體   416
第二節 地方自治法制化   424
第三節 省、縣的組織   427
第四節 直轄市的自治   434
第五節 鄉(鎮、市)的自治   437
習 題   443

第十二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445
第一節 選舉、罷免   445
第二節 創制、複決   460
第三節 公民投票法   464
習 題   471

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   473
第一節 國 防   474
第二節 外 交   478
第三節 國民經濟   481
第四節 社會安全   486
第五節 教育文化   494
第六節 邊疆地區   503
習 題   509

第十四章 憲法的施行與修改   511
第一節 憲法與法令的關係   512
第二節 憲法的修改   517
第三節 憲法的施行   524
習 題   528

附錄一 中華民國憲法   529
附錄二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547
附錄三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554
 

憲法只是一張紙?
──二○一六年修訂版序


  我國憲法發展到八十年以後最為快速而明顯。其中尤以修憲功效最為顯著。而七十九年(一九九○)第二六一號解釋公布,拉開了臺灣為時十五年憲政改革的序幕,具指標性意義。這時期的憲政改革,主要是前後七次的修憲。

  至今七次修憲,前面六次採一機關修憲,即國民大會提案並複決,第七次則由立法院提案、國民大會複決,兩機關修憲方式完成,都依據憲法第一七四條修憲程序。自此國民大會功成身退,走入歷史,是有幾分悲壯,憲政就這樣逐步推展。

  十年後,第一次嘗試用公投修憲方式。一○四年七月十六日「憲法時刻」,距離次年總統選舉正好六個月,兩大黨的憲改方案難以協調,憲改破局。首次發動公投修憲即嚴重受挫,連提案都失敗。

  就在密集的選舉與憲政改革擾嚷聲中,監察院被放在一邊,少受關切。九十四年二月到九十七年八月,朝野爭議激烈,總統不願更換監察委員提名名單,立法院又罷審,沒有任何被提名人獲得同意,致第四屆監察委員完全出缺,監察權出現空窗期。朝野立委紛紛連署提案,聲請大法官解釋。

  雖然大法官(第六三二號解釋)提醒總統與立法委員,提名與同意的權責機關應相互尊重,依據憲法各盡其職,不能讓憲政機關停擺。但依舊直到政黨輪替,總統重行提名人選,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並通過名單,監察院才恢復正常。監察院員工躬逢史無前例的空窗期,沒有公文需要處理,感慨是公務生涯難得的好時光,浮生出現小確幸。

  監察權受挫的遭逢際遇還未了,第五屆監委提名的爭執又再度重演。一○三年八月第四屆監察委員任期將屆,五月總統依例提名二十九位監察委員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七月初,立法院召開第一次臨時會準備行使監委同意權,由於部分委員佔據領票處及圈票處,致其他委員無法投票,只能擇期再議。七月二十九日第二次臨時會,朝野協議以不亮票、不監票方式,投票始能進行。結果僅通過十八位(其中包括院長及副院長)。此次人事案被稱為史上最慘烈的一次。

  一○四年九月總統再提出十一位「清爽乾淨」之士,不料其中一位因學歷引起爭議,又逢十一月地方選舉,致立法院不再開會、不再審查這屆監察委員的人事案。其間,同年六月立法院寧可先行審查後來的大法官提名案,監委出缺則不再過問。於是第五屆委員遺缺超過三分之一的急務只好「再等一等」,直至次年五月二十日政黨輪替新政府成立,仍未補足,人事案受盡折磨。如此,糾彈百官何所依,柏台清風有誰識?

  憲法,其實不過是一張紙,一紙由人民彼此退讓而簽訂的契約。它因人民的共識與信守而可長可久。黑格爾(G. W. F. Hegel)認為,不應將憲法視為是由什麼事物所構成的。他相信一個國家的憲法必須具體表現人民權利與其立場的心意,否則憲法不過是空有軀殼、毫無價值。成文憲法可以設計,但欠缺憲政主義的憲法只會帶來動盪與不安。(Andrew Arato, Civil Society, Constitution, and Legitimacy.)

  蘇格蘭法學家麥金多許(Sir James Mackintosh)在一七九九年寫下名句:「憲法是成長的,不是製造的」。他相信自由憲法是日積月累逐漸演進,而不是由少數人以武力建造的。回想臺灣七次修憲,時而面臨委任直選還是公民直選總統、修憲條文被大法官宣告違憲無效、一面修憲一面要舉辦國代選舉一連的窘境。

  憲改過程中,第五二○號解釋(九十年公布)教訓行政院預算應與立法院共同參與、第五八五號(九十三年公布)斥責立法院不能越權干預行政,以及第六一三號(九十五年公布)糾正獨立管制機關應隸屬行政院,都在試圖釐清憲政體制。

  一○五年一月大選前,民進黨蔡英文主席不僅肯定由下而上的憲改方式,更堅定表示支持憲改的決心。就職演說裡,蔡總統宣示尊重兩岸二十年來交流協商的歷史事實,或許講稿是一份「未完成的答案卷」,國際間仍期待兩岸將創造雙贏的局面。以憲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理兩岸關係,可為兩岸互動舖陳穩定的基礎。

  一○四年八月二次大戰結束屆滿七十年。日本政府堅持修法建軍、出兵海外,雖然國會相當配合,但政要學者發出怒吼,控訴政府嚴重違憲。他們直指政府此舉違反憲法前言之宣示和平主義及第九條放棄戰爭、不保有軍隊之規定。安倍內閣企圖經由內閣會議重新解釋憲法,將個別自衛權鬆綁為容許集體自衛權,甘冒違反和平憲法精神的危險。

  相對的,今年八月八日,八十二高齡的日本天皇明仁,少見的透過電視轉播,表達自己日益衰弱、無法履行職務,有意「生前退位」。明仁天皇不願明白要求內閣修改皇室典範,因為他深知天皇不許具體觸及現行制度。他謙沖自抑的表示,若日皇病危,將造成社會停滯,影響國民生活,令人動容。

  同樣八月八日這一天,五位在非洲肯亞被扣留的我國詐欺嫌犯,雖經我方多日交涉,仍被強行遣返中國。這樁詐騙案,行為人是臺灣人,受害人全是中國人,犯罪行為地在他國。所涉及問題,不僅是國家主權,更是司法管轄權歸屬。

  本書,《中華民國憲法》,初版至今已逾二十一年,三民書局編輯部同仁囑咐修訂再版。感謝三民書局努力於出版工作。本書亦隨著憲法增修、法律變動、解釋公布而適時更新補充,反映憲法的動態,更祈望方家指正。
 
陳志華 謹識 二○一六年八月
 

詳細資料

  • ISBN:9789571461007
  • 規格:平裝 / 572頁 / 17 x 23 x 2.86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修訂十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緒 論
 
第一節 憲法的意義
 
憲法(constitution),在古希臘有政體之義,英國則意指統治的法律、結構及實務。我國古籍中,《國語》一書載有「賞善罰姦,國之憲法」,此之憲法僅指刑法法典而已。而《尚書‧說命》:「監於先王成憲,其永無愆」;《晉書》:「稽古憲章,大釐制度」;《唐書》:「永垂憲則,貽範後世」,其中「憲」、「憲章」、「憲則」,則有基本典則之義1。
 
至於憲法之意義,則有形式意義、實質意義及運作意義,其要點如次:
 
一、形式意義的憲法
 
一般所稱憲法,多指形式意義的憲法,即名稱上,明確的指名為「憲法」的法律。如美國於一七八七年所制定之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我國於民國三十六年一月一日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即是。在此意義,特別注重憲法與法律的區別。從而,憲法有其根本重要的條文,不容修改,否則等同憲法被推翻2。
 
二、實質意義的憲法
 
國家的基本法制,結構上,係由形式意義的「憲法」,及由其引申制定的法律、命令,乃至判例、習慣、法理等所綜合形成,它是有系統的、活的憲法(aliving constitution),稱為實質意義的憲法。由此一涵義,可以了解憲法的整體內涵,也可以理解英國「沒有」形式意義的憲法,而得以推動憲政,即依賴不輕易更動的法典、習慣及法理之故。因此憲法有多重規範,包含基本典章、政治上整體決定、憲法上管轄權或個別實體法等。而憲法如為實體法,那就是與民法典一樣的法,民法也就不必是「根據」憲法而制定3。有稱美國憲法是一部經濟憲法,它劃分聯邦與各州的商務關係,規範人民的專利商標等權利保障。
 
三、運作意義的憲法
 
論者有從憲法規定之內容及制定目的觀察憲法,例如:
 
中山先生曰:「憲法者,國家之構成法,亦即人民權利之保障書也。」
 
林紀東先生認為:「憲法者:規定國家之基本組織,人民之權利義務,及基本國策之根本法也。」4
 
由上述兩則論述,可知憲法之內容要為國家之構成、人民之權利義務及基本國策等。從而可了解制憲之目的乃在於為這些重要事項定下規範。是以憲法為「立國底根本大法」,不僅勾畫國家基本法則(the fundamental law),並且是為將來的世代立下指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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