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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證法論(修訂二版)

最新公證法論(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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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是二○○一年新公證法施行後第一本專書,其特色一則以立法者直接說明立法主觀意旨,二則以教法者建立公證法學理論體系與學說基本理論,三則以歸納法將所有實務判解令函(新版蒐集至二○一六年八月)詳加介紹分析;論述方式採論文體裁,為可供理論研究與實務辦案之重要文獻。

  全書內容五編二十章共六十萬言。「公證基礎論」係說明基本概念,其中「公證法學之基本原則」一章特別值得注意;「公證主體論」研究公證當事人、法院公證人、民間公證人與公證人公會四者,內容十分豐富;「公證客體論」探究公證請求權、公證權、公認證標的之適格性、公認證案件之合法性與公證費用之具體內涵;「公證程序論」論述公證程序、認證程序、救濟程序、特別公認證程序;「公證效果論」解析公認證效力(實體法效力、民事訴訟法證據力、強制執行法執行力)、公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監督與懲戒)與刑事責任(刑罰),特別是民事「公證賠償制度」與「雙重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更為本世紀公證法學之重心。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賴來焜


  學歷/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碩士、博士

  經歷/第三屆立法委員、立法院最高顧問
  玄奘大學法律學院院長、法律所所長、法律系系主任
  中正、中原、文化、世新、政大、東吳、東海、清華、銘傳等校兼任教授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法規委員會副主委員、仲裁員

  現職/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
  中華國民健康政策與法律學會理事長
  國家文官學院講座
 
 

目錄

新版數語
初版序
 
第一編 公證制度之基礎論
 
第一章 公證法之概念論   3
第一節 公證法之意義   3
第一項 就範圍廣狹言:狹義公證法與廣義公證法   3
第二項 就法律淵源性質言:實體性公證法與程序性公證法   4
第三項 就綜合言:筆者管見   5
第二節 公證法之本質論   5
第一項 公證法為「公法」而非「私法」   5
第二項 公證法為「程序法」而非「實體法」   6
第三項 公證法為「成文法」而非「不成文法」   6
第四項 公證法為「普通法」而非「特別法」   7
第五項 公證法為「國內法」而非「國際法」   7
第六項 公證法為「強行法」而非「任意法」   7
第三節 公證法與相鄰法律之關係   8
第一項 公證法與民商法之關係   8
第二項 公證法與民事訴訟法之關係   9
第四節 公證法之法源論   10
第一項 憲法:「公證請求權」與「國家公證權」   11
第二項 法 律   11
第三項 行政命令:委任立法   12
 
第二章 公證之概念論   13
第一節 公證之意義   13
第一項 簡略定義   13
第二項 較周延定義   14
第三項 管 見   15
第二節 公證之特徵   16
第一項 公證特徵之總說   16
第二項 特徵(一):證明制度:公證書與一般證明文書   16
第三項 特徵(二):非訟性:公證制度與民事訴訟制度   18
第四項 特徵(三):特殊非訟性:公證制度與非訟事件   22
第五項 特徵(四):民事行政性:公證行為與行政行為   24
 
第三章 公證法學之基本原則   27
第一節 公證法學基本原則之概念   27
第一項 公證法學基本原則之意義   27
第二項 公證法學基本原則之價值   27
第三項 公證法學基本原則之總覽   28
第二節 聲請原則(自願原則)   29
第一項 聲請原則之意義   29
第二項 聲請原則與法定原則之本質辨疑   29
第三項 聲請原則之內涵   30
第三節 公正原則   31
第一項 公正原則之概念   31
第二項 公證人迴避制度(§10)   31
第三項 公證人禁止兼職制度(§37、§38)   34
第四節 保密原則(§14)   36
第一項 保密原則之概念   36
第二項 保密原則之理由   37
第三項 保密原則之內涵   38
第四項 保密原則之例外(§14除外規定)   39
第五項 違反保密原則之效果   40
第五節 直接原則   42
第一項 直接原則之概念   42
第二項 直接原則之內涵   42
第六節 真實原則   44
第一項 真實原則之概念   44
第二項 真實原則之內涵   45
第七節 合法原則(§11、§70)   46
第一項 合法原則之概念   46
第二項 合法原則之內涵   46
第三項 合法原則與真實原則之關係   47
第八節 妥速原則   48
第一項 妥速原則之概念   48
第二項 妥速原則之內涵   48
 
第二編 公證制度之主體論
 
第一章 公證當事人(請求人)   51
第一節 公證制度「主體」之總覽   51
第二節 公證當事人(請求人)之概念   53
第一項 公證當事人之意義   53
第二項 公證當事人之特徵   53
第三項 公證當事人證明本人之方法   54
第四項 公證當事人之權利與義務   54
第三節 公證當事人(請求人)能力   56
第一項 公證當事人能力之概念   56
第二項 公證當事人能力之標準   57
第三項 非法人團體之學說與實務整理   57
第四節 公證行為能力(請求能力)   60
第一項 公證行為能力之概念   60
第二項 公證行為能力之標準   60
第五節 請求人之適格性原則   63
第一項 請求人適格性原則之概念   63
第二項 請求人適格性之審查依據   63
第三項 請求人適格:「當事人」與「其他關係人」   64
第六節 公證之代理   66
第一項 公證代理之概念   66
第二項 公證法上代理之範圍   68
第三項 公證法代理人證明自己之方法   70
第四項 代理人之提出授權書:代理權限證明之方法(§76)   71
第五項 當事人應親自請求:不許代理之法律行為   75
第六項 關於公證代理之問題討論   77
 
第二章 公證人(一):法院公證人   85
第一節 法院公證人之概念   85
第一項 法院公證人之意義   85
第二項 法院公證人之地位   85
第三項 法院公證處之組織   86
第二節 法院公證人之資格   86
第一項 積極資格(§22Ⅰ)   87
第二項 消極資格(公務員任用法§28)   87
第三節 法院公證人員之兼充與代理   88
第一項 法院公證人之兼充(§22Ⅲ;細則§17ⅠⅢ)   88
第二項 法院公證人之代理(細則§17ⅡⅢ)   88
第三項 佐理員之兼充(§23Ⅰ;細則§18Ⅱ Ⅳ)   88
第四項 佐理員之代理(細則§18Ⅲ Ⅳ)      89
第四節 法院公證人員之職掌   89
第一項 公證人之權限   89
第二項 主任公證人之職權   90
第三項 法院佐理員之職權   91
第五節 法院公證人執行職務之區域:公證管轄   91
第一項 公證管轄之概念   91
第二項 我國舊公證法:法無明文,迭生爭議   92
第三項 新公證法:增訂公證管轄之規定(§6、§7)   92
 
第三章 公證人(二):民間公證人   95
第一節 我國法制:自「單軌制」到「雙軌制」   95
第一項 前 言   95
第二項 我國舊制:純粹公務員制   95
第三項 引進民間公證人之必要性   95
第四項 雙軌制(法院與民間公證人)抑或單軌制(全面採民間公證人)之爭論   96
第二節 民間公證人之概念   98
第三節 民間公證人之遴任   100
第一項 民間公證人遴任之概念   100
第二項 民間公證人之遴選機關   101
第三項 民間公證人之遴選資格   101
第四項 律師兼任民間公證人問題   103
第五項 民間公證人遴選之程序   104
第四節 民間公證人之登錄   105
第一項 民間公證人登錄之概念   105
第二項 民間公證人登錄之聲請程序   106
第三項 民間公證人聲請登錄之准駁   106
第四項 民間公證人之註銷登錄   107
第五項 民間公證人名簿之備置   107
第五節 民間公證人之事務所   108
第一項 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之概念   108
第二項 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之設立   109
第三項 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之轉屬(變更)   110
第六節 民間公證人之助理人   111
第一項 民間公證人之助理人之概念   111
第二項 民間公證人之助理人之聘僱許可   111
第三項 民間公證人之助理人之處理事務範圍   112
第七節 民間公證人之研習   113
第一項 立法政策之法理爭辯   113
第二項 民間公證人之職前研習   114
第三項 民間公證人之在職研習   115
第八節 民間公證人執行職務前應踐行之事項   116
第一項 向所屬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登錄(§32①)   116
第二項 加入公證人公會(§32②)   116
第三項 參加責任保險並繳納保險費(§32③)   116
第四項 向所屬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提出職章、鋼印之印鑑及簽名式(§32④)   117
第九節 民間公證人之離職與停職   118
第一項 民間公證人離職與停職之概念   118
第二項 民間公證人之免職(§33、§34)   118
第三項 民間公證人之退職(§35)   119
第四項 民間公證人之撤職(§55)   120
第五項 民間公證人之自請辭職(§65)   120
第六項 民間公證人之停職(§55、§63)   120
第七項 民間公證人之復職(§64)   121
第八項 民間公證人停職與免職之法律效果   122
第十節 民間公證人之代理   126
第一項 民間公證人代理之概念   126
第二項 民間公證人代理之種類   126
第三項 民間公證人代理之效果   128
 
第四章 公證人公會   131
第一節 公證人公會法人化之立法例   131
第一項 法 國   131
第二項 德 國   132
第三項 日 本   133
第二節 中華民國公證學會   134
第一項 沿革與宗旨   134
第二項 組織與任務   134
第三項 發展願景   134
第三節 我國公證人公會   135
第一項 成立宗旨   135
第二項 法律地位   135
第三項 公會之組成成員   136
第四項 公會之組織層級   137
第五項 公會之章程與主管機關   137
第六項 公證人公會之機關   139
第七項 公會之義務   141
第八項 公會之監督   142
 
第三編 公證制度之客體論
 
第一章 公證制度客體論之概念   145
第一節 公證制度客體(標的)之意義   145
第一項 本章總覽   145
第二項 公證法律關係圖   145
第二節 公證請求權與公證權之概念   146
第一項 請求人應有公證請求權   146
第二項 公證請求法律關係   146
第三項 公證人之公證權   146
 
第二章 公認證標的之適格性   149
第一節 公認證標的適格性之概念   149
第一項 公認證標的之適格性   149
第二項 得體驗之適格性   149
第三項 公權與私權   150
第二節 公證標的之適格性   151
第一項 舊公證法(第四條與第五條):列舉主義   151
第二項 新公證法(第二條):概括主義   152
第三節 認證標的之適格性   154
第一項 舊公證法(§4、§5):實務見解認證私證書上簽名或蓋章之限制論   154
第二項 新公證法(§2):將「私文書」擴及「公文書」   154
第三項 認證標的之要素分離   157
第四節 公認證標的適格性之實務歸納   159
 
第三章 公認證案件之合法性   165
第一節 公認證案件合法性之概念   165
第一項 公認證合法性原則之意義   165
第二項 公認證合法性原則之理論依據   165
第二節 違反法令之事項   166
第一項 違反法令事項之意義   166
第二項 違反法令事項之外國立法例   167
第三項 「違反法令」具體常見之實務歸納   169
第三節 無效之法律行為   177
第一項 無效之法律行為不得公證   177
第二項 無效法律行為之概念   177
第三項 絕對無效之具體案例   178
第四項 相對無效之具體案例   181
第四節 公證案件合法性之適用疑難   182
第一項 違反法令事項是否兼指「法律行為」及「私權事實」?   182
第二項 公證人在公認證程序中是否應預先判斷法律行為之效果與私權事實是否存在?   183
第五節 公證案件合法性之效果   184
第一項 公證人之行政責任:懲戒   184
第二項 公認證書仍具有證據力   184
第三項 得否提出「公證異議」救濟?   184
第六節 公證案件合法性之檢討   185
第一項 就立法政策言:公證法第七十條修法建議   185
第二項 就執法政策言:採行「公證裁量理論」   185
 
第四章 公證費用   189
第一節 公證費用之基本概念   189
第一項 公證費用之意義   189
第二項 費用法定原則   190
第三項 公證費用之種類   191
第四項 公證費用之支付義務人   192
第五項 公證費用之支付時期   192
第二節 公證標的價額之核定問題   193
第一項 公證費用之核定機關   193
第二項 公證標的價額之核定標準   194
第三項 公證標的價額之核定時期   194
第四項 公證標的價額之聲明異議   195
第三節 關於財產關係收取公證費用之標準   195
第一項 「財產權」與「非財產權」   195
第二項 基本費用:一般之計算方法   196
第三項 公證標的之價額:請求公證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198
第四項 公證標的價額合併、選擇、競合及對待給付之計算   204
第五項 定各種權利公證標的價額之標準   206
第六項 不能算定公證標的價額之標準(§112)   208
第四節 關於非財產關係收取公證費用之標準   213
第一項 僅為非財產關係之公證者(§113Ⅰ)   213
第二項 並為財產關係之公證者(§113Ⅱ)   214
第五節 關於「認證」收取費用之標準(§120)   214
第六節 公認證之特殊費用   216
第一項 公認證特殊費用之概念   216
第二項 實際體驗之公證費用:所需時間主義(§115)   216
第三項 集會決議之公證費用(§116)   219
第四項 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並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之公證費用(§119)   219
第五項 法定時間外執行職務之公證費用(時間費用):所需時間主義(§122)   221
第六項 在病榻前或其他相類場所執行職務之公證費用(距離費用):所需時間主義(§123)   222
第七項 公證書超過六張之公證費用:張數主義(§124)   223
第八項 以外文作成翻譯本之公證費用(外文費用):所需時間主義(§125)   224
第九項 公認證職務停止執行或不能完成之公證費用(§126)   226
第十項 閱覽公證文書之公證費用:所需時間主義(§127)      227
第十一項 請求交付繕本、影本或節本之公證費用:採張數主義(§128Ⅰ)   227
第十二項 以中文作成公證書附記外國文字或附譯文之翻譯費用:所需時間(精力)主義(§128Ⅱ)   229
第十三項 郵電費、運送費及登載公報新聞紙費(§128Ⅲ前段)      230
第十四項 公證人、佐理員、助理人、鑑定人與通譯之日費及旅費(§128Ⅲ後段)   231
第七節 請求人拒不繳納公證費用之效果   232
第一項 問題提出   232
第二項 請求人不預納公證費用之效果   233
第三項 公證費用已屆清償期仍不繳納之效果   233
第四項 公證書作成後,當事人(請求人)拒不繳納公證費用,其公證效果如何?   234
第五項 請求人不繳納公證費用,公證人如何收取?   235
第六項 公證人拒絕公證時應否仍收取公證費用,已收取者應否發還?   236
第八節 公證費用之值得思考問題   237
第一項 思考捨棄「準用民事訴訟法」而採取「獨立公證費用收費規則」!   237
第二項 公證法未規定公證費用之事項依其最相類似之事項收取費用,是否違反「公證費用法定原則」?   238
第三項 公證費用增減委任立法是否有違反「公證費用數額法定原則」之虞?   239
 
第四編 公證制度之程序論
 
第一章 公證程序   243
第一節 公證程序之總覽   243
第二節 公證程序之發動:自願原則(請求)   244
第一項 自願原則(請求)(§2)   244
第二項 請求之方式:書面與言詞併行原則(§3ⅠⅡ)   245
第三項 請求書之應記載事項(§3Ⅲ)   247
第四項 應提出之文件   258
第三節 公證程序受理與審查之基礎法理   259
第一項 公證審查內容之學說總覽   259
第二項 請求公證合法要件之審查   260
第三項 請求人「適格要件」之審查   268
第四項 請求保護必要要件之審查   271
第五項 公證標的之實體審查   271
第四節 公證程序之受理與不受理   277
第一項 公證人不得無故拒絕請求之義務(§15)   277
第二項 正當理由之含義:拒絕受理之原因   277
第三項 正當理由之處理   282
第五節 公證程序之實質審理權   283
第一項 公證人之審理權之概念   283
第二項 審理權之範圍:形式審理說與實質審理說   284
第三項 公證審理程序之基本原則   285
第四項 公證實質審理之基本方法:闡明權   293
第六節 公證書製作之程序與要領   300
第一項 總 覽   300
第二項 公證書應使用之文字(§5)   300
第三項 公證書記載之方式(§80、§81、§71、§72)   302
第四項 公證書文句之書寫要領(§82)   310
第五項 公證書錯誤之更正方法(§83)   313
第六項 公證書之朗讀與閱覽(§84)   315
第七項 公證書之簽章(§84Ⅲ)   316
第八項 公證書之連續(§84Ⅳ、§85、§87)   318
第九項 公證書之引用附件(§85、§86)   321
第十項 公證人之詢問及詢問筆錄   323
第七節 公證文書簿冊   324
第一項 公證文書簿冊之概念   324
第二項 公證卷宗及簿冊之備置   325
第三項 公證文書簿冊之保存   328
第四項 證明文件及其他附屬文件之返還(§87)   332
第五項 公證書原本與簿冊之滅失   333
第六項 公證卷內文書之閱覽(§89、§98、§127)   334
第七項 公證文書簿冊之銷燬(§18Ⅲ)   338
第八節 公證書正本、繕本、影本與節本之交付   339
第一項 原本、正本、繕本、影本、節本之概念   339
第二項 公證書正本之交付   339
第三項 公證書繕本、影本、節本之交付   346
 
第二章 認證程序   353
第一節 認證之概念   353
第一項 認證之意義   353
第二項 公證與認證之概念比較   355
第二節 認證之標的   360
第一項 舊公證法:列舉式(§4、§5)   360
第二項 新公證法:概括式(§2)   361
第三節 認證之種類   361
第一項 依認證「方式」:目擊認證與自認認證   361
第二項 依認證「文書標的」:原本認證、繕本認證及譯本認證   362
第四節 認證程序之開端   363
第一項 認證程序之開端:請求(§2)   363
第二項 請求認證之代理(§4;細則§73)   364
第三項 請求之手續(§104)   365
第五節 認證文書之方法   366
第一項 當事人簽名之認證(§101Ⅰ)   366
第二項 文書原本真正之審認(§101Ⅱ)   367
第三項 公私文書繕本與原本之核校(§101Ⅲ)   368
第四項 認證翻譯文書之方法(§101Ⅳ)   368
第五項 公私文書之增刪、塗改或形式可疑之審查(§101Ⅴ)   369
第六項 關於審查權之行使   370
第六節 具結程序   373
第一項 具結程序之意義   373
第二項 具結制度之功能   374
第三項 具結制度之適用情形   374
第四項 具結之方式:相對具結   375
第五項 具結之程序   376
第六項 經具結而認證私文書之效力   376
第七節 認證書之製作   376
第一項 認證書之存在價值   376
第二項 認證書之製作方式   378
第三項 認證書之連綴與連續問題   383
第八節 公證規定之準用   384
第一項 新舊法比較:自「逐條列舉方式」到「概括準用式」   384
第二項 公證與認證之共通性   384
第九節 特種文書之認證   385
第一項 特種文書認證之意義   385
第二項 關於信函之認證(細則§79)   386
第三項 關於章程之認證   388
第四項 關於結婚證書之認證(細則§80)   389
第五項 關於離婚證書之認證(細則§81)   390
第六項 關於認領同意書之認證   391
第七項 關於自書遺囑、代筆遺囑之認證   393
 
第三章 特別公認證程序   397
第一節 特別公認證程序之總覽   397
第二節 關於親屬事件公認證之特別程序   398
第一項 單身事實證明之證明   398
第二項 公證結婚   403
第三項 兩願離婚之公證   414
第四項 認領之公證   420
第五項 收養之公證   423
第六項 監護之公認證   426
第三節 關於遺囑事件公認證之特別程序   428
第一項 遺囑之概念   428
第二項 民法遺囑種類與公認證之關係   429
第三項 公證遺囑   429
第四項 密封遺囑之公證   433
第五項 自書遺囑之認證   436
第六項 代筆遺囑之認證   437
第七項 遺囑公認證之效力   438
第八項 關於遺囑公認證之特別規定   438
第九項 關於製作公認證遺囑之注意事項與實務見解歸納   442
第四節 拒絕證書之製作   451
第一項 前 言   451
第二項 拒絕證書之概念   451
第三項 拒絕證書之請求人及管轄   452
第四項 拒絕證書作成之期限   453
第五項 製作拒絕證書之款式:法定應記載事項   454
第六項 拒絕證書作成之方法:記載位置   458
第七項 拒絕證書之效力   459
第八項 拒絕證書之抄存   460
第九項 公證法關於拒絕證書之特別規定事項   460
第五節 關於勞動行為公認證之特別程序   460
第一項 勞動行為之概念   460
第二項 勞動行為之公認證   461
第三項 勞動契約公認證之實務歸納   462
 
第四章 公證救濟程序   467
第一節 公證救濟程序之總覽   467
第一項 民事程序法中救濟制度   467
第二項 公證救濟制度之比較法觀察   467
第三項 中國大陸地區之公證救濟制度   468
第四項 我國公證救濟制度   470
第二節 公證異議程序   470
第一項 概念:自「公證之非訟程序」轉換為「法院裁判之爭訟程序」   470
第二項 聲明異議(權)之主體   473
第三項 聲明異議(權)之事由   474
第四項 聲明異議(權)之程序   476
第五項 公證異議之實務討論   479
第六項 期 許   481
第三節 公證書之更正與補充處分   482
第一項 公證書之更正處分   482
第二項 公證書之補充處分   484
 
第五編 公證制度之效果論
 
第一章 公證制度「效果論」之總覽   489
第一節 面對許多亟待解決之新問題   489
第二節 公證制度「效果論」之體系   490
第三節 公證法律責任之總說   490
第一項 公證法律責任之概念   490
第二項 公證法律責任之類型   492
 
第二章 公認證之效力論   493
第一節 公認證效力之概念   493
第一項 公認證效力之意義   493
第二項 公認證效力之總覽   494
第二節 公認證效力之發生時間(始期)   495
第一項 公認證效力發生時間之重要性   495
第二項 公認證效力發生時間之學說   495
第三節 公證書之生效要件   496
第一項 我國公證法第十一條   496
第二項 形式要件:具備公證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要件(§11Ⅰ)   497
第三項 公證人違反公證法不得執行職務之規定(§11Ⅱ)   498
第四項 公證人違反公證法規定而不影響公證效力   499
第五項 公證書欠缺生效要件之效力   500
第四節 公證效力(一):實體法效力: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   500
第一項 公證實體法效力之概念   500
第二項 公證實體法效力之類型與內涵   501
第三項 建議:實體法上擴大適用公證為方式之範圍   504
第五節 公證效力(二):民事訴訟法效力:證據力   504
第一項 公證之證據力之概說   504
第二項 公證書之證據力較一般文書更強   505
第三項 公證書在證據上效力:證據力   506
第六節 公證效力(三):強制執行法效力:執行力   518
第一項 公證書得為執行名義之法理基礎   518
第二項 公證書執行力之立法例   519
第三項 公證書執行力之我國法制沿革   521
第四項 限制主義之理由:限縮公證書得為執行名義之範圍(§13Ⅰ)   522
第五項 得為強制執行公證書應具備要件   523
第六項 公證書欠缺執行力要件之效果   532
第七項 公證書執行名義之重要記載事項討論   533
第八項 關於執行公證書之代理問題   539
第九項 關於公證書執行名義之性質   541
第十項 公證書執行力之主體擴張(§13Ⅱ)   541
第十一項 執行公證書之瑕疵及其救濟(§13Ⅲ)   546
第七節 認證之效力   551
第一項 認證效力之總覽   551
第二項 實質上效力   551
第三項 形式上效力   552
 
第三章 公證民事責任論   553
第一節 公證民事責任(一):公證賠償制度   553
第一項 公證賠償制度之概念(§68Ⅰ)   553
第二項 民間公證人補償制度:有條件公證國家賠償責任制度(§68Ⅱ)   554
第三項 民間公證人侵權賠償制度之構成要件(§68Ⅰ)   554
第四項 民間公證人之代理人、助理人或其他使用人之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責任(§68ⅢⅤ)   556
第五項 民間公證人侵權行為之國家賠償責任(§68ⅡⅢ Ⅳ)   559
第二節 公證民事責任(二):雙重強制責任保險制度   562
第一項 比較法:公證主體賠償能力之制度   562
第二項 我國法制:採雙重責任保險制(§32、§67、§145)   564
第三項 參加責任保險為執行職務「前」應踐行事項(§32)   564
第四項 執行職務期間應繼續參加責任保險(§54、§67)   565
第五項 地區公證人公會之補充責任保險制度(§145)   568
 
第四章 公證行政責任論   569
第一節 公證行政責任(一):公證監督   569
第一項 公證監督之總覽   569
第二項 公證監督之機關(§51):由「司法院」主管是否違反憲法第七十七條(違憲論)   571
第三項 對民間公證人之監督方法   574
第四項 對公證人公會之監督方法   576
第五項 對公證人公會之獎勵   578
第二節 公證行政責任(二):公證懲戒   578
第一項 公證懲戒之概念   578
第二項 公證懲戒之懲戒事由   579
第三項 公證懲戒之懲戒處分(§55)   581
第四項 公證懲戒之懲戒機關   582
第五項 公證懲戒之懲戒程序   584
第六項 公證懲戒處分確定之執行程序(§62)   589
 
第五章 公證刑事責任論:罰則   591
第一節 公證法增設「罰則章」之法理   591
第二節 僭行公證人職務罪(§147)   592
第一項 立法理由與相關法條   592
第二項 本罪之構成要件   592
第三項 本罪之法律效果   593
第三節 非親自執行職務罪(§148)   594
第一項 立法理由與相關規定   594
第二項 本罪之構成要件   594
第三項 本罪之法律效果   595
第四節 虛偽陳述罪(§149)   595
第一項 立法理由與相關規定   595
第二項 本罪之構成要件   596
第三項 本罪之法律效果   598
 
附錄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公證人類科公證法試題   599
附錄二 公證費用標準表   608
附錄三 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612
附錄四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614
附錄五 民間公證人交接規則   620
附錄六 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621
附錄七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624
附錄八 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628
 

新版數語

  文子有言:「君者,盤也;民者,水也;盤圓水圓,盤方水方」,是因時制宜,時異勢殊而法不同,故知匡時救弊。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時移而治,不易而亂。懍於法律之時代性,拙著初版問世以來,歲月如斯,忽焉己逾十寒暑,其期間有牽涉相關法律修改者,有牽涉實務見解變更者,有前版文字錯漏或意旨不清者,藉新版機會得以修正、更改與補足。著者才學有限,錯誤疏漏或有難免,尚祈讀友方學指正賜教。

  書成之際,感謝三民書局發行人劉振強先生鼓勵出書、編輯部同仁匡正謬誤,以及感謝台北地院公證處鄭主任惠佳博士、杜家駒律師及徐豪駿律師在新版之資料及修正提供助力,特此申謝!

賴來焜
二○一六年五月於考試院玉衡樓
 

詳細資料

  • ISBN:9789571461953
  • 規格:平裝 / 656頁 / 17 x 23 x 3.28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二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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