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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與罰之外:經濟學家對法學的20個提問

罪與罰之外:經濟學家對法學的20個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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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犯罪判罰,天經地義
  而在這眾人習以為常的「天經地義」之外
  我們是不是忽略了法何以為法
  以及其他與「人」更緊密的關聯?

  以自己權益/利益為先的人,應該受到指責嗎?
  被迫殺人的人,和教唆殺人的人,誰該負的責任比較大?
  當法律與宗教衝突時,孰先孰後?
  司法判決除了讓犯錯的人得到懲罰之外,對其他人有什麼意義?
  已經不合時宜的法條,為什麼還要繼續使用它?

  一九六○年由美國芝加哥大學發軔的「法經濟學」(或「法律的經濟分析」),對法學提出截然不同的解釋,於法學「重新發明輪子」(reinventing the wheel),如今,「法經濟學」在各級法院和最高法院裡,已然高居廳堂之上。

  於兩岸三地享有高知名度之經濟學者熊秉元,在本書中以日常的提問為引,深入淺出地利用經濟分析的基本架構處理各種法學問題,包括闡釋最抽象、層次最高的核心――「正義」的概念,且書中諸多理論皆奠基於真實世界,明確提出「實證法學」(apositive the ory of law)的概念,並和傳統「規範法學」(anormative the ory of law)相對照,在現行類似之法經濟學分析方法上甚有新意。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熊秉元


  著名法律經濟學家。台大經濟系畢業,美國布朗大學經濟學博士。曾於台大經濟系暨研究所任教二十餘年,主要研究領域為法律經濟學和經濟學方法論。曾任香港城市大學商學院經濟及金融系高級研究員,及於司法官訓練所講座講授《法律經濟學》課程。熊秉元上課採蘇格拉底問答式教學,啟發思維,深受好評;並受邀到新加坡國立大學、香港城市大學、西安交通大學等,擔任EMBA課程講座。2011-2014年於浙江大學擔任永謙講座教授,2014年由浙江大學以「千人計劃」引進擔任法律經濟中心主任,為兩岸四地華人社會第一位在法學院擔任講座教授的經濟學者。

  熊秉元是經濟學者也是散文家,與著名的經濟學者張五常並稱「巨俠」和「頂俠」,作品被國內知名文化評論家南方朔譽為「熊氏散文」,更有兩篇散文被選為高職國文的課文,華人經濟學界僅此一人。

  除學術論文外,1993年首部散文集《尋找心中那把尺》獲選為金鼎獎推薦著作,《熊秉元漫步法律》一書亦於2004年獲得金鼎獎社會科學類最佳著作。辛勤教學之餘,多年來始終筆耕不輟,曾於《經濟日報》、《印刻文學生活誌》、《聯合報》、香港《信報》與中國大陸《南方周末》等發表專欄,並著有《正義的效益》、《法學的經濟思維》、《吃魚的方法》、《經濟學了沒》、《我是體育老師》等多部作品。2005年獲中國大陸經濟類報刊編輯選為兩岸三地知名度最高經濟學者之一。
 
 

目錄

第一篇 一切從個人開始
各種社會現象,都是由人類行為匯集而成;社會科學的功能,就是針對社會現象(而非自然現象),嘗試提出合情合理的解釋。我們先從構建社會科學的基本架構開始,到實際案例分析,把基本架構和社會現象作一連結──對於社會科學研究者而言,這個世界是有意義的,可以「以理解之」。
提問一:在火場中只顧自己孩子的母親,錯了嗎?
以自己權益/利益為先的人,應該受到指責嗎?

提問二:我為什麼要守規則?
自動送上門來的錢財,你忍得住不出手嗎?

提問三:走後門、攀關係是破壞社會規範的行為?
關係讓人好辦事,那遵守規矩的人是笨蛋嗎?
 
提問四:一切只能依法辦理?
法律是為了維持社會秩序,但已經制定的法律,還有沒有修改的空間?

提問五:借刀殺人,刀當何罪?
被迫殺人的人,和教唆殺人的人,誰該負的責任比較大?

第二篇 在了解法律之前
法律的形成和變遷,也是社會現象之一。對於法律的基礎,傳統法學多是立基於道德哲學。相形之下,社會科學追本溯源,由初民和原始社會開始,描述法律的出現和性質、以及道德的功能。第二篇的意義,是在第一篇的基礎之上,建構「實證法學」(A Positive Theory of Law)。
提問六:在法律出現之前,人們愛怎樣就怎樣?
有人就有江湖。在法律尚未訂定的初始,用什麼方式賞善罰惡?

提問七:所有的罪都會受到懲罰?
法律可以制裁殺盜擄掠,卻無法保護所有受到傷害的人。

提問八:法律與道德有什麼關係?
覺得羞恥的道德之心,可以是成為法律的前導嗎?

提問九:法律定了,不能改嗎?
已經不合時宜的法條,為什麼還要繼續使用它?

提問十:法律應該是一種信仰?
當法律與宗教衝突時,孰先孰後?

第三篇 那些律法沒說出來的
正義的理念,貫穿法學和司法運作。社會科學(social sciences)是由法學之外的視角,對法律進行更全面的檢視。還有其他關鍵性的因素,對法學和司法運作有著不可忽視的影響。這一篇裡,將探討一個重要的影響因子:訊息(information),是隱身於法學內部的主導力量。
提問十一:司法允許替人貼標籤?
這個人偷過東西、那個人是詐欺犯……在什麼狀況之下,錯誤必須被公諸於世?

提問十二:判決不只是判決?
司法判決除了讓犯錯的人得到懲罰之外,對其他人有什麼意義?

提問十三:前科累累,定會再犯?
犯過錯、甚至一錯再錯的人,真的會有改過自新的一天嗎?

提問十四:法學和其他社會科學有什麼關係?
想把一門學科學到專精,應該要單一深入,還是旁徵博引?

提問十五:犯錯憑什麼談權利?
談人權,應該在罪之前,還是罪之後?抑或應該獨立討論?

第四篇 悠遊於法學財富中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同樣的道理,要學好法律,最好先掌握學習的態度、方向、和技巧。這一篇就是針對「學好法律」娓娓道來,且更進一步闡明如何體會法學的智慧結晶,與如何悠遊於法學的智慧資產財富之中。
提問十六:幹嘛理路人?──現代社會新人際
對於「有點熟又不是太熟的人」,需要認真看待嗎?

提問十七:為自己好,還是為他人好?
「人不為己,天誅地滅」。究竟有沒有「必須」的自私?

提問十八:經濟學不就是斤斤計較?
所有可計算的背後,都有無法計算的價值。

提問十九:學好法律不就是死背嗎?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如何讓死的條款,與活的社會與時俱進?

提問二十:衝突一定都是不好的?
不吵的小孩可能沒糖吃,甚至連自己的糖都會被搶走。
 
 



重新發明輪子


  一個學科成熟的標誌,是有基本的教科書,把這個學科眾議僉同的材料,介紹給學子們。而且還有許多相關的著作,幫助學子們進一步探索。中文世界裡,「法經濟學」的教科書和相關著作,也逐漸露面問世。

  我筆下的三本書:《熊秉元漫步法律》、《正義的效益》、以及這本《罪與罰之外:經濟學家對法學的20個提問》,也屬於這一類。稍微精細一點,前兩本書可能適合法學院大三以上的同學;最後一本,則是為法學院的新鮮人而作。希望他們在接觸法學的時候,就有機會接觸到有別於傳統法學的「法學緒論」。

  這本書的性質和內容,值得稍作介紹。首先,因為開設「法經濟學」課程的法學院還很有限,能擔任這個課程的老師也不多。因此撰述時,我希望直接和學子/讀者對話,讓學子/讀者能夠自修自習,毋庸假手他人。其次,學習一門學科,是一個熟習和消化的過程,重要的概念和觀點,可能以不同的方式,多次呈現。加黑體註明的部分,更是關鍵所在,值得反覆琢磨。

  再其次,文中還加入了刺激思考的提問。與提問相關的敘述是給予參考的解說,不是唯一的正確答案;學子/讀者不妨另闢蹊徑,思考其他可能的回應。畢竟那都是作者個人的觀點,要琢磨出自己的體會,才是自己的心血。而且,培養學子/讀者的思索分析能力,更是這本書的目標之一。

  既然是基本材料,值得多讀幾次。每次看時,不求快,最好同時在每頁旁白處註記;不論是自己的心得、或不同的意見,都值得記下。過一段時間再看,相信對本文和自己的註記,都會有不一樣的體會。點點滴滴,自己的功力就慢慢累積精煉而成。

  眾所周知,千百年來,法學有著高貴而尊榮的傳統。歷來的碩儒巨擘,對法學有諸多精湛絕妙的闡釋。然而,毫無疑問,一九六○年由美國芝加哥大學發軔的「法經濟學」(或「法律的經濟分析」),是對法學提出截然不同的解釋。就法學而言,這是不折不扣的「重新發明輪子」(reinventing the wheel)。然而,當初法學界的嘲諷調侃排斥,現在早已是過眼雲煙。不但在美國的法學和法學院裡,由一席之地而漸漸成為不可或缺、甚至是主流;在各級法院和最高法院裡,法經分析已經登堂入室而且高居廳堂之上。

  和中外類似的法經濟學教科書/講義相比,這本書有兩點特色,值得稍稍自矜自是。第一,明確標示出經濟分析的基本架構,且利用「基本單位─行為特質─加總/均衡─變遷」的架構,一以貫之的處理諸多法學問題,包括闡釋最抽象、層次最高的核心─「正義」的概念。第二,本書的理論是奠基於真實世界,明確提出「實證法學」(a ppositive the ory of law)的概念,並且和傳統「規範法學」(a normative the ory of law)相對照。在方法論上,本書的這兩點都稍稍有新意,而且有待進一步的闡揚推廣。

  除此之外,在引介經濟概念和分析架構時,全書不用方程式、數學。主要運用的是文字敘述,以及簡單易懂的輔助圖形。還有,生活中觸手可及的經驗,也是闡明理論的重要依據。原因很簡單,真佛只講家常話,道理可以淺中求。

  「重新發明輪子」,言外之意有不少黑色幽默。然而,奧運跳高項目,由剪刀式、腹滾式、而背仰式,也是在重新發明輪子(新的過竿方式)。經濟學者把經濟分析引入法學,性質上也是如此;無論結果如何,至少意味著「周雖舊邦,其命維新」的契機。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4791903
  • 叢書系列:財經企管
  • 規格:平裝 / 312頁 / 25k正 / 14.8 x 21 x 1.56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提問七:所有的罪都會受到懲罰?
 
阿莫在一次飯局認識了小靈和安如,三人相談甚歡。交情漸熟之後,阿莫開始編造各式各樣的理由,先是向小靈借錢,說是要做生意;而後追求安如,讓安如成了他的女友,頻以結婚為由,要安如為兩人未來著想,替他墊付各種生活支出。事後發現阿莫根本已婚,生意也是幌子。小靈與安如一同決定告上法院。無奈小靈拿得出阿莫借錢的紀錄可供證據,放了真心的安如卻完全無計可施。同樣都是說謊,為什麼有的人可以用法律制裁,有的人就是拿他莫可奈何?
 
在英美習慣法裡,除了刑法之外,通常分成三大部門:財產法(property law)、契約法(contract law)和侵權法(tort law)。經過長時間的發展,這三個領域的範圍和邊界,逐漸形成眾議僉同的習慣,這是「習慣法」的精神。然而,波斯納卻慧眼獨具,提出令人眼睛一亮的觀點。他認為,這三個部門法之間,其實彼此相通。一個財產法的官司,可以經由適當的闡釋和包裝,轉換為契約法或侵權法裡的案件;反之亦然。在智識上,波氏的論點很有啟發性,箇中原因也值得琢磨。
 
然而,把場景拉遠一點,波氏的論點其實理所當然。試想,在原始或初民社會裡,不可避免有著各式糾紛,眾人也發展出因應善後的措施。當然,原始初民社會裡,不會有閒情逸致,把糾紛區隔為財產、侵權、和契約。而且,這個觀點可以再往前延伸一步:在原始初民社會裡,糾紛衝突就是麻煩是非,需要處理;要撫平波折,社會回復正常。因此,不但財產、契約和侵權的區分杳無蹤影,「刑法」和「民法」的劃分也不存在──至少在某一個階段裡,不會如此區分。這意味著,在最早最早的群居社會裡,只會先發展出簡單的概念。隨著社會發展和逐漸複雜,資源充沛之後,才會逐漸孕育出較精緻細微的概念。
 
在古老的初民社會裡,「罪」與「罰」的概念大概是最早成形的。那麼,追索到極致,這兩個概念的核心意義,到底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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