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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暗的角落:獄政管理「矯正教化與假釋更生」施行之改革【增訂版】

黑暗的角落:獄政管理「矯正教化與假釋更生」施行之改革【增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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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加速假釋流程,解決超收問題?
  假釋並非天堂,出獄迎接絕望!

  刑法「重刑化政策」+人力與經費不足=監獄全部嚴重超收!
  極少的職訓項目+流於表面的教化工作+社會氛圍的排斥=受刑人再犯回籠!

  我國刑法修正走向「重刑化」,而刑罰也許有威嚇與阻嚇作用;但是從結果來看,卻是成效不彰。當一位受刑人回到社會無法生存時,再度犯罪可能是不得已下的無奈,最壞不過再回去吃牢飯罷了。一個犯人如果不願意悔改,刑期屆滿後很快再犯,被抓到回鍋,沒被抓到則繼續危害社會,結果是監獄裡人滿為患,製造出更多之困擾!

  本書參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行刑法、行刑處遇累進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並援引美、德、日、澳等現行「矯正教化與假釋更生」制度之施行,對比我國監獄管理制度之施行實況,針對獄政管理之實務運作為探討,實為一本綜合司法與獄政管理實務論述之參考工具書。

本書特色

  ★徹底討論現今獄政管理理論與實務運作,針對目前台灣「矯正教化與假釋更生」制度提出改革建議,為研究刑事法與獄政管理者不可不讀的好書。

名人推薦

  銘傳大學教授、明暉法律事務所律師/陳明暉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王健驊


  三軍大學指參學院及戰研班「指揮與組織管理」
  美國OHIO「資料整合研析」及澳洲Melb.「策略危機談判」研究
  台灣大學法律研習班12期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學/碩士
  美國佛羅里達Coastal法學院博士研究
  法研法律資源策略整合諮輔中心 法務長
  律師執業倫理監督改革協會籌備 事務長

  作者法律著作彙編年表:
  一、勞基法導讀(94年出版)
  二、公寓大廈管理實務規範(96年出版)
  三、債權確保與債務清償實務教範(97年出版)
  四、黑暗的角落―獄政管理實務(99年出版)
  五、勞動基準法導讀(101年出版)
 
 

目錄

序文/陳明暉
自序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源起及架構
第二節 研究目的
第三節 研究方法
第四節 研究限制
第五節 結語

【第二章 各國刑罰「矯正教化」施行之淺述】
第一節 現行矯正機關矯正施行之檢討
第二節 矯正教化職業技能培訓之檢討
第三節 現行外役監專業技職之培訓
第四節 我國刑罰矯正教化興革諫言
第五節 章節結論

【第三章 各國刑罰「假釋更生」法制之淺述】
第一節 我國假釋制度施行概述
第二節 各國假釋制度與施行之淺述
第三節 我國更生保護制度施行之概述
第四節 我國刑罰「假釋更生」之興革諫言
第五節 章節結語

【第四章 刑法重刑化下矯正教化實務之檢討】
第一節 重刑化政策中矯正教化規定之修正方向
第二節 重刑化政策對矯正教化工作的衝擊
第三節 重刑化政策下的未來長刑期受刑人效應
第四節 重刑化趨勢下的矯正改革方向
第五節 結語

【第五章 結論(檢討與興革建議)】
第一節 善待受刑人之正面社會意義
第二節 受刑人之累進處遇
第三節 以國際監獄人權規範檢討我國實務
第四節 改進受刑人處遇之建議

【第六章 附件(獄管相關法律條例)】
附件一、刑法總則(專章)
附件二、監獄行刑法
附件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附件四、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

參考資料
 
 

自序

  《黑暗的角落―獄政管理「矯正教化與假釋更生」施行之改革【增訂版】》著作之彙編,係集結與整合相關法令法規,並綜合具體實務論述;並以法律為基砥架構,藉策略整合方式維護被害人與被告兩造間應有之權益為導引。筆者於三軍大學指參學院及三軍大學/戰研班「指揮與組織管理」畢業。並分於美國OHIO「資料整合研析」、澳洲Melb.「策略危機談判」之研究;復於台灣大學法律研習班12期結業,及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學/碩士畢業,預於佛羅里達Coastal海濱法學院博士函授之研究。本著作彙編緣啟,肇因筆者親見諸多司法冤抑與法律訴訟程序,及獄政管理實務施行之爭議,深感一般人更常因缺乏充分法律資源之憑藉與策略之整合,而無法爭取到應有基本權益之保障。

  就《黑暗的角落―獄政管理「矯正教化與假釋更生」施行之改革【增訂版】》著作之彙編,係集結與整合相關刑事法令法規,並綜合具體實務論述;並以法律為基砥架構,藉策略整合方式維護被害人與被告兩造間應有之權益為導引。在研究本著作之彙編期程,非常感謝吳景欽教授(輔仁大學法學博士)、刑事法崔汴生教授(美國猶他洲大學法學博士/律師)、與刑事法傅美惠教授(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之指導;及摯友「明暉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明暉教授(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與「明言聯合法律事務所」陳慶瑞律師之輔佐。同時非常感謝澳洲Deakin大學法學院王苡琳、王政皓兄妹,以及真理大學法律學系曾裕翔、凃孟淳同學在資料蒐整上給予之協助,始能圓滿完成這攸關「刑法獄政管理與實務改革」著作之彙編。

  本著作主在針對獄政管理之實務運作為探討。然而矯正機關(監、所)向來都是受到禁控的場所(封閉隔絕於外),因之外界所能得到的資訊,無非僅能由官方網站得知;而受刑人與更生人親生之經歷,或許成了外界能了解矯正機關(監、所)真實情狀的唯一管道。就本著作之彙編,筆者特別感謝我的摯友江捷中先生,以其受刑人及更生人之親歷,始得以完成本《黑暗的角落―獄政管理「矯正教化與假釋更生」施行之改革【增訂版】》著作之彙編(其雖曾為江湖大哥,惟於接受國家十餘年刑罰假釋後,能於虛表之假釋更生空泛政策下,自為戮力向善,並刻將於真理大學法研所碩士班攻讀進修)。

  終歸,法治趨勢的走向及延伸,是寬廣與多樣性的,但卻也受束於「立法者」政治之導因,這也是筆者之所以決定為本《黑暗的角落―獄政管理「矯正教化與假釋更生」施行之改革【增訂版】》著作之彙編。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3264439
  • 叢書系列:Viewpoint
  • 規格:平裝 / 222頁 / 25k正 / 14.8 x 21 x 1.11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第四節 我國刑罰「假釋更生」之興革諫言】
 
現行各各矯正機關(監/所)的處遇內容,與升級等均是靠點數為累積,所以被定名為累進處遇制。然而累進處遇之最後一級即是假釋,並配合一定的監督與更生保護。因此,假釋制度在開始施行之時,即是一種為了控制囚情的恩典。是否假釋一事,雖然一部分仍得靠受刑人自身的努力,但是其並無權提出申請,而呈報核准的機關,亦是掌管考核大權的各矯正機關(監獄、看守所)與法務部。
 
[一、假釋審議標準的強化]
 
現行刑事法明定受刑人之假釋,除必須符合刑法第77條規定之最低執行期間等要件外,尚需有「悛悔實據」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並附足資證明受刑人確有悛悔情形之紀錄,及假釋審查委員會之決議,始報請法務部審議核准後,得假釋出獄。但何謂「悛悔實據」如此抽象不確定性之定義,法律上卻無明確之解釋。
 
(一)假釋審議之「悛悔實據」標準顯為抽象與空泛,不易客觀為制度性標準之認定。假釋之目的在鼓勵受刑人改過自新,能透過自身的努力來獲得「假釋」獎賞,然受刑人是否有「悛悔實據」,監獄管理人員無法透視其內心真正想法,亦無從完全瞭解其是否改過自新。而現行假釋陳報之「悛悔實據」卻幾已是受刑人「量化」的累進處遇成績分數,對於實質「悛悔實據」無法充分確定,進而在假釋核准率下不斷有下降之趨勢。
 
(二)鑑於當前「悛悔實據」抽象與空泛,且不易客觀量化之形式化,法務部應強化悛悔實據之要件,如引進美國之「假釋預測表4-6」設計假釋預測表,做為對已符假釋提報之受刑人施行評鑑測驗,期為審查假釋之依據。另可考量引進日本「社會觀感」的概念,讓社區居民以及被害人,表達是否願意接納或同意受刑人出獄的意見,作為假釋審查之判斷標準。
 
(三)另就假釋期間未能發揮中間處遇效果:假釋期間具有中間處遇之功能,然受撤銷假釋之受刑人返監後,必須服完其殘餘刑期且不得假釋,是類受刑人將使監獄囚情難以管教,足見現行假釋制度配合保護管束之功能不彰,未能發揮其中間處遇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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