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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入門(修訂三版)

消費者保護法入門(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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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建立全盤消費者保護法律基本觀念。
  ★輕鬆瞭解消費者保護法關鍵內容,進而建立正確消費理念。

  「生活需要消費,消費就是生活」,
  本書就是要告訴消費者如何聰明消費,
  「消費」善用本書,「贏家」一定是你!

  《【消費贏家】消費者保護法入門》一書,於2006年3月出版、2008年9月修訂、2013年9月再修訂後,為因應2015年6月17日消費者保護法的修正(包括修正施行細則、訂頒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等配套),並配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公平交易法、大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的修正,以及最近社會上發生的大統爛油、八仙塵爆、網路標錯價、網路代購等消費事件,均依據最新資料予以更新或納入,修訂幅度甚大。

  本書採案例說明方式撰寫,係先用生活中常見的消費案例來吸引消費者閱讀的興趣,總共蒐集一百一十多個案例,希望透過案例解析,讓一般的讀者可以瞭解如何處理該具體案例;然後再引申相關的理論予以補充說明。至於解析說明的部分,作者亦儘量以較為白話的文字,並附加必要的圖表輔助,力求淺顯易懂及實用,希望讓一般的消費者也能輕鬆看懂。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黃明陽


  台灣宜蘭人。

  輔仁大學法律系畢業,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美國愛荷華大學進修。

  歷任行政院科員、科長、參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法制組組長、副秘書長、代理秘書長,中央警官大學(民法)兼任講師、嶺東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消費者保護法)兼任助理教授、司法官訓練所(消費者保護專題研究)兼任講座、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董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第一屆董事。

  現任實踐大學(消費者保護法)兼任助理教授。

  著有《消費者保護法入門》、《【消費贏家】電信案例解析》及《行政調解機制之比較—以消費爭議調解為中心》等書。
 
 

目錄

修訂三版序:「消費」善用本書,「贏家」一定是你!
推薦序(一)柴松林:這是一本寫給一般消費者使用的消費寶典!
推薦序(二)楊美鈴:作者是我國消保機制的最佳見證者!

壹、基本理念
《重點提要》
第一章  消費關係
一、消費關係,是一種特別的法律關係。
二、凡有消費關係,即有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適用。
三、消費者不花錢的使用產品行為,亦屬於消費行為。
四、凡有「營業」的行為,均為消費者保護法上的企業經營者。
五、未經合法立案的業者,亦為企業經營者。
六、政府機關,亦有可能為消費者保護法上的企業經營者。
七、偶一為之的販售行為,並非營業行為。
八、人人都是消費者。
九、非屬營業的必要範圍,而為日常生活上的行為者,為消費行為。
十、業業均受消費者保護法規範。
十一、買賣關係,不一定是消費關係。

第二章  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原則
十二、發生消費問題,原則上應優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十三、消費者保護法原則上不適用於民國83年1月11日以前所發生的消費事件。
十四、以投資理財為目的購買連動債所衍生的金融消費糾紛,雖不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但可以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來保障權益。

貳、產品責任
《重點提要》
第一章  產品責任的意義及範圍
一、產品如有問題,業者即應負起產品責任。
二、消費者保護法的無過失產品責任,不是結果責任。
三、凡是業者所提供的場所、服務、商品等,均屬於產品責任的範圍。

第二章  製造者的產品責任
四、設計者對其設計的瑕疵產品,應負無過失的產品責任。
五、製造者對其製造的瑕疵產品(脫線產品),應負無過失的產品責任。
六、製造者對其製造但標示不全的瑕疵產品,應負無過失的產品責任。
七、製造者對屬於發展瑕疵的產品,不負無過失的產品責任。
八、因發展瑕疵所造成的損害,主管機關應有必要的配套措施,以謀補救。

第三章  非製造者(經銷者及輸入者)的產品責任
九、經銷者對所販售的產品,應負推定過失的產品責任(中間責任)。
十、經銷者對經其改裝、分裝或變更服務的產品,應負製造者的產品責任。
十一、輸入者對其從國外輸入的產品,應負製造者的產品責任。

第四章  產品責任的損害賠償及懲罰性賠償金
十二、消費者因業者故意所致的損害,得請求5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
十三、消費者因業者過失所致的損害,得請求1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
十四、消費者因業者無過失所致的損害,不得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十五、消費者須因產品瑕疵所造成的損害,才能依產品責任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十六、消費者因食品含塑化劑所造成的損害不易證明,甚難依產品責任規定請求損害賠償(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已為此修正因應)。
十七、消費者因產品不當使用所造成的損害,企業經營者不必負產品責任。
十八、產品因千面人下毒所造成的損害,業者原則上不負產品責任。

第五章  與產品責任有關的其他規定
十九、產品如造成消費者受害,與該產品有關的所有產銷業者應負連帶責任。
二十、對於有消費安全之虞的瑕疵產品,業者應負回收責任。
廿一、企業經營者的產品責任,不得事先限制或免除。
廿二、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以分散經營風險及確保消費者求償權。

參、定型化契約
《重點提要》
第一章  一般契約與定型化契約
一、消費者在日常生活上的行為,通常均須簽訂契約。
二、現在社會上所用的契約,絕大部分是定型化契約。
三、透過網路交易的契約,屬於定型化契約。

第二章  定型化契約的立法規制
四、定型化契約條款的內容,應符合平等互惠原則,力求公平合理。
五、定型化契約條款可能被業者濫用,而影響消費公平。
六、為確保消費公平,定型化契約條款應事先讓消費者有看到的機會。
七、為確保消費公平,定型化契約在訂立前應給予消費者合理審閱期間。
八、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九、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十、電信業者違反誠信公平原則的「手機收費條款」,無效。
十一、異常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十二、定型化契約條款與個別磋商條款牴觸者,無效。
十三、定型化契約條款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

第三章  定型化契約的行政規制
十四、定型化契約書範本提供簽約上的比較參考,並無法律上的拘束力。
十五、未記載經主管機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仍構成契約內容。
十六、公告契約的應記載事項,較個別磋商條款更有利於消費者時,仍應以公告的內容為準。
十七、違反經主管機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無效。
十八、禮券上不得有違反主管機關公告不得記載的事項,否則其記載無效。
十九、主管機關公告線上遊戲契約強制規範,建立線上遊戲處理機制。

第四章  定型化契約的損害賠償
二十、消費者因契約而受害,亦得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廿一、履約保險(或保證)機制可以有效保證契約的履行。

肆、特種交易
《重點提要》
第一章  傳銷行為與特種交易
一、產品因傳銷行為而成立的買賣契約,均須受到法律的規範。
二、符合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要件,才能適用該法「特種交易」的規定。

第二章  通訊交易(郵購買賣)
三、凡以廣告傳銷方式,且消費者並無檢視產品機會所成立的買賣,為通訊交易(郵購買賣)。
四、通訊交易(郵購買賣)的消費者對於購買的產品,原則上享有7日猶豫期間及無條件解約權。
五、符合「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規定的產品,消費者即不再享有7日猶豫期間及無條件解約權。
六、通訊交易(郵購買賣)主要係以廣告傳銷為主,消費者容易受到其廣告的影響。
七、消費類的網路交易,亦適用通訊交易(郵購買賣)的規定。
八、主管機關公告網路交易契約強制規範,建立網路交易新秩序。

第三章  訪問交易
九、凡由業務員在營業場所以外向消費者進行推銷而成立的買賣,為訪問交易。
十、訪問交易的消費者對於買賣的產品,有7日猶豫期間及無條件解約權。
十一、訪問交易主要係以人員傳銷為主,消費者容易受到其傳銷的影響。
十二、老鼠會多以訪問交易方式推銷,為不合法的多層次傳銷行為。

第四章  現物要約
十三、凡業者未經消費者要約即將產品逕寄送給消費者的行為,為現物要約。
十四、現物要約係以產品逕行寄送作為要約手段,消費者常因而感到困擾。
十五、郵包詐騙,係利用現物要約來進行詐騙行為。
十六、刮刮樂詐騙,係利用郵件寄送或簡訊傳達等方式進行詐騙行為。

第五章  分期付款買賣
十七、凡消費者可以先享受產品,價金分期支付的契約,為分期付款買賣。
十八、分期付款買賣的契約資訊應公開透明化,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十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附具「分期攤還表」,消費者並有提前清償權。
二十、分期貸款買賣不是分期付款買賣,消費者要特別注意。

伍、消費資訊
《重點提要》
第一章  消費資訊權
一、消費資訊權,屬於消費者在消費關係上非常重要的權利。
二、消費資訊的充實,可以有效保障消費者的消費安全與消費公平權益。

第二章  廣告
三、廣告屬於企業經營者促銷產品的主要手段,應予適當規範。
四、企業經營者對其產品的不實廣告,應負一定的廣告責任。
五、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不實而仍予刊登,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六、薦證廣告如有不實,其廣告代言人(名人或素人、部落客)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七、消費信用貸款的廣告,應力求公開透明化。
八、如何判斷不實廣告,以有效保障自己權益。

第三章  標示說明
九、標示說明為產品法定的身分證。
十、標示說明的目的,主要在維護消費公平。
十一、標示說明的目的,同時也在確保消費安全。
十二、認明標章,可以有效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十三、國人前往大陸旅遊買到仿冒品,亦得向大陸業者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第四章  品質保證
十四、產品必須符合一定的品質,否則即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十五、企業經營者對其產品保證品質時,應就其保證的內容負責。
十六、口頭的品質保證,與書面的品質保證,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第五章  包裝
十七、所有的產品,基本上均應有必要的包裝。
十八、產品不可以誇大包裝,以免誤導消費者。
十九、產品不可以過度包裝,以免浪費社會資源。
二十、產品應有安全的包裝,才能確保消費者在使用上的安全。

陸、其他
《重點提要》
第一章  消費爭議的處理
一、消費者發生消費爭議時,應循正確管道申訴,不要自認倒霉。
二、企業經營者應重視消費者的申訴,並妥為處理,以提升商譽。
三、申訴未獲妥適處理的消費者,尚可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四、消費者對於消費爭議的調解結果不成立時,尚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五、對於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所為在一定金額下的評議決定,金融服務業必須接受。

第二章  消費者保護行政機關
六、消費者保護官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專業人員。
七、行政院消保會已於101年1月1日併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有監督各主管機關做好消費者保護工作的權限及責任。
八、企業經營者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時,均由各主管機關依法處罰。
九、地方政府對於在其轄區內所發生的消費爭議,均有處理的權限及責任。

第三章  消費者保護團體
十、消費者保護團體成立的目的,主要在保護消費者權益。
十一、消費者保護團體可以為同一原因受害的眾多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
十二、消費者保護團體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法行為,可以提起不作為訴訟。

第四章  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目的
十三、消費者保護法除了要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外,也要促進企業的永續發展。

結語:真正最能保障消費者權益者,還是消費者自己!

【附錄】
附錄一:消費者保護法
附錄二: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附錄三: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附錄四:消費者保護行政機關體系表
附錄五:行政監督表
附錄六:消費爭議處理程序表
附錄七: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公告一覽表
 
 

推薦序(一)

  這是一本寫給一般消費者使用的消費寶典!

  我國在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一日公布施行消費者保護法,即正式昭告台灣地區二千三百萬的消費者,消費者保護法的時代來臨了!

  本人從事消費者保護運動多年,有鑒於坊間消費者保護法相關書籍不多,且絕大部分多屬學術上的論述,較少實用性之說明,一般人(尤其不是學法的人)較難理解其內容,對一般消費者可能助益不大。本書係由作者基於多年工作經驗,蒐集與消費者保護有關案例,儘量以較為白話的文字,予以解析及作必要理論說明,力求淺顯易懂及實用,讓一般消費者除了比較容易瞭解消費者保護法的重要內容之外,並進而建立正確消費理念,可以說是為一般非法律人員的消費者所寫的書籍,正是一本適合一般消費者實用的消費寶典。

  事實上,真正最有能力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還是消費者自己。消費者他日能於消費生活之中,做出明智的判斷,有正確的認知和合宜的行為,保障自己的權益,促進公眾福祉;並因而享有圓滿的生活,必當感謝今日有幸閱讀此書。
 
財團法人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創會董事長 柴松林

推薦序(二)

  作者是我國消保機制的最佳見證者!

  消費者保護法是一種新的法律領域,對政府機關而言,也是一種新的工作挑戰,更是一項國家進步的指標,所以需要特別重視!本書因為作者在消費者保護法這個領域內具有下列特質,所以值得特別加以推薦!

  一、作者是我國政府機關研究消費者保護法的第一位公務員

  在民國83年1月11日消費者保護法公布施行後,作者即因具有深厚的法學基礎及豐富的工作經歷背景,由行政院特別指派擔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籌備工作,作者隨即精心研究消費者保護法,可以說是第一位進入消保領域的公務員;作者並進而參與研訂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相關法規及負責疑義解釋事宜,也是目前從事消保法制最資深的人員。

  二、作者是我國消費者保護官的帶頭領航員

  作者在規劃消費者保護官制度時,特別就其定位、員額、任用、權限及運作等予以研議,奠定消費者保護官在消費者保護行政體系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作者並進而參與訓練、輔導消費者保護官事宜,及帶領所有的消費者保護官實際執行職務,使得所有的消費者保護官成為真正消費者權益的守護者。可以說沒有作者的帶頭領航,就沒有今日消費者保護官功能的發揮。

  三、作者是我國消費者保護機制的最佳見證者

  作者於83年7月1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正式成立,即擔任法制組組長,繼續負責相關法制之研訂、解釋、教育宣導及消費者保護官之建制工作;86年8月起調升為副秘書長,擔任消保會發言人,並負責輔導全國消費者保護官發揮功能。凡是與消費者保護有關的問題,作者都了然於胸,而且也實際參與了我國消費者保護機制建立的全部過程,可以說是我國消費者保護機制的最佳見證者。

  最後,為了確保一般消費者的權益,作者願意將其超過10年來的消費者保護經驗,彙成「消費者保護法入門」一書,提供大眾分享,對於提升我國消費生活品質具有正面的意義,站在全國最高的消費者保護機關立場,感佩其用心,特為序推薦之。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秘書長  楊美鈴
 

詳細資料

  • ISBN:9789570530933
  • 叢書系列:消費贏家
  • 規格:平裝 / 512頁 / 25k正 / 14.8 x 21 x 2.56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修訂三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第一章  消費關係
 
一、消費關係,是一種特別的法律關係。
 
【案例】遊學意外案
 
民國89年7月28日台灣有一對吳姓姐妹前往加拿大自助遊學,住在友人家中,結果不幸遭歹徒逞凶,造成1死1重傷慘劇;同年,有一男學生甲利用暑假參加國內A美語補班美加遊學團,結果卻在美國加州一所大學游泳池不幸溺死等遊學意外事件。
 
基本解析--有消費關係,即可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⒈法律關係解析:本案主要涉及安全問題,但不一定成立消費關係。
 
⑴自助遊學的法律關係:應依自助行為需要所為的消費行為,與各個企業經營者所提供的營業行為,各別成立消費關係。另外,最近新興的打工遊學,因非屬團體行動,原則上適用自助遊學的法律關係。
 
⑵遊學團的法律關係:遊學意外事件,主要屬於使用上的消費關係。
 
①企業經營者:A美語補習班(提供遊學服務的製造者)、美國加州的大學(提供遊學服務的製造者)。
 
②消費者:遊學團所有學生成員(以遊學消費為目的之服務使用人)。
 
⑶消費關係的客體:遊學服務(服務,屬於一種無形產品)。
 
⒉法律問題解析:本案的關鍵在於消費者保護法,適用於什麼樣的法律關係。
 
⑴消費的法律關係:簡稱消費關係。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的法律關係。其架構內容主要包括:
 
①主體:消費者及企業經營者,缺一不可。
 
②客體:商品(有形的產品)及服務(無形的產品)。
 
③行為:消費者的行為(消費行為)及企業經營者的行為(營業行為)。
 
⑵自助遊學:本案的受害與企業經營者的營業行為無關,故無應負責任的業者。
 
①完全自助方式:自助遊學所需相關事宜,全部由自己親自辦理,其間當然也有業者參與,例如航空公司或當地交通公司等,但因與該遊學意外事件無關,其受害所發生的問題,當然要由加害人(歹徒)或自己負責。
 
②部分自助方式:自助遊學所需相關事宜,部分委託旅行社代訂機票機位、代為安排行程、航空公司負責運送等業者雖有參與,但因與該遊學意外事件無關,故其受害所發生的問題,仍應由加害人(歹徒)或自己負責。
 
⑶遊學團:本案遊學意外事件與下列企業經營者的營業行為有關,故可成立使用上的消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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