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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人抵押權

承攬人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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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作者於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及法律學系、世新大學法律學系、靜宜大學法律學系均教授過民法物權等課程,此為作者長期研究民法第五一三條承攬人抵押權的成果,為臺灣第一本關於此議題的專書,結合理論與實務,將近年相關各家學說及實務見解、二○一六年內政部不動產登記法草案與二○一七年土地登記規則有關承攬人抵押權登記的最新修正規定納入探討,提出解釋論與立法論上的建議,對學術界與實務界均有極高的參考價值。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黃健彰


  現 職
  ●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教授
  ●國立臺北大學教學發展中心主任
  ●財團法人台灣法學基金會都市更新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
  ●臺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協會常務理事

  學 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主要經歷
  ●公務人員高考法制類科及格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處科員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博士後研究人員
  ●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助理教授、副教授
  ●靜宜大學法律學系、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命題及閱卷委員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105年傑出系友
  ●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諮詢委員
  ●美國威斯康辛大學、澳洲墨爾本大學、日本北海道大學及京都大學等法學院訪問學者
  ●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律經濟學暑期學校課程結業
  ●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等法學院研究

  主要得獎紀錄
  ●社團法人台灣法學會博士論文獎
  ●財團法人勇源教育發展基金會博士論文獎
  ●科技部103~106年度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
  ●國立臺北大學100~102、103、105、106年度學術研究獎
  ●國立臺北大學103、104學年度教學績優教師
  ●國立臺北大學101、105學年度績優導師

  主要著作
  ●法定優先權制度研究——兩岸物權法修正草案芻議(博士論文)
  ●法律經濟學(合著)
  ●中國民法(合著)
  ●不動產登記法律與政策(合著)
  ●單一作者TSSCI期刊論文17篇(含已通過審稿,即將刊登者)

  研究方向
  ●民法、不動產法
  
 

目錄

自 序
作者簡介

第一章 導 論/1

第二章 承攬人抵押權的特性

第一節 從屬性/7
第二節 不可分性/12

第三章 承攬人抵押權構成要件的爭議問題
第一節 結構體以外之工作或非重大修繕/16
壹、引 言/16
貳、實務見解/20
參、學說見解/28
肆、筆者見解/32
第二節 次承攬人/57
壹、各國的處理方式/58
貳、筆者分析/70
第三節 登記的效力——登記生效或登記對抗/83
壹、引 言/83
貳、登記生效或登記對抗/84
參、如採登記對抗說,承攬人抵押權與意定抵押權間的次序/109
肆、小 結/114

第四章 承攬人抵押權法律效果的爭議問題
第一節 損害賠償是否為擔保債權範圍/117
壹、引 言/117
貳、損害賠償作為擔保債權於擔保法制體系上不一致/118
參、損害賠償作為擔保債權於承攬人抵押權的分析/123
肆、小 結/144
第二節 抵押物之毀損可歸責於抵押人時,承攬人與意定抵押權人間之受償次序/145
壹、學說見解/145
貳、筆者見解/145
第三節 行使期間/147
壹、相關規範不一致/147
貳、可能的解決方案/151

第五章 承攬人抵押權的預先拋棄
壹、理論上不排除預先拋棄的可能/160
貳、不以「辦理拋棄登記」為生效要件/168
參、縱未向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仍生拋棄效力/171

第六章 結 論/177

參考文獻/183
索 引/203
 
 



  筆者曾發表以下與民法第五一三條承攬人抵押權有關的論文:1.黃健彰,「台灣不動產工作優先權的理論與實務」,房地產法前沿(北京大學房地產法研究中心編輯),第1卷第2輯,頁101-118,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年7月。2.黃健彰,「承攬人抵押權爭議問題研究」,財產法暨經濟法,第25期,頁81-109,2011年3月(經雙向匿名雙審)。3.黃健彰,「『次承攬人』作為民法第五一三條抵押權權利主體之探討——比較法上之分析」,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33期,頁125-165,2010年12月(TSSCI)。4.黃健彰,「結構體以外之工作或非重大修繕適用承攬人抵押權規定之探討」,台大法學論叢,第42卷第3期,頁497-552,2013年9月(TSSCI)。5.黃健彰,「損害賠償作為承攬人抵押權擔保債權之探討」,世新法學,第5卷第2期,頁323-363,2012年6月(經雙向匿名雙審)。6.黃健彰,「承攬人抵押權登記之效力——登記生效或登記對抗」,中原財經法學,第25期,頁113-159,2010年12月(TSSCI)。7.黃健彰,法定優先權制度研究——兩岸物權法修正草案芻議,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08年11月。

  此外,筆者亦曾執行以下關於承攬人抵押權的國科會(現科技部)計畫:1.次承攬人抵押權之研究(NSC 99-2410-H-305-084)。2.結構體以外之工作與非重大修繕適用承攬人抵押權之探討(NSC 101-2410-H-305-029)。

  筆者自二○一七年二月升等教授後,才有時間將以上研究成果大幅改寫、調整結構、配合法規等修正新增內容而重新彙整成有體系的專書,特別是增加回應二○一六年他人相關著作就承攬人抵押權採登記生效要件說的設例,並詳附理由表示不同意見。二○一四年等較新的最高法院裁判、二○一六年內政部不動產登記法草案與二○一七年土地登記規則修正有關承攬人抵押權的登記規定,以及二○一六年魁北克民法典關於法定優先權消滅的規定、二○一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有關規定,本書均已增加納入論述。筆者的研究向來結合民法與土地法規,本書為台灣第一本承攬人抵押權的專書,可供法律界與不動產界參考,也可作為目前法務部修正民法債編與內政部制定不動產登記法草案關於承攬人抵押權(登記)規定的參考。

  本書以台灣民法第五一三條為中心,旁及土地法規與程序法,於相關處尚一併論及中國大陸、美國、日本與其他國家法制,包含中國大陸合同法第二八六條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規定,故也可作為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編纂時的參考。本書酌採法律經濟分析方法,強調法規範功能與相關人的利益衡量,內容深入而豐富。書末尚有索引,以方便讀者依關鍵詞查找本書內容。本書全文在出版前尚經二位學者專家以非公開方式審查,獲推薦而出版發行。

  筆者研究承攬人抵押權,感謝博士論文指導教授謝哲勝老師的啟迪;這幾年從事學術研究,還受到相當多老師們的提拔,以及近期助理鄧文明、廖啟彣、楊博為、陳柏全、  李永堃、黃柏榮等研究生的協助,在此一併致謝。
 
黃健彰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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