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在有關強制執行之學說理論與審判實務上,兩者最大之分歧點係,執行機關可否逾越執行名義所載債權範圍予以執行?於以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之情形,其執行力之客觀範圍是否不囿於既判力之客觀範圍?我國審判(執行)實務雖於特定事件類型採肯定見解,卻為多數學說所反對。後者堅持權利執行機關與權利判定機關絕對分離原則,不僅否定執行實務之上述運作,而且批評強執法有關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之規定。筆者認為,上述學說受縛於德、日之二機關分離論,未檢討我國之強制執行制度有所異於該二國制度,不宜未加批判即全面繼受彼等理論,因而創設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論,賦予上開規定及實務以法理根據。
在有關民事訴訟之學說理論與審判實務上,兩者最大爭點之一在於,確定判決之執行力所及主、客觀範圍是否恆等於其既判力之主、客觀範圍?劃定兩者效力範圍之判準是否完全基於訴訟標的之實體法權利屬性?後者雖認執行力所及之主、客觀範圍與既判力所及之主、客觀範圍一致,並均以訴訟標的所具物權或債權性為判準,決定訴訟標的物特定繼受人之該當性,前者則批評此項見解忽視訴訟法上觀點,將判決對誰發生效力與權利對誰可以行使二問題予以混淆,不論訴訟標的基於物權或債權關係,對其所為確定判決之效力均擴張於訴訟標的物特定繼受人始是。筆者認為,執行力擴張與既判力擴張不同,前者之主觀範圍擴張伴隨客觀範圍之擴張,而後者之主觀範圍擴張並不發生客觀範圍之擴張,故在執行力擴張時不宜完全忽略訴訟標的之權利屬性,因而創設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論揭明斯旨。
本書係將筆者歷年所撰相關論文予以彙編,除配合強執法及民訴法之修正而為增補原文外,另新寫第一章及第十章兩章,使其能完整呈現筆者所持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論之見解。此項論見係筆者於二○○○年自律師界轉任學界以後,十多年來潛心研究之主要課題之一。從中可以看出筆者如何費力與通說及師說論駁之過程,並致力於建構本土化民事程序法理論。謹以此書感謝邱老師三十多年來培育之恩。
二○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許士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