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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抉擇的艱難︰經典法律案例中的道德思考與決疑論判斷適用

道德抉擇的艱難︰經典法律案例中的道德思考與決疑論判斷適用

Making Mortal Choices: Three Exercises in Moral Casui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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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當法律碰上道德,三個生死抉擇的狀況,你的選擇會是什麼?

理性判斷vs.良心煎熬一場場猶如心理劇場的法律裁判

輔大法律學系教授吳豪人

中正大學哲學系教授謝世民 

台大法律學院教授顏厥安   專文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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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輪船翻覆,一艘只能搭載24人的救生艇擠進40人,要拯救最多人命,必須將16人拋入海。誰該被犧牲?

案例二︰5名洞穴探險者受困山洞,水盡糧絕。他們決定抽籤選定1人供其他4人分食以求最多人活命。但有人反悔退出,怎麼辦?

案例三︰20個印第安人的命運掌握在1名外來者手中,他要嘛手刃其中一人而讓其他19人獲釋,要嘛拒絕執行而由槍手將20人全斃了。他該如何選擇?

 

   要針對以上每一個案例提出明確的解決辦法是極其困難的,它們的核心問題都在於︰「在這樣的情況下,一個人應該做什麼?為什麼?」這樣的問題帶我們進一步思考,解決法律爭議是否需要道德理論?法律爭議可否被化約為道德問題,並以道德推理的方式加以解決嗎?

  本書的原型是雨果.亞當.貝鐸教授於一九九五年春天在杜夫特大學開設的一系列講座。貝鐸教授在講座中選了三個著名的案例,包括真實發生的「美國訴霍姆斯案」,也有經典的虛構案例「洞穴奇案」和「吉姆的困境」,旨在讓讀者思考:當遭遇特殊情形,無論怎樣選擇都會導致有人喪生,我們該如何面對這樣的道德兩難?藉由理性的邏輯推演和真真切切的良心煎熬,貝多教授展示了「道德決疑法」這種已有千年歷史的倫理分析方法在當代依然具有影響力。目的除了探索道德理論在司法過程中的角色,也為法律人與一般大眾增加哲學內涵,讓我們更加認識自己信仰的原則。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雨果.亞當.貝鐸Hugo Adam Bedau
美國哲學家,塔夫茨大學(Tufts University)Austin B.Fletcher榮譽哲學教授,致力於死刑的研究。一九六一年獲得哈佛大學博士學位,先後任教於達特茅斯(Dartmouth College)、普林斯頓等知名學府。一生呼籲廢除死刑,作品涵蓋政治哲學與刑罰領域,包括︰The Death Penalty in America (1st edition, 1964; 4th edition, 1997), The Courts, the Constitution, and Capital Punishment (1977), Death is Different (1987), Killing as Punishment (2004);共同著作有《雖然他們是無辜的》In Spite of Innocence (1992)。

譯者簡介

麥慧芬
東海大學外文系學士、奧勒崗大學比較文學系碩士。譯作包括《單騎伴我走天涯》、《查理與我》、《錫卡的鳳凰木》、《狗史》、《暗星薩筏旅》、《在遙遠那方的太陽鳥》、《明日世界的律師》等二十多本書。

 

目錄

 

作者序  

 

第一章  水手赫姆斯與「威廉布朗號」沉船事件  

道德準則或道德原則所扮演的角色,是限制我們的選擇以保護我們的價值,其中最重要的價值就是對他人、他人的生命、他人的自主權,以及他人的福祉,給予同等的尊重。而在當時身處的境況下,赫姆斯能做的事情,就是他後來所做的事情。

 
第二章  洞穴奇案與羅傑惠特摩之死    

天底下沒有任何規定要大家必須不計代價地讓部分人存活。所以在這起第五個人同意被殺,其他四人為了存活而同意殺害他並分而食之的案件中,我只能說,若易地而處,我會選擇不做受害者,也不當行刑者;或者應該說,理解人類的脆弱後,我希望我會這麼選擇。

 

第三章 吉姆與開墾森林的印地安人   

舉一個和吉姆處境相似的例子:如果人類全體以及所有生物都遭到一個瘋子禁錮,而且這個瘋子威脅著除非如何如何(他確實有能力讓威脅成真),不然他就要毀滅所有人類。這時候,如果你殺害一名隨機選擇的無辜陌生人,就可以增加全體人類逃離這個威脅的可能性,你願意殺害無辜的陌生人嗎?

 

附錄    決疑論的歷史背景   

原文附注
 

推薦序

公民的頭腦體操與權力者的兩難詐術

by輔仁大學法律系教授吳豪人

 

 

在日本與台灣,前後超過二十年的大學教員人生當中,我最常提醒學生們的一句話,就是:「強迫你只能二者擇一的人,如果不是資訊封閉的笨蛋,就是最壞的法西斯。」

這句話,通常都是為了戒除法律學徒天真的邏輯三段論惡習,多少讓他們品嘗一下辯證法數千年芬芳的開場白。

「呃,比方說吧,你劈腿了。同時愛上了A和B,而這兩位都堅持你只能選一個──魔鬼就藏在這裡。你因此陷入兩難,陷入道德與感情的天人交戰。就在痛苦迷惘之際,突然C經過你的身邊,而且回眸對你一笑。這個時候,第三條路便豁然出現!兩難因而被止揚,二者擇一困境就破了。」

至於日後又出現了D、E、F、G怎麼辦?依序比照辦理得了。唯一要提防的,只有小心,別被這些大寫字母們潑硫酸。此外,如果被劈腿的是你,原理相同。

除此之外,也為了告訴學生:一般而言,道德抉擇兩難情境的產生(自己造成的)或被賦予(他人造成的),很多時候都是假議題。最常見的,有兩種原因造成所謂「困境」。其一,資訊不足,便妄下結論以為兩難;其二則是故意造成資訊不足,而使人妄下結論以為兩難。換句話說,前者過度化約事態的複雜性,所以是笨蛋;後者則「故意」過度化約事態的複雜性,所以是法西斯的動員操作與洗腦。這兩種原因不需要互相獨立,反倒可以互為因果,甚至同時存在。

波蘭裔美國哲學家雨果‧亞當‧貝鐸的這本《道德抉擇的艱難》,雖然並不討論辯證法,但是他的基本立場,其實跟我杜撰的警句無甚差別,只不過在案例的挑選上,更為極端而已。他選的三個案例,都是「關乎自己和/或他人生死的重大抉擇」。用心很明顯,希望思考者鄭重其事,神入其中。但本質上,我認為貝鐸的目的也只有兩個。

首先,這本書是用來培訓現代公民獨立思考(也就是康德說的自我「啟蒙」)的「頭腦體操」。書中三個案例,在你我現實人生中遭遇的機會,大概跟中大樂透的機率一樣低。不過,想像中樂透之後如何使用彩金的種種可能性,也算庶民人生至樂。

其次就很嚴肅了。貝鐸警告我們:兩難情境很有可能是權力者(或其所豢養的傻鳥)佈下的騙局──例如簡化事實,只揭露對權力者有利的梗概或細節;或者故意讓邏輯跳躍,將自我犧牲竄改為強迫犧牲,把道德從修己偷渡成治人。這樣的例子,在人類歷史上汗馬牛充棟宇,原本無須我嘵舌舉例。不過,考量作者是個堅定的死刑廢止論者,讀者也許可以從死刑存廢的正反意見當中,嘗試去尋找看看有多少「傻鳥/反動修辭」。保證豐收。除了死刑之外,最近在台灣更具娛樂性的「傻鳥/反動修辭」之母,其實是轉型正義。

總之,當我們真實面臨這類故意犯所設的二者擇一陷阱時,日常的「頭腦體操」鍛鍊就顯出重要性──既可以讓我們看穿政客修辭中的謊言、冤獄案件的成因、媒體誤導輿論的手法等等,同時,也不會輕易被意識形態、同儕輿論綁架或洗腦動員。

值得注意的是,缺乏頭腦體操鍛鍊的人固然容易上當,但是真正的重點還不僅止防止上當,而是要牢記以下的事實:最經常而且最擅長簡化事態、蒙蔽他人判斷的,往往是政府、法律,以及媒體。這些權力者,習慣性的把自私的動機或輕率的決定,粉飾成某種緊急狀態下的不得不然,實際上卻是騙局詐術。貝鐸透過這三個案例,固然導出許許多多「選擇原則」,但他如果是「不能說服你,就搞暈你」的美國敗德律師,就變成權力者的同路人了。要知道,這許多「選擇原則」,只對尚有道德判斷力、或至少尚有道德需求之人才有意義。能夠導出越多合理的「選擇原則」,正好證明了道德判斷的基礎來源非常多樣,也就是提醒我們:進行決斷,不可耽溺於單一的道德想像。獨裁者,或說有獨裁傾向者,最容易耽溺於單一的道德想像。所以公民們如果也習慣於耽溺於單一的道德想像,就是鼓勵獨裁者的出現。

因此,最後我想特別談談本書的第三個案例「吉姆案」。第一案是真實案例,第二案是戰後復興自然法的富勒原創的虛擬教材,都具有相當普世的思辨價值。但是「吉姆案」呢,雖然同為虛擬,卻是一個非常惡劣、淺薄、非常好萊塢、而且非常具有新自由主義思維的虛擬。這個第三案原本不值一駁,但不曉得貝鐸教授是否因為目睹(或者預見)全世界人類的智力正在急速退化,才闢專章討論?無論如何,「效益主義者」居然虛擬得出這種案例,本身就已經是一個嚴重道德危機的警訊了。本案中「陷入兩難的吉姆兄」,其存在與否根本不重要。因為「隊長」本來就準備/而且完全有能力要屠殺原住民了。誤闖行刑現場的吉姆,無論他做出什麼選擇,都只能是隊長的餘興節目。而且,除非吉姆當場格殺隊長或自殺,否則只要他決定開槍,無論結果是射殺、射傷、沒子彈,他就不只是餘興,而且立刻成為共犯。因為他居然認真去思考隊長的提案。這也是為什麼貝鐸特別提到:「不做受害者,也不當行刑者。」因為,輕信行刑有必要/不得已的人,最容易成為受害者、製造受害者。

過去,黨國就是這樣裹脅台灣人民的。如今,另一個孿生黨國,也正在如此裹脅中國人民。我們真正要努力的是,禁止任何人有權力玩弄他人、玩弄他人的道德抉擇。而不是俯首承認「事實上就是有些人有玩弄他人/玩弄他人道德抉擇的權力」,然後再去低聲下氣的討論:被玩弄者,還剩下哪些可悲的選擇。我要再次強調:任何持後者論調的人,若非法西斯,就是法西斯的奴才。唔,為了避免自我矛盾,一樣落入二者擇一的陷阱,我得辯證性地再加上另一種可能,「法西斯奴才的預備軍」。預備軍可以經由自我啟蒙而陣前逃亡,於是就脫離奴才的兩難陷阱。當今之世,「海峽兩岸」奴才輩出。任何不願意在精神上、智力上、美學上乃至於現實上被貶低為奴才者,都應該讀讀貝鐸教授這本書,學習一點高級防身術。

 

推薦序

陶冶實踐推理能力,實現美好人生

by中正大學哲學系教授謝世民

 

 

當我們面臨一組互不相容的行為選項時,我們為了做出決定而進行的推理,一般稱之為「實踐推理」(practical reasoning)。實踐推理有兩個步驟最為重要:第一是去辨識相干的考慮,第二是去權衡和定位這些相干考慮之間的輕重緩急、優先次序、阻卻關係、綜合效力等等。良好的實踐推理,就概念層面而言,展現在行為主體正確辨識相干的考慮,並於恰當權衡和定位這些相干考慮之間的各種關係後,形成決定去做自己所看到的那個最佳選項。良好的實踐推理,就其為一種能力而言,不是天生的,而是習得的;我們需要陶冶、訓練才能具備良好的實踐推理能力。

就實踐推理能力而言,人是否可能經由陶冶、訓練(或其他方法?)而達到一種出神入化的境界,任何時候都不必經歷所謂的「推理」,不需要在意識層面上辨識、權衡、定位相干的考慮,就知道什麼是最佳的行為選項呢?我自己傾向於不相信這是人可以達到的境界。無論如何,如果真的有這樣的人,當他們出現時,恐怕也是平凡如我輩者無法認得的,因此,也不是我們可以學習的對象。要成為我們學習的對象,他們必須說明為什麼他們看到的最佳選項確實是最佳選項:至少要明白點出他們看到的相干考慮是什麼,以及論證他們權衡、定位這些相干考慮之間關係的合理性何在等等。就這個標準而言,傳統和當代的許多道德哲學家的論述,才深具教育功能。

實踐推理並不是一個已經熄火的哲學主題,近年來重要的著作仍然不斷出現,不同傳統流派(效益主義、亞里斯多德主義、康德主義、休謨主義、契約論、第二人身理由論、理由基本主義等等),因為彼此的辯證詰難,各自的最佳版本也因而逐漸成形。不過,我們可以暫時不去深究這些複雜理論之差異何在,僅從選擇情境之分析來切入實踐推理。

選擇情境,可以依照艱難度來分,也可以依照重要性來分。在重要性無比巨大的選擇情境中,我們的選擇可以很簡單,因為目標明確、每個選項與目標實現之關係也很清晰,我們選錯的機率很低,但是,在這種情境中,我們的選擇也可以很艱難。這時,我們說的就不是中性的「選擇」,而是「抉擇」。

就結構而言,重大無比而又艱難的抉擇情境,可以初步分為三種:

第一,選項對抉擇者是否能活出一場美好人生,至為關鍵(選對了,人生成功;選錯了,人生失敗),但是因為資訊不充分(甚至不可能充分),抉擇者不確定何者正確。例如,一個人可能正在艱難地考慮是否要放棄根基穩固的本業,離開自己的國家,移民他邦,重啓爐灶或改行(從醫生變成貨運司機)。

第二,選項對抉擇者實現自己的美好人生(或讓親朋好友有場美好人生),至為關鍵,但卻不利於他人活出一場美好人生。採取這些選項必然涉及了嚴重傷害他人的行為(不是那種在公平競爭脈絡下所謂的「勝者傷害了敗者」而已),也許還必須有意地去製造這樣的傷害,或者,會讓抉擇者難有餘力去協助其他急難待援者,而降低了他人存活的機會。

第三,選項與抉擇者自己(或其親朋好友)的美好人生並無關係,但是,卻對他人的生死存亡(他人是否有機會活出一場美好人生),影響重大。例如,我們熟悉的電車問題,就是要我們去處理應該救誰的艱難抉擇。

貝鐸在本書中所討論的三個案例(沉船事件、洞穴奇案、吉姆與開墾森林的印地安人),涉及的抉擇問題主要是第二種和第三種,而不是第一種。第一種抉擇問題之探討,最受大眾歡迎,因為大眾關注如何活出一場美好人生,而且這樣的關注似乎也很普遍和自然正當。不過,我們也不應該忽視,其實第二種抉擇問題和第三種抉擇問題與抉擇者的美好人生也密切相關。因為第二種和第三種抉擇問題都要我們去面對自己對他人之義務,而美好人生之實現,並無法完全獨立於個人是否負責地去辨識自己對他人之義務是什麼、是否真誠地去恪盡這些義務。當代著名哲學家德沃金對此點曾提出相當具說服力的論證,他並且還主張,個人對於他人負有什麼義務,也不能獨立於恪盡這些義務對個人實現美好人生之影響的程度(例如,義務不得令行為主體必須放棄美好人生之追求)。簡言之,美好人生與義務,就內容而言,彼此相互依賴。如果德沃金是對的,關注美好人生的讀者有非常強的理由去讓自己熟悉第二種和第三種抉擇問題,以陶冶、訓練自己的實踐推理能力。

貝鐸的這本《道德抉擇的艱難》為我們闡明了他在三個著名案例裡自己的實踐推理,就陶冶、訓練我們的實踐推理能力而言,它是一本極佳的入門書。在細心閱讀本書時,讀者要不斷問自己:「我理解貝鐸的推理嗎?我在多大程度上同意或不同意貝鐸的推理?為什麼?」這樣的閱讀才能有最大的收穫。

 

 

 

推薦序

對道德思維的培養提供有用的材料

by台大法律學院教授顏厥安

 

此書是雨果•亞當•貝鐸(Hugo Adam Bedau)所撰寫,以決疑論(casuistry)來分析討論道德選擇難題的著作。決疑論是一種主要運用在道德與法律領域,以探索個案為主的推論思考方式。決疑論在歐洲有非常長久的發展歷史,一般認為是修辭學的一種方法,而與「原則主義」相對立。亞里斯多德與西塞羅都認為在實踐問題的領域,無法單純以原則為前提,透過演繹的邏輯推論就可得出正確答案,而必須在個案當中,透過典範、類比等思考方法,來協助我們做出判斷。決疑論曾經因為遭到一些重要思想家,例如帕思卡(Blaise Pascal)的批判,而趨向於衰微。二十世紀末期,因為一些學者的重新研究倡議以及應用倫理學的發展(例如醫學倫理學),決疑論重新獲得了重視與發展。本書可以說是在這個決疑論復興背景下的一本著作。

貝鐸在此書當中討論了三個案子:第一個是水手赫姆斯與「威廉布朗號」沉船事件。這是一個真實故事,「威廉布朗號」眼看即將撞上冰山沉船,船員與乘客分乘兩艘救生艇逃生。在一艘不夠大的救生艇上,船員不得不強制將一些乘客拋入海中,以保住其他人性命。赫姆斯是其中一位執行拋乘客入海命令的船員,事後受到審判,作者以決疑法來探討分析此案。

第二案「洞穴奇案與羅傑‧惠特摩之死」是個假想的案件,是著名的法理學家富勒(Lon L. Fuller)提出作為思考的案例,後來廣被引用。包括惠特摩在內的五人去登山,遇到意外被阻絕在一個洞穴內。因為攜帶的糧食有限,在救援成功之前,面臨了是否要殺死其中一人,食用其肉,以讓其他四人存活的抉擇。惠特摩就是擲骰子不幸被選中而遭殺害的人。

第三案「吉姆與開墾森林的印地安人」也是個假想案例。假想南美某國的軍隊逮捕了二十名參與抗議政府的原住民,準備將他們槍決,而一位在當地研究植物學的美國人吉姆正好也在場。軍隊隊長表示,若吉姆願意開槍射殺其中任何一名原住民,他就同意釋放其他十九人,否則他將處決所有二十位原住民。吉姆是否可以為了救十九人,而射殺其中一位無辜者呢?

作者貝鐸同樣使用決疑法的方法,來分析討論這兩個假想的道德困境個案。

決疑論在法律方法論發展史當中也有重要意義。羅馬法在體系化發展之前,主要是判例法與法官法,決疑論是這個階段的主要方法。十一世紀的羅馬法復興裡,歐洲法學家固然發展了更重視找出原則的決疑論,但是一般認為要到更為晚近的十九世紀,歐陸法才出現徹底體系化的方法。

本書處理的是道德困境難題,作者也是以道德論證的角度來運用決疑法。但是所有這些真實或虛構案件,都涉及到司法如何認定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就這個角度而言,道德論證與法律思維有高度的重疊性。也難怪法理學家阿列西(Robert Alexy)認為法律論證是一般性實踐論證的特殊個案。

本書對三個個案的討論都非常深入,作者也引用不少法學家的見解來協助思考,讀者可以自行閱讀瞭解。在此筆者只想指出三點:第一,在使用決疑法過程裡,會發現許多反覆出現,在許多個案中都需要加以斟酌衡量的一般性原則。但是,第二,在每一個個案中也都有一些不會重複出現的情境因素,正是這些因素使得每個個案成為充滿挑戰的難題。第三,雖然彼此有高度重疊性,但是法律判斷與道德判斷終究還是不同。法律判斷往往要處理是否有管轄權、程序是否正當、證據是否超越合理懷疑等層面,這些問題也可以使用決疑法思考分析,但畢竟與道德問題不同。

在漢語世界裡,對道德教條的訓示教誨,遠多於對道德難題的思考論證。盼望本書的出版,能對道德思維的培養,提供一份非常有用的材料。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4774548
  • 叢書系列:人與法律系列
  • 規格:平裝 / 192頁 / 21 x 14.8 x 1.5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出版地:台灣
  • 適讀年齡:0歲~99歲
 

內容連載

第一章    水手赫姆斯與「威廉布朗號」沉船事件
 

大副對著船員吼道︰「兄弟們,你們必須動手,不然我們全都會完蛋。」
 
然後船員動手了……最後有十四名男性乘客加上兩名女性乘客」被拋出救生挺,迎向必然溺斃的命運。
 
一、案件事實
 
被法院判刑的那個人不是船長,也不是大副,只是一名小船員。
 
一八四一年四月十九日夜裡大約十點,天氣又冷又濕。距離加拿大紐芬蘭省雷斯角(Cape Race)東南方約兩百五十哩的北大西洋中,駛往目的地美國費城的槳帆船「威廉布朗號」(William Brown)撞上了冰山。船上六十五名蘇格蘭與愛爾蘭移民,以及包括三名船副在內的十七位船員,面臨到了迫在眼前的生死威脅。「威廉布朗號」上只有了兩艘救生艇,其中一艘是雜用艇,安全承載量是十人;另外一艘大艇可以容納約二十四個人。船長、二副、六名船員以及兩位乘客(一名婦女與一個小男孩)很快就讓小救生艇滿載。大副、八名船員以及三十二位乘客爬進了較大的救生艇,人數遠遠超過救生艇的安全承載範圍。其他留在船上的三十一名乘客毫無存活希望,與冰山相撞後一個半小時,「威廉布朗號」沉入海中,三十一人全數罹難。
 
破曉時分,精疲力盡、驚惶失措的倖存者們擠在兩艘滿載的救生艇上,隨著浪潮兩船逐漸拉開了距離。這時候船長命令大艇上的船員要聽命於大副,由大副接替船長的職務。大副向船長報告,根據他的判斷,大艇已經「難以操控」(unmanageable,後來法庭紀錄的用詞),船身受損,海水從不同的洞口滲入,舷緣也快要接近海面。如果要讓救生艇繼續浮在海面上,「必須減輕承載量,把一些人丟下海。」(同樣引述自法庭紀錄。)船長隔著海面回話(如後來在法庭上所說的證詞)︰「我知道你必須要做什麼……現在先別說這些。那是最後萬不得已的做法。」說完之後,兩條救生艇漂往各自的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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