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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法之理論與應用(一)

社會法之理論與應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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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為作者第三本社會法論文集,內容涵蓋廣泛,除社會法向來的社工法律、年金、教育券、社會補償、社會法院等議題外,也涉及宗教團體、獎勵造林、山坡地利用等相關法制問題之分析。既呈現作者專業研究的成果,也展現對於社會關懷的用心,更充分說明了社會法的跨領域特性。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鍾秉正


  現 職
  國防大學法律系教授

  學 歷
  德國特里爾大學法學博士

  經 歷
  玄奘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勞動部法規委員
  農委會訴願委員
  衛福部醫療審查委員
 

目錄

出版序

◆人權、法制與社會工作
 壹、前 言/2
  一、從兩公約的施行談起/2
  二、公約中與社會福利相關者/3
 貳、我國憲法中的人權保障基礎/5
  一、以「人性尊嚴」為出發點/5
  二、憲法中「基本權利」與「基本國策」的功能差異/6
  三、「社會權」的重新詮釋/15
 參、社會福利的法制化/19
  一、從「福利觀」邁向「權利觀」/19
  二、社工人員的專業法制素養/25
  三、社會福利法制的整合建構/32
 肆、結 語/38

◆公教人員保險年金化之相關問題──以社會法學理為中心
 壹、前 言/42
 貳、從公務人員相關憲法保障依據出發/42
  一、公務人員的憲法保障基礎/42
  二、特別法律關係下的公務人員權利保障/45
 參、社會法學理下的公務人員老年安全保障/48
  一、我國公務人員老年安全保障之「雙軌制」/48
  二、從「老年安全」分析公務人員年金制度/53
 肆、公保年金化之相關問題分析/58
  一、公保年金化之給付內涵與問題/58
  二、公保年金化之財務制度與問題/66
 伍、結 論/78

◆從社會促進制度談教育權之給付作用
 壹、前 言/81
 貳、教育權作為憲法保障之權利/82
  一、德國憲法相關學理作為參考/82
  二、我國憲法相關基本權利之詮釋/85
  三、我國憲法關於教育權之其他規定/90
  四、「社會促進制度」之憲法依據/94
 參、德國社會促進制度下之教育促進/98
  一、德國社會促進制度之建構/98
  二、教育促進作為社會促進制度之一環/101
 肆、我國社會促進制度下之教育促進/104
  一、我國社會促進制度之建構/104
  二、我國教育促進相關措施/109
  三、我國教育促進之進展/112
 伍、結 論/115

◆社會補償法制之建構──國家責任新視野
 壹、前 言/117
 貳、從我國憲法實務看國家責任理念之演進/118
  一、傳統國家責任理念之侷限/118
  二、憲法實務相關見解之演進/120
 參、以德國社會補償法制經驗作為借鏡/123
  一、德國社會補償之依據/123
  二、德國社會補償之學理體系/126
  三、德國社會補償之相關立法/129
  四、小 結/133
 肆、我國社會補償法制之建構/134
  一、「政治或戰爭受難者」之補償/135
  二、「依法防止危險所生損失」之補償/139
  三、依「社會連帶責任」而為之補償/143
  四、其他尚未單獨立法之事項/148
  五、小 結/151
 伍、結 論/151
  一、憲法保障依據/151
  二、保障對象/152
  三、保障內容/152
  四、制度財務/152

◆國家責任的「質變」:從賠償到補償──簡評釋字第六七○號解釋
 壹、解釋要旨/153
 貳、簡 評/154
  一、冤獄賠償制度性質之重新詮釋/154
  二、「特別犧牲理論」適用範圍之擴張/155
  三、國家責任體系再建構之必要/156
 參、結 論/157

◆淺介德國社會法院及相關審判權
 壹、從智慧財產法院的設置談起/159
 貳、社會法體系與社會法院之建構/162
  一、簡介德國社會法體系/162
  二、德國的社會訴訟制度/164
 參、我國設置社會法院或專庭之可能性/170
  一、我國社會法體系的建立/170
  二、我國社會法爭訟之特性──以社會保險為例/173
 肆、社會法院或社會法庭的必要性──代結論/185

◆宗教團體社會事業及法制之探討──兼論宗教團體法草案相關規定
 壹、前 言/189
 貳、宗教相關法制之發展/190
  一、我國宗教立法由來/190
  二、宗教團體法之提出/191
  三、小 結/193
 參、憲法上「宗教團體自由權」之提出/194
  一、從宗教自由權之保障範圍談起/195
  二、宗教自由權的「輻射效應」/196
  三、宗教團體作為憲法保障對象/198
  四、小 結/201
 肆、宗教團體之社會事業及相關法令規範/201
  一、宗教團體作為非營利組織之主力/201
  二、宗教團體參與社會事業與相關規範/204
  三、「宗教團體法」草案之相關規定/213
 伍、結 論/218

◆我國造林獎勵金制度之檢討
 壹、前 言/221
 貳、從「保育造林任務之歸屬」談起/224
  一、保育造林相關國家任務與憲法依據/224
  二、森林法作為保育造林基本法/226
  三、小 結/228
 參、獎勵造林法律關係之相關爭議問題/229
  一、獎勵與補助之區分/229
  二、獎勵造林之法律關係/231
  三、獎勵金之發放與追回方式/237
 肆、結 語/239

◆山坡地超限利用相關法制與其衍生之法律問題
 壹、前 言/242
 貳、山坡地超限利用之管制依據與法律問題分析/244
  一、山坡地超限利用之界定依據/244
  二、山坡地超限利用情形之處置依據/248
  三、山坡地超限利用管制所衍生之問題/250
  四、小 結/255
 參、計畫行政下的山坡地管制與調和/259
  一、山坡地超限利用管制的兩難/259
  二、行政計畫之相關學理/260
  三、從「國土計畫法」看山坡地管制/264
 肆、結 語/270
 

出版序

  筆者自2000年返國,初任教於新竹玄奘大學法律系,後「轉戰」國防大學至今。期間發表之論文已結成《社會福利之法制化》(2008)與《社會法與基本權保障》(2010)兩集,而為免去思索書名之費心,往後之論文集概以「社會法之理論與應用」稱之。

  本冊論文集收錄之第一篇〈人權、法制與社會工作〉乃為北市社工師公會撰寫,目的在使社工人員自我「充權」,建立本身應具備之法律知能。〈公教人員保險年金化之相關問題〉則發表於2014年公保年金化前之催生期,從當時修法內容已能一窺「年金改革」之初貌。〈從社會促進制度談教育權之給付作用〉則是藉發放「社會券、教育券」等議題之便,介紹德國教育促進制度之理念,強調教育權之給付面向。〈社會補償法制之建構〉一文乃延續筆者以往關於「犯罪被害補償」之研究,重新廣泛整理德國相關學理法制,同時也想藉此補足社會法學理較為冷門的一角。而〈國家責任的「質變:從賠償到補償」〉乃屬判解評析短文,除呼應釋字第670號解釋之見解,提出社會補償作為「國家責任之新觀點」外,也欣見其後司法實務於審理「關廠工人案」上能體現此一社會連帶責任之思維。〈淺介德國社會法院及相關審判權〉則是應法學雜誌邀稿,搭上以智財法院為首之「專業法院」議題。惟當時法學界對於社會法學門仍屬陌生,更遑論建立專業審判途徑之可能。孰知繼法曹教育專業化之後,勞動與社會法成為律師國考選考科目之一,吾人在為社會法教科書趕稿之餘,也感嘆「考試領導教學」之威。〈宗教團體社會事業及法制之探討〉一文可算是筆者於玄奘大學從事相關研究之接續,但亦不可忽視宗教團體於社會福利領域之作用。縱使我國「宗教團體法」之立法程序尚停滯不前,但晚近在東吳大學「法律與宗教研究中心」的持續推動下,仍不斷為此一領域之研究增添薪火。

  關於〈我國造林獎勵金制度之檢討〉與〈山坡地超限利用相關法制與其衍生之法律問題〉兩篇論文,實與社會法領域之研究有些許距離。主要係擔任農委會訴願委員之後,受林務局委託研究以及參與水土保持局法制諮詢的成果。筆者生長於山村溪畔,家父為獸醫,故自小即愛親近大自然、與小動物為伍,就讀中正高中時期更加入「生物研究社」。其後雖選讀社會組,更走上法學研究的道路,但對於生態保育的關心依舊。社會法本即是跨領域的學門,從社會法學理出發可結合各項社會政策,透過社會給付更能走出有別於傳統管制行政的道路。這是否也算得上是社會法思維的一種「應用」模式?

鍾秉正
2018.05 於北勢溪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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