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五社聯合書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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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亦有權力調解地方事務,不僅設有公所,備有公戳、擁有獨立財產,並能排解糾紛。 巿街庄的運作基礎,迥異於當今講求權利義務對等的法人,而像是人情共識的民間領袖。例如〈大稻埕金同順(廈郊)規約〉所列的條文,推斷郊對當時社會秩序的重要性:
 
所有本街事情,不論大小強弱,皆率而廈郊公斷,或在爐主店中,或媽祖宮內,皆係廣眾之場,俱顯大公之念,大事化為小事,小事化為無事,即或一二好控告在官者,亦蒙官長論著本街據實稟明,雖有事亦旋了而無事,所以本街之通商最多,而滋事最少,迨于今四十餘年矣。
 
這份規約記於日治時期《臺灣私法》調查年間,即1903 至1910 年,往回推溯,應在描述1860 年大稻埕建街後的巿街,也說明了清末大稻埕名街商的地方糾紛,多由郊行處置;在郊行介入調處後,可能就直接對當事人做出罰戲、分檳榔、罰燈彩的處分。 可見郊對街商的仲裁,並非外於官府的私領域排解,而是受到官府衙門承認並與之互動的半制度司法體系。清末臺北社會並非獨立於國家之外;國家權力也並非完全不及於社會,而是與地方團體共同構築一個特殊的運作空間,藉以連繫國家與社會。
 
「郊」對臺北地方社會的實質約束力,至清朝中後期雖遭受一些挑戰,如道光年間曾有跨國性大蕭條,使大稻埕的榮景也受影響,但當時臺灣商人仍多與中國大陸有貿易夥伴關係,因此商機雖挫但並未式微,在咸豐、光緒年間行郊即又再現榮景。 在1860 年開港「西力東漸」之後,商船數量明顯減少,推論臺灣行郊因洋貨打擊、道德沒落、港口淤積等因素而衰微。 雖然生意變差妨礙郊費的收入,但當時社會並未發展出新的社會機制,郊仍然繼續存在於地方社會,至少一直運作到清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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