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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違規禁寄物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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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違規禁寄物品:威脅航空飛行安全的物品,指在航空運輸中,可能明顯地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對財產造成損害的物品或物質。
主要有以下幾類:
第1條 爆炸品:如煙花爆竹、起爆引信等;
第2條 氣體:如壓縮氣體、乾冰、滅火器、蓄氣筒、充氣球體、救生器、易爆開的汽車安全氣囊、氣霧劑、氣體打火機、瓦斯氣瓶、燈泡等;
第3條 易燃液體:如油漆、汽油、酒精類、機油、樟腦油、發動機起動液、松節油、天拿水、膠水、香水、噴霧殺蟲劑、空氣清新劑等;
第4條
易燃固體:自燃物質,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如活性碳、鈦粉、椰肉幹、蓖麻製品、橡膠碎屑、安全火柴(盒擦的或片擦的)、乾燥的白磷、乾燥的黃磷、鎂粉、固體膠等;
第5條 毒性和放射性物品:如農藥、鋰電池等;
第6條 腐蝕品:如蓄電池、鹼性的電池液等;
第7條 磁性物體,未加消磁防護包裝的磁鐵、磁鋼等含強磁的製品。如驗鈔機、音箱、磁鐵等含磁性的物體;
第8條 妨礙公共衛生的,如屍骨(包括已焚的屍骨)、未經硝制的獸皮、未經藥制的獸骨等;
第9條 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放射性物質,具有腐蝕性的物品。如:化學藥品、化學實驗用品(高錳酸鉀、硫酸等);
第10條 粉末狀物品 (不論何種顏色) 、液體(不論使用何種包裝)、膏狀物(如牙膏等)、外包裝有危險標誌的貨品;
第11條 各類生化製品和傳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險性病菌、醫藥用廢棄物等。
另依據萬國郵政公約之規定,禁止交寄之物品:
1.銳利金屬等:凡其性質或包裝,可能傷害工作人員或污損其他郵件或郵政設備之物品。郵件封口用
之金屬扣、針等不得有鋒利之邊緣,且應不妨礙郵務之執行。
2.貴重物品等:古物、藝術品、珠寶、繪畫、加工或不加工之白金、黃金或白銀、硬幣及可轉讓之有 價証券等。
*可轉讓之有價証券包括銀行票券、鈔票、不記名債券、支票、公司債券、股息憑證、期票、股票證 明、股票憑證、旅行支票、國庫券。
3.寄達國禁止進口之物品:寄達國法令禁止進口或流通之物品。
4.活生動物:活生動物禁止夾入郵件內寄遞。
5.猥褻物品:淫穢或有傷風化之物品。
6.危險物品 易爆炸、易燃燒或其他危險物品、放射性物品。
7.麻醉藥品類:毒品及其他麻醉物品。
8.其他禁寄之物品:依政府或海關法令禁止郵寄之物品、各種仿冒品及侵權產品。
註:1.「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已於97年2月25日發佈實施,違規空運危險物品(內含鋰電池之各類3C產品、鉛酸電池及高壓噴罐等均屬之),依民航法規定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2.各國郵政禁寄物品彙輯(各國禁寄物品種類繁多,依各國法律之規定,因驗關係各國海關權責,如仍有疑慮,則請洽詢寄達國海關,以免失誤)。
資料來源:交通部、萬國郵政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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