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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新思維

新刑訴、新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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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作者引進新的思潮,或以新的思維方式詮釋法律,對 於臺灣刑事訴訟法有極大的影響,有些論文甚至成為實定 法的內容。其於民國八十七年獨排眾議,指出參與犯罪組 織未必是繼續犯;檢察官對繼續犯之構成事實有舉證責任 ,不得以行為人曾「加入」組織成員,即推論被告「參加 」組織活動。司法院大法官九十二年之釋字第五五六號解 ,宣示完全相同之意旨。其於民國八十六年完成認罪協商 的論文,九十三年年初立法院三讀通過協商程序章節,內 容大致與其當時所主張者相同。本書收錄作者這幾年針對 新法所撰論文,包括對於新修刑事訴訟法之證據排除法則 、自白與毒樹果實原則、協商程序、證人不自證己罪、共 同被告之合併及分離審判予以詮釋。又引進新觀念重新定 義高科技時代的搜索,並嘗試建構我國的速審法,將接受 快速審判定為被告的權利。

 

目錄

第一章 論新法之證據排除法則
 壹、導 論/1
 貳、實施刑事訴訟之公務員/3
 參、附帶承認毒樹果實原則及其例外/4
 肆、排除與否之判斷/6
 伍、供述證據是否適用?/18
 陸、結 論/23

第二章 自白與毒樹果實原則
 壹、導 論/25
 貳、毒樹果實原則及例外介紹/30
 參、自白為毒果/32
 肆、自白為毒樹/43
 伍、結 論/54

第三章 重新定義高科技時代下的搜索
 壹、導 論/57
 貳、理論基礎/60
 參、不同樣態/63
 肆、分析與結論/83

第四章 論新法之證人不自證己罪
 壹、導 論/93
 貳、證人不自證己罪之限制/95
 參、權利告知/103
 肆、共犯與共同被告/107
 伍、偵查中之特殊問題/118
 陸、結 論/124

第五章 論共同被告之合併及分離審判
 壹、導 論/127
 貳、共同被告合併審判之目的/130
 參、合併審判之證據法則適用/138
 肆、分離審判/152
 伍、結 論/167

第六章 論新法之協商程序/
 壹、協商程序之意義/169
 貳、美國協商程序介紹/172
 參、協商之正當性爭議/174
 肆、協商案件/178
 伍、協商主體/179
 陸、協商事項/181
 柒、先認罪或先協商/185
 捌、協商階段/186
 玖、協商之發動/187
 拾、違反協議之效力/189
 拾壹、受律師協助的權利/192
 拾貳、法院應踐行之程序/194
 拾參、協商之撤銷或撤回/196
 拾肆、法院接受協商與否/199
 拾伍、協商過程中陳述之效力/202
 拾陸、上訴審理/207
附 錄/211

第七章 建構我國速審法之芻議─以美國法為參考
 壹、導 論/224
 貳、理論基礎與利益/227
 參、美國憲法規範之速審權/233
 肆、美國法律規範之速審權/252
 伍、我國速審法之擬議/261
 陸、結 論/302

第八章 大法官釋字第五五六號解釋之評釋
 壹、導 論/305
 貳、本號解釋前之實務見解/310
 參、本號解釋宣示參與犯罪組織未必為繼續犯/313
 肆、本號解釋釐清犯罪要件之舉證責任/317
 伍、結 論/321

索 引/323
作者主要論著/329

 

  就在去年,我被法官從法庭中趕出!去年交互詰問新制實施後,陪同友人旁聽他兒子的刑事案件。聽到幾個有意思的問題,我拿出紙筆靜默著記錄,法警看到後趨前與法官交頭接耳,隨即走向我:「法官要你出去!」我貌雖不至斯文,但絕無兇神惡煞之姿,何以命我離去?即令我相貌兇惡,也不能因為我的長相而不准我旁聽。雖然明知法官命令違法,我仍溫馴地離開法院,留下錯愕惶恐的友人孤坐法庭。我想心態上,他們已經把一個普通的人民當「賊或嫌疑犯」處理了,為何法官會推定一個作筆記的旁聽民眾為壞人,而忘記法院公開審判的神聖規定?更嚴重的是,這是一位非常年輕的法官!

  司法文化如何形成,一直是我關心但無解的疑惑。在改國家考試試卷時,發現絕大多數的考生滿紙人權保障、無罪推定,我不曉得這些人有多少人考上了司法官。但觀察法庭審判及判決書時,又發現有非常多的法官充滿有罪推定思想,無視人民權益。我不確信那些暢言人權的考生是否考上了?如果考上了,他們為何變了?而且在這麼短的時間就變了!難道以前只是在應付主考官?還是學校教育徹底脫離現實,他們進入實務界就幡然悔悟?還是司法文化吞噬了他們的正義感?我不解原因為何,只知道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

  在美國讀書時,曾「不小心」成為法院中的當事人,讓我得以當事人的身分,而非旁觀者的心情,去體察不同的司法文化。一九九二年從紐約哥倫比亞大學畢業的暑假,我跟著大家參加補習班準備紐約州的律師考試。考試分為專業及倫理測驗二不同階段,在考完專業測驗後,我接到了芝加哥大學的博士班入學許可,興奮地攜家帶眷遷往芝加哥。在芝加哥大學期間收到了專業考試的及格通知,當時為了博士班的學業正焦頭爛額,毫無心思準備律師倫理考試。打了個電話給紐約州的律師考試單位,問他們我的專業考試成績得保留幾年,是否有期限問題,得到的答案是無限期,我可以隨時參加律師倫理考試,等考完後再聲請律師資格。也因此,我就專心在寒冷的芝加哥城修習博士課程,將律師考試置諸腦後。一九九五年取得博士學位後,我輕易地通過了律師倫理考試,就正式向紐約州申請律師資格。沒想到得到的卻是青天霹靂的答案:我的專業考試有效期限過期了(就在申請前幾個月過期),申請駁回,如果不滿意此一結果,得向紐約州法院申訴。對於此一決定,我憤怒而無法接受,我寫了一封信(不是狀紙)給紐約州法院,告訴他我的求學及考試經過、我信賴承辦單位的電話答覆、我沒有理由在考試及格後卻不申請律師資格等等。信寄出去後,我懊惱自己當了這麼久的律師,竟然無憑無據相信電話另一端的陳述,我連他(她)的名字、職稱都不知道,我如何打贏這場官司。沒想到,不久之後我收到紐約州法院寄來的「裁定」,命令紐約州的律師受理單位必須接受我的律師申請,只要我提出哥倫比亞大學的畢業證書、芝加哥大學的入學許可及就學證明、芝加哥大學博士班的畢業證書。我提出了這些文件,他們也發通知給我,要我接受口試及宣誓。口試時,口試人員起身與我握手,言他代表紐約州向我致歉,一切的困擾都是紐約州政府造成的。隨即移身至另一寬廣之室,與眾多準律師共同宣誓成為紐約州律師。事實上,我完全不知道紐約州法院是依據何「法源」、何「法條」命令考試單位接受我的申請。而我,只是一個卑微的外國人,只是一個剛畢業的法學院學生,來自聯合國不承認的一個亞洲小國,美國法院竟然相信我的「片面之詞」。

  相對於我在美國所得到的快速司法正義,我可以想像同樣的事情如果發生在台灣,我得到的必定是「敗訴」與「纏訟」的輪迴。不是我崇洋媚外,而是我過去的訴訟經驗讓我作此結論。我執業律師期間,一個未成年的當事人被警察局以流氓移送士林地方法院,關在警察局地下室的他牙痛難挨,我請求警察准戒護就醫,無人理睬。我寫了狀紙給法院,再以電話向法官說明,法官說「不關我的事」。我想這位法官可能擔心當事人趁機逃亡,也可能擔心賜人恩惠而招物議,也可能是找不到法源依據,所以一切不關他的事。不論原因為何,我只知道這位中華民國的國民,得不到中華民國法院的照顧或保護。而幸運的我,只是一個外國人,卻得到紐約州法院的照顧及保護。

  在台灣,有多少法官逢事言「不關我的事」?問蒼天吧!朋友的小孩在大學一年級時,被檢察官以參與犯罪組織而提起公訴,在地方法院審理四年期間共換了四個法官。前面幾位法官把當事人或證人叫來問一下,就把卷宗束諸高閣不聞不問,留下驚竦惶恐的被告猜疑不確定的未來,直到承辦法官調職,爛攤子就留給下一位倒楣的法官。被告及其親人長期承受犯罪嫌疑人的污名,如驚弓之鳥自卑自怨渡過悲慘的大學生活,大學畢業案件仍未終結。我在律師執業期間,一個當事人受法官的「特別眷顧」,每兩三個禮拜叫他來開一次庭,每一次都草草結束,拖久了,當事人因為請假過於頻繁,工作也丟了,遺憾地是案件仍未終結。司法院及法官都有一大堆正當的理由,面對批評,他們會拿出審判獨立甚至「那你來當法官好了」來回應。「人民有受迅速審判的權利」被訂於美國憲法,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十四條也作相同規定,我不知道為何我們的刑事被告永遠如此悲哀、永遠低人一等,憲法及法律皆未規定此為被告的權利,必須等待個別法官的恩賜,但司法文化不改,又有多少被告能受其惠?就此問題,苦思多年,略有所得,終於在去年完成「速審權」論文。只希望有一天快速審判不再是司法院或法官的恩賜,而是被告可以主張、得以實現的權利。在臺灣刑事訴訟改革的大趨勢中,我認為這個夢想終有實現之日。

  過去所寫的幾篇「冷僻」論文,有幸發揮影響力而成為實定法。民國八十七年我撰文獨排眾議,指出參與犯罪組織未必是繼續犯;檢察官對繼續犯之構成事實有舉證責任,不得以行為人曾「加入」組織成員,即推論被告「參加」組織活動。司法院大法官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釋字第五五六號,宣示與我論文完全相同之意旨。民國八十六年我完成認罪協商的論文,今年年初立法院三讀通過協商程序章節,內容大致與我當時所主張者相同。只希望幾年後,我的「速審權」論文能有相同的影響力或運氣,再成為立法的文字或大法官會議的解釋。

  目前刑事訴訟的改革,最重要者莫過於新的思維。舊法時代打著實體的真實發現主義旗幟,重實體、輕程序,沉鬱的思想令人窒息,大部份的學生修完刑事訴訟法的課程後,只餘令人難解的「案件單一性、同一性」。人民對於司法的信心低落,但人權保障的記錄又不光彩,可說是全盤皆輸的局面。這幾年刑事訴訟修法之頻繁與幅度,遠勝過任何一個時代,甚至可以說是空前絕後。我國刑事訴訟的修法採逐年逐步修正,部分章節已全然修正,代表新的思潮;部分條文則不更動,仍為舊思想的產物。也因此現行法新舊雜陳,不相容之思想並列,衝突矛盾之處,俯拾皆是。法律之形成,源於新的思潮,法律之解釋,更待新的思維。以舊思維制定新法,不能革弊;以舊思維詮釋新法,非但錯誤,甚至危險。即令尚未修改的法律,亦應以新的思潮,重新思維。這幾年一直努力撰寫論文引進新思潮,或以新的思維方式詮釋法律,敝帚自珍,乃集成一冊。

  黃榮堅教授是我刑法的良師,林明鏘教授是我行政法的啟蒙,沒有他們的指引,本書的幾篇論文必然荒腔走板。我的助理,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學生陳筱屏、陳啟豪、蔡羽玄、魏潮宗、劉金玫,聰敏勤奮,遠甚於我,協助蒐尋資料,幫忙校正,也提供許多寶貴意見。無庸置疑,文責一切歸我。

王兆鵬 2004年7月20日臺大法律學院研究室 

 

詳細資料

  • ISBN:9789574121212
  • 叢書系列:學術論文集系列
  • 規格:平裝 / 333頁 / 16k菊 / 14.8 x 21 x 1.67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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