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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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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法學導論》是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最負盛名的著作之一,這本書在一九一○年第一次問世,他說他要為年輕的法律學生寫一本入門的書,使他們對於法律真正產生興趣。

  本書奠定了拉德布魯赫在法學界和哲學界的大師地位。拉德布魯赫是現代法哲學的先驅,有別於其他法律的抽象形式討論,他從歷史中引徵不同的社會現象和文化體系,探討法律的實質內容。拉德布魯赫以簡練優雅的文筆和深邃敏銳的思考,對於法律思想的基本問題作了獨特的深入探討。在這本著作中,拉德布魯赫有系統地闡述對於法律的價值相對性的主張,嘗試以全新的角度去解釋法律的內在價值,也就是正義的意義,修正了自然法的思想。

  本書在全世界已翻譯為英文、日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等多國語言,對於每個有志一窺法律堂奧的讀者,非常有幫助。

作者簡介

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Gustav Radbruch, 1878-1949)

  法學界的大師級人物。拉德布魯赫是法學家、哲學家和社會民主主義者的縮影。在當代的法律思想史上,他已經被公認為一代大師,倡導法律相對主義和法實證主義。他的哲學來自於新康德派,認為法律奠基於道德價值之上,在這樣的體系下,沒有絕對的事物。因此,關於正義的概念,必須視當下的時代環境和社會脈絡而定。他在晚年逐漸轉向自然法的法學,新信正義有絕對的特性。著有:《法學導論》(Einfuhrung in die Rechtswissenschaft, 1910)、《法哲學基礎原理》(Grundzuge der Rechtsphilosophie, 1914)、《英國法精神》(Der Geist des englischen Rechts, 1946)。

譯者簡介

王怡蘋

  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德國弗萊堡大學法律系,曾任德國馬克思.普朗克國際刑法研究所研究助理。

林宏濤

  台灣大學哲學系碩士,德國弗來堡大學博士研究。譯著有:《啟蒙的辯證》、《菁英的反叛》、《詮釋之衝突》、《體會死亡》、《美學理論》、《法學導論》、《愛在流行》、《隱藏之泉》、《神在人間》、《眾生的導師:佛陀》、《南十字星風箏線》、《神話學辭典》、《與改變對話》等作品。

 

目錄

法學導論

出版緣起為中國輸入法律的血液
第七、八版序言

第一章 法律和正義
法律的概念:法律、習俗、倫理
法律的目的:法治國家、文化國家、威權國家
個人主義和超個人主義的法律觀點
法律哲學的派別學說
超越人格的觀點
法律的有效性:自然法和實證法
法律的語言
法律的來源:習慣法和成文法
自然法、歷史學派、唯物主義歷史觀
薩維尼和費爾巴哈

第二章 國家法
國家與國家法
憲法史上的發展、階級國家、專制國家和立憲國家
三權分立說和基本權利
君主專制國家的原則
議會政治
聯邦國家
俾斯麥憲法
威瑪憲法

第三章 私法
私法和公法
羅馬私法與德國私法
基本概念:主觀權利
法人
物權和債權
民法典
財產法
家庭法
民法典與現代世界

第四章 商法
私法的先驅
法律統一的趨勢
商法的特殊性
商法的形成
仲裁法庭
法律與現實

第五章 經濟法和勞動法
新的法律領域的特徵
經濟法:戰爭社會主義
社會主義化
經濟與國家
勞工法:私法和勞工法
勞工契約
勞資協定
企業參決會法
勞工局和勞工法院

第六章 刑法
刑罰的目的和政策觀點
刑法的難題
刑罰執行的問題
刑事訴訟程序的問題
刑法的改革 刑罰體系
科刑
保安措施
舊的和新的刑事法官

第七章 法院組織法
三權分立學說
司法與行政分立
法官的獨立性
法官的獨立性保證
法定管轄權和合議庭中之不可更動性
遵守法律
法官造法
自由法律運動
英國的法官
非職業法官:參審法院或陪審法院?
專業法官和律師
公益法律諮詢
司法中的女性
律師、法官和輿論

第八章 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中世紀的刑事訴訟法
糾問程序
刑事訴訟法的改革
自由心證
公訴原則
言詞辯論
公開進行
民事訴訟:自由處分原則
改革的努力和嘗試
調解程序

第九章 行政法
行政的概念
行政法的緣起
行政裁判權
自治

第十章 教會法
教會法與國家法
教會法:教會與權利
天主教會法規
基督教會法規
國家教會法
各邦的教會
國家與教會的分離
教會的國際法
教皇的主權

第十一章 國際法
國際法的法律本質
國際法的外在和內在發展
國際公約和國際公約組織
國際法的崩潰
陸戰法和海戰法
國際法的仲裁程序
國際聯盟
常設國際法院
洛迦諾合約和克洛公約
個人主義或超個人主義的戰爭論
法律和平的價值和缺陷

第十二章 法學
作為科學的法學
解釋
結構
體系
法律職業的心理預備條件
心理影響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2720240
  • 叢書系列:人與法律系列
  • 規格:平裝 / 288頁 / 15 x 21 x 1.44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所有的秩序(Ordnung),無論是我們在生命的多樣性裡所發現的,或是我們要努力建立的,都可以說是一種「法律」(Recht):自然「法則」、倫理和道德的「法則」,或是邏輯和美學的「法則」。而在這些法則裡、在我們對世界的整個認識裡、那最原始的意義的法則,即法律的法則,究竟是什麼呢?

法律的概念:法律、習俗、倫理
「人皆有死」、「你不應殺人」,這兩個例子說明了兩種不同的法則:必然的法則和應然的法則。前者說明事物不可避免地會實現,後者則是規定可能不會實現的事物;前者是奠基於法則和事實的一致性,而後者則不管是否和事實一致,都是有效的;前者勾勒出現實世界,而後者則是描繪理想世界的建構計畫。對於我們來說,這兩種法則的類型是非常涇渭分明的。

人類所有的基本行動中都有某種應然的法則:邏輯闡述那些正確的、真實的、科學的思考法則,美學則是討論合宜的形式、藝術和美感的體驗,至於規範人類意志和行為的倫理的應然法則,則可以區分為道德、習俗以及法律,它們提供了善良的、應有的、公正的行為標準。在歷史上是先有習俗,然後才由倫理分離出法律,最後才有道德。隨著歷史的發展,法則和事實的對立越來越明顯,而理想和現實之間的緊張關係也越來越強烈。習俗的規範依然有著現實性的特徵:至今仍然存在的傳統習俗,將來也應該繼續維持,凡是大家習慣上都那麼做的,你也應該遵循;它崇拜過去的傳統,販夫走卒就是最理想的典範,而「合乎常規」就是它的標準。

正因為這樣,當其他兩種倫理法則從對於既有習俗的敬畏中解放出來以後,便開始批評舊有禮法中不義或不道德的「陋習」。其實最初的法律規定(Rechtssatz)和習俗一樣,都還沒有脫離現實性:即使是習慣法,也要遵守約定俗成的法則。然而法律畢竟成為除了風俗習慣之外的規範來源,其中最重要的不是傳統,而是人類意志,法律聽任意志去認可或否定傳統。於是,應然的法律規範便開始從既有事物的束縛下解脫出來。

自此之後,立法者就根據意志的要求賦予法律內容——但是只在不違反人民生活實際的情況下,才能夠具有法律「效力」(rechtliche Geltung);不然的話,人民將無所措其手足。只有在大多數的人民可以遵守的情況下,法律才具有所謂的「效力」。因為法律本質上不僅僅是意志和應然的規範,而且還是人民生活中現實可行的權力。如果法律沒有考慮到人民的生活現狀,那麼在個別情況的法律,充其量也只是一些規定(Vorshrifte)而已,用馬克思主義理論的話來說,法律將只構成社會現實的「上層結構」(Überbau)。只有在道德領域,應然才完全獨立於現實之外:「所以你們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新約馬太福音》五:四八)對於基督教倫理而言是「有效力的」,儘管從未實現過。然而即使它是無法實現的,在基督徒的良知裡,仍然是他們的義務。倫理甚至超越現實世界、超越良知的心理狀態。如果我們不認為「無知」可以作為規避道德責任的藉口,如果我們「迷失的良知」和真正的道德義務有別,那麼我們會承認,即使人的良知不曾察覺,或許永遠不會知道,而只是高掛於星空當中,倫理還是一樣「有效」。「道德」即使不存在於行為中,也會在人類的良知裡出現,但是「倫理法則」卻不同,它沒有任何支點,翱翔於現實世界之上。雖然倫理法則的認識有賴於歷史社會的事實狀態,但是在有效性(Geltungsanspruch)上,倫理法則卻擺脫了現實規定的侷限。應然的其他領域也是如此:真理永遠是有效的,科學還沒有發現它,或許永遠都隱藏在未知的面紗後面。而即使藝術只是粗俗地模仿理想美,卻絲毫無損於美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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