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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紀法學發展新境界:柯澤東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

二十一世紀法學發展新境界:柯澤東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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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柯澤東老師於一九七五年八月自法國深造返國後,即在臺灣大學執教至今已三十三年,擔任《國際私法》、《海商法》、《國際貿易法》與《環境法》等課程教席,作育英才無數,桃李滿天下。其間曾經總統提名為考試院考試委員,並榮獲國民大會高票同意,邁入另一階段高峰,為國舉才,建樹豐碩。本書為受先生指導論文之門生及好友,邀集國內同道、後學晚輩,齊心協力共同為文慶賀先生七秩壽誕,內容含及國際私法、國際貿易法、海商法、財經法,以感念浩瀚師恩,並恭祝先生松柏長青。
 

  柯澤東老師於1975年8月自法國深造返國後,即在臺灣大學執教至今已三十三年,擔任《國際私法》、《海商法》、《國際貿易法》與《環境法》等課程教席,作育英才無數,桃李滿天下。其間曾經總統提名為考試院考試委員,並榮獲國民大會高票同意,邁入另一階段高峰,為國舉才,建樹豐碩。頃近在世新大學法學院任講座教授,正值法學學術發展爐火純青與登峰造極的時刻,受柯老師指導論文之門生及好友因感念浩瀚師恩,爰決定邀集國內國同道、後學晚輩,齊心協力共同為文慶賀柯老師七秩壽誕,祝福松柏長青,健康快樂!

  柯老師在學術領域,無論在學術發展與創新均有目共睹,舉其犖犖大者:

  一、就國際私法學而言柯老師在國際私法學有《國際法(全)》、《國際私法》(2006年 9月3版,元照)與《國際私法新境界─國際私法專論》(2006年9 月初版,元照)等大作問世,柯老師對國際私法學貢獻至少有:就名稱言:其國際私法之概念,提供國際私法與國際公法之依存關係、分離關係,國際主義與國內(家)主義之思考;就範圍言:將「國際商務仲裁」程序問題列入國際私法研究範圍,國際私法除了傳統之「衝突法」外,應擴及「程序問題」──即「國際民事訟訴法」與「國際商務仲裁法」二程序,應構成「一機兩翼」或「人體構造論」之兩腳(動的國際私法),柯老師有擴大國際私法範圍之貢獻;就內容言:國際特別商事法律關係中,有關國際貿易契約、國際貿易統一公約與國際貿易習慣列入國際私法範圍,正符合國際新思潮──國際私法中從「小國際私法」(衝突法)到「中國際私法」(加上程序法問題)再到「大國際私法」(加入統一實體法),柯老師正有此胸懷;就發展言:柯老師在國際私法上有獨特意見,特別是「法律適用分割方法」(Depecage)及「即刻適用法則」(Law of immediate application)兩問題之介紹,後者是大陸法系之最新發展趨勢,與英美法系之「最重要牽連關係原則」(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被學界認為國際私法之革命,柯老師於《國際私法》一書中,言簡意賅指出,而於其台大法學論叢期刊論文中,有深入完整之特別分析與評論,對我國國際私法學提供重大貢獻。而書中柯老師對司法實務評述,提出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是否必然為全部強制法官應依職權加以適用之問題,亦應可啟發國內國際私法學者之省思;就新境界而言:頃近在《月旦法學雜誌》與《月旦法學教室》發表〈國際私法之發展與理想──邁向新境界〉、〈邁向新紀元把握新潮流──國際私法之演進與修法〉、〈國際公序原則〉、〈侵權行為準據法變動之內涵與特性──從美國法之革命到歐陸法系之反響〉及在《萬國法律》刊載〈國際私法法律適用方法之演變〉等六編大作,均在思考國際私法學之新潮流、新境界、新思想。

  二、就海商法學而言柯老師在海商法學之論述貢獻卓著,著有《海商法論》、《最新海商法──貨物運送責任篇》、《海商法修訂新論》(2000年11月初版,元照)、《海商法──新世紀幾何觀海商法學》(2006年6月初版,元照)等四本大作。例如對於1983年聯合國海洋公約論船舶行自由、仲裁條款在海上運送契約之法律地位、僱船契約條款爭議之鑑定、計時傭船案例研究、船貨卸載離船交付前運送人之責任(開啟單一法說與分割法說之爭論)、現階段貨櫃及複合運送法律問題之探討等許多國際新問題、國內理論及國內實務上很多專門問題之研究。尤其對於海商法演進之回顧與前瞻之「演進論」、我國 1999年新海商法運送章修正條文說明之「立法論」、新海商法運送章析論之「解釋論」、1992年大陸海商法海上貨物運送責任制度之「比較法論」、海上貨物運送契約與仲裁條款之「實踐論」就海商法之中心問題「貿易運送」有歷史觀、比較法及立法論深入探討。頃近在《月旦法學雜誌》與《萬國法律》雜誌中著有〈海商法演進之回顧與前瞻──邁入新世紀國際同化之理想與困境〉、〈我國新海商法「貨物運送人責任制度」論析〉、〈論海上貨物運送契約爭議之法院管轄及仲裁條款〉、〈美國參議院1999年「海上貨物運送條例」修正草案之觀察、論析與省思〉、〈希臘籍阿瑪斯號貨輪油污染事件──戰爭與和平〉、〈新海商法溯源──實體統一國際公約對我國海商法修正之影響〉六編大作,充分顯現未來海商法之比較法、立法、實務、理論與思想之前瞻研究。

  三、就國際貿易法與商務仲裁法而言柯老師最新著作《國際貿易習慣法與國際商務仲裁》(2008年4月初版,元照)及在《仲裁》雜誌中有〈全球化、仲裁與主權國家〉〈論海上貨物運送契約爭議之法院管轄及仲裁條款〉等大作,柯老師於教授海商法之同時,並立論介紹國際貿易習慣法(Lex mercatoria),認為國際貿易習慣法及國際貿易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均具有海商及貿易契約真接之國際法源地位,其適用效力有時甚至高於國內法。柯老師早年發表有〈現階段國際貿易與國際私法之關係〉(刊載於《法學論叢》, 1977年,6卷2期)、〈國際貿易習慣法與國際貿易〉(收於《國際貿易法專論》一書,1981年6月初版)等重要論文,而該等文獻迄今仍為國內法律學者研究國際貿易法應閱讀之基本讀物,為國際貿易法研究方面之先驅著作,影響深遠,因其為大家所熟知UPC, Iconterms及UNCIYRAL所制定多項公約範本法(model law)法源地位之理論基礎。再與其著作《國際私法》(2006年9月3版)中,特別就法院訴訟及商務仲裁分從「國際貿易契約與國際私法的依存」「國際貿易公約補充國際私法的方法」及「國際貿易習慣代替國際私法」等方向詳為補述,導正國內過去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之方法運用為解決國際貿易紛爭唯一途徑之誤解或狹隘觀論,並對多元之法律適用方法予必要性、正當性、合理性與實證法化之闡明。柯老師於我國國際貿易法之開創與發展從早期即加以發揚具重要貢獻。柯老師對國際貿易商務仲裁之研究甚早,早在1976年即著有〈國際貿易法與國際貿易〉刊於《法治學刊》第1期,言及「仲裁制度乃以此柔性、彈性之方式以適應商人之特殊要求」,闡明「國際商務仲裁之目的,亦為其特徵,有二,其一為當事人對於法律選擇之自由,其二為內國司法官干與仲裁之限制」,以我國1998年《仲裁法》之修正,強調當事人自主原則與減少法院干預觀之,柯老師所言,十分正確,頗富前瞻性與開創性,令人佩服!除前揭文外,柯老師對國際商務仲裁之研究更是不遺餘力,〈現階段國際貿易與國際私法之關係〉(1977年)、〈貿易與國際商務仲裁〉(1978年)、〈國際商務仲裁在東歐對外貿易之地位〉(1980年)、〈論仲裁條款在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中之法律地位〉(1981年)、〈從國際私法方法論探討契約準據法發展之新趨勢〉(1993年)、〈國際貿易與商務仲裁」〉1994年)等,均其力著。長期以來,柯老師沈浸於國際貿易、國際私法與國際商務仲裁之學術研究,對我國國際商務仲裁法學之研究,發揮主導作用,在1998年新《仲裁法》之修正上扮演舉足輕重之關鍵角色,帶領仲裁法學邁入國際化與自由化之新紀元與新里程。

  四、就環境法而言柯老師自1980年代表台大法律系執行與內政部之建教合作起,即與環境法學結下深厚之關係,就國內環境法學者而言,可稱得是該學科早期稀有之開拓領航者。在環保署成立之前,即開始環境法論文之撰述,為國內將當時「公害法」提升為「環境法」之理念。並以後一「名稱」於法律系大學部開設環境法課程數年,待後學新人返國,乃將課程交予新學者接棒教學。柯老師於1988年出版《環境法論》,於1995年出版第二冊,為台大法學叢書(五三及八三)。柯老師後雖少開設此課程,但仍繼續研究,撰寫論文與研究報告。柯老師在環境法方面之教學與研究,實對我國該科學術與環境保護實際發展之提升,具前瞻與獨特之貢獻,並在司法官訓練所及對司法實務界法官講授該學門課程。柯老師在環境法上之著力,與眾不同者為全方位切入,包括公害法與自然保育法兩大類,而其著重點,尤非一般僅講求公害法為主要內容者可比擬。若當政者早日重視柯老師當時之建言,則可避免今日各類因缺乏防治生態平衡所生之各類環境重大災害。縱觀柯老師治學與觀察,乃屬全面性,十餘年來極力為文主張應早日修正「先公害防治後生態保育」之偏差意識與立法型態,因其單面圖利經濟發展,破壞環境。故柯老師著書論述不斷呼籲我國應兼籌並重公害防治與自然生態保育立法及二者執行機關事權之統一,不求迎合錯誤狹隘之見。柯老師對於環境法自然保育方面立法策略具體言之有:自然保育前瞻預防法策略(建議民眾參與、集體訴訟);行政組織之革新,環境部之設置,以包容公害與自然生態之防治與保育,以求事權統一;自然保育傳統財產權法制理念之新調整,以「空間─環境─人」三者整體關係之規劃,以及私有財產權之社會化功能,調整社會多元價值之尊重,重視保育與國土規劃整體環保之關聯與協調。制定土壤(廣義)與海洋污染防治法;以及自然環境損害救濟之法治建制,重視刑法之運用於自然環境損害之嚇阻與救濟,並致力於環境程序法之建構計畫。柯老師進而撰寫環境刑法長篇論文、核能安全與核子損害賠償、環保與國際貿易及環境永續發展法制等文,以針砭與倡導環境保護之重要性。主張大型土地、海洋保育之立法、並認為若無節約能源之政策相配合及切實之實施,即無核能發電政策之可言。另方面,柯老師已帶領我國自內國環境法至國際環境法,指出全球應由「國家中心論」之絕對主權及地球中心之人本主義,邁入地球村國際主義,全球相互關切之「太陽中心論」;並以人與生態及動植物相互尊重作為人類社會生存之原理。柯老師之論著,展現對環境法整體全面性宏觀之關懷,令人敬佩。

  另附帶一提者,先生亦專研於書法,參展作品屢獲好評,而本祝壽論文集蒙先生賜字,格外具有意義。

柯澤東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 敬筆
二○○七年八月編輯,二○○八年十月印行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6540172
  • 叢書系列:法學綜論
  • 規格:平裝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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