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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新債法之研究

德國新債法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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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為了因應社會的變遷、科技的進步、歐盟的立法、國際的趨勢,德國債法在2002年1月2日(BGB1.I S.42, ber.S.2909)作了大幅的修正。德國民法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使債法的規範能夠透明化。主要的修正是體系上的變革。

  此次德國民法的變革範圍廣泛,影響深遠。不過國內對於德國債法的變動,卻欠缺了系統化的研究與解析。因此作者每年向國科會申請一個研究計畫,依消滅時效、債務不履行、定型化契約條款及損害賠償之順序,並將其研究成果發表於政大法學評論。由於外界對於德國民法此次的修正常有詢問,因此先將此四篇文章集結成冊,以應需求。

 

目錄

德國民法消滅時效制度的改革∕ 1
1. 消滅時效之意義∕ 2
2. 消滅時效之目的∕ 2
2.1. 為了促進普遍的權利安定性∕ 2
2.2. 避免舉證困難∕ 3
2.3. 給予權利人壓力∕ 3
3. 改革的需要∕ 4
3.1. 德國舊法的缺失∕ 4
4. 修法沿革∕ 11
5. 新法的一般消滅時效期間∕ 13
5.1. 概說∕ 13
5.2. 消滅時效期間∕ 14
5.3. 消滅時效的起算∕ 20
5.4. 舊法第199 條及第200 條刪除∕ 23
5.5. 基於法律安定性之利益仍有最高期限∕ 23
5.6. 以合意變動消滅時效期間∕ 25
5.7. 權利繼承人之消滅時效期間∕ 29
5.8. 消滅時效之停止進行、不完成及重新起算∕ 29
5.9. 瑕疵擔保請求權之規範∕ 46
6. 我國時效規定之問題∕ 62
6.1. 期間規定複雜而且長短不一∕ 62
6.2. 我國第127 條短期時效規定問題叢生∕ 64
6.3. 我國消滅時效起算也有問題∕ 67
6.4. 我國消滅時效制度有其他缺失∕ 68
6.5. 我國消滅時效剛性規定仍應維持∕ 69
6.6. 我國修法時宜廣徵民意∕ 70
2 黃立/德國新債法之研究

細說德國2001 年新民法消費契約條款∕ 73
1. 概說∕ 74
1.1. 企業使用定型化契約條款的原因與問題∕ 74
1.2. 法律或行政手段的保護∕ 76
2. 規範定型化契約條款之目的與適用範圍∕ 77
2.1. 定型化契約條款的法定定義∕ 77
2.2. 93/13 號在消費契約中濫用契約條款之歐體準則∕ 77
2.3. 顧客受保護的需要∕ 79
2.4. 定型化契約條款適用範圍的界定∕ 79
2.5. 定型化契約條款與告示∕ 80
2.6. 「事先擬就」要件∕ 83
2.7. 單方提出定型化契約條款∕ 85
3. 個別磋商條款∕ 87
4. 內容的管制∕ 87
4.1. 對定型化契約條款的解釋∕ 87
4.2. 內容管制的容許性∕ 87
4.3. 無評價機會之條款禁令∕ 89
4.4. 有評價機會之條款禁令∕ 100
4.6. 未引據條款或條款無效之法律效果∕ 104
5. 結論∕ 105

德國新民法債務不履行規定的分析∕ 107
1.改革之必要∕ 109
1.1. 給付不能是舊法債務不履行規定的核心∕ 109
1.2. 舊法給付自始客觀不能之規定並非合理∕ 109
1.3. 舊法債務不履行的規範在許多領域不完整∕ 110
1.4. 改革之目的∕ 114
2. 新法對於債務不履行的規範∕ 115
2.1. 義務之違反作為債務不履行的核心概念∕ 115
2.2. 債務人原則上就可歸責的義務違反負責∕ 121
2.3. 可歸責性的舉證責任∕ 122
2.4. 債務人不因可歸責事由負責的例外∕ 123
3. 自始不能的新規範∕ 124
3.1. 廢止對自始客觀不能無效的特別規定∕ 124
3.2. 給付不能之義務違反∕ 128
3.3. 債務人第二線責任的產生∕ 135
3.4. 債務人免給付責任對雙務契約的效果∕ 140
4. 債務人給付遲延∕ 144
4.1. 給付遲延概說∕ 144
4.2. 債務人「事實與道德不能」可以排除給付遲延∕ 146
4.3. 因催告而遲延∕ 146
4.4. 不待催告的遲延∕ 146
4.5. 單方債之關係下遲延的效果∕ 149
4.6. 雙務契約之遲延∕ 151
4.7. 不構成債務人遲延的延後給付∕ 151
5. 不良履行∕ 152
5.1. 損害的發生∕ 152
5.2. 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與舉證責任∕ 153
5.3. 不履行說代替瑕疵擔保說∕ 154
5.4. 瑕疵概念∕ 154
5.5. 瑕疵損害責任的修正∕ 155
5.6. 受限制的債務不履行請求權∕ 156
6. 解除權的新規定∕ 157
6.1. 原則上解除不以可歸責事由為條件∕ 158
4 黃立/德國新債法之研究
6.2. 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163
6.3. 解除權之排除∕ 164
6.4. 請求交出賠償物∕ 165
6.5. 解除的效果∕ 166
6.6. 對於費用與收益的補償∕ 169
7. 與給付無關之保護義務的違反∕ 170
7.1. 界定∕ 170
7.2. 損害賠償∕ 171
7.3. 解除契約∕ 172
8. 締約過失的明文化∕ 172
8.1. 締約過失責任的發展與法律基礎∕ 172
8.2. 締約過失責任之要件∕ 174
8.3. 締約過失之法律效果∕ 180
8.4. 舉證責任之分配∕ 180
9. 契約後義務之違反∕ 181
10. 行為基礎的干擾∕ 181
10.1. 行為基礎理論的發展過程∕ 181
10.2. 行為基礎干擾之要件∕ 184
10.3. 行為基礎干擾之效果∕ 188
11. 結論∕ 190

德國民法損害賠償規範之研究∕ 193
1. 概說∕ 194
2. 德國民法對於非財產損害的新規範∕ 195
2.1. 新法立法過程∕ 195
2.2. 新法的規範∕ 196
2.3. 德國民法上其他非財產損害賠償規定∕ 201
2.4. 規範非財產損害賠償之其他法律∕ 206
3. 物之損害∕ 209
3.1. 回復原狀必要之金額∕ 209
3.2. 自行修理及第三人之協助∕ 211
3.3. 雖可修理仍然重置∕ 211
3.4. 全損時的重置∕ 212
3.5. 真正的全損∕ 212
3.6. 經濟上全損∕ 213
4. 改善兒童在交通事故上的法律地位∕ 215
4.1. 7 歲以下的兒童∕ 216
4.2. 7 歲以上未滿10 歲之兒童∕ 217
4.3. 兒童的故意行為∕ 217
4.4. 10 歲以上未滿18 歲青少年的行為∕ 218
5. 責任義務法的修正∕ 218
5.1. 全面採取危險責任∕ 218
5.2. 請求權人與義務人∕ 219
5.3. 企業經營者不得以契約條款限制或排除危險責任∕ 220
5.4. 危險責任擴及於拖車∕ 220
5.5. 只有不可抗力才能排除車輛占有人責任∕ 221
5.6. 責任額大幅提高∕ 222
6. 對藥物法的修正∕ 223
6.1. 對發展與製造瑕疵原因舉證責任的轉換∕ 223
6.2. 資訊請求權∕ 231
6.3. 因果關係推定與全體債務人的內部關係∕ 237
7. 民法第839 條A 之鑑定人責任∕ 238
7.1. 2002 年8 月1 日前之法律狀況∕ 238
7.2. 2002 年8 月1 日後之法律狀況∕ 238
8. 過渡條款∕ 240
9. 結論∕ 240

 

序言

  德國債法從1896年(RGBl.S.195)到2002年1月2日(BGBl.I S.42, ber.S.2909)經歷了一百多年。社會的變遷、科技的進步、歐盟的立法、國際的趨勢都使得這部法典非大幅修正不可。德國民法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使債法的規範能夠透明化。主要的修正是體系上的變革。

  此次德國民法的變革範圍廣泛,影響深遠。不過國內對於德國債法的變動,卻欠缺了系統化的研究與解析。因此作者每年向國科會申請一個研究計畫,依消滅時效、定型化契約條款、債務不履行及損害賠償之順序,並將其研究成果發表於政大法學評論。由於外界對於此德國民法此次的修正常有詢問,因此先將此四篇文章集結成冊,以應需求。

  本書的出版由開南大學法律系張南薰助理教授負責編輯及排版等相關事宜,在此對張教授致以最高之謝意。在送印之前,為求審慎,特別請政大法學碩士陳怡安、羅雪舫、羅韋淵以及胡慧滿等四位同學再次校對。在此也對四位同學在炎熱的夏天校對的辛勞致謝。

  本書雖已盡力校對,但疏漏在所難免,如有指正,請來函: lihwang@nccu.edu.tw

黃立
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
於政治大學法學院

 

詳細資料

  • ISBN:9789574165797
  • 叢書系列:大學用書系列
  • 規格:平裝 / 256頁 / 15 x 21 x 1.28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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