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季_諾貝爾文學獎
法官說了算!:缺席的證據與邏輯

法官說了算!:缺席的證據與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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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沒有真相就不會有正義

  回顧台灣司法史,幾可用血跡斑斑、疑點重重來形容,江國慶案就是很具代表性的例子。這樁白色恐怖之後,第一件政府公開承認的冤案,歷經了檢、軍、法層層關卡,只要其中有任何一人克盡本分,那麼江國慶就會是個即將邁入前中年期的男士,而非冤死在國家機器前面的年輕生命了!

  美國密蘇里州律師田蒙潔,針對台灣司法上引人爭議的冤∕疑案,如江國慶案、蘇建和案等,順著起訴書與判決書的脈絡,深入剖析箇中的邏輯謬誤,以及在科學辦案、證據、鑑識科學上所犯下的錯誤,希望能帶領讀者,一同看見台灣司法的真正問題。

  司法改革的重點,恐怕不在於法官擁有多少社會經驗,而是法學教育從根本上,就沒有給予法律人足夠的訓練,以至於不去分辨什麼是「事實」,什麼又是個人主觀的「意見」,推理往往也陷入邏輯謬誤之中。當這些基本判斷力都付之闕如,我們又怎能期待,法官們能夠根據證據發掘真相,做出合理而公正的判決?這不但會逐漸侵蝕了法治的基石,更會侵害我們生存與自由的基本權利!

  於此同時,田律師也想以她在社區大學授課的經驗和讀者們分享,就算不是讀法律出身,就算沒背過法條、看不懂用字艱澀的法律用語,只要懂得分辨事實與意見,並不斷強化自身邏輯;一樣可以看得懂判決書、一樣可以透過公民的力量,共同監督不適任的法官,並且制衡拙劣的司法判決,讓台灣的法治有機會回歸公平、正義的根本價值。

本書特點

  一、透過深入詳盡的文字,說明什麼是事實,而什麼又是意見;以及分辨這兩者在法律判決中的重要性。

  二、清楚指出台灣司法改革的真正關鍵,在於法律人的訓練及檢調單位,缺乏邏輯推理、講求證據、科學辦案的觀念,並提出修改方向與建議。

  三、透過台灣本土知名冤(疑)案的分析,指出鑑識人員在科學辦案上的錯誤,並介紹多種新興科學鑑識方式,為本土著作中少見。

作者簡介

田蒙潔

  美國密蘇里州州立大學哥倫比亞校區法學院法學博士(Juris Doctor),美國密蘇里州律師。

  現為文山社區大學講師、台灣邏輯司法網負責人。

  《法官說了算!缺席的證據與邏輯》的目標是捍衛憲法保障的正當法律程序,落實訴訟法,希望能撒下三顆種子:人們願意分辨事實與意見;學校能夠培養學生的思考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只有侷限在台灣的本土化經驗法則,能夠從判決書消失。

  來自密蘇里州的美國總統杜魯門(Harry S. Truman)曾說:「我從沒給過人地獄的痛苦。我只是說出事實,他們就感同地獄。」如果本書中所說出的事實,沒有人感同地獄,那麼,這本書就徹底失敗了。

  密蘇里州暱稱Show-Me State,來自一句俗諺:「長篇大論既不能說服我,也不能滿足我,我來自密蘇里,非要親眼看見才算數。」這本書獻給江國慶,他雖然沉冤昭雪,但真相並沒有大白;也獻給邱和順,他已經三審死刑定讞,但真相也沒有大白。我來自密蘇里,長篇大論但沒有真相的判決書,既不能說服我,更不能滿足我。

  田蒙潔律師部落格:hannahtien.blogspot.tw/
  台灣邏輯司法網:www.twlaw.tw/

 

目錄

【推薦序】真想強迫每個恐龍法律人都認真讀完這本書 ◎林世煜
【推薦序】獨立而非獨裁 ◎范立達
【推薦序】顛覆法律界長久以來的集體迷失 ◎鄭文龍

Part I 缺席的邏輯課
025∕第三人稱全知敘事—寫判決書就像在寫《紅樓夢》,你不怕嗎?
043∕分辨事實和意見—學校必須提供的基礎教育
059∕理性抉擇的庶民文化—再不開始就太晚了!
075∕是分析推理,不是背誦—培養能避免邏輯謬誤的法匠
089∕是判例,不是社會經驗—天天背數學公式,但從不演算應用題

Part II 請拿真實的證據說服我
109∕江國慶案—科學辦案設下的層層關卡,全部失守
125∕陸正案的正義—我認為你罪該萬死,但誓死捍衛你公平受審的權利
141∕陸正案的評析—法官沒有證據也能認定事實的理由
169∕柯洪玉蘭案—法官說了算!以常情代替證據認定事實
201∕不如擲骰子—法官是功能有問題的測謊機

Part III 當鑑識科學都不科學了
229∕科學證據殺人事件—江國慶案的血液、精液和DNA
247∕防範垃圾科學—蘇建和案的骨骸刀痕鑑定報告
259∕一定要比對到十二點相符為止—許榮洲案的掌紋鑑定
285∕自白強過科學證據—IQ 69的許榮洲打敗台大醫學院

 

推薦序

真想強迫每個恐龍法律人都認真讀完這本書

  閱讀本書之前,我對美式法庭攻防的認識,幾乎都來自二十年前愛讀的一系列《梅森探案》。那麼久以前的事了,書架上早消失無蹤。不過上網搜尋一下,有中國譯本可以線上閱讀。我隨手挑一本,讀得興味盎然,順便摘錄一些從前和現在都令我驚艷的段落:

  「不許妄加評論。」「證人回話時要避免評論性語言。陪審團不應接受這類的證詞。」

  「法庭不受理傳聞。而且法庭也不想因此浪費法庭調查的時間。」

  「向公眾洩露案情是極其草率的。這是一種極不聰明的行為,甚至是故意的行為。」

  「請庭上允許,本案任何證人都不得留在審判庭上。」

  「問題問的是發生了什麼與案件有關的情況, 我並不需要說明我兩隻手在幹什麼。」

  「不要猜測 。這是事實或不是事實?」

  「我抗議。法官閣下,這是誘導和提示。」

  「我知道證人之間不該談論有關作證的事。我嚴格遵守法庭訓的文字意義和精神實質。」

  「我抗議。這樣的法庭調查不合適、不正當、不切題、不重要,他沒有涉及任何法庭調查中應該對證人進行的調查。」

  「如果我帶著從你這兒撿到的分析理論回辦公室會發生什麼事?他們會在 48 小時內把我趕到街上去巡邏的。我需要證據,有證據才能行動。」「沒有搜索證誰也無權搜查。」警員為難的看著梅森。

  這些段落,讀來令人神往,就像關於香格里拉的神話故事,只發生在遙不可及的遠方。相形之下,台灣不是一個有故事的地方。我們只有很難啟齒的、不堪聞問的內情。而我偏偏又多知道一些。

  我曾經趕赴林宅血案現場,曾經協同家屬報導過陳文成命案;又有好多年的時間,從事白色恐怖受難者的田野訪談和文獻判讀。追隨一群優秀的同伴,我們協力推動轉型正義相關議題,特別是政治案件的真相調查。

  坦白講,台灣社會對司法體系從來評價極低,而我們這樣的人,更加認清司法體系根本就一直充當著政治部門的爪牙。即使在解除戒嚴、民主轉型之後,依然故我。

  陸正案、蘇建和案、江國慶案,和特偵組的橫行,就都是解嚴以後的事。

  換言之,在民主轉型後,司法系統依然暴力,繼續迫害人民。若要鞏固得來不易的民主,我們必須強力推動司法系統的轉型。

  僅僅《梅森探案》的若干片段,就令我們深刻感到人權的保障,需要多麼周全的制度設計、多麼嚴謹的法條、多麼遵守行為規範的行動者,以及對於科學精神多麼龜毛的堅持。

  即使已經有很多推動司法改革的團體和行動,我們還需要更多、更有力的方式,來對抗頑冥不靈的司法體系。這本書在此時此刻出版,令人振奮。

  我讀著書上講推理、講邏輯、講科學、講證據的章節,一邊腦子裡浮現三十年前,我在林宅血案現場,聽那個帶福州腔的警官問一些智障問題的情景;以及前幾年協助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調查陳案和林案的經驗。我多麼盼望本書,能夠送到那些恐龍法律人的手上,並且按著他們的腦袋,強迫他們認真讀完。

  我想,這或許是推動司法轉型,鞏固民主制度的一種有效的霹靂手段。

◎林世煜(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理事)

推薦序2

獨立而非獨裁

  所謂的司法審判,其實就是一個「認定犯罪事實、適用法律判決」的過程,這個過程,簡稱為「認事、用法」。職司審判工作的法官,在具備高坐審判席的資格之前,通常都已經接受過嚴格的法學教育及訓練,並通過難度相當高的國家考試。所以,在「用法」的能力上,每位法官的水準大致相當,除非有特殊重大意外或蓄意為之,否則很少看到在法律的適用上,程度遠遜於同儕的法官。

  但在「認事」上,不同的法官因為年資、社會閱歷、人生經驗等等的差異,彼此間對同一件事實的認定,就會有極大的出入。可以說,近幾年來在國內出現的重大爭議案件,發生的原因多半都集中在法官的「認事」和社會認知產生嚴重的脫節現象,「烏龍法官」的名號也因此不逕而走。

  但按理來說,法官來自社會,並非獨居於象牙塔內,不該是個不食人間煙火的化外之民,就犯罪過程所認定的事實,也應該與你、我等常人無異,為何判決書出爐時,卻常常走樣,讓聞者瞠目結舌?究其原因,還是要從法學教育中找答案。

  一個最重要的因素是,我國各大學的法學教育課程,雖有開設「證據法」但卻沒有教授「邏輯」這門課,也因此,法律系學生在死讀死背之後,或許懂得證據要取捨、排除,但卻不知如何及為何要取捨、排除。

  乍聽之下或許有些匪夷所思。的確,講求論證過程嚴謹的法學教育,怎麼會沒有開設「邏輯」課程?有一個笑話是這麼說的。早年,大學法律系原本是有邏輯課的,但是,上過邏輯課的學生們,再去上國內的民、刑法或訴訟法時,卻發現法條規定多處不通。於是,學生們紛紛在課堂上挑戰老師說:「這樣不合邏輯啦!」老師們在無法自圓其說的窘境下,不能關掉法學課程,最後就把邏輯課給廢了。

  這種說法有多少可信度?不得而知,但令人憂心的是,沒有受過邏輯訓練的法律人,要以什麼工具作為思考或判斷的依據?

  所以,法官在斷案時,既然沒有邏輯訓練作為基礎,就只好仰賴生活經驗作為判斷的依據。

  但不同出身、不同背景的法官,人生經驗也大不相同。甲法官的「衡諸常情」在乙法官眼裡,是不是也一樣「與經驗無違」呢?如果在一件事情的判斷上,不同法官間的出入可以大到南轅北轍,民眾上法庭打官司,和買大樂透碰運氣有什麼不同?

  所以,即使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第154條第2項),但宥於法官沒有接受過完整的邏輯訓練,每個人的人生經驗又不相同,在證據的取捨及犯罪事實的認定上,自然就會出現極大的落差。而一旦當他們的認事標準被外界質疑時,法官最常祭出的護身符即是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的「自由心證主義」(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至此,民眾除了徒呼負負,又能如何?

  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於是有人倡議司法審判應該引入陪審制度。他們認為,引進陪審制度,可以監督法官,避免法官獨裁濫權,判決結果也較不致背離人民情感,並且可以實現公民參與等民主理念。

  但其實,一個不懂邏輯的人就算加上了一群不懂邏輯的人,結果並不會變得比較高明。律師鼓起如簧之舌後,對陪審團動之以情而撼動或扭轉判決的例子,絕非罕見。約翰.葛里遜(John Grisham)的法庭小說《失控的陪審團》(The Runaway Jury)描寫的,就是這一幕。

  所以,與其討論訴訟制度該如何改變,倒還不如先想想該如何對審判者加上更強力的監督,讓審判者不敢濫權、獨裁。

  的確,造成烏龍判決屢見不鮮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外部監督力量不足。但監督力量不足,非不為也,實不能也。

  司法案件難以監督,一方面是因為專業性太高,沒有受過基礎法學訓練的一般民眾,即使有心,也難以監督。另一方面,司法訴訟程序太過冗長,縱然是法界圈內人,要長期把一件案子從頭盯到尾,也有實際上的困難。在此情形下,法官在知道自己的案件不會受到嚴密監督,而且常想著「就算判錯了,還有上訴審可以救濟。」裁判品質想要提昇,自然難上加難。

  但其實不是沒有切入點的。

  田蒙潔老師的這本書要教讀者的,不是邏輯的訓練方式,而是簡易的事理分辨能力。她把焦點集中在近幾年來非常受到矚目的陸正案、蘇建和案和江國慶案等數起重大刑案上,並且將法官製作的判決書調出來,逐一分析檢索,告訴讀者們,法官錯在哪裡。

  在本書中,田老師反覆告訴讀者們,事實的判斷必須依賴證據,不能臆測,不能想當然爾,更不能以全知全能的觀點,像寫小說般的加油添醋。她的作法,像把判決書放到洗衣機的脫水槽中用力攪動,在瀝掉所有的主觀意見後,留下來的,才是最純粹的事實。經過這種訓練方式後,就算是一般人,也能夠很清楚的看出現存的判決書中有多少不及格的地方。

  其實,最該學習這套去蕪存菁技術的,應該是平亭曲直的法官。但據說司法院不打算命所有的法官效法,那麼,不妨就從你我開始學起吧。有南威之容,乃可以論其淑媛;有龍泉之利,乃可以議其斷割。待民眾一一習得檢驗判決書的技巧後,外部的監督力量自然強大,

  司法應該獨立,但不能獨裁。在民眾都懂得如何一窺堂奧,並能直指其弊後,人民就可以在後頭推著司法改革的腳步前進。就算它不願意,即使它牛步化,也會慢慢的向前走。

◎范立達(資深新聞評論人)

推薦序3

顛覆法律界長久以來的集體迷失             

  我不知是幫了她,還是害了她。我認識田蒙潔約在2001年,機緣是為了台北市東星大樓。那時我幫東星大樓的災民對台北市政府提起國家賠償的集體訴訟,為了證明台北市政府有國賠義務,攪盡腦汁在找資料。後來在《建築師》雜誌看到田蒙潔的一篇文章,裡面談到美國建築法規,表示政府對於審建造及勘驗,有一定的注意義務及責任,這剛好支持我們原告的看法,因此就引用為佐證。後來東星大樓勝訴,取得台北市政府的國家賠償,對此,田蒙潔律師也可算是有所貢獻。

  在訴訟當中,我與田蒙潔有聯絡,後來也看了她幾篇文章,引起我對她的好奇。她不是建築師,當時是消防技術士,竟然有辦法在《建築師》長期發表文章。而且,文章頗有內涵。尤其是她談到我國建築法的一些問題,是連我國的建築師及律師、學者,都不見得了解的觀念。例如,我印象最深的是,她談到美國的建築法,規範政府的權利,同時也必定規範政府的義務。但是,我國的建築法,只規定政府有無限的權利。例如,我國的建築法規定:市政府可以隨時去建築現場勘驗,業主不得拒絕。給了政府隨時、無限制之權利,卻沒有相對應的限制規定,也沒有責任之規定。田文認為這種規定是權責不相符的立法,是對人民權利不保護的立法,這種立法有問題。

  讀了這樣的文章後,我才理解我國的建築法有很大的問題,也發現台灣立法例普遍存在這種錯誤。但是,連我們這群法律專家,竟然也不懂。還要從一位「非法律人」的消防士,得到正確的立法觀念。

  我覺得她的法律觀念其實比一般的法律人強太多了。因此,我有次跟她提了一下,鼓勵她去學法。但我也不敢認真,因為她那時都出社會好久了,客觀上很困難。

  沒想到數年後,田從美國打了電話給我,說她在美國讀法學院,學到好多東西。這讓我開始擔心起來,不禁自問,我會不會害了她?

  不過,現在我看到她出了這本書,我覺得是台灣社會之幸。她的風格還是一樣,又要顛覆法界長久集體的迷失。只是,她的方法更精準,且有完整的理論基礎。

  她能精準地把美國法系進步的、文明的司法審判制度帶回台灣,像是她所介紹的:審判應依據邏輯、證據,法官不能自己編故事;鑑定有其專業應遵守的基本原則,否則就會產生偽科學證據的荒謬現象,如江國慶的冤案等等。

  透過田文一步步的分析介紹,再次讓我們學習及了解台灣司法的集體落伍而不自知的問題所在。田文也同時介紹美國長久所發展,較臻成熟進步文明的司法審判制度。

  相信本書對於台灣現階段落伍、野蠻的司法制度,以及法界人士還處於集體迷失中,必定會產生啟發及催化改革的作用。

  我國的司法落伍而野蠻,但是法律人集體不自覺

  台灣的司法,落伍及野蠻,但是法律人集體不自覺,非常可怕。我舉下列現象來印證。

  .司法貪瀆問題仍嚴重:2010年,有五名高院法官及二名檢察官涉貪,遭收押判刑。
  .司法涉入政治鬥爭:2008政權輪替後,一連串辦綠不辦藍的現象,至為明顯。
  .恐龍法官問題嚴重:2010年,發生六歲幼童遭性侵,法院判決竟然認為不違反其意願的離譜現象。引發人民不滿,發起白玫瑰運動,有二十幾萬網民響應。
  .媒體審判,無任何處理機制。法界也集體不知如何處理。
  .法官仍不是中立法官。引發民怨及不信任,猶不自知。
  .檢察官是全世界權力最大的檢察官:起訴沒有大陪審團的外部審查,也沒限制其上訴權,更沒有要求其負完全充分的舉證責任,濫訴也無責。這造成檢察官濫行起訴、濫行上訴、濫訴無責的怪現象。而法律界,也是集體視而不見。
  .審判法庭的活動,法官、證人都在看電腦打字,不注重言詞陳述與辯論。這與審判原理違背。
  .對於外國人,或不懂北京語者,法院的審理,多數也沒有請翻譯。違背審判基本原理。但是台灣的法院也是照審照判,法官比神還厲害。沒有翻譯,也能通曉各國語言?
  .法官罵人是常態。人人在法庭不受尊重。  這與文明的法院,人人受尊重,講證據,講道理的情形,完全不同。
  .台灣只有職業法官,而不知有素人法官、陪審團等歐美主流審判制度。
  .江國慶冤死案、蘇建和等冤案,台灣的司法界仍無反省的改革方案。法界也集體不知如何避免冤案再次發生。
  .法官迴避制度,仍被架空。不知其具有維護法官中立的重要立法目的。
  .人民不信任法官,司法公信力幾乎破產:人民對法官的信任度只有37%。不信任度高達55%。
  .鑑識制度,專家證人制度,現階段仍混淆不清。
  .證據法則、起訴狀一本主義、律師調查權,等審判公正的配套制度,猶糢糊不清楚。
  .我國整個審判體系荒謬混亂無章法:我國除最高法院外,其上還有司法院,還有大法官會議及憲法法庭。最高法院外還另有一個最高行政法院。最高法院竟然有刑庭13庭,民庭6庭,共19庭之多。最高法院法官竟有八十多人。可說是全世界絕無僅有的荒謬設計。難道這也可以稱為「具台灣特色」的荒謬制度?只因為我們是大陸法系就要如此荒謬?
  .到了二十一世紀,我國最高法院還在搞神祕,還搞高高在上不開庭,不行言詞辯論。

  我從陪審團切入改革     

  我在2006年參訪英國的治安法庭,看到了英國這種老牌的民主國家,九成以上的刑案,都是由「外行人法官」(Magistrate)所審判。在2008年接任扁案辯護律師工作,研究了陪審團制度,深刻的了解到台灣司法制度的野蠻,也了解到陪審團制度的重要。2010年去參觀英國最高法院的審判,英國的最高法院法官九人,是要開庭審理案件的,也沒有高高在上,法官的桌子只是一般的辦公桌高度,與律師的桌面一樣高。既不穿法袍也不戴假髮,只穿上西裝打領帶。所有人都可以去旁聽,也不需登記。我甚至帶小孩去英國最高法院地下室喝咖啡,買了最高法院的玩具熊及紀念杯。2012年8月也組團去香港考察陪審團,深受其繼受英國文明審判制度的感動,也覺悟台灣司法審判制度的野蠻不文明;同時也對於台灣法界人士集體繼續使用這種不文明的野蠻審判制度感到憂慮。

  但香港的參訪也讓我了解,文明司法的建立,其實不困難。香港可以,台灣更有理由可以。也深覺引進陪審團制度,會是重要的改革火車頭。
       
  田從邏輯訓練等切入改革

  我從2009年開始,與一群友人開始推動陪審團,希望帶動台灣整個司法制度的大改革。沒想到,田蒙潔也在做同樣的事。只是,我們各自從不同的角度切入,卻得到相類似的答案。在2012年,我看到田蒙潔與文山社大的學生在研究台灣的判決書,發現台灣法官所寫下的判決書,竟然大多數都是不依證據而為判決,其事實之認定,甚至是自己揣測編故事。其判決邏輯也很有問題。而田蒙潔這本大作,更進一步將美國法學院扎實的訓練方法,拿來運用在我國審判個案的檢討上面。田的分析非常精彩,讓我們見識到美國審判制度進步的一面;同時也讓我們了解到,台灣的法院所採用的鑑識證據,一點也不科學。我國的鑑定水準尚待改善,鑑識人員的專業水平也不符合國際標準,而檢察官、法官,甚至是律師(也包括我自己),竟然也沒什麼正確的概念。導致司法審判錯誤連連,終至有江國慶等冤案發生。

  透過本書的介紹,至少,讓我們開始有較正確的方法,來了解如何看待科學證據,如何用證據、邏輯來認定事實,而不是放任法官主觀地虛構事實。這是改革最重要的開始。

  台灣司法要徹底改革,法律人要謙虛傾聽

  一個社會的改革,本屬不易;而司法圈的改革更難。田蒙潔在台灣法界的淵源、人脈不深。以台灣法界重視師承、出身背景的現況下,想必她會面臨法界人士的質疑。但是,真金不怕火煉。真理越辯越明。我相信歐美文明的審判制度,尤其是英美的審判制度,歷經數百年甚至上千年的進化,已然是一個成熟且文明的審判制度,必定是我國最好、最快的學習對象。這當然包括他們的配套制度,包括法官選取制度、法學教育制度、證據法則、陪審團等等,都是未來我國要走的路。

  我國臨近的香港,在1845年引進陪審團等審判制度,就是一個成功的例子。而最近的韓國也在2008年起引進美式的陪審團及法學教育制度,都收到良好的成效。

  田蒙潔這本書的出版,也是天意。我在2011年出版《陪審團:人民當家做主的審判制度》,冀圖從陪審團來推動整體的司改。田蒙潔出版這本書,從另一面向推動大改革,殊途同歸,百慮一致;可見,台灣整體司法制度大改造的契機已不遠矣。

  我相信,台灣的法律人對台灣的司法亂象,早有見聞而心有戚戚焉,只是苦無整體解決方案。其實,方法不難。本書已經指出具體的改革方向。只要能放下既有的成見,放開心胸傾聽。不要受所謂的大陸法系或英美法系所綁,必能豁然開朗,大家一起努力將台灣野蠻的司法,改造為一個公平、公正,人人受尊重,司法受人民所信賴的文明司法。

◎鄭文龍(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發起人)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8717381
  • 叢書系列:法學教育、司法改革
  • 規格:平裝 / 304頁 / 14.7 x 20.8 x 1.52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第三人稱全知敘事—寫判決書就像在寫《紅樓夢》,你不怕嗎?

我在美國念法學院二年級時,第一次接觸到台灣刑事案件的判決書,讀後頗感驚訝,因為撰寫的方式與內容和我的所學所知完全不同。台灣刑事案件的判決書約略可分為「主文」、「事實」和「理由」三大部分,當時讓我印象特別深刻的,是「事實」的部分。

對於司法審判而言,判決書的事實非常的重要,這可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古金男法官2008年1月11日於《大紀元時報》所發表之〈自由心證其實並不自由〉部分內文,一窺究竟:

(引文)法院審理案件,首先要釐清案情,認定事實,然後據以適用法律,進而作成裁判。所以事實認定的正確性,是司法裁判最重要的基礎。而要能正確的認定事實,則必須依憑證據,沒有證據,法官就無法形成心證,判斷是非對錯。

古法官的說明,法律根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但是什麼是「證據」?所謂證據,必須受到證據法的嚴格規範;什麼是「事實」?所謂事實,是證據法的基礎知識。台灣並非法律先進的國家,許多法律都是繼受自西方的法律先進國家,但是直到今日,台灣並沒有繼受獨立的證據法,司法界對於證據和事實的認知,都非常薄弱。

台灣判決書內事實的撰寫方式與內容,和美國的大不相同,原因就出在美國判決書內的事實,是嚴謹的證據法下的產物,台灣的法官對於證據法及其基礎知識茫然無知,用從小學會的寫作文或說故事的方式,撰寫判決書內的事實。

被害人都死了,居然還會說話?

台灣的法官撰寫判決書內的事實時,因為對於證據法及其基礎知識茫然無知,產生的嚴重問題,首先以受到社會矚目、極具爭議的柯洪玉蘭案為例,加以說明。

柯洪玉蘭為國泰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員,保險工作之餘兼營大家樂。於1987年11月24日失蹤,此後沒有人再見過她的身影,直至同年12月12日,民眾在苗栗縣竹南鎮海口里19鄰保安林內射流溝中,發現一個屍袋,屍袋內僅有軀幹連兩大腿的屍塊,屍塊所著之女用連褲束腹內衣,與柯洪玉蘭生前所自製之連褲束腹內衣相符;解剖後發現膀胱與子宮連合,也與柯洪玉蘭右腹部有十餘年前開刀結紮的痕跡相符,認定不全的屍塊應為柯洪玉蘭。

邱和順和林坤明等人被指控涉及柯洪玉蘭案,2011年5月12日台灣高等法院作出該案98年度矚上重更(十一)字第7號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如下:

(引文)林坤明於76年11月間,獲悉任職於國泰保險公司竹南營業處之柯洪玉蘭因經營大家樂賭博而獲利,竟與邱和順起意強盜,於76年11月24日,與另外8名共犯共同謀議,計畫以簽賭大家樂為餌誘出柯洪玉蘭,再強盜其財物,彼等 10人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共同強盜之犯意聯絡,分乘2車,於同年月24日傍晚,自苗栗縣竹南鎮龍鳳里14號邱和順住處出發,由邱和順、林坤明、曾朝祥、朱福坤、林信純共乘租得之雷諾小客車,餘5人另乘1小客車出發,於途中由林坤明下車以公用電話聯絡柯洪玉蘭,佯稱擬簽注,柯洪玉蘭接聽電話後不疑有他,即騎乘其所有000-0000號機車外出與林坤明見面……

判決書的事實能不能用這種方式來寫,只要問一個問題:柯洪玉蘭接接電話後是否「不疑有他」?這是只有柯洪玉蘭自己才知道,別人只能臆測她的「主觀心思意念」。高院法官在2011年審理該案時,柯洪玉蘭身亡已近二十四年,連頭顱都還找不到,怎麼可能會知道她「接聽電話後不疑有他」呢?法官根本是在臆測柯洪玉蘭的心思意念,讓已故的被害人表達自己的想法。
再者,被告林坤明和邱和順始終堅稱不認識柯洪玉蘭,林坤明有沒有在1987年11月間「獲悉……柯洪玉蘭因經營大家樂賭博而獲利」,這是林坤明的「腦內活動」,除了本人外,也只有上帝知道。

高院法官認定的犯罪事實,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要讓林坤明和邱和順心服口服,不只要讓法官、也要讓一般人都不致於產生合理的懷疑,必須要有證據支持其所認定的事實。事實是確實發生的事或確實存在的事,指得是客觀情況,而不是主觀判斷。

舉例來說,柯洪玉蘭的堂弟○○○和鄰居○○○均證稱:1987年11月某日其與一群人在土地公廟前聊天,當時林坤明也在場,曾經聊到柯洪玉蘭因經營大家樂賺了很多錢……(此段證詞係說明用,純屬虛構)。目擊證人的上述證詞就是客觀情況,也就是人、事、時、地、物、手段、方法等人類的感官觀察得到的事,才能推論或判斷出林坤明主觀的「獲悉……」,在邏輯學和證據法上,這是一種事實的推論(inference),而不是事實。

會員評鑑

4.5
8人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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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則書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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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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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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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續_上法院這檔事
P律師的facebook可以好好跟隨
2013年就出版這樣的覺醒出版品
畢竟還是有良善的法律人
距今.....真不知還要累計到哪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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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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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5

法律博士學位地位:
法律博士學位的地位吸引不少的辯論。
有人從法學教育的階梯出發,認為法律博士其實是美國法律教育的基礎性學位(如同美國以外地區大學的法律系學位),在學歷上屬於研究院級別,是「專業博士」而非「學術博士」。[3][4]

而有的人則從 J.D.在美國的實際地位出發,藉美國大多法學教授在所有法律學位中都只持有 J.D.學位的現實情況,認為 J.D.的認受性及普及性高。
[5]在美國,法律博士學位被美國律師協會單方面聲稱與哲學博士等同地位,美國的法學院大多依從[6],但法律博士絕不能使用博士頭銜。
另一方面,法律碩士和法律科學博士學位則是針對海外學生而設,於美國本土職業或學術市場都不及J.D.學位受歡迎。[7]


資料來源詳維基百科:法律博士、法律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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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5

台灣刑事訟訴法:第 一 編總則第 十二 章 證據,都是在規範審判須依據事實、證據,
怎會出現【雖然帶來國內學者比較少注意的美國判決書證據採納觀點,】?

台灣學者比較少注意證據採納? 
這是證明台灣法律學者都有問題,導致法學教育出來一堆濫訴檢察官、恐龍法官的證據嗎?

又由日本電車男鹹豬手事件電影得知日本司法起訴、審判之事實、證據認定荒謬過程,
而台灣檢察官沿用這套日本荒謬制度迄今。
反而很多韓國進步的司法電影,不見台灣學者引用、研究韓國司法為何開始進步?
韓國為何可以拍出那麼多進步的司法電影,供全世界觀賞認識韓國司法制度。


又台灣刑事訴訟法條文與美國刑事訴訟法條文到底哪裡不同?
樓下史卡利對照過嗎? 
還是僅以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含糊刻板制式批評而已?認知錯誤的批評? 

美國證據法則導致冤獄? 還是失控陪審團原因?


臺灣法制,是指台灣檢察官起訴書可以沒證據起訴?法院不敢直接駁回?
仍進入司法程序審理,法官沒證據判決,這套台灣荒謬愚民司法制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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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5

法律博士(英語:Juris Doctor,縮寫為J.D.),是美國法律教育體系中的「專業博士學位」(professional doctorate degree),也是「第一專業研究生學位」(first professional graduate degree)[1]。
該學位的學業完成時間通常為3年(兼職修讀則需4年),申請者需要具備大學本科學歷[2]。
設立其的目標是為有志從事法律工作的人提供學術和專業的訓練。
美國大學本科不設法律學位,法律是研究生階段法學院的專業教育,授予完成這段教育的人「法律博士」學位。
大多數州,「法律博士」學位是參加律師資格考試、取得律師執照的必要條件。
關於該學位的地位有一定的爭議,在不同的地區有不同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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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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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8

首先對作者的職稱質疑,作者拿的是美國法學院的JD(Juris Doctor)學位,
熟悉美國法制的人都知道,JD就是美國的學士後法律系,是美國人第一個法律學位,
雖然有個Doctor,在學術界絕不能叫做『法學博士』,充其量只是法律碩士,
只拿個JD,職稱卻自稱法學博士,有誤導讀者之嫌,也不符合學術倫理。


再者,作者以美國法的觀點來批判臺灣的法律,
雖然帶來國內學者比較少注意的美國判決書證據採納觀點,
但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刑法都是大陸法制,
刑事法沿襲的多半是德國、日本的學說,
拿美國那一套來批判根本不同體制的法律,有點搞笑,
也突顯出作者對於臺灣刑法、刑事訴訟法瞭解的不足。


作者能夠為臺灣法官提供新的觀點值得肯定,
但過度美化美國的證據法制(美國刑事冤獄也是一籮筐阿....),
而對臺灣法制缺乏基本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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