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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稅案件與行政法院判決

避稅案件與行政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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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脫法避稅案件對於法律人才的培育具有相當的挑戰性,台灣大學法學院有鑑於此,遂由本書作者開立課程,特別探討。

  作者指出:「依法納稅是義務,合法節稅是權利」。概因政府財政所需大多仰賴稅課收入,但人民納稅並無對價報償,因此納稅影響人民財產權甚鉅。惟私有財產不可侵害是民主國家的基本要件,國家行使課稅權力不得違法侵害人民權利,因此有租稅法律主義的提倡。但因政府與人民之間,對於課稅觀點有相對性的位置,所以徵納雙方爭議不斷。也因此,合法節稅與脫法避稅,值得深入探討。

  本書為作者和資誠會計事務所,以「資誠創新課程法學講座叢書」第一本,對開啟國內稅法觀念有里程碑的意義,是非常受到重視的書籍。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葛克昌


  現任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財稅法學研究中心
  世界稅法協會副主席
  行政院法規會委員
  財政部訴願會委員
 

 

目錄

代前言:租稅法律主義與實質課稅原則

第1章 租稅規避調整之理論與實務
1. 脫法行為與租稅國家之防杜任務
2. 租稅規避案件中補稅與裁罰問題之研究
3. 企業國際租稅規避與反避稅

第2章 行政法院最近判決評析
1. 以委託人之信託財產捐贈,列報捐贈扣除額: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38號判決評釋
2. 透過出售股利交易之形式將「可預期將來一定會發生」的「潛在性」應稅營利所得轉換為免稅「證券交易所得」: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71號裁判評釋(黃任中案)
3. 潛在性應稅「營利所得」轉換為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以96年判字第1717號為例
4. 論轉增資及減資之稅法上處理:兼評最高行政法院95年判字1333號判決及96年1804號判決
5. 跨國企業股權架構調整之課稅研究(以燦坤案為例: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369號判決暨評釋)
6. 移轉訂價外國法院判決評析
7. 公司以資本公積轉增資後減資,並以現金收回股票是否為規避營利所得之脫法避稅行為之再思考:96年判字823號判決評釋
8. 「關係企業間藉股權交易製造財產交易損失」之課稅問題研究:兼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69號判決及96年訴字第521號判決
9. 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收回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緩課股票之課稅爭議:最高法院96年判字1817號判決評析
10. 認購(售)權證課稅爭議問題:簡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6判字第2705號判決
11. 被繼承人死亡前四個月購買五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為脫法避稅行為而得按被繼承人原有財產型態即銀行存款調整併計遺產總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681號判決評釋
12. 保險費是否納入遺產課稅之爭議:最高行政法院95判字943號判決

附錄
1. 關鍵字索引
2. 釋字與法條分篇索引
3. 釋字索引

 



  市場經濟法律秩序,係以契約自由、私法自治為基本立場;惟契約之選擇,尤其是利用非典型契約,往往基於租稅規劃以減少租稅負擔為動機。若濫用契約自由以規避租稅負擔,不僅對誠實納稅之競爭對手有所損害,且使市場競爭秩序遭受扭曲,造成市場失靈。是以私法契約自由原則,仍需賴公法量能平等負擔稅捐原則予以並重,如車之兩輪、鳥之雙翼,自由經濟即在此兩法制軌道上運行。而對脫法避稅,各國不論採個別防杜立法或一般防杜立法方式,甚或由司法判例予以防杜,均形成稅法上重要之結構。但法律有限,納稅人及其代理人之想像力無窮,在個案中爭議不斷;而稽徵機關有時亦無法自制,致干預當事人私法自治,或將避稅行為等同於逃漏稅,使自由經濟功能無法發揮,有賴司法予以法律審查與節制。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鑒於脫法避稅案件對法律人才培育具有挑戰性,特開設一學期課程,由研究生領導團隊,就行政法院最近三年有關案件,精選十餘件,從原告、被告主張及判決要旨予以評釋,每堂並邀一位會計師及律師當堂予以指正,最後由主編予以簡短總結。此一教學革新,得到資誠教育基金會支持,並由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會計師人選。此種討論,稅法實務界人士及各大學稅法教授,或旁聽或主動蒞臨指導,但仍有法官、會計師、律師因時間衝突無法前來,希望臺大能集結成冊供其參考;尤其大陸稅法人士得知有此避稅案例評析,一直探詢出版期日。惟本書體例首創,整理費時,歷一年有餘始問世,有愧先進期待。資誠稅務部門營運長吳德豐會計師督促尤嚴,特此致謝。

  全書完成前,因涉及司法實務與法學教育結合,法學與會計學科際整合,特另邀對此主題有研究之學者與實務工作者,就若干問題作理論探討以資配合。這些珍貴案例及其評釋,希望隨本書發行,能在兩岸間發揮促進社會市場經濟法制建設之功能。

臺大法律學院教授
葛克昌200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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