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國郵政公約包裹施行細則。郵政經營理事會參照1964年7月10日在維也納簽訂之萬國郵政聯盟憲章第22.5條規定,訂定下列各項措施已確保郵政包裹業務各項條款之施行。第一章通則、第二章收寄及交寄之條件.資費.資費之免除.投遞流程、第三章特別業務、第四章包裹禁寄危險物質.禁寄物品例外規定.誤經收寄之包裹改寄.退回寄件人.撤回.查詢、第五章海關事務、第六章會員國或指定業者之承擔責任、第七章有關包裹發運、路線及接手之手續 、第八章包裹服務品質目標、第九章費率及空運費、第十章帳目之編製與結算、第十一章其他規定、第十二章過渡及最後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