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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總則實務(三版)

刑法總則實務(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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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係依循刑法總則之編章順序,自法例、刑事責任、未遂犯、正犯與共犯、刑、累犯、數罪併罰、刑之酌科及加減、緩刑、假釋、時效至保安處分,以逐條論釋之體例,採條理析釋、實務判解及法律座談之架構,儘量將基礎法理與刑法原則予以割捨,而以司法院歷年解釋、最高法院重要裁判及司法院刑事廳、法務部檢察司之法律實務見解,另為分析闡釋與事例解說,對於相關實務上之適用,或有變更及疑義之處,編者亦就個人淺見略加說明,以供讀者研究思索之參考引言。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林培仁


  【現職】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長

  【經歷】
  考試院國家考試法務類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警察分局查勤巡官、裁決巡官、派出所所長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員、偵查科組長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兼任講師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警察科刑事法學教官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科主任、法規、課程等委員
  考試院國家考試機要工作及閱卷委員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班講座
  國家文官培訓所委辦警佐人員晉升警正班講座
  警政署警光雜誌社總編輯
  法務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委員
  內政部警監教官資格審查通過

  【學歷】
  中央警察大學正科畢業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幹部班結業
  警政署犯罪偵查與現場重建研習班結業
  美國司法部緝毒局金融犯罪偵查研習班結業
  國防部外語學校結業
  政治大學法律班結業
  中央警察大學警政研究所畢業
 

目錄

第一章  法例
 第一條 罪刑法定原則/1
 第二條 從舊從輕原則/5
 第三條 屬地主義/14
 第四條 隔地犯/20
 第五條 保護主義、世界主義-國外犯罪之適用/22
 第六條 屬人主義一(公務員國外犯罪之適用)/27
 第七條 屬人主義二(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29
 第八條 國外對國人犯罪之適用/35
 第九條 外國裁判服刑之效力/37
 第十條 計數、公務員、重傷、性交及電磁紀錄之定義/40
 第十一條 刑法總則對於其他刑罰法規之適用/56

第二章  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刑犯罪之責任要件(故意、過失)/61
 第十三條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67
 第十四條 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78
 第十五條 不作為犯/86
 第十六條 法律之不知與減刑/94
 第十七條 加重結果犯/99
 第十八條 責任能力(年齡)/108
 第十九條 責任能力(精神狀態)/112
 第二十條 責任能力(身理狀態)/121
 第二十一條 依法令之行為/124
 第二十二條 業務上正當行為/131
 第二十三條 正當防衛/134
 第二十四條 緊急避難/142

第三章  未遂犯
 第二十五條 普通未遂/147
 第二十六條 不能未遂/162
 第二十七條 中止未遂與準中止未遂/168

第四章  正犯與共犯
 第二十八條 共同正犯/179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及其處罰/199
 第三十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211
 第三十一條 正犯或共犯與身分之關係/219

第五章  刑
 第三十二條 刑之種類/226
 第三十三條 主刑之種類及範圍/228
 第三十四條 從刑之種類/232
 第三十五條 主刑之輕重標準/236
 第三十六條 褫奪公權之內容/240
 第三十七條 褫奪公權之宣告/242
 第三十八條 沒收物/245
 第三十九條 專科沒收/257
 第四十條 沒收之宣告/258
 第四十條之一 追徵、追繳或抵償之宣告/261
 第四十一條 易科罰金/262
 第四十二條 易服勞役/266
 第四十二條之一 罰金易服社會勞動/269
 第四十三條 易以訓誡/272
 第四十四條 易刑處分之效力/273
 第四十五條 刑期之計算/274
 第四十六條 羈押日數之折抵/275

第六章  累犯
 第四十七條 累犯之定義及其效力/277
 第四十八條 裁判確定後發覺累犯之更定其刑/283
 第四十九條 累犯適用之除外/285

第七章  數罪併罰
 第五十條 數罪併罰之要件/287
 第五十一條 數罪併罰之方法/301
 第五十二條 裁判確定後餘罪之處理/308
 第五十三條 定應執行之刑/310
 第五十四條 各罪中有受赦免時餘罪之執行/313
 第五十五條 想像競合犯/315
 第五十六條 連續犯(刪除)/335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五十七條 刑罰之酌量/338
 第五十八條 罰金之酌量/346
 第五十九條 酌量減輕之一/348
 第六十條 酌量減輕之二/352
 第六十一條 裁判免除其刑/353
 第六十二條 自首得減輕其刑/357
 第六十三條 老幼處刑之限制/372
 第六十四條 死刑加重之限制與減輕/376
 第六十五條 無期徒刑加重之限制與減輕/378
 第六十六條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之減輕方法/380
 第六十七條 有期徒刑、罰金之加減例/382
 第六十八條 拘役之加減例/384
 第六十九條 二種主刑以上併加減例/385
 第七十條 遞加遞減例/386
 第七十一條 主刑加減之順序/388
 第七十二條 加減後不滿一日或一元之零數不算/390
 第七十三條 酌量減輕之準用/392

第九章  緩刑
 第七十四條 緩刑之要件及附加處分/393
 第七十五條 緩刑宣告之應撤銷/399
 第七十五條之一 緩刑宣告之得撤銷/402
 第七十六條 緩刑之效力/405

第十章  假釋
 第七十七條 假釋之要件及不得假釋之情形/407
 第七十八條 假釋之撤銷/411
 第七十九條 假釋之效力/414
 第七十九條之一 徒刑併執行者之假釋/416

第十一章  時效
 第八十條 追訴權之時效期間/418
 第八十一條 追訴權時效之計算標準(刪除)/423
 第八十二條 本刑應加減時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計算/424
 第八十三條 追訴權時效之停止/425
 第八十四條 行刑權之時效期間/429
 第八十五條 行刑權時效之停止/431

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
 第八十六條 感化教育處分/433
 第八十七條 監護處分/437
 第八十八條 施用毒品成癮之禁戒處分/440
 第八十九條 酗酒犯罪成癮之禁戒處分/442
 第九十條 強制工作處分/444
 第九十一條 傳染病之強制治療處分/450
 第九十一條之一 性罪犯之強制治療處分/452
 第九十二條 代替保安處分之保護管束/457
 第九十三條 緩刑與假釋之保護管束/459
 第九十四條 保護管束之處所(刪除)/463
 第九十五條 驅逐出境處分/464
 第九十六條 保安處分之宣告/469
 第九十七條 保安處分之免除與延長(刪除)/470
 第九十八條 保安處分執行之免除/471
 第九十九條 保安處分之執行時效/473 
 

緣起代序

  這本《刑法總則實務》實務教材,全文約38萬字,是我為我的學生而編著,以提供教學、自習、討論及應試之需用,並充為聯繫之橋樑。以下,請傾聽我撰寫的心路過程:

  民國73年自警政研究所畢業後,有幸得於警察大學與警察專校兼課,持續教授相關法律課程,82年奉派警察學校專職教學。85年受命教導當時進7期(與專14期同年)學生《刑事訴訟法》課程,於闡釋刑事訴訟之目的及各種訴訟原則與訴訟制度之際,就以憲政理念「保障人民權利」為奠基,分析「保障人民權利」與「發現犯罪事實」相互間之關聯性及其平衡點,論述刑事訴訟法如何實踐憲法明文保障之人民基本權,訴訟法定原則之3面關係(控訴原則與不告不理)在古今中外的推演中,又是經歷何等的構想嘗試與檢驗對證。

  期中考之後的某日,班代與2位同學連袂到研究室看我,名為討論考題之疑義,但是話題一開,卻是:「請教官於上課時除了教授《刑事訴訟法》之外,希望在《刑法》及《憲法》也能抽點時間幫我們指導警察特考、警大二技與警佐班甄試的作答技巧與資料整理。」因此於每週二晚上加課,針對「法學與警察」為範圍,以《刑法與刑訴法》及《憲法》為軸心,兼論犯罪調查、執勤服務與進修應試之各種相關議題。幾年下來後,師生之間各有成長與收穫,真應證了「教學相長」的真諦,更累積了許多講義與題庫。

  星移斗轉,時光飛逝。直到91年,進19期同學為參加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得知我研究室裡有許多累積下來的影印講義,為期攜帶方便,容易閱讀,又派出代表進行遊說,「教唆」教官將資料請廠商打字編輯、製版印刷、裝訂成冊,而且提出:「如有需要竭力幫忙」的附加條件。適逢寒假加上春假的課餘空檔,在一陣繁複的校對整理之後,《刑事法學輯略》終能先後成書,也獲得大家的支持與鼓勵。

  專20期行政科同學在校期間,本人奉命指導部分教授班之《刑法總則》與《刑事訴訟法》課程,為能順利通過警察特考,依法派任警察官職務,更利用晚自習時間集中輔導,講授《刑法與刑訴法》之體系架構、實務判解、申論題應答等觀念及技能。

  本實務教材之編寫緣由,係以民國99年9月起,警察教育之課程施作與警察特考之方式科目,均確定予以調整革新,朝向實務講授,模擬演練之情境教學與實地測驗,為使業經通過一般警察特考,取得任官資格之準司法警察人員於受訓期間,能深廣體用刑法實務之判解,供為日後執勤之參據;亦寄盼已經投入職場的基層佐警於勤餘進修應試時,仍有取得法學新知進而金榜題名之終南捷徑。再一次自我催眠,期許自己完成更為實務的法學知識輯錄,彙整為個人將近30年的教學封印。

  關於法律座談之問題選輯,係以《刑法》修正後實務界研討之題材為主,廣泛蒐集司法院與法務部所屬機關研提之資料,增益學習者對《刑法》之瞭解,輔以修法前具有法制史之參考價值,或足以啟迪法學思維之代表性法律問題,用以串聯整體刑法之架構。其中容有機關本位、法理見解之異論,或實務運作之權便,或因法律更迭、立法缺漏之困擾,產生類似問題而有迥別決議。因應之道則視個案定評,如純然研究者,可雙案併為琢磨辯證,審慎爬梳,自行思索歸納,而成一家之見;若為國家考試或入學甄試者,當以司法院之新見解為首選;倘屬偵查犯罪之實務需要者,則可採法務部所轄檢察機關之觀點供為辦案之依據。

  切記,今日在人後肯默默耕耘者,他日才能於台前歡慶豐收。
  「不經一番寒徹雪,焉得梅花撲鼻香?」教官與大家共勉之。

  末了,誠摯且由衷的敬祝各位:
  金榜題名 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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