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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訴訟贏的策略

著作權訴訟贏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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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保護創作人的心血,是國家文化進步的象徵。著作權的侵害屢見不鮮,其中牽涉民事賠償以及刑事責任,當事人不可不慎。完整的法律訴訟策略建議,更是重要。專業的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累積了相當多的著作權判決,本書案例作者以十多年的律師執業經驗,蒐集相關實務判決並加以精闢分析,是瞭解著作權訴訟不可或缺的重要書籍。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林佳瑩


  【現職】
  恒達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學歷】
  英國倫敦大學學院(UCL)法學碩士(智慧財產權法專攻)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民商法組)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組)
 

目錄

推薦序 謝銘洋
推薦序 林禎慶


Chapter 1 著作權法的保護目的/1

Chapter 2 著作權法的保護客體

一、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5
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標的/10
三、受到保護的著作種類/12
(一)語文著作/13
(二)音樂著作/13
(三)戲劇、舞蹈著作/13
(四)美術著作/13
(五)攝影著作/14
(六)圖形著作/14
(七)視聽著作/14
(八)錄音著作/14
(九)建築著作/14
(十)電腦程式著作/14
(十一)衍生著作/16
(十二)編輯著作/20
(十三)表演著作/21

Chapter 3 著作權的基本原則
一、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須註冊/23
二、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28
(一)「思想」與「表達」二分法/28
(二)「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28
三、著作權的標示/37
四、著作權保護期間/45

Chapter 4 著作權的保護要件:
原創性(原始性+創作性)
一、原創性要件之一:
「獨立創作不抄襲別人」(原始性)/48
二、原創性要件之二:
「表達個人思想精神感情個性」(創作性)/53
三、訴訟上常見爭議案件/54
(一)語文著作/54
(二)美術著作/61
(三)攝影著作/87
(四)圖形著作/97
(五)編輯著作/104

Chapter 5 著作權的權利內容
(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
一、著作財產權/107
(一)重製權 /108
(二)公開口述權/109
(三)公開播送權/109
(四)公開上映權/110
(五)公開演出權/110
(六)公開傳輸權/112
(七)公開展示權/113
(八)改作權/113
(九)編輯權/113
(十)散布權/114
(十一)出租權/114
(十二)輸入權/115
二、著作人格權 122
(一)公開發表權/123
(二)姓名表示權/125
(三)同一性保持權/禁止不當變更權/126
(四)著作人格權之特性/128

Chapter 6 著作權的歸屬主體
一、著作人/130
二、共同著作/132
三、僱傭關係下的著作權歸屬問題/132
(一)職務上著作/133
(二)非職務上著作/134
(三)著作權法歷次修正/134
(四)訴訟上常見爭議案件/136
四、出資聘任關係下的著作權歸屬問題/143
(一)出資方與受託方無特別約定的案例/144
(二)出資方的「利用權」案例/148
(三)出資方與受託方有特別約定的案例/151

Chapter 7/著作權侵害的認定
(抄襲:接觸+實質近似)
一、接 觸/154
(一)原告就「接觸」的舉證責任/154
(二)被告的「獨立創作」抗辯/154
二、實質近似/164

Chapter 8 著作財產權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的基本原則/179
二、合理使用的具體規定(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184
(一)立法或行政目的之重製/184
(二)司法程序使用之重製/184
(三)學校授課需要之重製/185
(四)編製教科用書及其輔助用品之重製、改作或編輯;為教育目的之公開播送/185
(五)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文教機構之收藏重製/185
(六)圖書館就論文摘要之重製/186
(七)為時事報導必要之利用/186
(八)中央地方機關及公法人著作之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187
(九)個人或家庭非營利之重製/187
(十)引用他人著作/187
(十一)行政機關、非營利團體、學校為供視覺障礙者等之使用/188
(十二)機關、學校供為試題之用/189
(十三)非營利之公開使用/189
(十四)廣播電視為公開播送之短暫錄音錄影/189
(十五)社區共同天線轉播無線電視台節目/189
(十六)美術著作及攝影著作之公開展示/189
(十七)戶外展示之美術著作及建築著作之利用/190
(十八)合法電腦程式著作之修改與重製/190
(十九)權利耗盡原則/190
(二十)出租權之耗盡原則/190
(二十一)時事論述之轉載、公開播送、公開傳輸/191
(二十二)政治及宗教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機關陳述之利用/192
三、合理使用的概括規定與判斷基準(著作權法第65條)/192
(一)著作權法第65條於訴訟上的適用/193
(二)構成合理使用的案例/195
(三)不構成合理使用的案例/206
四、合理使用之明示出處義務/212

Chapter 9 侵害著作權的民刑事責任
一、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刑事責任/217
(一)相關法條與刑責/217
(二)刑事判決主文參考/218
(三)著作權刑事訴訟判決/221
二、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民事責任/230
(一)相關法條與責任/230
(二)民事判決主文參考/233
(三)著作權民事訴訟判決/235

Chapter 10 著作權的轉讓與授權
一、著作權的轉讓/257
二、著作權的授權/259
三、常見授權契約爭議案例/260
(一)專屬授權/260
(二)授權範圍/265
(三)授權期間/273
(四)重複授權/276
(五)擔保條款/284
(六)終止授權/288
(七)管轄法院/294

Chapter 11 結 語/297
 

推薦序

  相較於其他智慧財產權,著作權的保護門檻算是比較低的,正因為如此,加上採取創作保護主義,以及加入WTO國際化的影響,受保護的著作數量遠多於其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客體,著作權紛爭與訴訟也因而日益增多。

  由於著作權保護並未事先經過主管機關的審查,一旦有紛爭,就由法院來處理、判斷,因此法院的判決對於著作權的保護,就非常重要。透過判決,我們不僅可以了解到一個創作要如何才能滿足著作權法保護的要件,更可以了解到社會大眾在什麼情形下可以利用他人的著作,以及哪些行為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等。本書最重要的意義,在於透過一個個精心挑選過的判決,對於著作權法規範的具體適用,深入淺出地加以說明與闡述。

  林佳瑩律師的興趣非常廣泛、除了法律之外,她對於創作也有著濃厚的興趣,不只是寫作,也包括繪畫以及攝影,在她已經出版的幾本書中,例如《記住巴黎的甜滋味》、《產品設計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都充分展露出她在創作上的天份,擺脫了一般人對於律師的刻板印象。身為一個法律人,能找到並發揮自己的興趣,同時也結合專業,開拓出不同於傳統法律人的一條路,這是我對她最為激賞之處。相信透過本書,讀者不僅對於著作權紛爭與解決有更具體的了解,也能感受到林佳瑩律師出眾的才華。

臺大法律學院院長
謝銘洋 教授
2014年12月22日
 
推薦序

  2005年的台北,興起一波創意市集的新浪潮,許多不同類型的創作者,不約而同地從自身的插畫、攝影、設計、園藝、木藝、陶藝、布設計等作品出發,透過親手設計製作,發展各式各樣生活感強烈又兼具人文藝術傾向的生活用品、文具、雜貨,對社會大眾傳達藝術觀點和生活態度。

  我們也在那一波浪潮裡,將自己的攝影和插畫創作,以文具和生活雜貨做為載體,創造了手工生活雜貨品牌「minami」,向外界揭示我們看到的和想像的美好世界,以質樸、自然、簡單、自在的風格呈現我們熱愛的生活內容。在那個階段,我們陸續參與了「2005溫羅汀創意市集」、「2006牯嶺街創意市集」、「2008簡單生活節」,在街頭和眾多的同好們一起開創了小小的實體美好生活的可能。

  「minami」在2006年進入誠品文具館成為館中的創意品牌之ㄧ,從台灣北到南,有了固定和外界溝通的優質管道,同時,透過部落格的書寫,持續發表文章和影像,紀錄我們的生活和創作,向更多讀者表達我們的生活見解。直到2010年,我們成立第一家品牌專門店「小南風」,一方面延續自有品牌的創作發表,另一方面,也將空間和更多創作戰友分享,我們不間斷地邀請創作者舉辦畫展、手作生活雜貨展、藝文講座,幾年下來,慢慢形成一個創作成長團體,彼此相知、分享創作樂趣和對不同生活面向的美好想像,我們互相砥礪、交流創作生涯的酸甜苦辣,我們互相欣賞、互相學習,在堅持的夢想上持續向前。

  佳瑩律師在成立「小南風」的階段裡,和我們因為共同的興趣而成為好朋友,她兼具感性和理性,出版過巴黎的甜點書、和我們總是有聊不完的話題,從英國的生活經驗、世界各地的旅行、共同喜愛的京都,,到生活雜貨、插畫、花藝、甜點、咖啡,這些趣味,都是我們在對社會公平正義的共同意見之外,另一個對日常生活內涵發出的相近頻率。

  2011年,因為創作朋友們相繼有著作權相關的法律疑問,我們特別邀請佳瑩律師開辦了著作權的專門講座「文創作品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系統性地介紹了相關的知識,一方面協助創作者如何確保和主張自己的著作權,另一方面,學習如何避免不小心侵權,其間,依照不同領域創作者的個別問題,深入分析探討個案。這樣的機緣,也促成佳瑩律師在2012年完成「設計產品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著作的書寫與出版,得以協助更多人取得相關的知識內容。

  台灣大學法學碩士(民商法組), 又擁有英國倫敦大學學院(UCL)法學碩士學位(智慧財產權法專攻),佳瑩律師是一位熱情、富有正義感的好朋友,雖然已是律師事務所的合夥律師,還總願意在繁忙的工作中,持續為這個議題費心思、不停書寫,我的內心由衷敬佩。很樂意見到佳瑩律師的新書要出版了,這裡面應該有不少篇幅是在小南風一邊喝著手沖咖啡一邊敲打著鍵盤完成的,想到她書寫時的專注身影,我知道書中的文字都是一篇篇用心體會的著作,值得創作人細細品讀、參考。

小南風
林禎慶
 


  或許因為平日的興趣是畫圖、寫作與攝影,從在臺大唸書開始,到國外留學,以及律師執業過程中,對於著作權的相關案件總是抱持著高度研究興趣。在所有的法律案件當中,著作權訴訟總是比其他案件多了一些「美感」,沒有離婚案件的糾結眼淚,也沒有工程案件的繁瑣複雜,更沒有刑事案件的生死交關。

  在訴訟的過程當中,可以聽見創作者描述發想創作的過程,對於創作者像母親一樣想要保護孩子的急切心理,總是可以感同身受:創作並不是一般人所想像的那樣簡單。

  另一方面,由於原創性和合理使用的標準存在不確定性,實際上也存在許多無端被興訟的被告,這種新聞報導案例,時有所聞。

  發生著作權糾紛的時候,走進法院尋求救濟,通常是最後的手段。在此之前,雙方或許可以嘗試著溝通洽談和解。一般人或許認為自己洽談和解就好,但這與一般的訴訟和解相同。如果原告有尋求律師協助,而被告無人陪同,那麼和解的結果一定是有利於原告。如果原告隻身前往,而被告有律師協助,那麼和解的結果一定是有利於被告。原告可能在什麼時候說出不利於自己的話,甚至導致自己喪失請求權利都不清楚。在雙方都有委託律師進行時,通常可以達到一個雙方都能夠接受的合理結果。

  這是因為律師在處理過去的案件過程當中,已經累積了相當的訴訟經驗,知道彼此雙方在法律上的優勢與弱點,而能在適當的時點給予當事人有利的建議。「知己知彼,百戰百勝」,正是律師的智慧財產權所在。

  至於案件如果進入到訴訟過程,更是非需要律師不可。在過去的案件當中,如果遇到對造當事人沒有聘請律師的,基本上就是「武器不平等」的具體實踐。無法擬定具體有效的訴訟策略,無法蒐集整理有利於己的證據資料(因為根本不知道什麼樣子的證據資料對自己有利),無法讓法官在書面上以及口頭上理解自己的法律主張,當然不可能得到勝訴判決。

  在個案的著作權訴訟當中,堆疊著尚未釐清的事實與證據,如何抽絲剝繭,捏塑出案件的原型,並朝向有利於己的方向開展,背後需要對於法律條文以及實務判決的理解。如果決定起訴之後,更需要在瞭解當事人的需求後,具體擬定訴訟的策略,並決定提告的對象與時程。

  而協助面臨訴訟的被告,則必須瞭解對方的請求是否有理,當事人是否有任何能夠主張的抗辯理由,甚至有時候當事人需要律師的提點,才會想到原來有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存在。這些都需要律師以專業的法律知識協助當事人形成決定。

  進到法庭之後,理所當然地就是律師的表演舞臺。這也呼應到前面所說的,如果訴訟的一方是沒有聘請律師的當事人,而另一方是準備充分的律師在法庭上積極應戰,法官的天秤最後會倒向何方,其實不難理解。

  常常會聽到當事人說:「律師,我這個案件應該很常見,你就幫我處理吧!」這真是一個大錯特錯的觀念。每一個案子的事實和證據都是不一樣的,縱使是相類似的案件,會因為事證不同、法官不同、甚至是對造律師不同,而出現不同的判決結果。理解到這樣子的現實,其實很難提出能夠一概而論的著作權訴訟贏的策略。

  不過,我一直記得資深訴訟前輩說過的一句話:
  「案件就像鑽石一樣,要把最閃閃發亮的那一面,朝向法官。」

  案件的真偽不能作假,但律師的職責必須要把有利的證據呈現在法庭之上,為當事人的利益做最大的努力。這樣的信念,不僅僅只適用於著作權訴訟當中,更適用於每一個案件當中。而律師為了加強自己的戰備能力,平日就應該要做好保養武器的例行工作。這本書的完成,正是給目前的自己的一個答案。

  由於本書的定位是以訴訟案件為主體,因此,許多章節例如製版權、權利電子管理措施、防盜拷措施、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邊境查扣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之免責事由等,雖已完成,但仍予以割愛,望讀者見諒。

  最後,還是要不免俗的表示,因為平日工作繁忙,本書的內容如有錯誤,還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正,並與我聯繫,也感謝伍徹輿實習律師以及歐雅琳助理協助校對,謝謝。

林佳瑩
camille@tmdclaw.com.tw
201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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