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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銀行中國業務實務:債權確保.外匯.自貿區.財稅

外資銀行中國業務實務:債權確保.外匯.自貿區.財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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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外資銀行中國業務實務:債權確保.外匯.自貿區.財稅》針對外資銀行在中國大陸最關注的「債權確保、外匯、自貿區、財稅」等四大重點,結合最新法令法規與服務銀行實務經驗,整理出100個外資銀行在大陸業務拓展的關鍵,輔以專欄形式,配合深入淺出地分析,冀盼對外資銀行涉及中國大陸的業務,達到降低風險與掌握商機的效果。

  中國大陸經濟正從過去的生產導向轉為服務導向,服務業占GDP比重也逐年上升,外資銀行所處金融領域正是未來中國大陸經濟轉型的重中之重,如何掌握最新外匯與自貿區政策,如何降低銀行在債權確保與財稅方面的風險,除了將直接影響外資銀行在中國大陸的獲利外,也會改變外資銀行的全球業務版圖。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富蘭德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蘭德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定位於精品投行(Boutique Investment Banking),和傳統從事「經紀、自營、承銷」三大業務的券商不同,是目前台灣唯一專注於 IPO 業務的證券公司,除了協助台商股票上市,從資本市場進行融資外,「富蘭德林(中國)股權基金有限公司」更進一步扮演投資銀行中的創投(風險投資, PE)角色,除了直接參與企業投資外,也提供企業上市前的資金解決方案。

  富蘭德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蘭德林(中國)股權基金有限公司、上海富蘭德林律師事務所、上海富蘭德林會計師事務所,皆為富蘭德林事業群旗下成員,是目前唯一在「上海主板、深圳中小板、深圳創業板、北京新三板、回台F-上市、回台F-上櫃」六個板塊皆有成功經驗的台灣團隊,客戶除涵蓋台灣上市上櫃、中國大陸上市公司外,也同時為台灣銀行、第一銀行、彰化銀行、華南銀行、兆豐銀行、合作金庫、中國信託銀行、土地銀行、玉山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等,提供涉及中國大陸銀行相關法律財稅服務。

  富蘭德林2007年─2015年輔導上市成功實例:
  1  2007年8月  深圳中小板  上海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2  2010年8月  深圳中小板  昆山金利表面材料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2010年12月  深圳中小板  蘇州寶馨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  2011年4月  回台F-上櫃  昆山聯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5  2011年9月  深圳創業板  昆山新萊潔淨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6  2011年12月  回台F-上市  基勝工業(上海)有限公司
  7  2012年4月  上海主板  怡球金屬資源再生(中國)股份有限公司
  8  2012年9月  回台F-上櫃  鮮活果汁工業(昆山)有限公司
  9  2013年12月  回台F-上市  浙江東明不銹鋼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10  2014年1月  深圳創業板  鼎捷軟件股份有限公司(鼎新ERP)
  11  2014年1月  北京新三板  艾艾精密工業輸送系統(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12  2014年8月  北京新三板  保定味群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  2015年1月  北京新三板  信音電子(蘇州)股份有限公司
  14  2015年4月  北京新三板  南京阿法貝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15  2015年5月  回台上櫃轉上市  聯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6  2015年12月  回台F-上櫃  三汰控股(開曼)股份有限公司
  17  2015年12月  上海主板  哈森商貿(中國)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導讀

法律
【1】新《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對台資銀業務影響分析
【2】兩岸保證責任差異分析
【3】借新還舊銀行業務監管與認定分析
【4】銀行對跨境抵押房產租金注意事項
【5】報刊公告催收合法性分析
【6】中國大陸境外的銀行做為起訴人應注意事項
【7】訴訟與仲裁的主要區別(上)
【8】訴訟與仲裁的主要區別(下)
【9】銀行債權的訴訟時效及過了訴訟時效如何補救
【10】如何查找債務人的財產線索?
【11】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保證債務,是否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2】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和普通公證債權文書的區別
【13】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介紹
【14】中國大陸《破產法》規定對銀行債權的影響
【15】在中國大陸如何申請財產保全
【16】在中國大陸如何申請證據保全
【17】什麼情形下銀行可以實現抵押權和質權
【18】不動產、動產、其他財產的強制執行
【19】台灣判、仲裁裁如何在中國大陸承認和執行
【20】中國大陸銀行票據規定─支票
【21】中國大陸銀行票據規定─銀行本票
【22】中國大陸銀行票據規定─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
【23】中國大陸銀行票據規定─銀行匯票
【24】中國大陸銀行票據遺失之法律風險分析
 
第二篇 外匯
【25】十三五規劃台商資金重點分析
【26】資本項下外債與經常項下外債差異分析
【27】台資銀行在中國大陸從事境外貸款實務
【28】境內外幣質押人民幣貸款解析
【29】NRA帳戶用途解析
【30】外資銀行結售匯專用人民幣帳戶規定解析
【31】直接投資外匯改革政策解析
【32】銀行結售匯業務解析
【33】銀行進行貿易融資業務外匯規定
【34】深圳前海外債新政策解析
【35】跨國企業外匯資金池政策解析
【36】註冊資本金意願結匯解析(上)
【37】註冊資本金意願結匯解析(下)
【38】內保外貸中擔保人為銀行或企業的差異分析
【39】跨境擔保項下借款資金用途解析
【40】外保內貸業務銀行須關注重點  116
【41】A股跨境質押擔保境外借款分析(上)
【42】A股跨境質押擔保境外借款分析(下)
【43】A股戰略投資者轉讓股權款項匯出解析
 
第三篇 跨境人民幣
【44】跨國集團人民幣資金池與外幣資金池對比分析
【45】NRA外幣帳戶與NRA人民幣帳戶對比分析
【46】跨境人民幣雙向資金池新規解析
【47】人民幣境外放款與外幣境外放款差異分析
【48】人民幣與外幣貿易項下結算差異分析
【49】人民幣外債與外幣外債差異分析
【50】泉州跨境人民幣政策解析
【51】昆山跨境人民幣借款新規解析
【52】門跨境人民幣借款政策解析
【53】跨境人民幣借款實例解析
【54】各地跨境人民幣借款政策對比分析
【55】人民幣跨境政策說明
 
第四篇 自由貿易試驗區
【56】上海自貿區金融新政對台商的影響分析
【57】銀行利用上海自貿區FT帳戶融資解析
【58】台商利用上海自貿區FT帳戶融資解析
【59】廣東自貿區金融政策解析
【60】福建自貿區金融政策解析
【61】天津自貿區金融政策解析
 
第五篇 綜合
【62】利用NRA帳戶進行福費廷業務
【63】利用跨境擔保進行貿易融資
【64】利用跨境擔保轉讓債權
【65】利用融資租賃公司境外融資
【66】跨境股權抵押融資
【67】利用境內外聯合授信融資
【68】NRA帳戶資金擔保境內融資
【69】境外公司通過轉讓應收帳款跨境融資
【70】利用上海自貿區FT帳戶貿易融資
【71】境內資產擔保境外公司在境內銀行貿易融資
【72】人民幣跨境同業帳戶規定解析
【73】利用應收帳款、銀行承兌匯票境外融資
【74】財務報表看不到的中國大陸授信風險(上)
【75】財務報表看不到的中國大陸授信風險(下)
 
第六篇 銀行財稅
【76】表外業務的監管及對財報的影響
【77】從中國大陸匯出資金就源扣繳稅費分析(上)
【78】從中國大陸匯出資金就源扣繳稅費分析(下)
【79】記帳本位幣變更的會計處理
【80】營運資金的印花稅
【81】政府補助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82】利息支出所得稅前扣除額度的有關規定
【83】中國大陸審計報告的類型和效力問題
【84】台籍個人中國大陸居住滿年限與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的關係
【85】外籍個人在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86】兩岸租稅協定分析(一)企業所得稅(上)
【87】兩岸租稅協定分析(二)企業所得稅(下)
【88】兩岸租稅協定分析(三)個人所得稅
【89】兩岸租稅協定分析(四)對台資銀行的影響分析
【90】兩岸租稅協定分析(五)對無根台商影響分析
【91】台資銀行面對中國大陸「營改增」系列(1)台資銀行營改增重點事項分析
【92】台資銀行面對中國大陸「營改增」系列(2)台資銀行在中國大陸的影響分析
【93】台資銀行面對中國大陸「營改增」系列(3)「大陸增值稅」與「台灣加值型營業稅」比較
【94】台資銀行面對中國大陸「營改增」系列(4)「營業稅」與「增值稅」繳納實務差異
【95】台資銀行面對中國大陸「營改增」系列(5)現在可以著手做哪些準備工作?
【96】台資銀行面對中國大陸「營改增」系列(6)「營改增」涉稅風險分析
【97】台資銀行面對中國大陸「營改增」系列(7)銀行增值稅進項抵扣分類
【98】台資銀行面對中國大陸「營改增」系列(8)「營改增」對資產帳務處理的影響
【99】台資銀行面對中國大陸「營改增」系列(9)營改增對境外銀行納稅影響分析
【100】台資銀行面對中國大陸「營改增」系列(10)增值稅發票
 

詳細資料

  • ISBN:9789570846751
  • 叢書系列:富蘭德林
  • 規格:軟精裝 / 312頁 / 25k正 / 14.8 x 21 x 1.56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新《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對台資銀業務影響分析
2015年1月1日起, 中國大陸官方開始執行修改後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對台資銀行來說,主要影響表現在「放寬分行設立條件」及「鬆綁人民幣業務資格限制」兩大部分,但因為是前一年年底才宣布的政策,迄今關於分行如何直接申請人民幣業務,細則仍未公布。

台資銀行可從以下幾個層面分析對中國大陸業務的影響:
 
一、放寬初次設立分行的「時間」條件
今後台資銀行設立中國大陸分行,不須先設立代表處2年,但仍須滿足「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200億美元」,以及 「資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也就是說,對還沒有在中國大陸設立分行的台灣境內銀行,只是縮短了日後在中國大陸設立分行的時間,但是對其他「總資產」或「資本適足率」等硬性條件則沒有放寬。
 
二、取消分行須保有最低營運資金的現制
要特別注意,此處所指的「分行」,不是目前多數台資銀行直接進中國大陸設立的「分行」,按照條文所稱「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行」來分析,是指台資銀行從台灣直接投資到中國大陸設立的「分行」或「子行」後,再設立的分行。

至於過去子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分行「應由其總行無償撥給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這些限制條件都沒有改變,只是台資銀行進中國大陸設立的子行,再往下開設分行時,才適用此次新規取消營運資金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的限制。
 
三、人民幣業務條件放寬
台資銀行在中國大陸最想做的是人民幣業務,問題是過去必須滿足開業3年的年限要求,但此次已由3年以上改為1年以上;其次,不再要求提出申請前2年必須連續盈利,而且分行一旦獲得人民幣業務資格後,再設立的分行要申請人民幣業務,也不再受設立時間限制。

這些改變有利於台灣的銀行在中國大陸的分行開展人民幣業務,但另一方面,對那些想在一開業就馬上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分行來說,則必須在籌備期就準備好與人民幣業務相關的人力、電腦系統、制度,否則開業籌備時間會拉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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