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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不囧:職場必備法律常識

上班不囧:職場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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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上班必備、職人必BUY!

  30件勞資案例,王牌律師生動說故事,從上班第一天到退休,報到、加班、請假、簽同意書?性騷擾!組織工會、退休金、發明專利歸屬……勞工如何自保、資方如何管理!無論小蝦米或大鯨魚,勞方、資方都必須掌握的職場法律力!

  本書以一個有抱負有理想、剛出社會的年輕人當主角,生動有趣的30則真實案例,以說故事的方式呈現職場實境,以及與上班族息息相關的職場問題,輕鬆帶出涉及的法律條文。王牌律師用白話文為你講清楚、說明白,釐清大眾誤解或曲解的狀況。同時針對每個實況,配備所有你最想諮詢的重量級企業人資主管或法務專家。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馬靜如


  台灣大學法學士、美國加州柏克萊大學法學碩士。執業26年,目前擔任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專長勞工法、智慧財產權法、爭議處理,並自1999年協助台灣赴大陸發展之客戶的法務規畫。

  《歐洲貨幣》(Euromoney)頒贈2014亞洲女性法律奬
  《錢伯斯亞太指南》(Chambers Asia-Pacific)律師評鑑評選為勞工法領域「首選律師」(Band 1 Lawyer)(自評選起每年獲選)
  《亞太法律服務評鑑500強》(The Legal 500 Asia Pacific)評選為「領銜律師」(Leading Individual)(自評選起每年獲選)

 

目錄

目次:(為各主題提供建議的相關領域重量級專家)
推薦序/與台灣企業及勞工一起成長 陳玲玉主持律師
推薦序/小故事有大道理 黃瑞明所長
自序/勞資一起攜手,才能走得更長遠
本書重量級專家群
本書出場人物簡介
第1章 定期或不定期?試用或正職?(奇異醫療台港區人資經理陳以令)
第2章 年薪制或月薪制?(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暨法務長/台灣科技產業法
務經理人協會理事長阮啟殷)
第3章 提供個資(德國萊茵TÜV大中華區人資處總經理彭瑞琴)
第4章 我是責任制?(嬌生股份有限公司楊森藥廠人力資源處處長梁佩芳)
第5章 加班~加班~(台灣萊雅L'Oréal Taiwan人力資源總經理郭秀君)
第6章 出差怎麼算工時?(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人資處襄理李見裕)
第7章 母公司給我認股選擇權!(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會計師李訓鋒)
第8章 公司併購,員工去留?(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顧問汪士邁)
第9章 公司說我「不能勝任」!?(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助理合夥律師蔡維恬)
第10章 公司要我走!(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助理合夥律師李彥群)
第11章 大量解僱(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助理合夥律師陳素芬)
第12章 資遣費、薪資怎麼算?(美商韜睿惠悅企管顧問公司總經理暨首席顧問王伯松)
第13章 資遣費可以免稅嗎?(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會計師李振豐)
第14章 勞資爭議之調解及仲裁(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前理事長陶尊芷)
第15章 員工發明的專利屬於誰?(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邵瓊慧)
第16章 我成了派遣員工?(藝珂Adecco公司東北亞區總監陳玉芬)
第17章 職業安全衛生法保護誰?(前杜邦遠東石化公司安全環保經理鄭豪杰)
第18章 假請太多了嗎?(Hearts On Fire台灣區總經理謝淑英)
第19章 成立工會(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康文彥)
第20章 團體協約(渣打銀行台灣分行人資長陳瑋芝)
第21章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程序(荷商葛蘭素史克藥廠台灣分公司法務處長蔡兆誠)
第22章 性騷擾(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許修豪)
第23章 跳槽競爭(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技術長賴瑾)
第24章 侵占公款(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長劉謙儒)
第25章 洩密(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助理合夥律師鍾薰嫺)
第26章 言論自由或侮辱毀謗(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2011年度理事長/國際通
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劉宗欣)
第27章 員工行賄?公司肅貪!(台灣浩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營運長孟芝雲)
第28章 外派(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助理合夥律師賴建宏)
第29章 退休(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呂曼蓉)
第30章 退休金可以免稅嗎?(台亞衛星通訊TAS財務資深副總經理李燕珠)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2622865
  • 叢書系列:新世紀家庭圖書館
  • 規格:平裝 / 224頁 / 17 x 23 x 1.12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第1章/定期或不定期?試用或正職?

譚大維(David)是個有理想有抱負的社會新鮮人,許多同學申請延畢、不想工作,但大維從大學畢業後,就速速服完兵役,摩拳擦掌,準備步入社會。他的志向是成為發明最多專利的工程師,但也不是鎮日待在研究室裡的瘋狂科學家,他喜歡交朋友、參加公益社團,所以他的最終目標是:有朝一日成為高科技公司的總經理,做出全球大賣並拯救人類的產品!

大維與幾家公司面試後,到了美商布拉沃(Bravo)公司做第一次面試。公司人資長陳雅萱(Ya-Xuan)對他印象很好,尤其欣賞他積極、不做作的個性。面試結束前,雅萱問他是否接受一開始先以「定期員工」的身分來公司工作,並有六個月的「試用期」?如果願意,公司會安排第二次面試讓他的部門主管決定是否錄用及敘薪後,希望大維盡快上班。

大維自從開始找工作,常常搜尋相關的就業資訊,就他所知,定期勞工(一般稱為臨時工)多半就是做六個月,怎麼還有六個月的試用期?而且,聽說現在還有詐騙集團會誘騙初入社會的年輕人。大維有點狐疑,雅萱親切地說明:因為公司有一位工程師休育嬰假六個月,而公司有嚴格的「headcount」(員工人數)管制,所以目前只能讓大維擔任這個臨時性的職務;若六個月到期而且大維也通過試用,就可能會讓大維成為正職的「不定期」、「繼續性」員工(即一般所謂的「正職員工」)了!

大維聽後坦白告訴雅萱:目前還沒有別的公司確定要僱用他,但自己一定是公司最正確的選擇!只是,他實在不了解這些「定期」或「不定期」、「試用」或「正職」什麼的..,怕自己可能會變成誤闖叢林的小白兔。他用單純的眼神望著雅萱,雅萱想了想,公司才剛向律師諮詢了這方面的法律意見,就把它拿給大維參考,讓他放心。

【相關法規分析】

我國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將勞雇雙方就僱傭關係之權利義務所約定的契約(簡稱僱傭契約或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或稱繼續性契約)。但就定期契約之要件限制甚嚴,需受僱者(簡稱勞工或員工)的工作性質確實屬於「非繼續性」;而且,就定期契約的時間長短及工作性質,必須符合「臨時性」(六個月)、「短期性」(六個月)、「季節性」(九個月)或「特定性」(一年,一年以上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定要件,才是法律上定義的定期僱傭契約。有些雇主(亦簡稱事業單位或公司)所採用的「定期契約」,事實上並不符合這些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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