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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保護與行為刑法

法益保護與行為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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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是作者針對刑法釋義學基本理論的部分作品集,討論的主要標的包括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基礎論述,尤其著重如何貫徹法益保護的刑法中心思想,以及如何限定構成要件行為的解釋等兩大重心,作者將發展出以法益保護為重,另以構成要件行為為輔,同時強化損害流程現實面向的客觀主義進路,並再以此觀點,在第二部分具體分析故意犯刑事責任得否與如何前置認定,有效設定未遂犯及預備犯的刑事責任界限,另外再於第三部分,詳論刑法如何解決構成要件行為時點自陷責任能力障礙的原因自由行為議題。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許恒達


  現職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學歷
  德國法蘭克福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目錄



第一章 刑法法益概念的茁生與流變
壹、法益概念與其功能/1
貳、法益概念如何可能?/3
參、法益概念的提出與損害對象的形塑:誕生期/10
肆、法益類型的成長與可罰範圍的激增:擴張期/15
伍、法益理論的變體與個人行為的規訓:內化期/20
陸、結 語/25

第二章 再訪行為理論
壹、前  言/27
貳、重新觀察既有學說/29
參、本文見解/53
肆、結  語/77

第三章 行為非價與結果非價──論刑事不法概念的實質內涵
壹、導  論/79
貳、「行為非價」與「結果非價」的概念緣起/82
參、「結果非價」地位的弱化與其反省/101
肆、「行為非價」的規範化與主觀化/131
伍、結  語/154

第四章 重新檢視未遂犯的可罰基礎與著手時點
──以客觀未遂理論及客觀犯行的實質化為中心
壹、導  論/157
貳、印象理論與未遂犯可罰性界限/161
參、檢討印象理論/175
肆、重構客觀未遂理論/202
伍、未遂犯可罰界限與著手時點/221
陸、結 論/234

第五章 論不能未遂──舊客觀說的古酒新釀
壹、刑法修正後的實務見解/239
貳、重大無知說與印象理論的疑點/245
參、具體危險說與客觀未遂理論的難處/252
肆、舊客觀說的發展進程與概念省思/260
伍、案例分析──代結論/288

第六章 強盜預備罪與放棄續行犯罪的刑法評價
壹、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8號刑事判決事實摘要/293
貳、判決要旨/294
參、判決評釋/294
肆、結  論/320

第七章 原因自由行為的刑事責任
壹、導  論/321
貳、原因自由行為的處罰理據/328
參、對「構成要件模式」的質疑/337
肆、「例外模式」的重塑/368
伍、個別案例的刑責/402
陸、附論:普通法的「醉態抗辯(Intoxication Defense)」模式/405

第八章 殺人未遂與原因自由行為
壹、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368號判決之事實/413
貳、本案爭點/413
參、判決理由/414
肆、本案評釋/416
伍、結  論/422
 



  本書是筆者2008年留學歸國迄今,針對刑法基本理論已發表論文所編纂的部分作品集,書名之所以訂為「法益保護與行為刑法」,是希望表達筆者自學習刑法釋義學以來,一直堅守的兩個基本路線:第一,刑事責任必須建構在法益侵害的非難之上,第二,確認歸責對象時,必須把法定構成要件行為擺在論理中心。更精確地說,「法益保護」是刑法主要目標,建構於構成要件行為的「行為刑法」責任模式,則是損害歸責的基礎命題,放棄了法益保護,刑法將淪為行為規範的管制次法,退守構成要件行為的嚴格命題,容任所有行動都可以作為結果歸責的對象,也將破壞立法者對於犯罪行為的事先篩選,甚至模糊了嚴格且精確的成罪界限。

  在這兩重思考刑法問題的推理軸線上,筆者選擇若干相關作品為本書的收錄範圍。第一章討論法益理論,檢討法益概念的源頭與發展,同時批評源自法益理論、卻又無視法益保護機能的規範論;第二章則處理行為概念,在此提及的是前審查階層的行為理論,筆者認為行為理論仍有其必要,只不過必須修正串連內在意志與外在行動的中介元素,同時須重新確認行為的概念範圍;第三章則延伸視角至不法概念,筆者在此確立以結果非價為重,以行為非價為佐,同時主張強化客觀意義不法概念的理論取徑。

  第四章開始則將前三章匯整的理念,應用分析於犯罪/行為前置的議題,筆者基本看法即是:不應該任意前置犯罪的構成要件行為,若要前置也必須以法益的客觀危險作為核心,同時一併建立可供檢驗的明確標準。本此,在第四章中筆者重新反芻客觀未遂理論的實質內涵,並設法建構合理的著手實行判斷標準;第五章則重新打造舊客觀說,作為無罪之不能未遂的判斷依據;第六章則以強盜預備罪為例,檢證構成預備犯的實質要素。第七章則轉向檢討原因自由行為的立法與解釋,筆者反對僅因罪責認定障礙就前置構成要件行為的前置操作,主張只有保留犯行於原來的行動,並透過理論演繹修補罪責障礙的修正例外模式,才能建立正當的歸責原理,同時合理地解釋現行法規範;第八章則以一則具代表性的最高法院判決為例,分析並批判原因自由行為的釋義學通說。

  本書各個篇章,分別寫就於美因津渡、紫荊青坂、飛鳶翠園與醉夢南堤,寫作過程始終是對個人知識極限的挑戰,也希望這個鞕策自己,同時與刑法學歷代大師對話的筆耕歷程,能為刑法學研究發展略盡綿薄之力。本書能夠付梓,除了元照出版公司的盡心幫忙外,筆者更須感謝諸多師長及畏友,打從筆者大學時代、德國留學到返台任教以來的提攜與照顧,此外也要向歷屆擔任筆者助理的諸位同學致謝,他們的協助讓我有充沛時間及資源潛心研究。序言最後一堣則歸屬我的家人,對我來說,家的溫暖與感動,始終是突破與奮進的無悔源頭。

許恒達
2016年寫於春雨乍歇的台北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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