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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審與救濟無辜

刑事再審與救濟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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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2015年刑事訴訟法第420條修正,放寬再審之條件,以期避免冤獄。本書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收入關於新法解釋適用之相關討論,第二部分則為新法通過後的實務分析,第三部分則係再審法制再改革之相關研究。

  羅秉成律師、李榮耕教授編輯本書,收錄學界、實務界對於新再審法之評論,及實務運作分析,並有他國立法例之介紹,期盼透過對於己身規範及實務面的檢討,與外國法制經驗的借鏡,勾勒刑事再審法制未來的樣貌。
 

作者介紹

主編簡介

羅秉成


  現職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
  律師

  學歷
  台灣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李榮耕

  現職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學歷
  美國印地安納大學布魯明頓校區摩爾法學院法學博士。

作者簡介

王乃彥


  東吳大學法學院專任副教授

朱石炎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榮譽教授司法院顧問

吳燦

  最高法院法官

吳俊毅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林鈺雄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林超駿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金孟華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陳運財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陳重言

  華亞協和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薛智仁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謝國欣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謝煜偉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目錄

主編序/羅秉成、李榮耕

第一編 2015年再審新法

第一章 論再審原因之增修/朱石炎
壹、法條之增修/3
貳、因辦案人員職務犯罪或違失之再審原因/3
參、因發現新事證之再審原因/4
肆、第6款修正前、後之過渡規定/10
伍、第6款與本法第422條關係之檢討/10

第二章 與談意見──修正刑事再審新證據之/吳  燦──解釋與適用
壹、再審新證據之要件/13
貳、修正前,台、日關於再審新證據之適用比較/14
參、新法之解釋──本次修法意旨在於放寬再審之條件/18
肆、新法之適用──建立客觀透明之再審新證據審查機制/21
伍、結語──再審新法,真能改變實務,讓我國再審制度起死回生嗎?/25

第三章 再論發現新事證之再審事由/林鈺雄──再審新法20問
壹、前言:再審新法之立法指示/27
貳、事實與證據方法/30
參、新事證之「嶄新性」/37
肆、新事證之「顯著性」/48
伍、證明門檻之程序問題/53
陸、最後一問代結語/64

第四章 論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王乃彥──規範旨趣──以新證據之「確實性」以及「綜合判斷」為中心
壹、緒言/67
貳、再審理念之辯證/70
參、新證據之確實性的多重涵義/82
肆、新證據確實性的心證程度與認定方法/90
伍、結語/95

第五章 刑事再審新法下的綜合判斷方法/謝煜偉
壹、新法下「足認應受無罪等之判決」的解釋/97
貳、關於動搖效果的實務操作/100
參、本文見解/106
肆、結論/110

第六章 德國因新事實或新證據的再審/吳俊毅──兼論鑑定人與再審的關係
壹、前言/113
貳、再審的意義與功能/114
參、根據新事實或新證據的再審的性質/116
肆、法律基礎及審查結構的鳥瞰/116
伍、審查結構的環節/118
陸、特別的問題──新的鑑定人及其調查的性質/136
柒、結 論/139

第七章 評析2015年的再審新制/李榮耕
壹、前言/141
貳、過往實務對於「確實之新證據」的解釋/142
參、近年實務立場的轉變/150
肆、2015年再審法制的修正/152
伍、他山之石/160
陸、結語──未竟之志/164

第八章 刑事再審新法的解釋與適用/羅秉成
壹、再審冷案,又冷又暗/167
貳、四堵高牆,難見天日/168
參、曙光乍現,先見之明/169
肆、包裹沉重,單點突破/172
伍、軸心翻轉,救濟無辜/174
陸、新法新意,見招拆招/175
柒、雙層構造,三階審查/177
捌、無辜者運動之新展望──代結語/180

第二編 新法實務評釋

第九章 再審新法之實務簡評/薛智仁
壹、前 言/185
貳、事實與證據概念/187
參、事證之新穎性/193
肆、事證之重要性/197
伍、結 論/205

第十章 刑事再審新法週年之實證觀察與評釋/陳重言──借鏡德國法與實務之比較角度
壹、前 言/207
貳、限須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不當/209
參、放任不成罪之虛偽證言/212
肆、被告撤回自白作為新事實/216
伍、對無合理懷疑之合理懷疑/217
陸、(再)改革芻議──代結論/220

第十一章 再審新制於近一年來的實務運作探討/李榮耕
壹、前言/223
貳、再審新法修正簡介/224
參、個別要件的解釋適用/226
肆、整體觀察/233
伍、結論/238

第十二章 再審開啟前之證據調查/金孟華──簡評修法後實務見解之發展
壹、修法重點/241
貳、我國實務之「確實性」要件/243
參、代結論──建構再審前的聲請調查程序之必要性/248

第三編 改革藍圖

第十三章 開啟再審之應有的正當程序/陳運財
壹、平冤之路平嗎?/257
貳、判決確定後之證據開示請求權/258
參、開啟再審之應有的審查程序/261
肆、聲請再審程序中受判決人人身自由之處理問題/267
伍、其他相關程序問題/281
陸、結語/287

第十四章 從發動機制著手之非常救濟變革/林超駿──英國刑案審查委員會之例
壹、前言/289
貳、從非常救濟發動機制著手改革之必要性/295
參、英國刑案審查委員會之法制與實踐/305
肆、以獨立機制發動非常救濟之意義/318
伍、發動機制之五層次制度設計問題/336
陸、問題之難者在於是否應以真實無辜作為救濟宗旨/360
柒、結論/384

第十五章 論英國之定讞後審查機制/謝國欣
壹、序論/387
貳、刑事案件審查委員會/391
參、上訴法院/397
肆、定讞後DNA鑑定權/402
伍、結論/403

第十六章 再審程序的再省思/李榮耕──以挪威及美國北卡羅來納州的法制為借鏡
壹、前言/405
貳、現行再審制度/408
參、挪威刑事案件審議委員會/427
肆、美國北卡羅來納州的冤獄調查委員會/438
伍、討論及建議/443
陸、結論/457
 

主編序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發起於2011年,成立於2012年。協會的主要發起人之一是王兆鵬老師。眾所皆知,他著作等身,篇篇擲地有聲,也深遠地影響了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修正。在王老師其中一本專書「刑事救濟程序之新思維」的序中,他嘗言:

  就再審制而言,中國傳統文化忠厚而慎刑,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皋陶為士,三曰可殺,堯猶曰不可殺,而三宥之。若確定判決有殺不辜之疑,聖人必將廣開再審之門,慎刑而歸之於仁、歸之於忠厚也。

  然而,韶光荏苒,物換星移,時至今日,無論是在實務的操作或是在學理的研究上,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再審始終位處邊陲地帶,鮮少受到關注或重視。這從幾個數字,可以略見一二。自1999年司法改革以來,刑事訴訟法共歷經20餘次的修法,修正了整本法典一半以上的條文,但是在2015年前,再審法制近80年來沒有過任何實質內容的修正。也就是說,再審制度幾乎不曾為法制修正的重點。規範面如此,刑事再審也鮮少成為學理所關心。以國家圖書館的期刊論文索引所收錄的論文來說,在自1954年至2012年間,與刑事再審有關的論文共不到40篇。也就是1年不到1篇。法院運作的數據也忠實地反映了相同的景況,無論是在2015年再審新法修正前後,開啟再審的比例都一直維持著約3?的核准率。再審開啟之難,「難於上青天」。

  刑事再審有別於一般的救濟程序,其目的(至少是目的之一)在於救濟無辜的受判決人。這是因為,審判永遠是一個在「現在」,確認「過去」事實的程序,在加上人的能力有所極限,錯誤是永遠會存在的可能,所以即使是在判決確定後,還是要保留可救濟的空間,讓可能受有冤枉者可以獲得救濟。刑事再審在過往如此地未受到關心,絕對不是因為我國刑事確定判決有著極高的正確率,完全不可能冤錯任何一個受判決人,所以相關條文無須修正,法制無須研究,聲請也無須核准。相反地,這可能是意味著對於可能遭受冤枉的一群人,長久以來的冷漠。

  刑事司法向來有著當事人主義及職權主義之爭。從比較法來說,採取任一者皆有之,也不乏改採不同程序主義者。對於兩者間的優劣,學者間著述甚多,可說汗牛充棟。但是,無論是支持何種主義者,應該都有著一條共同的底線,一條不能妥協及碰觸的底線,那就是制度的設計不能夠讓任何一個無辜之人身陷囹圄,監獄裡面不應該拘禁著任何一個清白之人。也因此,在2011年冤獄平反協會籌備之初,在救援諸多個案的同時,也戮力於制度面改革及法案的推動,目的就是要「平冤,以許一個平安的社會」,集結來自社會各個角落的力量,共創一個人人可以安居樂業,一個鐵窗後不再有任何一個無辜之人的友善環境。

  在2015年再審法制修正前後,實務界及學者多有針對再審作成論著,有分析我國相關條文者,有引介外國法制者,有評析法院運作者。本書有幸邀得朱石炎、吳燦、  林鈺雄、謝煜偉、王乃彥、吳俊毅、薛智仁、陳重言、  金孟華、陳運財、林超駿、謝國欣、羅秉成及李榮耕等多位學界及實務界人士的文章,從不同的角度檢視2015年所通過的新再審條文,並在新法運作近一年後,分析實務運作的情形,確認其是否合於新法修正的方向,以及對於實務運作的影響。此外,本書也涵蓋了比較立法例層次的借鏡,從德國、英國、美國及挪威等國家法制的觀察,期待能夠為我國刑事再審制度的規範、配套措施,以及實務運作累積素材與改革的能量。本書編著的初衷,正是基於這個理念,期盼透過對於己身規範及實務面的檢討,以及對於外國法制經驗的借鏡,可以共同勾勒刑事再審法制未來的樣貌。

  最後,本書能夠完成,衷心地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鼎力幫忙。此外,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律師及辦公室主任黃芷嫻從本書的企劃、版權處理到總成,勞心勞力,在此銘謝。

羅秉成、李榮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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