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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第三審撰狀實務

民事上訴第三審撰狀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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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打官司不容易,上訴第三審更不容易。尤其是上訴第三審為「法律審」,同時又採「書面審理主義」,因而第三審上訴書狀的撰擬也格外重要。如何就第二審判決中找出爭點,藉以上訴第三審,就得靠真功夫了。本書即是以民事訴訟法有關上訴第三審之規定詳加說明,並摘引最高法院之相關判決、判例,以及該院對於判決有無違背法令的審查原則;同時輯錄數則真實案例,引用該等案例的上訴理由狀、最高法院判決全文等,並說明撰狀要領。抓住要領,就是擁有上訴第三審的最好裝備!
 

目錄

李序
再版序

第壹篇 導論

第一章 前 言

第二章 提起第三審上訴之合法要件
一、通常訴訟程序第三審上訴之合法要件
(一)必須對於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提起
(二)必須合於法定程式
(三)必須於上訴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上訴及未喪失上訴權
二、簡易訴訟程序第三審上訴之特別合法要件

第三章 民事第三審上訴理由之構成
一、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一)概括的違背法令
(二)列舉的違背法令
二、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原法院許可上訴之標準

第四章 民事第三審上訴理由之表明
一、通常訴訟程序第三審上訴理由之表明
(一)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應表明係依如何之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對於客觀的訴之合併及本訴與反訴之判決,應就各該不服之訴訟標的部分分別表明上訴理由
(四)宜指出違背法令對於判決結果有如何之影響
二、簡易訴訟程序第三審上訴理由之表明
(一)應表明原判決有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具體情形
(二)宜表明訟爭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

第五章 最高法院對第三審上訴理由之審查原則
一、最高法院73年8月7日73年度第八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二、最高法院75年10月28日75年度第二十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三、最高法院79年3月6日79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第六章 民事第三審上訴書狀撰寫要領
一、準備工作
(一)訴訟卷宗資料要齊全
(二)詳細閱讀卷宗資料
(三)熟讀原審判決
(四)分析訴訟標的等與判決主文、理由間之關係
(五)備妥六法全書(此處僅是例示,當然亦可透過網路或坊間之法源電子資料庫查詢)
(六)查閱相關判解
二、撰狀要領
(一)上訴書狀之格式
(二)上訴理由書之內容架構

第貳篇 民事第三審上訴理由書狀範例

範例一、判決理由不備之判決違背法令
文◎李永然、彭郁欣
案例事實摘要
民事上訴理由狀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主文
理由
撰狀要領

範例二、判決違反辯論主義
文◎李永然、彭郁欣
案例事實摘要
民事上訴理由狀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主文
理由
撰狀要領

範例三、判決不適用法規及適用不當
文◎李永然、黃斐旻
案例事實摘要
民事上訴理由狀
上訴聲明
上訴理由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主文
理由
撰狀要領

範例四、判決適用法規不當
文◎李永然、黃斐旻
案例事實摘要
民事上訴理由狀
上訴之聲明
上訴之理由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主文
理由
撰狀要領

範例五、判決不適用法規
文◎李永然、黃斐旻
案例事實摘要
民事上訴理由狀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主文
理由
撰狀要領

本書參考資料
 

李序

  余自民國67年間通過律師高考,取得律師資格,自民國68年即已開始執行律師業務;而在執行律師業務過程中最令律師苦惱者,莫過於為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之上訴。

  基於上訴第三審為「法律審」,同時又採「書面審理主義」,因而第三審上訴書狀的撰擬也格外重要,余即盼望永然文化出版公司能出版《刑事上訴第三審撰狀實務》及《民事上訴第三審撰狀實務》。

  欲出版前述二書,作者除必須具學理基礎,同時又要兼備實務經驗,余乃邀法律界志同道合者一起合力完成此二書。《刑事上訴第三審撰狀實務》及《民事上訴第三審撰狀實務》,二者為便於讀者的理解與運用,除了詳述理論、相關條文及最高法院的見解外,並舉隅實際案例及範例,企盼透過此書能讓自己權益受損而欲透過民事訴訟爭取權益的當事人能獲得正義、公平的滿足,盼各界不吝指正!

李永然律師
序於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再版序

  本書自民國90年7月出版後,《民事訴訟法》於92年2月7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就第三審程序之上訴及理由之表明方面,主要增訂第469條之1:「(第1項)以前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第2項)前項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並增訂同法第470條第2項第3款:「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三、依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等規定。立法目的乃在為防止當事人動輒藉詞原判決違背法令而濫行上訴,延滯訴訟之終結,而侵害對造權利,並且耗費司法資源,故對於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各款之當然違背法令以外之事由為上訴理由者,其上訴應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亦即就此部分採行「上訴許可制度」,且就理由之表明,要求應具體敘述原判決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如何之重要性,始有被許可上訴之機會。

  這十餘年來,除《民事訴訟法》迭次修正外,民事法令也相繼修正,最高法院為因應法律之修正,也戮力檢討不合時宜或與新增修法律規定不符之判例,如本書「第壹篇導論」原引用之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797號判例〈見初版第83頁〉,即經最高法院於96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以法律業經修正而不再援用。另近年來最高法院對於判決違背法令之認定,也著有不少足供參考之案例。值此再版之際,乃就導論部分,配合法律之修正,更新原引用之條文內容,並刪除不合適之最高法院的判例、判決,另增補最高法院近年來作成之判例、判決見解,資為表明第三審上訴理由之參考,以及校正初版疏誤之處。惟學力有限,遺漏疏忽當所難免,祈請讀者先進不吝指正。又本書能再版,要感謝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編輯群的協助校對,謹誌謝忱。

陳銘壎 謹序
 

詳細資料

  • ISBN:9789574854370
  • 叢書系列:訴訟進階指引系列
  • 規格:平裝 / 264頁 / 15 x 21 x 1.32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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