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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逐條釋義:第一卷總則(二版)

保險法逐條釋義:第一卷總則(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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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余自歸國投身保險法學之研究,匆匆已數十載,期間經過學界及實務多年的努力,保險法教科書及專論豐富,整體學術環境與余甫回國時,進步之情形不可同日而語。惟,比較保險先進國家,臺灣仍缺少一部依循條文分類,針對可能問題詳細討論的專書,甚覺遺憾,因而有此書之誕生。

  本書有別於教科書以概念分類論述之方式,乃以保險法現行條文編排為序,針對國內學說討論之重要問題,加以整理分析,並輔以實務上之法院判決及保險單條款供比較參考。此外,考量使用者查詢之便宜,本書各條開頭皆設有詳目供讀者參考,並篩選重要關鍵字便利查詢。法律隨時代變遷有所調整,學理論述也不可能亙古不變,余作此書只希望藉由書中留下之討論足跡,能為從事保險法學習者提供一學習之基礎;為從事實務工作者提供相關爭議見解之分析;為保險法研究者提供觀念討論之平台。

  本書此次修訂主要係為配合2015年保險法修正,另一併更正行文上之錯漏。此次修法雖係近期修改幅度較大者,惟實質上多僅係將既有學術見解予以明文化矣。例如本書第58條釋義所肯認之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的通知義務,即由本次修法增訂保險法第29條第3項予以明文承認。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江朝國


  現 職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任)
  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兼任)
  
  學 歷
  德國漢堡大學法學博士
  奧地利維也納大學研究
  教育部保險法學門公費留學生
  
  經 歷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院長
  國立臺北大學法學系(所)主任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董事長
  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董事長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董事長
  中華民國保險學會副理事長
  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委員
  國家考試多屆典試委員
  
  著 作
  Das Interesse in Seeversicherungsrecht
  保險法基礎理論
  火災保險法論
  保險業之資金運用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保險法規彙編
  保險法論文集(一)
  保險法論文集(二)
  保險法論文集(三)
  及發表論文百餘篇
 
 

目錄

自序
作者簡介

第一條 保險之意義
保 險/5
保險契約之意義/33
社會保險、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52

第二條 保險人之定義
保險人於保險制度上之意義/69
保險人之組織型態/70
保險人於保險契約上之意義/84

第三條 要保人之定義
要保人於保險本質上之意義/126
要保人於保險契約上之意義/127

第四條 被保險人之定義
被保險人於保險本質上之意義/155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上之意義/156

第五條 受益人之定義
受益人之意義/207
受益人資格/209
受益人適用範圍之澄清/220
受益人之受益權/226

第六條 保險業之定義
「保險業」和「外國保險業」用語之釐清/239
保險業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非保險業」者/243
「保險業」之實質認定問題/244

第七條 保險業負責人之定義
負責人的概念及其商榷/249
保險業負責人/249
保險法上之保險業負責人特別規範/252

第八條 保險代理人之定義
保險代理人之定義/267
保險代理人之功能/267
保險代理人之種類/269
保險代理人應具備之實質條件/272
保險代理人之法律地位/273
保險代理人的權利義務/279
代理契約或授權書/285
保險代理人之監理/293
保險代理人的法律責任/302

第八條之一 保險業務員之定義
保險業務員之緣起與法源/317
保險業務員之定義/318
保險業務員之功能/319
保險業務員之種類/321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及登錄/322
所屬公司與保險業務員之法律關係/325
保險業務員對外之代理權/337
保險業務員營業活動之管理/346
保險業務員之法律責任/350

第九條 保險經紀人之意義
保險經紀人之意義/360
保險經紀人之功能/361
保險經紀人之種類/361
保險經紀人之資格/362
保險經紀人之法律地位/364
保險經紀人對外之權限/373
保險經紀人之法律責任/377

第十條 公證人之定義
保險公證人之意義/383
保險公證人之功能與種類/385
保險公證人應具備之條件/388
保險公證人之法律地位/390
保險公證人之權利義務/391
保險公證文件之法律上效力/392
消滅時效之起算/395
保險公證人之監理/396

第十一條 責任準備金之種類
準備金之意義及內容/405
法定準備金之計算/418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監理之理論依據/431
監理保險業之法規與主管機關/440
保險業監理之內容/441

第十三條 保險之種類
契約意義上之分類/453
監理意義上之分類/459
實務常見疑義解決/466

第十四條 財產保險利益之範圍
保險利益之意義/475
要保人與保險利益/479
財產上保險利益/479

第十五條 財產保險利益之範圍
運送人/501
保管人/509
現行保單實務/513

第十六條 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要保人應具保險利益?/521
探尋立法者所謂之要保人保險利益/522
條文釋義/523
信用壽險相關問題/536

第十七條 保險利益之存在
保險利益之存在對象/542
保險利益存在的客體/547
保險利益之存在時點/548
保險利益消滅/552
無保險利益之法律效果/554

第十八條 保險利益之移轉
保險利益、保險標的與保險標的物概念之釐清/561
為何人利益投保與本條之關係/564
保險契約關係變動之發生/572
保險契約關係變動之效力/579
除契約另有訂定之解釋/586
實務保單之規定/587

第十九條 共有人保險利益之移轉
本條適用前提/593
讓與保險利益/599
保險利益讓與之效力/604

第二十條 有效契約之利益
本條適用前提/609
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在保險契約上之意義/611
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為保險利益之常見態樣/617

第二十一條 保險費之交付
保險費之基本概念/624
保險費之分類/626
保險費之交付與保險契約效力關係/630

第二十二條 交付保險費之人與保險人之抗辯
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643
為他人利益保險之受益人/648

第二十三條 善意複保險保險費之返還
對價平衡原則/655
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657
善意複保險/658
惡意複保險/664

第二十四條 契約相對無效與終止保費之返還
保險費返還態樣介紹/671
保險利益自始不存在/672
保險利益曾經存在但締約時已消滅/674
保險契約期間保險利益存在但對價失衡/681
保險契約期間保險利益存在但消滅/687
契約終止後保險費之返還/689

第二十五條 據實說明義務違反之保費返還
據實說明義務違反之解除/699
保險人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702
投資帳戶內之保險費是否應返還/707

第二十六條 特約危險增加後減少之終止契約保費返還
契約特約危險增加依特別情形計算保費而危險增加後減少/723
保險人得否不同意要保人保費減少之請求/729
要保人任意終止權之重申/731
保險人不同意減少保費,要保人行使終止權後之法律關係/740

第二十七條 保險人破產時保費之返還
保險人破產時/746
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749
終止後保險費之返還/752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破產時保費之返還
破產主體之規範/762
保險契約存續或終止之安排/767

第二十九條 偶發性原則
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777
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781
保險事故與保險損害之因果關係/783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所致之保險災害/793
重大過失是否在過失之列?/796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之通知義務/801

第三十條 道義損害之責任
「履行道德上之義務」之意義/810
本條適用主體/812

第三十一條 受僱人或動物等所致損害之責任
「受僱人」之定義/822
本條適用範圍/823
本條之性質/827
本條與本法第92條之關聯/830

第三十二條 兵險責任
戰爭之意義/837
戰爭危險之本質/839
戰爭危險之可保性/840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844
實務上之現狀/845

第三十三條 損害防阻
法理依據/851
減免損失費用行為之性質/851
適用對象/853
必要費用之界定/854
請求時點之確認/857
求償之範圍與比例/858
人身保險有無適用/859

第三十四條 賠償金額之給付期限
給付之期限/865
遲延利息/877

第三十五條 複保險之意義
複保險之意義/882
複保險之類型/884
複保險之要件/884
複保險之適用範圍/886
附論──保險競合/893

第三十六條 複保險之通知
複保險之通知義務/903
通知義務得否特約免除?/905
通知義務人/907
被通知人/909
通知之時點/910
通知之方式/911
通知之內容/912

第三十七條 惡意複保險之效力
惡意複保險的型態/917
惡意複保險而未通知、未正確通知/920
惡意未通知之法律效果/921

第三十八條 善意複保險
善意之意義/930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932
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933
保險人之賠償法則/933
除另有約定外/937
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937

第三十九條 再保險
再保險/942
再保險的種類/944
再保險契約之定性/948
再保險之特性/950

第四十條 原被保險人與再保險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本文揭示之原則──原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無請求權/959
但書之例外──原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有請求權/959
附論──賦予原被保險人優先受償權/962

第四十一條 再保險人與原要保人之權利義務關係
再保險之性質/967
原保險費與再保險費/968
再保險人得否向原要保人主張保險費/972

第四十二條 原保險人與原被保險人之權利義務關係
再保險契約之獨立性/979
再保險與保險代位/980
索 引/985
 
 

自序

  懵懂當年赴西行,奧德兩國映身影。
  埋首書巢豈無趣,僅為奘公夢裡遇。
  當年揮劍已成拂,殘篇斷簡無人鼓。
  幻眾皆私本自然,唯藉保險共助短。
  離相佈施本來意,為他為己兩相宜。
  愛人如己應踐行,情與義理遠不聆。
  法制貫徹為正道,平衡施受兩邊贏。
  無漏善法不可得,有餘惡法不可取。
  善惡二法存乎心,心隨世情卻無檠。
  隨順萬緣無自性,慈悲恆存現真情。
  誠信原則名為諦,對價平衡乃是根。
  要保諸因非我度,填補損害方為果。
  濫用保險共所患,故應道德風險防。
  標的分明理暢順,皂白不分雜染遁。
  
  薄紙一張似無價,生命更甚最為要。
  我於三十攜卷歸,至今遠過半百時。
  回首學涯無盡課,妄得虛名有慚色。
  自知力孱氣餒心,老幹新枝爭華言。
  非為青史留名冊,只嘆昔言無人嘖。
  廣蒐各家犖犖言,理事參錯辨深淺。
  學子窮年獻心血,墨痕猶鏁方寸間。
  法門無邊誓願學,捨廣抱一亦不缺。
  任他虛雲千萬變,保險濟人何須勸。
  無始苦集煩惱障,天威難測莫自斷。
  消災除厄一善漚,薄捐可化萬人愁。
  貴賤貧富無分別,錙銖必有平等緣。
  我相人相眾生相,相相分明招福樣。
  說文解字豈我願,繚繚是非費閒卷。
  縱橫過去與未來,當下不敵過塵儕。
  倦馬那堪又天涯,迆迆迒跬為誰改。
  他日若有同道人,攜手騈創無憂園。
  共善究竟遙無期,滾滾諸賢盼共進。
  若有不吝指我失,萬言無盡三匝恩。
 
江朝國
2011年11月1日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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