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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形態的理論探索與制度設計

公司法律形態的理論探索與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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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公司法律形態是指公司作為社會關係主體在法律框架下的存在形式,不僅關涉公司及股東對外的責任關係,而且涉及公司內部的經濟結構安排,實為公司法的基礎性核心問題。本書試圖釐清公司法律形態的邏輯基礎,重新認識公司獨立人格要素的內涵;考據公司法律形態的歷史演進,借此探尋公司法律形態演化的真正動力;考察公司法律形態的分類模式,明晰不同模式之間的實質性差異;歸納公司法律形態設定的基本理念與基本原則,為公司法律形態改革提供方向性的指引;審視中國大陸現有的公司法律形態體系,對存在的問題加以深入思考;整合延伸之前的研究成果,在「市場決定論」的背景下探討中國大陸公司法律形態改革的可行路徑。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趙吟


  女,浙江杭州人,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曾在《中國社會科學》《現代法學》《北方法學》《求實》《民間法》《上海金融》等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二十餘篇,承擔國家級、省部級項目七項,參編著作三部。
 

目錄

序 言 /趙萬一

緒 論
一、問題的緣起/1
二、研究的現實依據和意義/3
三、理論研究綜述/6
四、研究進路與創新之處/14

第一章 公司法律形態的邏輯基礎
第一節 公司法人人格的解讀/19
一、公司的法人本質/19
二、公司法人人格與股東有限責任的關係/22
三、公司法人人格內涵的界定/28
四、獨立人格要素的重新認識/30
第二節 公司社團理論的修正/33
一、公司的社團特性/33
二、一人公司對社團性的挑戰/38
三、社團本質屬性之於公司的否定/44
四、團體組織要素的重新認識/46

第二章 公司法律形態的歷史演進
第一節 西方公司法律形態的歷史變遷/49
一、公司雛形:古羅馬時期至15世紀/49
二、近代公司:15世紀至19世紀末期/55
三、現代公司:19世紀末期至今/62
第二節 中國大陸公司法律形態的歷史沿革/67
一、近代公司:新中國成立以前/68
二、現代公司:新中國成立以後/77
第三節 公司法律形態演進的動力機制/83
一、商業實踐與法律制度的矛盾運動/83
二、客觀必然與主觀能動的有機結合/87
三、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的合力作用/90

第三章 公司法律形態的分類模式
第一節/以治理結構區分為主的公司法律形態分類模式/99
一、英國公司法律形態分類模式/100
二、美國公司法律形態分類模式/107
第二節/以責任形式區分為主的公司法律形態分類模式/114
一、法國公司法律形態分類模式/115
二、德國公司法律形態分類模式/119
三、日本公司法律形態分類模式/125
四、韓國公司法律形態分類模式/132
第三節 不同公司法律形態分類模式的比較與啟示/137
一、不同公司法律形態分類模式的差異/138
二、公司法律形態體系與公司法的立法結構/141
三、公司法律形態體系與公司法的規範配置/144
四、公司法律形態多樣化發展的必然性/147
五、公司法律形態的制度移植與本土化問題/150

第四章 公司法律形態設定的理念與原則
第一節 公司法律形態設定的基本理念/155
一、基於自由主義的公司個人論/155
二、基於社群主義的公司社會論/159
三、公司個人論與公司社會論的辯證關係/164
四、公司社會責任理念的考量/166
第二節 公司法律形態設定的基本原則/172
一、效益優先原則/173
二、有限自治原則/179
三、區分設計原則/186
四、動態回應原則/192

第五章 中國大陸公司法律形態體系的審視與思考
第一節 中國大陸公司法律形態的基本類別/199
一、有限責任公司/200
二、一人公司/204
三、國有獨資公司/209
四、股份有限公司/213
五、上市公司/219
六、外商投資公司/224
第二節 中國大陸公司法律形態體系存在的問題/228
一、公司法律形態的區分度不強/229
二、公司法律形態的類型化過嚴/233
三、公司法律形態的效益性受制/238
四、公司法律形態的系統性未足/244
第三節 中國大陸特殊企業形態的公司定位分析/249
一、股份合作制企業/249
二、合作社/255

第六章 中國大陸公司法律形態改革的圖景展望
第一節 中國大陸公司法律形態改革的總體環境/261
一、改革背景:從市場「基礎論」到市場「決定論」/261
二、改革主題:制度競爭與發展/265
三、改革手段:法律移植與創新/271
第二節 中國大陸公司法律形態改革的基礎命題/276
一、公司形態立法的示範化/277
二、公司形態法定的柔性化/282
三、公司形態區分的結構化/289
第三節 中國大陸公司法律形態改革的具體構想/297
一、統一公司形態立法,還原公司法的私法屬性/297
二、立足於實質性區分,進行系統式形態資源整合/301
三、擴大一人公司範疇,加強治理結構與形態功能的契合/305
四、設置常態的檢討委員會,增設獨立的商事審判庭/310

參考文獻
一、中文類參考文獻/315
二、外文類參考文獻/327
 

序言

  1993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美國著名經濟學家道格拉斯‧諾斯(Douglass C. North)在其與羅伯斯‧托馬斯合著的,作為新經濟史學代表作之一的《西方世界的興起》一書中,曾有一個非常著名的論斷:即有效率的經濟組織是經濟增長的關鍵因素,一個有效率的經濟組織在西歐的發展正是西方興起的原因所在。而諾斯眼中的這個有效率的經濟組織主要指的就是以公司為代表的現代企業。公司組織之所以能夠擔負起推動現代工業社會不斷發育完善並逐步進化成後工業社會的中堅力量,除了這一制度的設計初衷就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促進經濟發展之外,還在於公司制度的設計本身符合形式理性和實質理性的雙重品質,具備制度外觀上的結構之美。從制度設計所承載的歷史使命來看,公司法律制度是現有法律體系中極少的直接以促進社會財富的創造為其最基本價值追求的法律制度。從制度的溢出效應來看,公司法律制度還是所有法律制度中最具有影響力、感染力和傳播力的法律制度之一。其典型的表現是,任何國家的一項設計合理的公司法律制度,很快就會為其他國家所效仿和接納。

  與公司制度有著相同制度外化效用的當屬以維護人的生存和人格尊嚴為使命的民法典的設計。通過梳理國外民法發展的歷史我們不難發現,《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之所以能夠影響到其後的各國民事立法,除了得益於其制度設計本身的合理性之外,另外一個不容忽視的原因則在於這兩部法典在結構形式上具有獨特的標竿價值。雖然《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在具體的法典編纂上各有千秋,典型的如《法國民法典》強調規範表達的奔放性和流暢性,而《德國民法典》則強調規範結構的閉合性和表達形式的嚴謹性,但共同點是這兩部法典都具有完美的結構表達方式且符合人們的審美情趣。與此相類似,公司法律制度之所以能夠受到社會的廣泛接受,同樣是因為這一制度在外在表現形式上非常符合人們對營利主體的心理預期。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例,由於並非人人都具有管理公司的天賦和能力,由此為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的適度分離提供了必要和可能。與此同時,作為公司所有者的股東又不可能完全對投入公司的財產不管不問,因此通過設立董事制度、監事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等,就可以充分保障大部分股東的知情權並滿足股東對公司的利益關切需求。不僅如此,由於公司的組織規模越來越大,業務內容越來越多,而每一個人的精力和能力都是有限的,因此必須將複雜的公司權力分散給眾多的主體加以行使,為此現代公司普遍設計了科學的權力分配規則、嚴密的權力監督機制和完整的權力運行系統。

  進一步言之,正確定位公司的功用對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一有別於單純市場經濟的獨特經濟體制來說還具有超乎尋常的意義。從語言學的角度切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並非是社會主義制度和市場經濟制度的簡單拼接,而是要求市場經濟的內在要素必須定格在社會主義的總體框架之下,市場經濟的實施效果必須服從和服務於社會主義的總體目標。由於市場經濟是一種銷蝕力極強的溶解劑,它可以分解包括國家在內的一切社會組織中與市場經濟不相容的異質因素,因此必須在市場經濟和其他非市場的社會生活之間實施必要的隔離。同時,由於市場經濟又是一個具有超強吸附力的引力場,它可以將一切與其不相符的價值理念強行納入自己的運行軌道,因此必須對市場經濟的作用範圍進行適當限制。換言之,為了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制度設計不至於偏離既定的發展目標,我們必須對市場經濟中那些有可能危及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任性的自由基因進行必要的管控和強有力的引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制度構建過程中,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訴求決不能屈從於內生於市場經濟的一些本能性要求,而應盡可能地尋求社會主義制度與市場經濟之間的最大公約數,其最終目標是構築以公平作為支撐的能夠最大限度地容納多重利益訴求的制度共同體。在這一目標的實現過程中,公司制度無疑發揮著不可替代的獨特作用。

  從公司與社會良性互動的願景來看,重新定位公司的組織形式設計,其意義並非單純地改善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而是要實現公司組織作為社會結構穩壓器和調節器的功能。特別是在市場經濟中的癌細胞不斷破壞社會的健康機體並已嚴重危及社會正常運轉的情況下,作為社會財富主要創造者的公司必須對傳統的以效益優先為驅動的財富增長方式進行適當更正。在指導思想上,公司純經濟性的組織體內必須設法容納經濟民主制度的思想萌芽。在價值取向上,公司法所倡導的效益優先必須讓位於效益和公平的均衡發展。在立法技術上,對前提條件公平的關注應逐步轉向對結果公平的關注,形式的公平應當越來越服從於實質公平的終極目的。借此,以個體利益作為連接社會主體之間關係紐帶的經濟功利主義社會將發生實質性的變革,進而邁向以經濟自由為載體、以共同利益實現為驅導的良性公民社會。從國家治理的角度言之,公司治理是社會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中國法治的現代化當然內含公司法的現代化。而現代公司法從某種意義上說,也同時負載了推進市場經濟發展和實現法治國家的雙重制度價值。

  始於2013年底的對公司登記制度的顛覆性修改,為新一輪中國大陸公司法的改革拉開了華麗的序幕。如何搞好公司法的頂層設計,既影響到中國大陸公司法的未來走向,同時也影響到具有中國特色的公司法律制度能否對其他國家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起到應有的示範作用和引領作用。由於公司法律規範容納了較高比例的技術性規範,而這些技術性規範大都具有較強的中性色彩,鮮少有政治色彩,因此公司法律規範的制度輸出較為容易。為了實現作為中國法治夢想主要載體之中國特色的公司法,同時加強中國公司制度對他國公司制度的輻射作用,我們必須尋找到制度設計上的世界共識,包括對於制度存在基礎的共識和價值追求上的共識。就制度存在基礎而言,經濟制度上的一致性體現在同為市場經濟,且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的功能定位具有趨同性,即主要以提供公共產品為其活動內容的有限政府理念的確立。如果我們把世界比作一個大市場的話,那麼國家(政府)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為包括其他國家在內的世界經濟活動提供優質的制度產品。就制度價值追求而言,公司制度的首要功能在於提供示範性的公司標準形式,通過這種形式使市場主體能夠方便、快捷地進行交易,同時又有利於在均衡理念的引導下促進社會整體財富的增長。基於以上假定,我們認為,這種能夠連接經濟制度共識和法律價值共識、中國共識與世界共識,並能對世界各國公司法起到良好引領作用的當屬自由型公司法的設計理念及其制度表達。

  公司的法律形態或者說公司的組織形態設計,是關於公司作為社會關係主體的存在形式問題,不僅涉及公司對外的責任承擔,而且涉及公司內部的權力分割乃至整個治理結構的塑造,屬於公司法的基礎性核心問題。自近代以降,各國的公司立法幾乎都是以公司法律形態的基本分類作為立論基礎,通過對不同的公司法律形態設置不同的組織規則和運行規則,以充分反映不同公司內外部法律關係的差異,並借此構建完備的公司法律制度體系。由於不同的公司法律形態分別暗含了不同的權利與義務、利益與風險,因此各國在進行公司法律形態設計時,都需要綜合平衡諸如成員責任的大小、設立條件的鬆緊、設立程序的簡複、設立費用的多少、稅收負擔的多寡、生命週期的長短等多種因素。公司組織形式的設計與選擇不但決定了公司內部的權利義務配置是否合理,而且直接影響到公司內部動力形成機制的優劣和內在潛能發揮程度的高低。從某種意義上說,整個公司的發展歷史就是公司組織形式不斷創造、裂變、整合和優化的過程。林林總總的公司組織經過激烈的競爭,優勝劣汰,逐步固化為幾種特色明顯、優勢突出的法定形式,其中最為典型的就是被世界各國所普遍認可的股份有限公司。另一方面,為了適應社會制度的演化和新型社會經濟關係不斷湧現的客觀需要,在既有公司組織形式的基礎上,經過複雜的分化和融合,逐步衍生、重組出一些新類型的公司,典型的如肇端於美國的兼具有限責任公司和合夥企業雙重性質的LLC公司。

  從近年來各國公司法的改革實踐來看,不同國家在公司法改革的具體內容上雖因國情的不同而各有側重,但均突出表現為以公司形態的改革為主線,通過公司形態的制度調整和創新來最大限度地滿足現代公司法的各項特徵和要求。究其原因在於,公司法對於公司組織的意義並不僅在於規範公司的組織行為,更重要的還是為了對投資者的投資行為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救濟。如果沒有公司法提供行之有效的組織形式,並對市場主體的活動予以導引和規制,生產和交易就不會順利展開,資源和產品的使用價值和收益也不會獲得預期的效果。因此,公司法對於現代市場經濟的重要意義,就像現代工廠中的操作流程對於生產線一樣,缺之則整個生產線將無法正常運轉。但由於任何公司組織都有其天然的優點和缺點,因此任何公司組織都不可能完全滿足所有投資主體、經營者和債權人的最佳利益需求,立法者所能做的只是選擇盡可能兼顧各方利益需求的次優公司形態,或如有學者所說,法律推動公司制度創新的正當方式不在於設定一種自認為優越的模式,而在於提供一個能夠平衡各方利益、鼓勵逐利行為的框架。

  縱觀世界各國公司制度的演變軌跡不難發現,各國對公司立法例及相關法律形態的研究均是伴隨著公司組織體的演變發展而逐步推進的,其側重點也由對具體形態規則的設計漸次轉移至結構性的形態整合。在中國大陸公司改革的較早時期,由於受到傳統公司理念慣性思維的影響,對公司法律形態的研究大多是圍繞具體公司類型之法律規範展開,而對公司形態基本分類層面的問題則基本採取默認的態度。直到公司法現代化改革浪潮席捲全球,宏觀層面的公司法律形態的調整設計問題才逐漸引起學界的普遍重視。學者們開始重新思考延續已久的傳統公司法律形態劃分的科學性,探究不同公司形態之間的實質性差異到底為何,試圖對於公司法的修改給出合理的結構性改革建議。同時,由於公司是市場經濟中最為重要的經濟主體,對經濟的活躍程度和社會的健康發展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學者們在探討公司法律形態問題時,除借助於嚴密的法律推理和實證分析之外,還時常引入法律社會分析、法律經濟分析等研究方法,並大量介紹和翻譯國外公司形態立法的資料和相關研究成果,誕生了一批具有較高水平的著作和論文,提出不少有益於公司法律形態制度改革與完善的創見。但從已有的研究成果來看,當前的理論研究仍然具有一些明顯的缺陷:首先,當前有關公司法律形態的研究基本上都是個別化的研究,往往集中於有限責任公司形態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態之一種,即針對某一具體公司法律形態的規則進行剖析,而欠缺立於宏觀把握的整體性的研究成果。正因如此,公司法律形態的研究通常被公司治理結構的研究所吸收,使得原本包含公司內外法律關係的形態問題簡化為公司內部組織結構的設置問題,這不能不說是一種因研究關注度不足而引起的認識偏差。其次,當前幾乎所有有關公司法律形態的研究均未觸及公司形態發展變化的真正動力之所在,亦即公司從產生之初至今的整個形態演化過程受到哪些因素的影響。而要明晰這一問題,勢必要以公司形態為主線進行系統性的歷史梳理。然而,關於這方面的研究僅在一些公司法教材中略有淺顯的闡述,且基本都是有關公司形態的一些介紹性的內容,缺乏對公司演進基礎原因的深層次分析解讀。最後,當前公司法律形態的研究更多是指向具體改革措施的研究,較少有針對基礎理論的系統研究。儘管學者們關注公司法律形態應當如何改革的問題,同時也對此提出許多具有建設性的意見,但是,這些意見和建議往往是學習借鑑他國先進立法經驗之結果,鮮有立足於本國實情思考公司法律形態為何應當這樣改革的成果,也缺乏關於設定公司法律形態所應遵循的一般性基本理念或者基本原則的成果。

  非常令人欣慰的是,趙吟女士在攻讀博士學位期間,憑藉自己良好的理論功底和出色的語言表達,通過綜合運用邏輯分析、歷史分析、比較法分析、法哲學分析、法經濟學分析等多種方法,對公司法律形態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進行了全面、系統的闡釋和演繹。不但以細緻的歷史梳理所獲事實為依據,總結出公司法律形態演進的一般性動力機制,包括商業實踐與法律制度的矛盾運動、客觀必然與主觀能動的有機結合、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的合力作用,而且歸納總結出一些公司法律形態設定的基本理念與基本原則,從而為中國大陸公司法律形態的改革提供方向性的指引。通過考察各國公司法律形態的分類模式,總結出不同法系國家公司形態分類的實質性差異,並借此深入分析了公司法律形態對公司法的立法結構與規範配置的影響,從而找到了中國大陸公司法修改的切入點。將政治哲學領域的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理念引入公司法律形態的分析範疇,並結合公司法的基本理念提出公司法律形態設定的四項基本原則:效益優先原則、有限自治原則、區分設計原則、動態回應原則。這些原則對於我們釐清不同公司之間的界域,充分發揮公司形態的示範作用無疑具有重大意義。其所創制的有關設定公司法律形態改革的一些基礎性命題,包括形態立法的示範化、形態法定的柔性化和形態區分的結構化等,也對中國大陸的公司法改革提供了很多非常有價值的思路和建議。

  雖然趙吟博士的研究已經給我們勾畫出一個非常清晰的公司組織形態演變的歷史脈絡,並對未來公司形態的發展走向給出了一些非常有說服力的理論支撐,但遠沒有達到可以完全結束這一理論研究的地步。這一方面緣於在瞬息萬變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司組織形態的設計問題是一個常新話題;另一方面則由於關於公司組織形態的很多理論假設和立法構想還有待相關學科的證偽存真並接受實踐的嚴格檢驗。按照我的理解,對公司組織形態的設計並非人為臆造的產物,而是包含了立法者對公司作用的認識和對公司行為目標的期許等多重價值目標。因此,公司組織形態的設計必須既滿足公司意思自治的內生性要求,同時還必須體現市場經濟發展的一些外在的規律性要求。與此相適應,作為一種應然狀態的公司法也應當是兼具形式理性和實質理性雙重品格的良善性法律。如何使中國大陸公司法的制度設計真正符合這一要求,還需要匯聚各方智慧,借助法學、經濟學、管理學、社會學、組織行為學等各學科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希望趙吟博士繼續加強對這一領域的研究,為社會貢獻更多更有深度的研究成果,同時也希望有更多的專家學者加入到對這一問題的研究行列中來。

  是為序。
 
趙萬一
2015年4月17日於西南政法大學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2559376
  • 叢書系列:法律學習研究.公司法
  • 規格:平裝 / 352頁 / 15 x 21 x 1.76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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