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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之釋義與編纂

民法之釋義與編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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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德國民法典與債務法現代化法之誕生,歸功於德國民法釋義學幾百年來(民法與法學方法論)研究成果之累積。臺灣民法典之編纂與民法之修正,向來擺脫不了外國法制之繼受。百年前民法典之制定,固然有其不得不之苦衷。但百年後之民法修正,並無十足理由一昧只參考外國法制;百年後之民法法條之解釋適用,實無理由動輒援引外國法(包括法律理論與法院裁判),以外國法加以解釋之。

  本書收集數篇期刊論文,其中有關於抽象至整部民法典編纂者,亦有關於具體法條之制定或修正者。藉此企圖傳遞出一則訊息,即在民法典繼受德國民法典之背景底下,倘若充分掌握民法釋義學,則可以自己面對本國法條,達到與外國法律狀態相同之法律適用結果。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游進發


  現 職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學 歷
  德國柏林自由大學法學博士

  經 歷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兼任副教授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海洋大學海洋法政學系兼任副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
 

目錄

自 序

民法之編纂──方法與考量因素
 壹、問題提出與背景/1
 貳、編纂方法/5
  一、抽象到具體/5
  二、權利與請求權體系/8
  三、實體法亦應分配舉證責任/21
  四、盡量使用日常生活用語/35
  五、準 用/37
 參、時間作為因素或正當性基礎/41
  一、發生至消滅之時間軸/42
  二、時間作為法條之理性結構/43
 肆、總是區別異同/45
  一、減少特別規定/46
  二、外國法繼受應融入民法/50
  三、民商合一制亦區別民與商/53
 伍、結 論/58
 
民法上之權益歸屬秩序

 壹、問題提出與背景/65
 貳、物的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的歸屬/71
  一、所有權與用益物權作為標的物使用價值之歸屬規範/71
  二、分別共有物與公同共有物使用價值之歸屬/73
  三、所有權與擔保物權作為標的物交換價值之歸屬規範/83
  四、債權作為標的物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之歸屬規範/90
 參、權利之歸屬規範/94
  一、法律規定作為歸屬規範/94
  二、法律行為作為歸屬規範/105
 肆、利益的歸屬規範/109
  一、占有利益/109
  二、勞工的僱主為其辦理勞保的利益──一種人格法益/112
  三、放款之意思自主決定/115
  四、營業利益/117
 伍、競合之處理/119
  一、所有權之退讓/120
  二、用益權利之間/122
  三、擔保權利之間/124
  四、擔保與用益之間/126
 陸、結 論/128
 
法條之邏輯結構──以臺灣「民法」法條為例
 壹、問題提出與背景/135
 貳、形式結構/136
 參、實質結構/141
 肆、結構錯誤之法條/144
  一、「民法」第113條/145
  二、「民法」第245條之1/148
 伍、結 論/150

信賴損害賠償請求權理論的建構
 壹、問題提出與背景/153
 貳、信賴主體及客體/158
  一、意思表示錯誤、自始客觀不能與無權代理/159
  二、締約上過失/162
  三、瑞士債務法第109條第2項的契約消滅損害賠償請求權/167
  四、德國民法第284條的徒勞費用賠償請求權/171
 參、信賴適格/178
 肆、信賴憑徵是信賴適格的必要內涵/181
  一、法律行為無效/182
  二、法律行為不成立──民法第245條之1第1項/187
  三、法律行為有效──德國民法第284條的徒勞費用賠償請求權/189
 伍、義務違反與可歸責/190
 陸、信賴損害/196
  一、發生原因作為定義以及與履行利益損害區別的基準/196
  二、信賴損害的填補作為法律效果/198
 柒、民法第113條是信賴損害賠償請求權規範?/200
  一、因部分要件相同故規範性質也相同?/200
  二、要件不足/203
  三、法續造或修正?/204
 捌、信賴利益、履行利益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競合的可能/216
 玖、總 結/219
 
無名契約典型化之因素

 壹、問題提出與背景/231
 貳、典型是類型/234
  一、概念與類型在有名契約法並無不同/234
  二、經驗性類型作為出發點/236
  三、亦是規範性類型──在既存規定之意義關聯中規範化/240
  四、定義不須包括全部因素/245
 參、新形態契約/247
  一、融資性租賃/247
  二、加盟契約/256
 肆、結 論/268
 
連帶債務成立規範之邏輯結構

 壹、問題提出與背景/275
 貳、「同一債務」取代「一債務」/278
  一、共同目的觀作為連帶債務成立的判斷標準/278
  二、擔保債權實現的需求作為規範脈絡/281
 參、全部給付之責的雙重角色──要件與法律效果/284
 肆、連帶債務之成立/285
  一、明示連帶/286
  二、最高法院承認之連帶債務/288
 伍、連帶債務與不真正連帶債務之區別/290
  一、不同之債務發生原因?充分之定義?/291
  二、連帶債務擔保債權實現之理性結構/293
  三、債務人中之一人負最終責任?/295
 陸、結 論/296

大陸民法物權編關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編纂建議
 壹、問題提出與背景/299
 貳、核心地位之請求權/300
  一、預防損害之發生/300
  二、廣泛之關聯性/302
 參、有權占有之舉證責任/304
 肆、多階層之占有媒介關係/308
 伍、結 論/314
 



  去年於一場關於法律繼受之座談會裡,與國際知名的德國法歷史教授Thomas Duve談論,台灣民法繼受德國民法規定與理論之相關問題。

  百年前,我們繼受德國民法典。無論在清朝晚期或民國年代背景,抑或在台灣被殖民的年代背景裡,德國民法典之繼受意味著,法律文化與法律生活之轉換。民法物權編之立法理由說明提到,繼受德國物權法,是為廢除舊秩序,建立新秩序。這段說明正傳遞出,法律文化與生活轉換之訊息。其實,日耳曼民族何嘗不也歷經過法律文化與生活的轉換過程。在編纂法學的早期年代裡,德國法學家同樣至國外進修。一直到了薩維尼、耶林,以至於溫德賽、基爾克等人活躍的年代,德國私法有了自己民族的法律靈魂。他們那年代的私法學者的研究重點之一,乃編纂作為習慣法、普通法而存在的羅馬法(私法)。編纂法學最終成就了德國民法典。基本上可以將編纂法學理解為,將私法秩序系統化的法學。薩維尼在其現代羅馬法體系一書裡,便提出幾項法律解釋方法。其中的邏輯與體系(系統)解釋方法恰恰說明,編纂法學這項特徵。

  民法釋義學,乃以民法之解釋、系統分析與適當評價為內容的學科。這項說明,出自作者的民法老師Detlef Leenen(KarL Larenz的嫡傳弟子之一)在方法論課堂上的講解。作者當下領悟到,德國編纂法學已更精緻化至釋義法學的階段。Leenen老師之方法論課程,以類推適用與目的性限縮作為結尾,其在最後一堂課時說著:「這堂課所講解者,只是簡單的法學方法而已。」但在台灣,類推適用與目的性限縮,似乎被當成法學方法的深度之一。這句話因此深深震撼著資質駑鈍的作者。

  台灣並無編纂法學的背景。但如果我們可以如同德國私法學家,從繼受到發展出自己的法律靈魂一樣,其實我們可以有著類似編纂法學之背景。但這必須建立於一項前提之上,即我們掌握民法釋義學。近百年來,我們一直繼受著德國民法理論。但如果我們掌握民法釋義學,則就同一項法律問題,諒可達到與德國民法理論適用結果相同的結果。在這次座談會裡,作者便如此回應Thomas Duve教授。Duve教授也因此推薦,他參與著作的歷史批判之民法註釋書。

  作者從留學歸國(西元2006年4月)至今的研究重點之一,乃如何妥當制定、修定一部法律,以及如何妥當制定、修定某某法律規定。這本論文集主要收錄者,即這些研究的成果。

  最後,當年教授過作者民法總則、債法與物權法的老師們,謝謝您們。
 
游進發
西元2018年1月
 

詳細資料

  • ISBN:9789578607194
  • 叢書系列:法律.民事實體法
  • 規格:平裝 / 336頁 / 15 x 21 x 1.68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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