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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視角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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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內容著重於三大議題:智慧財產權、公法,以及民法。與一般單純做抽象學理分析者不同,著重在議題選定(issue-setting)和邏輯論理,並運用多種不同領域的學科來挖角知識。

  作者為受過專業訓練的實務界人士,期待透過立基實務面向學術的新視角,打破台灣過去學術與實務隔離的現象,期待透過本書把律師也做研究的風氣帶進台灣。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侯慶辰


  律師、CEO與學者。

  經歷
  台灣慶辰法律事務所創辦人
  南京華訊知識產權顧問有限公司創辦人
  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兼任講師
  南京市台商協會理事 
  江蘇省首屆紫峰獎得主

  執照
  中華民國律師與專利師
  美國紐約州律師

  學歷
  政治大學法律系法學組畢業
  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公法組碩士
  政治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商學碩士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L.M.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at Berkeley, Visiting Researcher
  北京大學法學博士
  Columbia University Law School, Visiting Scholar
 

目錄

自序

第一篇 智慧財產權的取得與利用

專利全球佈局方法論

壹、前言:從專利運營談起/3
貳、專利全球佈局的邏輯架構/5
參、結 論/12

論關係企業間技術授權的法律問題──台灣與美國法制的考察
壹、前 言/13
貳、關係企業間技術授權之目的/16
參、關係企業間技術授權的法律問題/22
肆、回到智慧財產權本質的思考──代結論/31

論企業共同開發完成後之專利權共有
壹、前 言/35
貳、專利權共有之法律上性質/37
參、專利權共有在我國法律上的問題/39
肆、專利權共有的經濟分析/49
伍、結 論/55

論專利權的權利取得始點
壹、問題說明──三個條文之間的表面矛盾/57
貳、從專利權授與行為之法律性質談起/59
參、專利法第41條的詮釋/63
肆、公開前是否完全無任何權利保障?/69
伍、結 論/70

第二篇 我國公法面臨的挑戰

論權力分立──來源、發展與未來

壹、前言:從權力談起/75
貳、權力的問題/78
參、人類文明抑制權力的努力/81
肆、權力分立現狀中未解的問題:兼論台灣的特殊問題/87
伍、權力分立的未來:兼論川普的推特(Twitter)治國/92

一個有漏洞的全民社會安全制度──以拒絕私校教職員以及軍中聘僱人員投保為例評國民年金法的排除條款
壹、前 言/95
貳、國民年金制度的制度設計目的/98
參、現行國民年金法的排除條款/101
肆、給付行政與法治國:現行國民年金法的排除條款的缺憾/108
伍、建議解決之道──代結論/114

論建築師之監造義務與責務
壹、序 言/117
貳、建築師在法律上之義務──以監造義務為核心/120
參、建築師的法律責任/124
肆、結 論/131

第三篇 民事法議題研究

婚姻、社會變遷與法律規範──我國婚姻法近年法規修訂與實務見解之綜合觀察

壹、前 言/135
貳、民 法/140
參、刑 法/152
肆、稅 法/156
伍、行政法/159
陸、訴訟法/171
柒、結 論/175

民法情事變更原則之研究
壹、前 言/179
貳、我國情事變更原則之發生及發展──法律史之考察/180
參、吾國傳統學說上之情事變更原則的意義、要件及效力/188
肆、情事變更原則在比較法上之考察/197
伍、民法第227條之2的檢討/210
陸、民法第227條之2的再修正建議──代結論/219
 

自序

侯慶辰


  這本論文集的論文包含了我從在台大念碩士班階段,一直到北京大學博士畢業期間,在各大期刊上所發表的各式論文。論文發表的時間跨度很大,超過十年;論文涉及的主題也跨度很大,民法、公法與智慧財產權皆有涵蓋。

  關於這本論文集我想說兩件事。第一是,認真的讀者可能會對我論文中某些觀點不敢苟同,甚至認為是錯誤的,我覺得這是好事。現代學術的發展就是奠基在不斷挑戰既有權威並探求新路之上,在這知識探尋過程中,出錯在所難免,而且有時錯誤反而是促進學術演進的關鍵,例如當年愛因斯坦提出的量子力學悖論,雖然現在看來立論很值得斟酌,但反而促使量子力學的跳耀發展。反觀我們過去台灣的法學文獻,幾乎沒聽說過有哪篇文獻出錯,這似乎只有兩種可能,一是國內學者太過優秀,立論無懈可擊。另一種可能就是,國內過去學者受到繼受德日法學的傳統影響太大,習慣於引介德日成熟的學說,而成熟的理論已在海外經過千錘百鍊,則自難有出錯的可能。

  第二,有些人可能會覺得我不自量力,身為律師豈敢發文論學?且主題又包羅萬象。對此,我不敢苟同,在美國諸多知名律師同時也是理論大師,例如Stanford法學院的Mark Lemley就是典型例子。我最佩服的法律人是像萊布尼茲這種律師 ,既在實務上執業,又在學術上開創不朽事業,可與牛頓分庭抗禮。法律學本來就是一門通才學科,這也是身為司法最高層的美國最高法院或台灣大法官都不分案件類型而需一體審判的道理,法律學問到這種最高層次,本就該是通人。吾人謹以此自勉。

  最後,在編輯這本論文集時得到台大法律研究所李昱霆的細心校閱,並依照最新的法規與實務見解對相關論文進行了補充與更正,我特別謝謝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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