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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債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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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瑞士債法典》於1911年3月30日在聯邦議會審議通過,與《瑞士民法典》於1912年1月1日同時生效,因此在瑞士出現了民法典和債法典並立的有趣現象。瑞士聯邦議會通過關於增補瑞士民法典的聯邦法,將《瑞士債法典》視為《瑞士民法典》的第五編(債法),《瑞士債法典》遂成為《瑞士民法典》的有機組成部分,不過《瑞士債法典》仍以法典的形式保持其相對的獨立性。

  《瑞士債法典》共有五編:一、總則;二、各種合同;三、商事公司與合作社;四、商事登記、公司名稱和商業帳簿;五、有價證券。瑞士聯邦議會對《瑞士債法典》的相關條文進行了多次修訂,本部《瑞士債法典》的最新修訂於2017年1月1日。瑞士民法典首次將現代商法的內容納入到債法體系中,其獨特的立法模式對後世各國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產生重大影響。
 

作者介紹

譯校者簡介

趙希璇


  現 職
  中國駐加蓬共和國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

  學 歷
  中山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博士

  經 歷
  瑞士比較法研究所2014年度訪問學者

譯者簡介

唐偉玲


  現 職
  瑞士比較法研究所

  學 歷
  瑞士洛桑大學法律系
  Diplôme d'Etudes en Langue Française
  Diplômes de l’Alliance française

  經 歷
  聯合國歐洲總部工作,負責新聞處下屬機構的政府官方正式出版物

于海涌

  現 職
  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中山大學中國立法研究大平台執行主任
  中山大學立法研究中心主任

  兼 任
  廣東省法學會民商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

  學 歷
  中國社會科學院民商法博士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博士後

  經 歷
  2005年度和2016年度瑞士比較法研究所高級訪問學者
 
 

目錄

致謝/于海涌
譯者序────世界上第一部民商合一的優秀民法典/于海涌
譯者說明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債的發生(§§ 1-67)/3
第二章 債的效力(§§ 68-113)/26
第三章 債的消滅(§§ 114-142)/40
第四章 債的類型(§§ 143-163)/47
第五章 債權轉讓和債務承擔(§§ 164-183)/53

第二編 各種合同
第六章 買賣合同與互易合同(§§ 184-238)/59
第七章 贈與合同(§§ 239-252)/78
第八章 租約(§§ 253-274g)/82
第八章之二 土地租約(§§ 275-304)/107
第九章 借貸合同(§§ 305-318)/118
第十章 勞動合同(§§ 319-362)/121
第十一章 承攬合同(§§ 363-379)/182
第十二章 出版合同(§§ 380-393)/188
第十三章 委任合同(§§ 394-418v)/192
第十四章 無因管理合同(§§ 419-424)/208
第十五章 行紀合同(§§ 425-439)/210
第十六章 運輸合同(§§ 440-457)/214
第十七章 授權代理人和其他商務代理人合同(§§ 458-465)/219
第十八章 指示合同(§§ 466-471)/221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472-491)/223
第二十章 保證合同(§§ 492-512)/229
第二十一章 賭博和博彩(§§ 513-515a)/242
第二十二章 終身定期金和終生扶養合同(§§ 516-529)/243
第二十三章 簡易合夥合同(§§ 530-551)/247

第三編 商事公司與合作社
第二十四章 無限公司(§§ 552-593)/255
第二十五章 兩合公司(§§ 594-619)/265
第二十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 620-763)/272
第二十七章 股份兩合公司(§§ 764-771)/360
第二十八章 有限責任公司(§§772-827)/362
第二十九章 合作社(§§ 828-926)/390

第四編 商事登記簿、商業名稱和商業帳簿
第三十章 商事登記簿(§§ 927-943)/422
第三十一章 商業名稱(§§ 944-956)/430
第三十二章 商業帳簿和財務會計報告(§§ 957-964)/433

第五編 有價證券
第三十三章 記名證券、無記名證券和指示證券(§§ 965-1155)/452
第三十四章 債 券(§§ 1156-1186)/509

1911年3月30日聯邦法的暫行規定/521
1962年3月23日修正案的最終規定/521
2005年12月16日修正案的暫行規定/522
2011年6月17日修正案的暫行規定/525
2011年12月23日修正案的暫行規定/525
2014年12月12日修正案的暫行規定/526
2015年9月25日修正案的暫行規定/527
第八章和第八章bis的最終規定/527
第十章的最終規定和暫行規定/528
第十三章第四節的最終規定/531
第二十章的暫行規定/532
第二十四至第三十三章的最終和暫行規定/533
第二十六章的最終規定/537
第三十四章第二節的最終規定/540

譯後記────那片離天堂最近的地方/于海涌
 

譯者序

世界上第一部民商合一的優秀民法典


  2016年6月我們翻譯出版《瑞士民法典》以後,經常會遇到一些學者好奇地追問:你們是否還繼續翻譯《瑞士債法典》?熟悉瑞士民法的學者都知道,完整意義上的瑞士民法典,其實是由《瑞士民法典》和《瑞士債法典》兩部法典共同組成的。

  大陸法系的國家中,法國、德國、日本均採用「民商分立」的立法制度,在民法典之外,另有專門規範商事交易關係的商法典;瑞士則首創了「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在《瑞士民法典》之外,不再另行制定商法典,但有趣的是,《瑞士民法典》中並無單獨的債法編,而是另有獨立的《瑞士債法典》。

  《瑞士民法典》於1907年12月10日在聯邦議會審議通過,《瑞士債法典》則於1911年3月30日在聯邦議會審議通過,兩部法典同時於1912年1月1日生效,因此在瑞士出現了民法典和債法典並立的有趣現象。瑞士聯邦議會通過關於增補瑞士民法典的聯邦法,將《瑞士債法典》增補為《瑞士民法典》的第五編(債法),《瑞士債法典》遂成為《瑞士民法典》的有機組成部分,但《瑞士債法典》仍以法典的形式保持其相對的獨立性。因此,實質意義上的瑞士民法典只有一部,但在形式意義上,《瑞士民法典》和《瑞士債法典》同時存在,各自具有自己獨立的條款序列,這就形成了兩部法典獨立並存之格局。

  關於如何規範私法上的法律關係,立法例上通常採用兩種制度�o�o「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瑞士民法首開「民商合一」立法體例之先河!瑞士民法的「民商合一」立法體例對世界的影響深遠,俄羅斯民法典、泰國民法典、臺灣民法典等紛紛採納「民商合一」加以效仿。目前中國民法典的編纂也已經提到了歷史日程,可以說,採納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已經成為中國立法機關的選擇,也已經成為民商法學界的主流觀點。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已經成為民商事立法的大勢所趨。

  1911年,儘管當時世界著名的《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都已經制定完成,但《瑞士民法典》的頒布實施仍引起了世界各國的普遍關注,其制度安排、語言風格、起草過程都獨具特色,很多外國法學家對《瑞士民法典》倍加讚賞。《瑞士民法典》當之無愧地屬於一部世界級的優秀法典!

  瑞士民法第一次正式確立了立法者和法官之間的規則。《瑞士民法典》共計977條,最舉世聞名的就是該法典「開門見山」的第1條。關於法律的適用,該法典第1條規定:「1.法律問題,如依本法的文字或解釋有相應的規定,一律適用本法。2.如本法沒有相應的規定,法官應依習慣法進行裁判;如無習慣法,法官依自己如作為立法者應提出的規則進行裁判。3.法官在前情形下提出的規則,應以公認的法理和判例為依據。」瑞士立法者通過第1條表達了自己對這個問題的立場:對於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法官必須接受其約束;同時立法者又賦予法官在具體適用法律中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立法者甚至明確要求法官「如作為立法者」那樣去進行法律的漏洞補充。因為這一條第一次正式確立了立法者和法官之間關係的規則,所以這一條被外國的法學家稱為「著名的第1條」!

  瑞士民法典在大陸法系家族中的歷史地位舉足輕重。徐國棟教授在《民法基本原則解釋�o�o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對瑞士民法典多次使用了「第一次」:

  第一次正式地、旗幟鮮明地承認了法官造法!
  第一次公然地把人的因素引入到司法過程中來!
  第一次在法典中確立了民法基本原則!
  第一次採用了以民法基本原則處理法律局限性的模式!

  「在近代立法史,只有《法國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得到了範式創立者的地位,其他法典不過是它們之後笨拙的模仿者而已!」在《瑞士民法典》頒布以後,土耳其、義大利、奧地利、荷蘭、泰國、列支敦士登以及臺灣都在民法典的制定中都加入了追隨者的行列,尤其是土耳其,對《瑞士民法典》的借鑑幾乎達到了「克隆」的程度!

  更令我感到驚訝的是:這部優秀的民法典,在很大程度上並非集體智慧的結晶,而是屬於瑞士著名法學家    歐根‧胡倍爾(Eugen Huber, 1849-1923)的個人作品!1892年瑞士聯邦委員會委託胡倍爾教授起草民法典,胡倍爾教授不負眾望,歷時七年,終於在1899年完成了起草任務。同時,在瑞士民法典在瑞士聯邦議會獲得通過之前,胡倍爾就已經開始著手債法典的修訂和起草。最終《瑞士民法典》和《瑞士債法典》於1912年1月1日起同時實施。正是因為《瑞士民法典》和《瑞士債法典》在很大意義上屬於胡倍爾的個人傑作,所以這兩部法典均帶有很強的個人色彩。最為引人矚目的是,所有條文通常不超過三款,每款通常只有一句,而針對每一個條文都提綱挈領地提煉出一個小標題,放在條文的左側。這個小標題和條文一樣產生法律效力,它對快速查詢條文、判斷立法意圖以及準確解釋條文均具有不可小覷的作用。

  《瑞士民法典》是一部世界級的優秀民法典,而把這部優秀的民法典翻譯給中國的讀者,卻絕非易事。2005年我很幸運地獲得Van.Calker獎學金,並接到瑞士比較法研究所的邀請,使我有機會遠赴日內瓦湖邊那座美麗的洛桑小城,在那裡靜心地從事中瑞民法典和債法典的比較研究,當時我就下定決心要把這兩部偉大的法典翻譯成中文。後來我又把我的博士研究生趙希璇推薦去瑞士比較法研究所,其中一個重要的任務就是加緊瑞士民法典的翻譯。翻譯本身就是困難的,法典的翻譯尤其困難。歷經十年,幾易其稿,在「信、達、雅」的呼召下,我們三位譯者可謂歷經艱辛,揮汗前行。瑞士聯邦議會隨著社會的變遷而對《瑞士民法典》和《瑞士債法典》不斷地進行修訂完善,我們的譯本也將隨之不斷地更新,我們希望在以後在修訂版中能夠不斷修正以往的錯誤。

  在閱讀中,如果你驚歎於《瑞士民法典》的智慧和精彩,請把榮耀歸於法學家胡倍爾,因為他才是這部偉大法典的創作者!

  在閱讀中,如果你感慨於《瑞士民法典》和《瑞士債法典》的疏漏和缺憾,請把錯誤歸於我們三位譯者,因為我們可能是不合格的「搬運工」!

  《瑞士民法典》和《瑞士債法典》的譯稿終於殺青,但在付梓出版之際,內心仍不免誠惶誠恐。讀者的一切批評意見都將受到我們三位譯者的熱烈歡迎,尤其是具有建設性的批評意見,批評意見請發送到電子郵箱:lpsyhy@mail.sysu.edu.cn。

于海涌
2016年8月1日
於瑞士比較法研究所
2018年11月30日
補記於廣州中山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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