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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相愛到不愛(2版):婚姻的啟程與出逃,你應該要懂的法律權益

從相愛到不愛(2版):婚姻的啟程與出逃,你應該要懂的法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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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從婚前、婚後、婚姻出現問題、動了離婚念頭,乃至離婚後,
  站在徬徨的十字路口,律師教你下一步應該怎麼走,
  有哪些法律權益可以保護你?該盡到哪些義務?
  務實的策略,幫助你掌握人生主導權!

  這是一本有關婚姻的法律實務指導書!

  作者群憑藉著多年來處理婚姻案件的實務經驗,提煉出精華摘要,提醒欲進入婚姻或面對婚姻問題者若干解答,協助當事人認識問題、看清問題、採取策略、解決問題。

  同時,本書也從婚姻關懷的角度,用最真切的心情,告訴每一個人在面對婚姻問題時,可以如何抉擇和做最好的安排,重新在人生轉彎處,學習勇氣和寬容。

  這不但是一本實用的法律工具書,更探照著每一個人的婚姻人生。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王如玄律師


  學歷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臺灣大學法律系法學學士

  現職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華夏社會公益協會理事長
  財團法人臺北市雍展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董事長
  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
  社團法人臺灣防暴聯盟監事
  中華民國基督教女青年會理事
  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兼任客座副教授
  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顧問律師

  經歷
  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1998-1999)
  新女性聯合會理事長(1994)
  臺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1999-2002)
  臺北市政府市長顧問(1996-1998)、市政顧問(1999-2014)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1998-2003、2014-2016)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監事(2001-200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2008-2012)

姚淑文主任

  學歷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博士
  慈濟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研究所碩士
  實踐專科社會工作科

  現職
  東吳大學健康暨諮商中心主任
  東吳大學心理系兼任助理教授
  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慈濟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社團法人臺灣防暴聯盟監事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華夏社會公益協會理事
  財團法人臺北市雍展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董事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董事
  衛生福利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推動小組委員會委員
  內政部役政署替代役男心輔工作諮詢委員
  臺北市心理健康委員會委員

  經歷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人權推動小組委員
  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
  教育部國家教育研究院性平教材編輯委員

  獲獎紀錄
  92年度臺北市社會優秀青年代表
  93年度全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有功人士
  101年法務部犯罪被害人有功人士
  102年慈濟大學傑出校友
  103年衛生福利部三等獎章
  104年第二屆紫絲帶教育人員獎
  105年教育部推動生命教育績優人員

黃世昌律師

  學歷
  臺北大學經濟學系(法律系法學組輔修)

  現職
  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

  經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書記官(2007-2015)
 
 

目錄

自序 有情相見,好好再見

CHAPTER1 婚前協議篇―天涯遇到你,有情相見,需要契約嗎?
Q1 結婚有何法律上的保障?
Q2 如何訂一份有情的婚姻契約?

CHAPTER2 結婚篇―親愛的,我們結婚吧!婚要怎麼結,才有效?
Q1 訂婚有法律效力嗎?
Q2 如何結一個有效的婚?
Q3 無效的婚姻可以補正轉為有效嗎?
Q4 籌辦婚禮時應注意事項?
Q5 婚假怎麼請?

CHAPTER3 問題婚姻與婚姻問題―當幸福變了調,就像走味的咖啡!
Q1 致命的吸引力―配偶外遇怎麼辦?
Q2 當良人變狼人―面對婚姻暴力怎麼辦?

CHAPTER4 離婚篇―我們真的回不去了,怎麼辦理離婚?
Q1 離婚的方式有哪些?
Q2 個性不合就可以離婚嗎?
Q3 分居達一定時間就可以無條件離婚嗎?
Q4 可以請求裁判離婚的事由有哪些?
Q5 協議離婚要如何談條件及辦理手續?
Q6 離婚協議書可以有哪些內容?         
Q7 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的優缺點是什麼?
Q8 裁判離婚如何辦理?
Q9 訴訟前可以聲請保全處分嗎?
Q10 判決如何聲請執行?

CHAPTER5 心理關懷篇―下一站,好好過自己的新人生!
Q1 愛情的選擇權?
Q2 當相愛容易相處難時?
Q3 離婚是問題結束還是問題開始?
Q4 離婚後重新生活的學習?
Q5 人生轉彎處,學習勇氣和寬容
Q6 別急著進入下一段戀情、小心網路愛情詐騙
   
CHAPTER6 附錄―婚姻法律問題相關文件
▸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
▸家事案件裁判費
▸婚姻契約
▸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書
▸刑事告訴狀
▸通常保護令聲請狀
▸離婚協議書
▸民事起訴狀
▸社工訪視(調查)報告之統一參考指標及格式
▸相關資訊

 
 



王如玄

有情相見,好好再見


  在撰寫本書時,才剛看完了一部電影《當愛不見了》。

  電影敘述的是結婚多年的兩人,在現實生活中的濃情蜜意早已不再,伴隨而來的是爭吵不休,彼此尋求新的愛情,在同一個屋簷下生活已覺得厭煩不堪。當勞燕分飛時刻,他們唯一的孩子,聽到父母親爭吵離婚,卻只能躲在門後,無聲無助的痛心哭泣,這一幕令人為之心碎。

  婚姻,究竟是什麼模樣?只為傳宗接代?找一個室友?或是找一個伴,如拐杖般扶持?或是讓自己懂得具備愛人的能力,構築一個完整的家?每個人對婚姻的認知和期待不同,兩個人或兩個家庭經營婚姻生活,法律可以保障權益、爭取親權,甚至是親夫妻明算帳,但法律典章的背後,更複雜的是解不開的人性習題。

  當天涯遇到你,彼此相愛時,認定對方是這一生的唯一,嚮往「執子之手,與子偕老」的浪漫。當愛已成往事,白頭不一定能偕老時,又該如何好好分手?學習放手也是一種愛,這真的需要智慧、勇氣和寬容。

  多年來處理婚姻問題事件,每一件當事人的故事宛如一篇篇血淚動人的小說。每一次的法律諮詢和訴訟協助,當當事人訴說著多少不為人知的婚姻辛楚和無助眼淚時,除了窮盡各種法律和方法幫助當事人和他們的孩子以外,我更清楚知道,法律的不夠完備、當事人的知識不足、社會的不友善及網絡資源的缺口,是讓面對婚姻問題的人,只能選擇長期隱忍或是獨自在角落哭泣的原因。

  坦白說,臺灣的民法親屬編修正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歷程,可以說是臺灣社會底層生活的縮影。現在撰寫本書時,腦海裡回想起許許多多當事人和社會運動者的身影,他們用自己的生命經驗喚醒社會大眾對婚姻不平等關係、婚姻暴力的重視,促成政府改變既有陳舊體制,從子女從母姓、離婚婦女的子女探視權、親權行使的男女平權、打破妻以夫住所規定、自由處分金的協議、夫妻財產分配的女性自主、受暴婦女的保護等等,法律前進路程一步步,在本書中看到的問題和解決,只是其中一隅。

  當愛走到盡頭,如何愛悠悠而不會恨悠悠,是另一個容易被忽略但又很重要的心情課題。婚姻亮紅燈,情緒也跟著亮紅燈,當憤怒、不平、怨恨和自責的負面情緒吞噬著內心,那些痛苦和懊惱,需要有人傾聽和陪伴,透過前人經驗分享,甚或尋找婚姻諮商輔導都是可以減輕痛苦的出路。

  因此,這本書以法律實用指導的角度外,並嘗試以一位從事婦女運動,又曾經在婚姻迷惘的心理諮商工作者的過來人心路歷程,真切地感同身受,提醒關懷讀者即便面對婚姻的不順遂,仍可以為自己、為孩子,做出最好的人生安排。

  這本書整理出筆者的實務經驗,將每個人在婚姻過程中會遇到的法律問題,輔以案例解說,用淺顯易懂及生活化的方式,從婚前協議、結婚的保障、變調的婚姻、離婚時如何好聚好散、夫妻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扶養到心理關懷等各類面向提出解說。希望對於即將踏入婚姻、正在婚姻中徬徨或是想讓婚姻有一個智慧結局的你,能有一點點助益。

  特別要注意的是,每件個案的狀況都不一樣,每個人的價值選擇也不同,而法律判斷更是差之毫釐即失之千里,具體個案發生時仍然要請教法律專業人士。

  但願有情人終成眷屬。但願有情相見,也該好好說再見。人生轉彎處,看見新風景,也是筆者對所有人的祝福。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4511617
  • 叢書系列:小市民法律大作戰
  • 規格:平裝 / 320頁 / 14.8 x 21 x 1.6 cm / 普通級 / 雙色印刷 / 2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由於受到傳統世俗觀念的影響,我們常常在感情出現問題時才想到法律,往往忽視了法律在婚前的作用。在結婚前,你應該認真看看到底結婚在法律上有何權利與義務?有結婚和沒有結婚有什麼差異?結婚的好處是什麼?結婚有法律上的保障嗎?然後再想想要不要就婚姻中的重要事項雙方先有一個討論,甚或簽訂婚前協議書。
 
Q1.結婚有何法律上的保障?
 
在民法上一旦結了婚,法律的效果可以分為「身分上」及「財產上」二大方面,以下分別予以介紹。
 
➤身分上的效果
 
1.冠姓與否
 
結婚後原則上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2.夫妻同居義務及住所的決定
 
結婚後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而夫妻之住所,以往臺灣俗諺:「嫁雞隨雞飛,嫁狗隨狗跑,嫁乞丐背麻布袋。」反映在我國民法親屬編對夫妻住所的規定,本來也是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當太太無正當理由拒絕與夫同居時,可能構成惡意遺棄,先生可據之請求裁判離婚。到了現代社會,這個規定對婦女朋友當然是不公平的。
 
曾發生的情況是,一對夫妻結婚後在臺北住了十年,之後夫妻間發生爭執,先生離家出走到高雄另起爐灶,便要求太太跟著到高雄履行同居義務,而太太因為已在臺北生活了十年,親朋好友都在附近,連工作都已做十年了,換一個新環境便要丟了目前的工作,而在高雄能不能找到新的工作都還很難說,更何況,若是先生的目的是蓄意造成太太不履行同居義務之狀態以便其提起離婚訴訟,縱使太太辭了臺北的工作跟著先生到高雄去,屆時先生若仍未能好好對待她,太太可能陷入更糟的情況—人財兩失。若不辭去工作,當太太的常常要臺北—高雄往返,也是不勝負荷。所謂嫁雞隨雞飛,有可能到最後雞不飛你飛。因此透過大法官解釋宣告舊時規定違反憲法性別平等原則,修改了民法親屬編規定,依照現行法律:夫妻住所由夫妻雙方共同協議;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在法院為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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