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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的臺灣法曹

日治時期的臺灣法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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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在殖民統治下,日治時期司法人員的獨立性及廉潔性,受到台灣人相當程度的肯定,這是如何作到的?本書依日本時代四個時期,從統治政策及社會文化等面向,帶領讀者見證司法專業的建立、成長、興盛與衰敗。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陳鋕雄


  現 職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兼所長
  台灣醫事法律學會副理事長
  衛生福利部食品廣告標示諮議會委員

  學 歷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碩士
  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基礎法學組法學碩士
  台灣大學哲學系文學士(法律系輔系)

  經 歷
  美國柏克萊大學東亞研究所訪問學者
  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東亞法研究中心訪問學者
  交通大學人體與行為研究倫理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兼治理中心主任
  福田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目錄

自 序

第一章 序 論

第一節 問題意識/1
第二節 研究方法/4
第三節 全文架構/13

第二章 日本治臺前的法曹制度
第一節 序 言/17
第二節 幕府時代的日本法體制/18
第三節 繼受法國法時期(1872-1880)/24
第一項 日本繼受西方法制的背景/24
第二項 在朝法曹制度之繼受/30
第三項 在野法曹制度之初創/39
第四節 轉向德國法時期/44
第一項 在朝法曹制度/44
第二項 在野法曹制度/51
第五節 小 結/55

第三章 臺灣法曹之養成
第一節 序 言/57
第二節 法學教育/57
第三節 法曹資格之取得/61
第四節 法學思潮/64
第五節 小 結/71

第四章 統治方針未定期(1895-1897)
第一節 序 言/73
第二節 清治時期的司法人員/74
第一項 裁判官/74
第二項 訴訟代理人員/77
第三節 軍政時期的司法(1895.6-1896.3)/81
第一項 治臺初期的裁判機構/81
第二項 軍、政混合的司法制度/83
第三項 審判之實務運作/86
第四節 法曹制度之創建(1896.4-1897)/88
第一項 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88
第二項 臨時法院及違警例/91
第三項 高野孟矩事件/93
第五節 小 結/101

第五章 特別統治主義期 (1898-1918)
第一節 序 言/103
第二節 總督府的司法政策/103
第三節 法曹制度之確立/110
第一項 在朝法曹人事制度/110
第二項 在野法曹人事制度/116
第三項 司法權偏狹的管轄範圍/125
第四項 法曹在訴訟制度上的角色/131
第四節 法曹與總督府/140
第一項 法曹人員結構/140
第二項 法曹角色之多樣性/145
第三項 法曹的抵抗與協力/155
第五節 法曹的職業運作/174
第一項 法曹的階級性/174
第二項 職業倫理/176
第六節 小 結/195

第六章 內地延長方針期(1919-1931)
第一節 序 言/197
第二節 政治背景/197
第三節 法曹制度之變革/199
第一項 在朝法曹人事制度/199
第二項 訴訟制度之轉變/204
第四節 法曹的獨立性/206
第一項 法曹結構之轉變/207
第二項 法曹獨立性之提昇/217
第三項 法曹在政治運動中之角色/219
第四項 在朝法曹與資本家/229
第五節 法曹的職業運作/233
第一項 判官與舊慣變遷/233
第二項 辯護士的人權擁護行動/238
第三項 判官與人民對訴訟程序之接受/247
第六節 小 結/275

第七章 法西斯體制期(1932-1945)
第一節 序 言/271
第二節 法西斯體制之形成/272
第三節 在野法曹的成就與挫折/275
第一項 辯護士法遲來的修正/275
第二項 臺灣辯護士協會的成立與解散/278
第三項  辯護士經濟基礎之瓦解/290
第四節 「臣民法曹」之統一/297
第五節 「糾問主義的檢察官司法」之形/303
第六節 小 結/307

第八章 結 論
第一節 臺灣法曹的性格及其影響/309
第二節 將來的課題/313
 

序文

  本書係筆者1996年在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由王泰升教授所指導的碩士論文「日治時期的臺灣法曹」—以國家為中心之歷史考察」改編出版。當年完成後未能及時出書,後來因所使用的文書編輯軟體Ami Pro在市場競爭下已被淘汰,論文電子檔無法在新近主流的文書編輯程式中打開,因此遲遲未進行出版事宜。幸得蔡甯同學之幫助,將原論文掃瞄後逐一校對,方使此書電子檔重見天日,經刪減編輯而有得以出版的一日。

  自當年論文完成後至今,我國台灣法律史研究已有若干新作,例如王泰升教授的「去法院相告:日治台灣司法正義觀的轉型」,以詳盡的統計及實證資料,說明日治時期台灣人民接觸、使用現代化司法制度的情形,包括對法官、律師及檢察官的分析,是此領域最傑出的作品。又如王泰升教授的「臺灣檢察史—制度變遷史與運作實況」,對檢察官制度作詳細分析。本擬將部分見解加以引用納入本書加以討論以使內容更加充實。但再三審思之後,決定仍保留原貌。其主要理由為變動太大。筆者碩士論文之原副標題為「以國家為中心之歷史考察」,重心放在法曹與國家權力之間的互動,本書與其他相關研究之差異也在此。而法曹與台灣社會之互動部分,限於時間、史料資源等因素,本非本書重點,僅有非常有限、點到為止的描述。例如,1924年的治警事件,其大規模全島搜捕的行徑跡似戰後的美麗島事件,其一審判決竟然判所有被告無罪,突顯出台灣司法在當時敢於與執政者意見不同的獨立性。本書在第六章第三節法曹制度之變革中,提到1917年覆審法院長谷野格開始推動裁判官獨立性之身分保障,以及1918年司法官待遇之提高,其實與1924年治警事件的一審判決,不能不說具有時間上的因果性,這就是執政政策與法曹運作之間的關聯。而法曹與人民之間的互動,以及其他一些尚無答案的問題(例如:戰後台灣時有擔任司法官相當期間後轉任律師的現象,此種轉任律師的現象在日治時期似乎較少聽說,究竟真實情形如何,為何較少轉任行為?有待研究),屬於另一層次的分析,本書的論述極為有限,若增補此部分需要在章節架構上大幅調整,甚至重寫全書,始能全功,勢必嚴重遲延本書出版之日。

  本書在分期上,沿用日治時期歷史學的普遍分類方式,分成統治方針未定期、特別統治主義期、內地延長方針期、法西斯體制期,這是因本書係以國家為中心進行分析,故以國家政策的變化作為分期標準。然而,日治時期台灣法曹的證照是由日本內地中央政府所核發,司法官及辯護士的制度受到日本內地情勢變化影響甚鉅,因此若真要從制度變遷角度來看,日本內地司法官及辯護士證照法制的變遷分期,也應該納入參考。另外,法官、檢察官、辯護士,三者法制基礎不同,變遷的時間點也不同,不容易用同一種分期標準來分類,這點當年在撰寫本書時,就已感受到此問題的重要性。或許另一種合適的分析方式,是把這三種法律專業人士,用不同的專著分別討論,例如王泰升教授的「臺灣檢察史」一書的路徑,單獨只討論檢察官,或者以司法制度而非以法律專業團隊為中心作為分析焦點,如王泰升教授「到法院相告」一書,方宜用單一標準進行時間分期,此為對日後有意研究此時期法曹者的建議。

  本研究撰稿當時,最遺憾的一項缺口,是1931年成立、1935年因久諾于號事件被迫解散的台灣辯護士協會。關於日治時期台灣法曹的研究,最欠缺的是關於日籍辯護士的研究,而台灣辯護士協會就是一個以日籍辯護士為主的律師團體。從當時的文獻看來,該團體是一超越個別地區律師公會,性質接近美國的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的民間自願性組織,在法西斯時期被軍方強迫解散。在legal profession的研究中,法律專業團體的自主性與獨立性,一直是與法曹證照制度習習相關的重要研究課題。本書的核心關心旨趣之一,包括legal profession作為一種social institution存在的功能性及在法律系統自我再製過程中扮演的角色(民眾對此制度的使用只是制度功能性的一個面向而已)。台灣辯護士協會的成立,象徵總督府外的民間法曹力量的集結,而它的被迫解散也意味著日治時期殖民法治對於民間法治獨立力量的可容許界限與指標。限於研究史料及時間的限制,本書對此協會僅作有限度的介紹。或許未來研究者可以從日籍辯護士在台發展的脈絡出發,補足此不足之處。

  本書出版之際,我國律師業正面臨極大的變革。2017年8月,台北律師公會宣佈退出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象徵律師團體內部對於律師業治理架構的歧見。其背後的社經脈絡,包括律師大量錄取後律師業年輕世代力量凝聚導致的世代衝突,以及經濟不景氣導致法律服務市場競爭加劇影響律師支付公會會員費的資力,這些在日治時期後期的律師界也曾出現類似問題。1922日本東京辯護士的主導團體桃李俱樂部分裂,年輕世代的辯護士取代長老級辯護士而取得東京辯護士會執政權,長老派於是利用政界關係進行修法,允許同一城市有二個以上的辯護士會,然後於1923年脫離另成立第一東京辯護士會,1926年一百多位左派辯護士另組成第二東京辯護士會。因此,辯護士錄取數量的增加(1922-1928年間日本放寬辯護士錄取率,全國辯護士人數增加一倍),非但沒有強化在野法曹的力量,反而因為分裂而互相牽制,削弱在野法曹的現象。日本辯護士會的力量,是台灣辯護士面對統治當局時的後盾,因此日本辯護士會的分裂,也影響台灣辯護士業的影響力。接下來發生在1930年代的全球經濟大蕭條,影響辯護士的經濟基礎。因此雖然日治後期人民對辯護士業的接受程度較前期高,但後期辯護士業面對執政者的自主性與影響力,恐反而不及中期。團結的律師業,例如美國的ABA,對於律師法制的健全、律師業的社會影響力,具有關鍵因素。以古鑑今,期望這一波律師業的分歧與對立,結果能產生一個更強大的在野法曹力量,而非分裂、弱小無力的律師業。這對於法治的落實與進步,將具有重要意義。

  本書得以問世,首先感謝王泰升老師當年的教誨,使我從一個台大化學系轉哲學系,再轉來唸台大法研所的非典型法律人,得以完成一本法學論著。其次感謝父母家人及配偶林志潔的支持,當年能在經濟無虞且無憂的環境下安心創作,並在多年後有尋求出版的勇氣。最後並感謝元照出版社,願意在目前的時空環境下,出版這本二十多年前完成的論著。本書有其不成熟、不完整之處,一切文責由筆者自負。筆者自知此書仍有許多應修補之處,惟願以此拋磚引玉,讓我國法律專業團體的研究更加充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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