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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慰安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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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為深入探討戰時殖民地臺灣與日軍性暴力的關係,擬從兩個面向來處理臺灣慰安婦問題,亦即是:首先,有些臺灣人並不同情自己的同胞,而站在日本政府的立場,認同過去的殖民統治,是否意味著「皇民化」精神教育,已經徹底的改造了他們的文化與心理層面的認同?假如是,那麼,必須要問:日本殖民臺灣統治方針如何?戰爭動員時期,扮演行政中間人角色的臺灣人,如何被殖民者動員?再從地域史的角度出發,試圖通過下列問題探討臺籍慰安婦的從業背景,及日軍性暴力的實情是否具有普遍性或特殊性。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朱德蘭


  政治大學歷史系、日本御茶的水女子大學、日本九州大學博士,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中心暨臺灣史研究所研究員。主要研究領域為中日、臺日關係史、日本殖民地史、華僑史與海洋發展史,近年特別關注於慰安婦的研究,已發表專書及論文數篇。

  主要著作:《台灣總督府□慰安婦》(日本明石書店,2005)、《崔小萍事件》(臺灣省文獻委員會,2001)、主編《台灣慰安婦關係資料集》(日本不二出版社)等書與論文數十篇。
 
 

目錄

導論

第一篇 統治篇
第一章 一君萬民


第二章 警察大人
警察制度的發展變化
警察制度的任用與培訓
警察官紀與社會觀感

第三章 國家認同
天皇制國民國家形象的塑造
國民教化事業的推展
裕仁皇太子視察臺灣
臺灣人的認同

第四章 扶助皇運
皇民精神運動
皇民奉公運動
皇民實踐運動

第二篇 慰安所篇
第五章 戰爭與日軍慰安所

天皇的軍隊
戰爭暴力
臺灣的慰安所(殖民政府參與「慰安所」事業計畫)

第六章 慰安所承包會社
臺拓會社的領導幹部
臺拓會社的軍需產業
海南慰安所特殊事業

第七章 慰安所融資公司
福大公司的組織與領導幹部
福大公司的經營事業
福大公司的慰安所事業

第三篇 慰安婦篇
第八章 慰安婦的出國與募集

慰安婦的出國
軍方指定經營者
經營者的背景
慰安土人的募集

第九章 閩南籍慰安婦
個案分析
礦工女兒愛珠
種田女兒阿乖
草繩廠女工阿蓮
藝旦寶珠

第十章 客家籍慰安婦
個案分析
採茶女兒滿妹
旅館女傭秀妹
被賣身的玉妹
照相館女傭阿桃

第十一章 原住民慰安婦
個案分析
太魯閣族芳美
太魯閣族沈中
布農族阿柿
結論

 
 

詳細資料

  • ISBN:9789577633781
  • 規格:平裝 / 560頁 / 14.8 x 21 x 2.8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3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一八九五年中日甲午戰爭結束,四月十七日雙方在馬關(日本下關)簽訂講和條約,交割臺灣本島及其附屬島嶼給日本,接著五月十日,日本政府派遣海軍大將樺山資紀就任臺灣總督兼軍務司令官,二十二日在東京設置「臺灣總督府」,六月成立「臺灣事務局」,由伊藤博文首相、川上操六陸軍中將分任正、副總裁,針對臺灣應實行文官制或武官制進行討論,議論結果由天皇裁定採用武官制。於是,從一八九五年六月十七日首任總督樺山資紀在臺北舉行施政典禮起,到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日本戰敗投降為止,臺灣經歷前期武官總督、中期文官總督、後期武官總督三個階段的統治時代。日治時期臺灣總督的殖民政策為何?本章將分專制統治、恩威並用、差別待遇等三節,就其重要治理方針論述如下。
 
一、專制統治
 
一八九五年五月至翌年六月,樺山資紀就任首任總督期間,鑑於臺灣各地抗日活動活躍,日、臺兩地相隔遙遠,人情、風俗、語言殊異,倘若凡事要和東京交涉,恐將緩不濟急,不能收其統治效果,故向帝國議會提出「施行臺灣之法律案」。翌年(一八九六)三月三十日以法律第六十三號公布「有關施行臺灣之法令的法律」(簡稱六三法),自四月一日起立即實施。
 
六三法為日本政府授權臺灣總督得在臺灣制定具有帝國議會法律同等效力之法令,施行期限到一九○六年。一九○七年臺灣總督頒行「三一法」(法律第三十一號)取代六三法,一九二一年施行「法三號」(法律第三號)取代三一法。以上三階段的三種法律,從整體內容來看,修訂幅度不大。臺灣總督根據此法因可視特殊情況,制定名稱為「律令」的嚴刑峻法,故得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權於一身,實施一人獨裁的專制統治。
 
臺灣總督在六三法、三一法期間,根據統計,其制定律令的數量,共有二百零三件,在法三號期間,有六十七件。其中,兒玉源太郎總督於一八九八年頒布「匪徒刑罰令」、「保甲條例」,一九○四年施行「犯罪即決令」與「罰金及笞刑處分令」,一九○六年頒布「臺灣浮浪者取締規則」等,都屬於漠視臺灣人人格的律令。與此對照,明治政府依照帝國憲法,實行的是法治主義與權力分立的議會政治和責任政治,但此立法精神僅僅適用於日本本土,並不適用於殖民地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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