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秩序對應著失序(失範),秩序從一致性、連續性、穩定性的意義理解,而其反面則為不規則、斷裂的、變動的狀態。追求秩序為人類的共同趨向,以此作為定位於世界(宇宙、自然、社會)的需要,要確立自己的定位,必須認識到這個世界的規則、規範。以世界所包含秩序有三個層面,分別為宇宙秩序、自然秩序、社會秩序。其中中國文化中追求和諧的「天人合一」的境界、自然和諧的關懷、以和為貴的人際關係、無訟等的重要民族特徵,體現對秩序理解的極致,對這個世界秩序的想像往往視為理想的實踐道路,這種世界觀下而形成的場域(Field)影響了中國人的行為與思維。
其中關於對社會秩序的想像,首先出現於神獸裁判「獬豸」,代表遠古法律的象徵,又以文化符號嵌入「法」的古金文「灋」的「廌」(獬豸),《說文解字》對「灋」的解釋為「刑也。平之如水,从水;𢊁,所以觸不直者;去之,从去。」尚包含「平之如水」,其義又有法律公平如水與執法公正的雙重內涵。
人類藉想像建構出法律文化的內涵,這個建構世界的方法涉及對於秩序與意義的心理需要,而「秩序」成為其存在的意義之一:
人類社會一經建立,就具有其自身存在的客觀規律,它為個人規定了得到社會全體成員共同承認的意義,並把這些意義加諸於每一個人。每個人都得接受社會對他的指導、控制以及保護。如果與社會背離,個人就會喪失其身分和意義,陷入「失範」行為之中。而就人類追求意義和秩序的本能而言,無意義和失範對人是一種巨大的恐怖。
貝格爾(Peter Ludwig Berger, 1929-)由此推導出人類建構世界的基本宗旨,在於建構人天生所缺乏的那種類似於動物的嚴密結構,即秩序和法則,秩序化和法則化的主要作用在於提供抵抗恐怖的避難所。社會相互作用的行動結果,形成了更大的共同意義,從社會制度結構而言,為客觀方面的秩序與意義的保衛者;從形成個人意識而言,亦是主觀方面的秩序與意義的保衛者。
就法律而言,理想秩序反映於世俗層面,即為「無訟」的和諧觀點。反映於現實層面,即為訴訟公堂的場景。此又關涉了社會秩序的和諧實踐,不僅在理想上有所呈現,在具體操作上皆有根據,進而理解秩序的實務面與理想的鴻溝,禮法社會下法律如何與道德互動,包含法律的作用、功能、運作的機制,也繫乎民眾對於法律、道德、禮法的觀點之間將如何融涉?
張德勝從社會學角度提出秩序情結的構成主要以儒家為主,佛道兩家為輔,進而向前推演春秋戰國時代的「失範」現象,然而對和諧秩序的闡發,梁治平更聚焦於人類與自然秩序的交互作用的儒家觀點,一者從社會學出發,一者以法律角度切入,而文學則更貫注於清官文化的面向,顯然學科不同發展不同的視野。
文學更細膩演繹虛構的社會百態,反映著民眾對現實社會的焦慮與世變下的心態,更聚焦於人物在社會關係的互動與禮教規範的依違。而與世俗秩序主題更為接近的小說主題,多歸類於世情小說、豔情小說、才子佳人小說等,這些由題材而分類的小說類型中,公案小說書寫著法律秩序與禮教秩序的內容,反映對正義、善惡、禮教規範等的思維,從情節與人物、或文化意涵建構出關於秩序的意義。
日文中漢字「裁判」意同「審判」,公案小說在臺灣割據日本時期,稱為「裁判小說」,此說法多少或受到日本人殖民臺灣的影響。公案內容所呈現的世俗紛爭種種矛盾,牽動著庶民生活切身利害,此種裁判涉及公平與正義,為公案小說中常見主題之一。「公案」的斷案內容,不僅具有裁斷意識,而是關涉與官方文書與官府立案的往來,內容屬性反映社會現實,因而成為研究清官文化或律法文化的重要材料之一,亦成為研究律法文化或清官文化者多援引的佐證材料。文學中的法律或法律中的文學原是互相融攝二者的表現,其旨趣自然不同。而公案文學作為社會或文化面向研究者佐證資料,尚不侷限於清官文化或法律文化,尚有其他。只是就整個公案文學研究現況觀察,以文學視角研究文學中的法律或者文學中的清官,其所佔的比例不在少數。
公案文學中「裁判」意識,為公案必然涉及的元素,公案中的「判」,即為官府對於民事、刑事等紛爭具有強制效力的作為,具有外力特徵的組織暴力,這個外力作為在現實層面執行賦予具有行政權與司法權的官吏,對應於文學虛構人物則為清官,例如公案小說的書名或篇名中,近似「裁判」的字眼甚多,以《百家公案》一書為例,其全稱為《包龍圖判百家公案》,即有「判」一字,其篇目中出現「判」、「斷」、「決」的比例之高,可為證明。學人研究公案小說已經注意到了此種文學書寫現象,對於涉及「裁判」的社會意識與文化心理尚未觸及。「裁判」意識涉及了古代的社會秩序的文化心理,而「裁判」意識下的公案小說恰成為追求社會秩序下的心理投射,藉由公案小說完成重構社會秩序的圖像。
卜正民在《縱樂的困惑》回應禮教失序與社會失範的觀察:禮法籓籬正在瓦解,象徵著晚明社會秩序的變化。公案小說發展符合此一規律,除商業的因素外,大環境中民眾識字率的提昇與普遍具粗淺律法概念的建立,「德化凌遲,民風不竟」、「朝綱不振」的消極因素,與期望「清官」的積極思想,諸種因素刺激下,公案小說如「公案小說集」、「一般通俗小說中的散篇公案」、「文言短篇公案小說」等諸多類型文學,全面地在晚明繁榮興盛。這種「系統小說」的出現誠然是當時反映的集體現象,它傳達了文化中特定思維,反映社會現況與時代表徵,就此而言,公案小說提供發現文學對秩序意義的呈現與內涵。
小說承載社會更多面向的訊息,包含最廣泛豐富,如物質文化、規範文化、精神文化的各個範疇在古代小說中都有著生動具體細緻的描繪與表現。諸如宮室園林、家具器皿、服飾飲食、風俗習慣、科舉官制、刑罰課稅、家庭結構、宗教活動、藝術娛樂、婚姻愛情等等。而公案小說提供了與法律文化直接或間接的材料,適足以呈現文化研究的相涉面向,此部分的細緻討論仍須經由文本分析來實踐。
觀察公案小說的發展歷程,我們注意到明代公案小說的形成對應著律法思想的演變與法律制度的更替,而明律又追踵唐律基本架構,明太祖以帝國根基永固的思維一再完備大明律法,後來影響有清一代的法律發展。從其對應公案小說而言,明代公案小說的發展或多或少受到官方以至民間對於法律思想或法律知識的吸納影響,促成明代公案小說的成熟與文體獨立,明代公案小說集即是極具代表性的公案文學,所以明代公案小說無論從對應法律文化或公案小說性質所包羅的內容,皆是值得注意的研究對象。
明代公案小說不僅成為研究明代律法的材料之一,對於社會風俗與制度亦然,本書欲由明代的公案小說集入手,在明代的社會文化視野下,探析當時的社會景況,以形構明代社會的文化面貌。
本書試圖將公案小說置於文化視野下進行重新觀照和審視,將人物形象所演繹的文化內涵作為考察對象,呈現人物在情節中的展現,進而理解行為與規範所對應的法律意義。並著重清官在社會秩序中的樞紐角色,如何以裁斷意識對社會人物群相進行評議與議斷。並以「重構社會秩序」的視角對小說中的文化內容進行分析和解讀,並以此眼光去掘發蘊涵其間的文化意義,包括刑律、宗教信仰、倫理、禮教、風俗及價值觀,進而拓展明代公案小說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