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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自決:安樂死的全球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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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二一世紀初始,荷蘭成為全球第一個立法允許安樂死的國家。一年超過六千人接受安樂死,而且人數持續增加。隨著自決意識提升與邁向超高齡化社會,這股風潮流傳至比利時、瑞士、加拿大與美國等地。另一方面,精神疾病與失智症患者是否適用安樂死等問題也隨之浮現。本書依序分析「安樂死先進國家」實際執行安樂死的情況、日本將安樂死稱為「尊嚴死」的問題,到人類自殺思想史,描繪當前「死亡醫療化」的現況。

  期盼安樂死與醫助自殺的理由不同於過往,相較於肉體的疼痛,選擇安樂死的病人更在意精神上的痛苦、失去自力和自主的能力、尊嚴與生命的意義。安樂死議題在世界各地被討論,透過這本書要探討的是不同地區執行安樂死會遇到的實際情況,以及人類自主決定死亡的議題。

  「如何迎來生命的終章?」
  荷蘭通過安樂死合法化,引起多數社會重新反思,延長生命會是每一位患者最適當的醫療處置嗎?過去期盼安樂死的理由是不忍病人「內體上的疼痛」,隨著安寧緩和醫療的進步,止痛藥、麻醉藥使大多數的肉體痛苦都能得到控制。而在現在,安樂死的理由不同於過往,病人在意的是「精神上的痛苦」,如果失去了自理、自主的能力,那麼是否還擁有生命的尊嚴與意義呢?如果可以選擇,是不是可以尊嚴地離開?

  「這是家人、自己和所有人終將面對的課題」
  在台灣,因為社會文化避諱談及死亡,安樂死議題也並未受到詳盡的討論,但在近兩年來,因社會上幾起事件的發生,「如何善終」開始受到關注。書籍內容詳述安樂死在不同國家相關的法律架構和實際執行時的情況,是作者費心鑽研的成果,也是讀者深入瞭解此議題的利器。在我們從高齡化社會邁向超高齡化社會之際,也必須要輕輕提起這個課題,重重討論。

真摯推薦

  傅達仁之子|傅俊豪

  「現代人對生命的普遍理解已經超越生物學上的定義。換句話說,我們越來越認識到生命的價值不僅在於生物生命的延續。因為人類擁有的心靈(mind),讓每個人能夠創造自己獨有的生命意義,而死亡從來都是生命的一部分。期盼我們的社會制度、法律規範及醫學倫理,能更貼近現代社會下的人性思潮。」-立法委員許毓仁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松田純


  1950年生於新潟縣。取得東北大學文學研究科博士學位。主修哲學和生物倫理學。擔任過東北大學的助理和靜岡大學的教授,現於靜岡大學擔任特聘教授、名譽教授和航空大學擔任客座教授。另著有《基因技術的進步和人類的未來:向德國生物環境倫理學學習》一書。

譯者簡介

陳令嫻


  輔仁大學日文系學士,東京學藝大學國文系碩士。喜歡閱讀、旅行與陶瓷器,希望有一天能搭時光穿越機回到古代用宋代青瓷喝杯茶。譯有《面對父母老去的勇氣》《幻想偵探社》《平松洋子的廚房道具》等等。


 
 

目錄

序言

序章
肉體感受痛苦的時代—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發生於日本的事件與判決


第一章
立法允許安樂死與執行—全球首度允許安樂死的國家「荷蘭」的嘗試

1 陸續發生的安樂死事件—廿一世紀初立法之前的情況
2 「死亡醫療化」的情況—每年多達六千人接受安樂死,占所有死亡人數的百分之四點四
3 傾向擴大解釋精神痛苦—精神疾病與失智症

第二章
允許安樂死的國家與地區—醫師與當事人執行的情況

1 對安樂死「最寬容的國家」比利時—兒童也可以選擇安樂死
2 盧森堡—為了引進安樂死而不顧國家元首反對,修正憲法
3 加拿大同意由醫師以外的人執行安樂死

第三章
允許輔助自殺的國家與地區—何謂醫助自殺?

1 奧勒岡州的《尊嚴死法》—普及至美國各州的經過
2 瑞士委託民間團體執行—放棄立法與「自殺旅遊」

第四章
何謂末期醫療—誰來決定中止治療?

1 日本的「尊嚴死」不同於其他國家—「尊嚴死」與「安樂死」的差異
2 從預立醫囑到預立醫療自主計畫
3 日本需要立法嗎?

第五章
安樂死與自殺的思想史—人類對於自殺的想法

1 脫離基督教教義—古代到近世
2 達爾文到納粹—優生學崛起、國家介入
3 自決權時代來臨—自殺是基本人權嗎?

終章
何謂健康?何謂人類?—現代社會需要新定義

1 「獨立自主」的模式極限—面臨歧路的生物倫理學
2 「完全健康狀態」告終—面臨必須變更醫療目的的現況

後記

主要參考文獻

 
 

  日本邁向超高齡化社會,今後將會成為死亡人數暴增的「多死社會」。原本死亡在眾人眼中是禁忌,現在卻風行起準備人生最終階段和後事的「終活」。「臨終」、「送終」、成年監護、繼承、葬儀和墳墓等關於死亡的話題紛紛出籠。

  安樂死與尊嚴死也成為眾人討論的話題。臨終與末期醫療是所有人總有一天要面對的人生階段。如何迎接死亡是人們無法忽視的課題。本書嘗試從安樂死的角度分析這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在於術語。關於安樂死,一般普遍的認知分為「積極的安樂死」與「消極的安樂死」。前者是對病人施以致死藥物等手段;後者是中止治療,任病人死亡。

  這種區分方式已經普及於日本社會,筆者卻對這些術語是否符合現況抱持疑問。然而,這些術語長期以來為世界各國所用,也出現於日本法院的判決書中,因此無法完全忽視。但筆者認為本書毫無使用這些術語的必要。在閱讀本書之前,請記住以下三種分類:

  (一)狹義的安樂死:具體而言是指醫師對病人施打致死藥物,終止生命的行為。
  (二)醫助自殺(輔助自殺):醫師處方致死藥物,由病人自行服用,終止生命等行為(用「等」是因為方式不見得為服用),而非由醫師直接施打致死藥物。

  荷蘭等地視(一)和(二)為廣義的「安樂死」。

  (三)中止維生治療:亦稱為「消極的安樂死」。基本上是臨床的方針,意指中止或不施以各類維持生命的治療。

  接下來向各位讀者簡單介紹本書:

  序章以日本的安樂死事件與判決結果作為引言,從為了苦於疾病的父母而動手的子女,到因應家屬要求而執行致死處置的醫師,究竟為何引發事件又接受了何種制裁?由於安寧緩和醫療的進步,此類安樂死其實已逐漸成為過去,不會再發生。

  第一章介紹二○○二年全球第一個立法允許廣義安樂死的國家—荷蘭,目前當地每年有超過六千人接受安樂死。荷蘭究竟是如何立法,又是經歷何種過程決定允許安樂死呢?本章同時提及擴大執行對象所發生的問題。由於荷蘭立法允許安樂死的歷史最為悠久,因此筆者試圖加以仔細分析。

  第二章介紹比利時、盧森堡與加拿大的情況。比利時立法允許安樂死的時期與荷蘭相同,每年有超過二千人接受安樂死。本章主旨在於介紹號稱對安樂死「最寬容」的比利時與荷蘭兩者間的差異。

  第一章和第二章介紹的國家與地區均可見到嘗試嚴格執法的痕跡。儘管如此,面對擴大解釋法規等問題,依舊可能會發生「滑坡現象」(由於將安樂死制定為公共政策,以致身心障礙者等弱勢族群成為家人與社會的負擔,提高了弱勢族群在違反當事人意願的情況下淪為被害者的可能性)的危機。
  「安樂死先驅」荷蘭所面臨的最大問題是關於失智症患者的安樂死。面對曾經表達安樂死意願或是連安樂死的意思都忘記的病人,是否執行安樂死成為一大難題。二○一六年便曾因為類似事件曝光而在荷蘭社會掀起波瀾。筆者希望能藉由這些事件深入思考安樂死的意義。

  第三章是介紹不允許醫生執行安樂死,但容許醫師在規定的條件下處方致死藥物以協助病人自殺的國家與地區。目前安樂死逐漸普及至美國各州,本章主要介紹第一個立法允許醫助自殺的地區—奧勒岡州的情況,同時論及未制定安樂死相關法規即允許輔助自殺的瑞士。由於開放外國人接受輔助自殺,瑞士甚至出現「自殺旅遊」的現象。本章將針對此現象加以研究。
  
  第四章將目光轉向決定治療方針的醫療現場,思考包含中止維生治療的末期醫療。日本把中止維生設備的死亡稱為「尊嚴死」,以有別於「安樂死」。然而在其他國家,「尊嚴死」亦包含安樂死與輔助自殺。由此可知「尊嚴死」不同於「安樂死」的說法為日本獨有的定義。
  目前日本正準備推動所謂的《尊嚴死法案》,也就是給予預立醫囑(AdvanceDirective)法律定位,藉由建立預立醫囑的制度,解決病人在不便表達意願時所產生的問題。藉由介紹可彌補預立醫囑的創新實踐,思考日本是否需要制定《尊嚴死法》,以及倘若需要末期醫療的相關法律,又冀望是何種形式?

  第五章則是分析從古代希臘羅馬到近世、近代的安樂死與自殺思想,以及現代日本的安樂死自決論等思想史的變遷。廿一世紀強調死亡自決權。然而分析思想史可得知,討論安樂死時往往涉及自主決定的死亡權利、體貼苦於疾病的患者而終結其生命,以及因造成社會負擔而強制受死這三種面向,三者彼此纏繞糾葛。清楚區分自願與非自願安樂死並非易事,從思想史中便可一窺端倪。

  終章節由其他觀點切入,重新探討現代人追求安樂死的心情,首先由分析自主(自主決定、自立與依賴的關係著手。現代醫療重視知情同意(病人接受醫師說明與徹底了解之後,依照病人本身的意願同意治療方針等),尊重「病人自主=自主決定」成為重要原則。然而,人類並非呱呱墜地便能獨自自主,僅是人生中有過「獨立自主的階段」,最後又回到仰賴他人為生的狀態而離開人生。醫療倫理僅以「自主獨立的人類」為基本模式的作法已經面臨極限,必須討論出新的理想型態。
  現代執行安樂死的前提是:病人必須承受絕症所帶來的痛苦與煩惱。絕症的反義是世界衛生組織(WHO)所定義的「完全健康狀態」。透過重新思考何謂健康,嘗試重新掌握安樂死與醫療使命。

  筆者期盼本書能成為日本社會進入超高齡化時代之際,促使眾人從多樣化的觀點重新思考理想的末期醫療的契機。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9859219
  • 規格:平裝 / 304頁 / 14.8 x 21 x 1.52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目前全球立法允許安樂死的國家共有四個,分別是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與加拿大。本章詳細介紹安樂死立法歷史最為悠久的荷蘭。
 
一 陸續發生的安樂死事件—廿一世紀初立法之前的情況
 
立法之前發生的事件
 
荷蘭在二○○一年四月制定了《應要求終結生命與輔助自殺(審查程序)法》,成為全球第一個立法允許安樂死的國家。然而荷蘭的司法並未因此邁入新境界,因為早在一九七○年代便發生多起關於安樂死的訴訟案件。
 
以下介紹幾起促使安樂死合法化的事件與訴訟。
 
首先是名為波斯特瑪(Geertruida Postma)的女醫師自行為七十八歲的母親施打鴉片,執行安樂死。利瓦頓(Leeuwarden)地方法院針對該起事件在一九七三年判處該名女醫師有期徒刑一週,緩刑一年。法院在判決書中提到,符合以下三項條件者得免除醫師的刑責(《荷蘭醫事刑法的發展》)。
 
(一)病人罹患醫學上認定為不治之症的疾病。
(二)病人身體或心理承受難以忍受或劇烈的痛苦。
(三)病人事前以書面或口頭方式明確表示希望終結生命以擺脫痛苦。
 
這項判決對之後的爭議帶來巨大的影響。
 
下一起沙博事件與其判決結果至今依舊意義重大。該起事件是名為包德威.沙博(Boudewijn Chabot)的精神科醫師在一九九一年協助一名五十歲女性自殺。該名女性由於丈夫酗酒與家暴而離婚,之後的二到三年之間又接連失去兩名兒子,陷入深刻的絕望而自殺未遂。她自殺願望強烈,因而住在精神科醫院。然而精神科醫師的治療並未生效,於是透過荷蘭自願安樂死協會(Nederlandse Vereniging voor een Vrijwillig Levenseinde, NVVE)認識了沙博。
 
沙博醫師最後做出結論:精神科可施以的所有治療對該名女性皆無法生效,於是決定協助病人自殺。一九九一年九月廿八日,他親手交給病人致死藥物。待病人服藥死亡後,沙博打電話聯絡法醫告知此事(《荷蘭的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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