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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性債之關係之基本理論

繼續性債之關係之基本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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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通說將分期交付契約與分期付價契約歸屬於一時的債之關係之範疇,足見「債務人持續性地受債之關係之拘束」之要件,並不足以做為區別一時的債之關係與繼續性債之關係之標準。甚且,通說對於繼續性債之關係之定義,堅持債務人之總給付並未自始確定之要件。然而,在繼續性債之關係下,尤其就定有期限的繼續性債之關係而言,其債務人之總給付是否自始即未能加以確定?頗有疑問。至此,何謂「繼續性債之關係」?其與一時的債之關係又如何區別?乃有待進一步之釐清。再者,繼續性供給契約固屬繼續性債之關係之一類型,惟其債務人所應為之給付,亦呈現間歇性與反覆性作為或不作為之現象,此種情形與分期交付契約並無二致。從而,繼續性供給契約與分期交付契約之區別標準何在?乃有深入加以探討之必要。此外,鑑於繼續性債之關係下,於給付障礙發生前,債務人已為合於債務本旨之給付,並且於給付障礙排除後,債務人仍有為合於債務本旨履行之可能,斷不可僅因債務人之給付短暫地遭遇障礙,即認定為整個繼續性債之關係皆陷於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因此,民法上立基於一時的債之關係之上的債務不履行之規範,如何適用於繼續性債之關係?乃有待進一步之檢討。抑有進者,民法第227條之2所定之情事變更原則乃以繼續性債之關係為其主要適用之對象,惟何謂「情事」?目前仍處於混沌不明之窘境。所以,如何形塑情事變更原則之具體輪廓,亦是法律解釋學上急待處理之議題。最後,若繼續性債之關係終了者,雙方當事人間是否因而發生一定之返還關係?此等返還關係之法律性質及其內容如何?尚有待對其為詳盡之闡述。針對以上各項議題,在本書中皆有完整之討論。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王千維


  台北市人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碩士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經歷: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銘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目錄

序言 I
摘要及關鍵詞 IX

第一章 繼續性債之關係之定義及其類型 1
壹、通說下之繼續性債之關係之定義 1
貳、繼續性債之關係之類型 8
參、繼續性債之關係與請求權 19
肆、通說下之繼續性債之關係定義之檢討 20

第二章 繼續性債之關係與債務不履行 31
壹、同時履行抗辯權 31
貳、不安抗辯權 43
參、給付義務違反與給付忠誠義務違反 44

第三章 繼續性債之關係配合當事人以及客觀環境之改變所為之調適措施 61
壹、自動調整條款(Anpassungsautomatik) 62
貳、賦予當事人之一方或第三人有變更權之條款 63
參、重新協商條款(Neuverhandlungsklausel) 65
肆、當事人一方之終止權 66
伍、情事變更原則 78
陸、小結 107

第四章 繼續性債之關係終了時當事人之返還義務 113
壹、標的物之返還義務 113
貳、未屆期所預為之對待給付之返還 119
參、小結 122

第五章 結論 125
壹、繼續性債之關係之定義 125
貳、繼續性債之關係之類型 126
參、繼續性債之關係與請求權 129
肆、繼續性債之關係與債務不履行 129
伍、繼續性債之關係配合當事人以及客觀環境之改變所為之調適措施 132
陸、繼續性債之關係終了時當事人之返還義務 135
柒、一時的債之關係與繼續性債之關係之區別實益 138

參考文獻表 143

 
 

序言

  本文乃係科技部補助專題計畫之部分研究成果,計畫編號:MOST 104-2410-H-004-077-;計畫名稱:「繼續性債之關係」。

  通說將分期交付契約與分期付價契約歸屬於一時的債之關係之範疇,足見「債務人持續性地受債之關係之拘束」之要件,並不足以做為區別一時的債之關係與繼續性債之關係之標準。甚且,通說對於繼續性債之關係之定義,堅持債務人之總給付並未自始確定之要件。然而,在繼續性債之關係下,尤其就定有期限的繼續性債之關係而言,其債務人之總給付是否自始即未能加以確定?頗有疑問。至此,何謂「繼續性債之關係」?其與一時的債之關係又如何區別?乃有待進一步之釐清。再者,繼續性供給契約固屬繼續性債之關係之一類型,惟其債務人所應為之給付,亦呈現間歇性與反覆性作為或不作為之現象,此種情形與分期交付契約並無二致。從而,繼續性供給契約與分期交付契約之區別標準何在?乃有深入加以探討之必要。此外,鑑於繼續性債之關係下,於給付障礙發生前,債務人已為合於債務本旨之給付,並且於給付障礙排除後,債務人仍有為合於債務本旨履行之可能,斷不可僅因債務人之給付短暫地遭遇障礙,即認定為整個繼續性債之關係皆陷於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因此,民法上立基於一時的債之關係之上的債務不履行之規範,如何適用於繼續性債之關係?乃有待進一步之檢討。抑有進者,民法第227條之2所定之情事變更原則乃以繼續性債之關係為其主要適用之對象,惟何謂「情事」?目前仍處於混沌不明之窘境。所以,如何形塑情事變更原則之具體輪廓,亦是法律解釋學上急待處理之議題。最後,若繼續性債之關係終了者,雙方當事人間是否因而發生一定之返還關係?此等返還關係之法律性質及其內容如何?尚有待對其為詳盡之闡述。基於以上的思考,不僅呈現繼續性債之關係有別於一時的債之關係之特色,更觸發本文寫作之動機。

  在此首先要對三位匿名審查委員費心閱讀此一文字艱澀又不成熟之論文,並且適時提出寶貴建議,致上最高敬意。同時也要感謝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編輯委員會,因為如果沒有她的寬容,本文勢將無法僥倖通過審查。再者,對於科技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補助本文之審查工作,在此也要一併致上誠摯的謝意。

  本文寫作期間,正值內政部地政司研擬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繼而行政院消保處後續制定與該條例相關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感謝內政部地政司與行政院消保處給我參與討論上開法案與條款內容之機會,不僅從中引發了不少問題意識,同時也讓我對繼續性債之關係之相關議題有進一步探索之契機。

  本文所以付梓,首先要感謝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編輯林靜妙小姐。此外,有關本文之打字與編排參考文獻表等工作,完全仰賴於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研究生陳俞靜小姐以及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學生呂子平小姐與何孟庭小姐等學棣之協助,如果沒有她們競競業業、勇於任事的付出,本文出版,勢將延宕無期,在此特對她們深表謝意。
 
王千維序於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研究室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5407650
  • 叢書系列:專論系列
  • 規格:軟精裝 / 168頁 / 14.8 x 21 x 1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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