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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基礎法第一冊

稅捐基礎法第一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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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稅捐法學作為一門學科,於世界各國向為法律學中重要之一環。但在我國,稅捐法學的重要性往往被忽視,並且不被認為屬於法律學的範疇,而被誤解僅與會計學或財政學有所聯繫。國立臺灣大學財稅法學研究中心之宗旨即在以法律角度出發,探討現行制度的立法或對法律的適用是否符合憲法所導出的稅法基本原則:稅捐法律原則及量能課稅原則。為達到此一目標,國立臺灣大學財稅法學研究中心每年均舉辦學術研討會,由最基本的稅捐基礎法開始,就每一稅法議題作根本的檢討及建言。

  本書由兩部分組成,其一來自於「稅捐法與刑事法的交會—租稅刑事法」研討會,該研討會專注於逃漏稅捐罪及刑法沒收新制等同時涉及刑事法領域及稅法領域之基本問題。另一部分則來自於「公益團體課稅與稅捐優惠法制的總檢討研討會」,聚焦在公益團體於我國稅法上享有之特殊地位,以及此種特殊地位在憲法及稅法原理原則下應當如何看待。
 

作者介紹

主編簡介

國立臺灣大學財稅法學研究中心


  國立臺灣大學財稅法學研究中心成立於2010年,其所關注者,包含國內各稅之適用及檢討、中央及地方財政劃分、國際租稅新發展以及稅法與其他領域(如刑事法、環境法及金融法)之交會。具體活動包括每年固定舉行數場學術研討會、進行最佳稅法判決評選等。

作者簡介

林鈺雄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許澤天

  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

柯格鐘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王士帆

  臺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范文清

  東吳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

邱 晨

  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依發表順序排列)
 

目錄

推薦序/黃茂榮
推薦序/葛克昌
推薦序/陳清秀
中心主任序言/柯格鐘
國立臺灣大學財稅法學研究中心簡介

稅捐法與刑事法之交會--租稅刑事法研討會

◆沒收新法之發還被害人問題──兼評逃漏稅捐罪之相關裁判/林鈺雄
壹、前 言/3
貳、實務見解:從三則裁判要旨出發/6
參、本文見解/8
肆、結 語/30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逃漏稅捐的刑罰與行政罰問題──釋字六八七號後有關犯行參與論的學理續造/許澤天
壹、問題的提出/33
貳、自己行為責任原則的貫徹/36
參、公司本身的逃漏稅捐制裁/39
肆、納稅義務人身分在刑法的轉嫁/45
伍、公司負責人實現逃漏稅捐的方式/57
陸、公司負責人疏於防止逃漏稅捐/78
柒、結 論/85

◆未申報的不作為逃漏稅捐/許澤天
壹、問題說明 /91
貳、逃漏稅捐的行為不法/94
參、默示詐欺與不作為詐欺的區別/95
肆、未為申報的不作為處罰/97
伍、結 論/107

◆借名行為之課稅與制裁──兼論我國稅捐稽徵法第41條的規範與法律適用問題/柯格鐘
壹、前言:借名行為之意義與問題意識所在/111
貳、借名行為在民事法及稅捐法上的評價/112
參、借名取得所得而未為申報之制裁與可罰性問題/123
肆、我國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範與適用問題:
代結論/132

◆稅捐協力義務與不自證己罪/王士帆
壹、前 言/147
貳、「非刑事法」協力義務與不自證己罪之衝突與調和/151
參、德國租稅通則第393條調和方式/160
肆、結 語/165

◆會議紀錄 納稅義務與刑事責任之交會
壹、前 言/170
貳、沒收新制的被害人──以逃漏稅捐罪及圖利罪為例/171
參、未申報不法所得的逃漏稅捐/182
肆、借名行為之課稅與制裁──兼論臺灣稅捐稽徵法第41條的規範與法律適用問題/197
伍、稅捐申報義務與不自證己罪/204

公益團體課稅與稅捐優惠法制的總檢討研討會

◆宗教團體與地價稅優惠/范文清
壹、問題的提出/223
貳、宗教團體之租稅優惠之理由/223
參、以宗教團體擁有該不動產之所有權為前提?/231
肆、租稅優惠應有的法律拘束/234
伍、結 論/245

◆宗教團體與稅捐優惠/邱 晨
壹、前 言/247
貳、宗教團體的定義/248
參、宗教團體在稅捐優惠規範下之定位/251
肆、我國宗教團體所涉及有關所得稅稅捐優惠規定之檢視/257
伍、代結論/266

◆會議紀錄
壹、前 言/268
貳、宗教團體與地價稅優惠/269
參、宗教團體與稅捐優惠/278
肆、租稅優惠之憲法界限/289
伍、自政策稅制之法的界限看公益團體之租稅優惠/299
陸、結 語/311

前有◆標示之文章,表示有影音實錄可供線上閱覽!


 
 

推薦序

  由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財稅法學研究中心擬將所舉辦之研討會論文,集結成冊,出版本冊論文集。當中收錄數財稅法學領域的重要議題,涵蓋租稅刑事法領域、環境公課等跨科際法律領域。此等相關議題過去也在司法院大法官作成之釋憲解釋中出現,例如司法院釋字第687號解釋,就故意致公司逃漏稅捐之負責人一律處以徒刑的規定是否違憲所為的解釋;釋字第426號解釋則是就空氣污染防制費等環境公課所為的憲法解釋。將此等討論之論文,集結成冊,出版發表,可供國內稅法學界討論相關問題時,作為進一步討論的基礎。財稅法學研究中心用心舉辦研討會活動並出版論文,值得肯定及鼓勵,樂於推薦。
 
臺灣大學終身特聘教授、講座教授
黃茂榮

  稅捐在傳統封建時期,係作為國家統治者支持家計之主要手段,所專研之最重要學科為財政學及會計學門;最重要之指導原則即為稽徵經濟原則(稅捐行政原則)。議會政治與憲政國家之興起後,即對此之不滿,首揭提出「沒有代表即不納稅」之嚴格要求,主張稽徵機關須恪遵「稅捐法定主義」之精神,不僅課免稅要件須以國會通過之法律明確規範,而後擴展於就稅法解釋及事實認定均須嚴守法學方法論,最後須由法律專家之司法予以審查。其次,現代憲政國家,所有稅法規範與觀念之建構並不能由財政學與經濟學直接移植;稅捐立法亦須與憲法價值原則相為一致,從而,復有量能原則之提出,並日益獲得重視,成為立法裁量權限行使之憲法界限;即使為憲法價值相符之重大公益而犧牲量能原則(如稅捐優惠),亦仍應加以權衡,而審酌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最後,仍須考量是否侵害納稅人基本權之核心或重要功能。

  納保法第1條第1項明定:「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特制定本法。」即明此旨;且依據該條第2項,納保法規定應優先於其他稅法而適用。至於稽徵經濟原則,僅為目的與手段間之技術性原則,不足與憲法價值性之原則相抗衡,雖稽徵經濟有其必要,惟若欠缺法律依據,或不符量能原則,或侵害納稅人之基本權,在憲政國家法秩序下仍無從存立。此種觀念之轉變,如欲深植於每一位行政與司法人員之心中深處,而成為法治國家之根本,並非一朝一夕之功。是以,臺大財稅法學研究中心為推動觀念之落實,每年均舉辦學術研討會,由最基本的稅捐基礎法開展,就每一稅法議題做深入之探討,並提出饒富建設性之建議。

  本書作為稅捐基礎法之第一冊專論,蒐集並囊括2016年12月23日臺大財稅法學研究中心舉辦之「稅捐法與刑事法的交會──租稅刑事法研討會」及2017年10月27日「公益團體課稅與稅捐優惠法制的總檢討研討會」。第一主題主要環繞租稅刑罰之逃漏稅問題,其中報告人林鈺雄教授著墨於2016年施行之刑法沒收新制中,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明文規定於「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之範圍內,排除沒收或追徵之宣告相關之研究,以及此新制施行後逃漏稅案件衍生之三個問題:逃漏稅捐所獲之利益是否為「犯罪所得」?稅捐國庫是否為逃漏稅捐罪之「被害人」?公法上稅捐債權請求權可否及如何排除沒收?許澤天教授所關切之問題,為環繞釋字第687號解釋,公司逃漏稅之處罰可否及於公司負責人。許教授另一關注之議題則為以消極未申報,此種不作為犯之形式有無構成租稅逃漏之可能,並援引德國立法例為比較。臺大財稅法學研究中心主任柯格鐘教授則就社會廣泛存在之借名行為之課稅與制裁提出對實務見解之批判,認為未申報之惡性不遜於錯誤或不完全(未誠實)之申報;另並對釋字第356、509號解釋對行為罰與漏稅罰之理解,表示實有重大謬誤。王士帆教授則關切稅捐協力義務與不自證己罪原則之交錯與排除,強調「強制將自己之陳述作為刑事判決或其他相關處罰的條件,不僅欠缺期待可能,亦違反人性尊嚴。」又主張稅法上協力義務,即便不應賦予納稅義務人拒絕陳述權,但至少須以證據使用禁止作為最低限度之保障。

  至於第二部分則是公益團體課稅與稅捐優惠制度之總檢討,但僅就宗教團體所得適用之優惠規範加以檢討,其中范文清教授依財產本質係對其財產收益之可能,檢視宗教團體之地價稅優惠,並論及立法者有權以優惠達成政策引導效果,但仍有下列憲法界限:不違反平等原則、不違反比例原則、須先經稅式支出政策評估、須遵守預算原則。另篇邱晨教授則對現行法上,宗教團體並無憲法上義務從事公益慈善事業,而得享有稅捐優惠資格之主體並非宗教團體,而係宗教類之公益慈善團體,但其參與市場競爭之營利行為,為求稅法之競爭中立性仍須為課稅(可參照釋字第703號解釋意旨)。又捐贈所得非為可稅所得,且其捐贈應僅限於公益用途,該不予課稅之理由非因其屬稅捐優惠。

  本書由稅法基礎之問題著手探討,可知稅法重大爭議即為憲法問題,涉及稅法立法權之裁量權及其憲法界限,此亦為法治國家對稅捐立法應有之基本要求,是為序。
 
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學系專任客座教授
台灣稅法學會理事長
葛克昌
2019年11月

  有關稅捐秩序罰與稅捐刑罰,是稅法上值得探討之議題,國內以往研究仍不夠深入,本書主要研討有關「稅捐法與刑事法的交會──租稅刑事法」之議題文章,分別就逃漏稅捐罪的適用範圍是否及於不作為犯問題,公司負責人為公司逃漏稅捐之處罰問題,逃漏稅捐罪之沒收新制問題,借名行為之課稅與制裁問題,以及處罰程序上有無協力義務等問題,從憲法及課稅暨處罰法理進行分析探討,對於稅捐罰則之法學理論體系之建構,具有相當助益。

  又關於稅法上稅捐優惠,作為誘導管制性社會目的規範,其正當性依據以及界限為何,在稅法上亦屬於值得探討之問題。本書第二部分探討宗教、公益團體課稅與稅捐優惠法制相關問題,對於稅捐優惠法制理論體系之建構,具有相當助益。

  本書執筆作者,均為當代傑出法學專家,其研討各項 主題相當深入,理論架構也相當完整,富含學理基礎,值得學術界以及實務界參考。相信本書出版,對於我國租稅法 學研究水準之提升,定能作出卓越貢獻,為此本人樂見本書之出版,並樂於為之作序,是一本值得推薦閱讀之好書。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陳清秀教授

中心主任序言

  自從2015年回到母校任職,接下本院財稅法學研究中心主任任務後,個人念茲在茲者,除進行系統性研究俾便能夠體系性的教學,培養學生與社會大眾對於本領域之認識與瞭解以外,就是提升稅法研究工作成果,使其能在法學界乃至於學界與實務當中的能見度。這項提升學術研究成果之能見度的工作,除中心定期就特定的財稅法議題,邀請國內外學者專家來訪並進行學術專題演講、召開學術與實務界對話之學術研討會活動、成立稅法工作坊或讀書會、舉辦研究生稅捐法論壇,進行租稅法律盃辯論賽等活動以外,也經由上述活動或研究成果論文之集結成冊出版,才能夠讓曾經為此付出心力而參與的工作者可以留下紀錄,也讓關注此一領域相關議題研究卻無法及時親身參與的人,事後可以有個將來繼續彼此間之對話與進一步討論的基礎。正是基於這樣理念,財稅法學研究中心集結在2016年至2017年間之各場次所舉辦的研討會活動,包括與會學者專家所發表論文、與會學者專家與參與者之間的問答討論,集結成為本論文系列而予以正式出版。

  今年內所出版的這兩本論文集,分別是2016年與2017年之環境公課研討會,以及2016年所舉辦稅捐法與刑事法交會之租稅刑事法研討會、2017年公益團體課稅與稅捐優惠法制總檢討的研討會,分別編輯成「環境公課第一冊」與「稅捐基礎法第一冊」兩本論文集。在「環境公課第一冊」中,中心在2016年邀請了國內學界對於此項議題素有研究的學者專家們,分別從憲法、財政法、稅捐法與環境法等各面向展開對話與討論;2017年則是嘗試跨出我國法領域,看看德國法與法國法制上對此類交錯跨越的議題,有哪些討論與研究成果可為我國借鏡。在「稅捐基礎法第一冊」中,中心在2016年舉辦稅捐法與刑事法交錯之租稅刑事法研討會,更是一種跨越法律部門之綜合研究的嘗試,希望能夠匯聚稅捐法與刑事法學者來聚焦討論,此一無論是在稅法或刑法研究中都甚少被碰觸關注的租稅刑事法;另外收錄的一場研討會論文,則是2017年所舉辦之公益團體課稅與免稅優惠總檢討的研討會,聚焦在國內同樣也是甚少進行系統性研究之公益團體稅捐優惠法的領域。

  在這當中,必須要說明的是,有些研討會場次活動所發表之文章,因作者另有修改後投稿期刊論文公開發表的考慮,為配合其意願與期刊審稿進度,最終沒有辦法收錄到本中心論文集以外。本論文集之出版,除要衷心感謝與會學者專家不吝提供其著作論文,讓中心可以進行收錄以外,還要衷心感謝每次在研討會活動中,共同主辦並贊助我們中心所舉行之研討會活動的各個夥伴團體、為每次研討會進行錄音錄影並作書面紀錄的元照出版公司、協助辦理與安排每次研討會活動參與者的每位研究生與大學部同學,及每位曾經來到中心參與研討會活動的各界朋友。沒有你們的關注與共同參與,就不會有這本書的出現。希望透過這樣的對話基礎,保障人民基本權與關注租稅正義的稅捐法治國,能夠早日在本地社會實現。

柯格鐘
 

詳細資料

  • ISBN:9789575112608
  • 叢書系列:財稅法律
  • 規格:平裝 / 344頁 / 15 x 21 x 1.6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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