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版序
本次修正主要係因應律師法及法官法之修正,部分舊法條文之條號或內容有所更動,為免讀者閱讀發生困難,因而修正勢在必行。
倫理規範係對於專業主體之自由的限制,對於若干一輩子未吃過苦的、散慢慣的讀書人;或若干吃過苦,卻因此造成價值觀扭曲的人,容易有不適感,甚至看到太多前輩的惡行,乃更用以正當化對其反倫理的趨向。
然而,因以法律為專業者,影響他人權益至鉅,若不能保持一定良知高度、行為品位,對於法治國中法官、檢察官及律師的角色期待,必將落空,其對於社會文化的戕害,實比娼盜之為害,有過之而無不及!
揆諸現實,吾人亦對古語所云:「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候未到」之正確性存疑。蓋部分貪官污吏,其後代仍得在司法官場呼風喚雨者,所在多有。惟不義而富且貴,於君子當視若浮雲!如同流而向下沉淪,其縱欲實與禽獸無異矣!
掌有權力者,便應樂意於接受更高的自由限制。適因自我節制越高,獲得人民的信賴也會越高。法律人實應三復斯言,朝昕夕惕,永矢弗諼!
姜世明
202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