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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之協力與複雜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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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法院與當事人於民事訴訟上之任務分擔為何,始終為民事訴訟制度之核心問題。本書收錄之各篇論文係有系統地呈現一個基本論述:獨責於當事人之古典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不足以滿足當代民事訴訟之訴訟權保障與適時審判之要求,法院不宜僅立於被動消極之立場,而應與當事人共同協力為爭點整理及事案解明,以適時作成裁判,尤其是在涉及多數人或多數請求之複雜訴訟及現代型紛争。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沈冠伶
 
  現 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翁岳生法學講座教授
 
  學 歷
  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學士
 
  經 歷
  國立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所長、法律學院副院長
  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董事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rocedural Law(IAPL)會員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副教授
 
  執業律師
  司法官特考及格
 

目錄

序 文
 
第一章 從「超國界民事訴訟原則」論民事訴訟中法院與當事人之任務分配──「協力」作為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1
第二章 訴訟標的之闡明與紛爭一次解決──從闡明制度論法院之協力及當事人之處分/35
第三章 確認訴訟之機能及其要件──兼論確認訴訟與形成訴訟或給付訴訟之關係/85
第四章 訴客觀合併之類型論──基於當事人程序處分權之觀點/109
第五章 爭點效之主觀範圍與第三人之程序參與/133
第六章 消費者團體訴訟之再建構──以擴散型損害及集團權利為中心/161
第七章 消費者損害賠償團體訴訟之事案解明及證據調查/263
第八章 勞動團體訴訟之發展及制度變革 ──兼論消費者團體訴訟制度之修正/311
 
索 引/347
 

序文
 
  法院與當事人於民事訴訟上之任務分擔為何,始終為民事訴訟制度之核心問題。本書收錄之各篇論文係有系統地呈現一個基本論述:獨責於當事人之古典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不足以滿足當代民事訴訟之訴訟權保障要求,法院不宜僅立於被動消極之立場,而應與當事人共同協力為爭點整理及事案解明,以公平、適時、適正地作成裁判。
 
  尤其是在涉及多數人或多數請求之複雜訴訟及現代型紛爭,為使當事人受有實質之平等保障,並發揮訴訟制度澈底解決紛爭之機能,法院之適時闡明,得促進訴訟並避免突襲性裁判。確認訴訟之目的在於排除當事人間關於法律狀態之不明確性而終結紛爭,獲得法之和平,具有預防性、包括性救濟及規制性之機能,亦得結合利用於團體訴訟,使涉及多數人之共通爭點得統一解決。再者,訴之合併得使數訴利用一道程序一次解決,有助於訴訟經濟及維護當事人之程序利益,避免因分別審理所可能發生之裁判矛盾。其合併態樣,為尊重當事人之意思及其程序處分權,使其得平衡兼顧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法院應闡明原告擬為合併之態樣及其請求之裁判條件為何,而不應逕將之認定屬何類合併。又為擴大訴訟制度解決紛爭之機能,除法定既判力擴張之情形外,法院於認有必要時,得通知利害關係人參與程序,在充實程序保障之前提下,宜承認在一定條件下判決對於該第三人具有拘束力或爭點效。
 
  我國損害賠償團體訴訟制度並未區別重大型損害及擴散型損害而設計相應之制度,對於重大型損害,現行之意定訴訟擔當(或選定當事人)制度足堪利用,但對於擴散型損害,則有所不足,而應正視二者差異,區別個人權利及集團權利之訴訟遂行,以建構符合各該紛爭類型需求之程序。為避免延滯訴訟及使紛爭統一解決,法院應為有計畫之審理,並可採行分階審理模式,於法院認被告負有共通之損害賠償責任後,再依聲請或依職權公告曉示,以使其他利害關係人有參與程序之機會。勞動團體訴訟之新制,可作為消費者團體訴訟改革之參考。
 
  本書之完成,受惠於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助理王俊翔、陳佳玲、俞兆安等人協助校稿事宜,元照出版公司協助排版事宜,在此一併致謝。
 
沈冠伶
2020年初冬
臺大法律學院
 

詳細資料

  • ISBN:9789575113841
  • 叢書系列:民事程序法
  • 規格:精裝 / 376頁 / 17 x 23 x 2.58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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