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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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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社會契約論》又譯為《民約論》,是探討政治權利原理的政治哲學著作,當中的主權在民的思想,為人民民主主權的建立奠定理論基礎,是現代民主制度的基石,影響了逐步廢除歐洲君主絕對權力的運動,以及18世紀末北美殖民地擺脫英帝國統治、建立民主制度的鬥爭。美國的《獨立宣言》和法國的《人權宣言》及兩國的憲法即體現了《社會契約論》的民主思想。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讓-雅克‧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06.28.-1778.07.02)


  出身於日內瓦,是哲學家、政治理論家和作曲家、也是18世紀法國大革命的思想先驅,啟蒙運動代表人物之一。代表性著作除本書外尚有《愛彌兒》及自傳《懺悔錄》等。盧梭也擅長作曲和樂理,有歌劇及其他形式的作品。

  著有《科學和藝術的進步對改良風俗是否有益》及《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與基礎》對哲學發展極其重要;其中《社會契約論》所論述的人民主權及民主政治哲學的思想影響近代的啟蒙運動、法國大革命以至現代的政治、哲學和教育思想。他認為不論是傳統和現代的公民社會,都一樣始於私人財產。

  盧梭撰有小說作品《愛彌兒》(Émile)是關於全人公民教育的哲學論文,自傳體作品《懺悔錄》更是現代自傳的開端。

譯者簡介

李平漚(1924.3-2016.7)


  四川仁壽縣人。翻譯家,對法國18世紀偉大的啟蒙思想家、哲學家盧梭及其論著深感興趣,為盧梭問題研究專家。畢業於北京大學西方語言文學系;曾任國務院對外文化聯絡委員會法文翻譯;1958年調到中國社會科學院力學研究所任法文和英文翻譯、北京對外貿易學院(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前身)法語教員、教授。
 

目錄

換上另一套「枷鎖」來跳現代文明的自由舞曲?——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導讀 / 葉浩

譯序

序言

第一編
第一章第一編的問題
第二章原始的社會
第三章最強者的權利
第四章奴隸
第五章溯究最初協約的必要
第六章社約(社會的契約)
第七章主權體
第八章國家
第九章不動產

第二編
第一章主權是不能讓渡的
第二章主權是不能分割的
第三章公共意志能否錯誤
第四章主權者的權限
第五章生死權
第六章法律
第七章立法者
第八章人民
第九章人民(續)
第十章人民(續)
第十一章 各種法制
第十二章 法律之分類

第三編
第一章政府通論
第二章各種政體的原理
第三章政體之分類
第四章民治政體
第五章貴族政體
第六章君主政體
第七章混合政體
第八章非任何政體適合任何國家
第九章良好政府之標記
第十章政府之妄為及其墮落之傾向
第十一章 政治社會之滅亡
第十二章 主權怎樣維持
第十三章 主權怎樣維持(續)
第十四章 主權怎樣維持(續)
第十五章 代表
第十六章 組織政府非契約行為
第十七章 政府之組織
第十八章 怎樣防止政府篡權

第四編
第一章公共意志不能毀滅
第二章票決
第三章選舉
第四章羅馬民會
第五章護民官
第六章迪克推多制
第七章監察制
第八章宗教
第九章結論

盧梭年表

 
 

詳細資料

  • ISBN:9789577637055
  • 叢書系列:經典名著文庫
  • 規格:平裝 / 288頁 / 14.8 x 21 x 1.44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第七章 主權體
 
從這方式我們看出社會結合的行為是包含公共和個人間的相互關係;每個契約的分子—可以說和他自己訂約—都具備雙重負責的身分;對個體而言為主權體的一分子;對主權體而言,為國家的一分子。但在這裡我們不能應用民法上的原則,任何人無須遵守自己和自己所訂約的拘束,因為受自己的拘束和受自己為其一部分全體的拘束,二者有很大的區別。
 
我們更要注意:公共的決定,雖因分子的雙重身分之故,足以使一切國民受主權體約束,但不能依反面的理由,使主權體受其自身約束。故主權體若是以一種法律來拘束其自身,便是違反 政治社會的本質。因為主權體只具一種身分,它的情形正與個人和他自己訂約的情形相同。由此 可見沒有亦不能有什麼根本的法律能約束人民的集體,雖社約亦不能約束它。但這並不是說,這 種政治社會不能和別的團體訂立契約,只要不違犯社約就可以。因為就其對外的關係來說,它是 個單純的人,是個個體。
 
但這種由神聖社約產生的政治社會或主權體,不能—即使對外也不能—約束它自己去做有損於原約的行為,例如:讓出它自己的任何部分或屈服於別的主體權之類。破壞它所賴以存在的條款,便是毀滅自己;本身毀滅視為無物,便不能產生物。
 
眾人結合成為團體之後,損及其分子必然會侵及團體,而損及團體,更不能不使分子憤恨。利益和義務都同樣使訂約的雙方必須互助。人們必會就這兩重關係,結合所有的利益。
 
主權體因為是純由各分子共同組成的,故沒有亦不能有什麼違反他們利害的利害;所以,主權體對於其人民不須有什麼保障,因為團體絕不願損害其一切分子的;我們以後將看見,它亦不會損害任何一個分子的。主權體因為是主權體,便始終是它應該是的模樣。
 
至於國民對主權體的關係卻不是如此。雖是有關公共的利益,但除非主權體能設法保證國民盡忠,否則不能保證他們能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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