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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2版)

票據法(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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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設法以淺顯的白話語文,解說票據的內容,使初學者容易入門,為了生活化、實用話,儘量舉實例說明,俾讀者收受票據時,不會吃虧上當,例如收到芭樂票該如何處理?何謂玩具本票?如何防止本票發票人詐欺錢財?票據消滅時效都很短,若不小心逾期提示,如何補救?對於抬頭又禁止背書轉讓的票據,如何透過背書取款等等?本書都有詳細的說明,所以本書不但可讓讀者一窺票據的面目,而且是確保讀者權益的工具書。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林勝安


  現職
  林勝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學歷
  中興大學畢業
  政治大學財政研究所畢業
  行政院公費留學舊金山金門大學稅務研究所

  經歷
  台灣省政府財政廳股長
  中興大學、台中科大、朝陽科大講師

闕廷諭

  現職
  國立台中科技大學保險金融管理系副教授

  學歷
  中國醫藥學院醫管碩士
  國立中央大學管理學博士

  經歷
  華視空中教學主講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風險管理與保險系主任
  元培醫專醫務管理科主任

王財驛

  現職
  國立台中科技大學保險金融管理系副教授

  學歷
  美國聖若望大學保險碩士
  國立中興大學財務金融所博士

  經歷
  華視空中教學主講
  國立台中科技大學附設進修學院保險金融管理科主任
 

目錄

出版緣起
序言
凡例
沿革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匯票
第三章 本票
第四章 支票

 
 



  票據法是規範票據使用的法律,所謂票據,指的是匯票、本票、支票三種,其中匯票、本票是信用證券,支票則為支付證券,票據可以節省現金之使用,可以擴張信用,所以在工商社會是一種重要的支付工具。

  本書設法以淺顯的白話語文,解說三種票據的內容,並以實體展示給讀者參考,使初學者容易入門,為了使本書內容生活化、實用話,對於很多法條規定,儘量舉實例說明,俾讀者收受票據時,不會吃虧上當,例如什麼叫做芭樂票?如何防止收到芭樂票?收到芭樂票又該如何處理?何謂玩具本票?如何防止本票發票人詐欺錢財?票據消滅時效都很短,如何遵期提示?若不小心逾期提示,如何補救?對於抬頭又禁止背書轉讓的票據,如何透過背書取款等等?本書都有詳細的說明,所以本書不但可讓讀者一窺票據的面目,而且是確保讀者權益的工具書。

  又本書採逐條釋義的方式編撰,參加法官、律師考試的讀者,先把本書從第1條到最後1條條文詳讀,有了完整概念,再去讀題解書,當能收事半功倍之效。

  本書承蒙五南主編靜芬、肇昌惠賜許多卓見,協助詳細校對,無任感激,惟筆者等才書學淺,如有疏誤之處,祈盼先進有以正之,幸甚!
 
林勝安
闕廷諭
王財驛
謹誌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4512379
  • 叢書系列:新白話六法系列
  • 規格:平裝 / 212頁 / 14.8 x 21 x 1.06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2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第一章 通則
 
第1條(票據之種類)
 
本法所稱票據,為匯票、本票及支票。
 
解說
 
所謂票據,指的是匯票、本票、支票三種,其中匯票、本票是信用證券,支票則為支付證券,票據可以節省現金之使用,可以擴張信用,所以在工商社會是一種重要的支付工具。
 
(一)票據之意義:
 
票據,乃發票人記載一定之日期、地點,並簽名於票據上,無條件約定由自己或委託他人,以支付一定金額為目的之有價證券。依我國票據法第1條之規定,所稱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
 
(二)票據之種類:
 
依本條規定,有匯票、本票、支票三種,詳如第2條、第3條及第4條第1項之敘述。
 
(三)票據之功能:
 
1.匯兌功能
 
進行商業貿易,如須異地或遠地送款,所負風險過大,若以匯票、本票、支票代替現金之運送,則可免除上述風險。
 
2.信用功能
 
商業貿易以往均以現金交易之方式進行,但如交易金額龐大,則不具交易安全性,故在交易繁複之情形,常利用票據之交付以代現金之支付,又企業間如所授受之票據為遠期票據時,則無異以票據擴大商業信用,故票據又具信用功能。
 
3.支付功能
 
近年商業交易繁複,逐漸以票據代替大量現金作為支付之工具,如此具有節約現金運送時間、避免錯誤、降低給付風險與減少運送費用功能。
 
4.保證功能
 
為商業交易時,執票人可要求發票人簽發票據與執票人,保證一定法律關係之履行,於一定關係履行後,執票人即退還該票據給發票人,亦即利用票據簽發,代替人保與物保之保證地位。
 
5.資金流向證明功能
 
現金交付,並無法證明整個資金流程,利用票據代替現金為支付工具,則因票據法之規定,可將整個資金流向保存,作為賦稅或訴訟證據之用。
 
6.節約通貨功能
 
票據得記載任何金額,可充當貨幣之用,具有節約通貨發行之功能。
 
(四)票據行為之意義與性質:
 
1.意義
 
所謂票據行為,乃指以發生或移轉票據權利義務為目
 
的,於票據上所為之法律行為。匯票之票據行為有發票、承兌、背書、保證與參加承兌五種;本票之票據行為有發票、背書與保證三種;支票之票據行為則為發票及背書。發票為票據之基本票據行為,係指創造票據關係之基本行為;承兌、參加承兌、背書及保證則為附屬票據行為,係以基本票據行為存在為前提,所為之附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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